『壹』 什么是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
主要是承保股份公司董事及高管由于经营管理中的疏忽行为导致的对第三者(如股东)基于法律的赔偿责任。
购买此险种主要是被保人的公司有上市需求。
『贰』 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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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叁』 什么叫董监事联席会这种制度中国有吗
参考答案: 世上的道理没几条,就看能不能做到。
『肆』 怎么查公司董监事状况
天眼查可以查到公司董监事状况信息。在天眼查首页输入公司名称,点击天眼一下,在公司的详情页面公司背景里有主要成员一项,会展示公司的董监事信息。还能对董监事人员的商业信息进行详细查询,包括董监事的基本介绍,他的天眼风险,商业角色、所有公司、合作伙伴等内容,在对一个公司的状况不了解时,天眼查能够查询到公司的公开商业数据,是十分有助于迅速了解一家企业的。
『伍』 如何区分董监事会的届和次
你看公司章程上面,打个比方,如果是2000年1月成立的公司,董事会的任期就是从2000年一月算起,如果规定每3年换届一次,那么2000年一月-2003十二月年就是第一届董事会,2004年一月-2007年十二月就是第二届。如果章程规定每一年要开一次董事会,那么2000-2003年中开的第一次董事会,就叫“一届一次会议”。2004-2007年中开的第一次会议,就叫“二届一次会议”。监事会一样。明白了吗。
『陆』 什么是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这是责任保险,属财产保险的范畴,主要是保障因为被保险人的失误(决策或行为),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可以是具体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公司的某个机构等。
责任保险比较的复杂,具体的条款,费率,保险期限、佣金等都可以和保险公司商议后确定!
『柒』 董监事高管责任保险责任何时开始和中止
高管职业风险存在于企业设立、决策、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贯穿企业的整个生命周期以及高管的职业生涯于永超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在很多人心目中,企业高管是一群收入高、消费高、生活品质高、令人欣羡的光鲜阶层。其实,在光鲜的背后,他们面临着事业和生活的重负,亚健康、抑郁症、过劳死一度成为这个群体的健康标签。不仅如此,许多人还不知道自己作为高管所面临的职业风险时时如影随形。
随着企业生存环境的日益国际化、多样化与复杂化,企业也面临着包括政治、法律、技术等在内的多重风险,作为决策者和管理者的企业高管因此也负担着企业和自身的双重责任。我国公司法对高管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这在赋予高管人员高收益的同时,也给予了他们更高的风险。
高管人员在公司中承担着决策和管理职责。决策者直接掌控着公司的发展与命脉,管理者则直接决定着公司的生存与死亡。高管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由于自身能力、经验等客观原因难免会出现过失行为,这种职业风险一旦发生,除了会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外,高管人员可能会承担远远高于其职业收入的赔偿责任。
高管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的责任。公司法明确规定了高管人员应承担的义务及可能面临的民事责任风险。首先,公司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如果高管有背离诚信、有失注意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就在所难免。这种情形下,“认为自己是公司控制人可以阻止公司索赔行为”的认识是错误的。公司怠于索赔时,股东是可以越过公司直接起诉高管人员主张赔偿责任的。如此看来,这里没有侥幸。据此,高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要有合规、守法的意识,注意做到诚信、审慎和规范。其次,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要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为避免这一风险,董事在表决时应当严格审核决议的合法合规性,如有异议应当及时表明并记载于会议记录,这样就可以免除责任。此外,法律还规定,如下行为是命令禁止的:(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法提供担保;(4)自我交易;(5)竞业;(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如果高管在执业过程中有上述任一行为发生,公司可以无条件行使归入权,即其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高管人员并不因其行为对公司不产生实际或明显损失而免责。在这里,尤其要特别强调的是第(8)项,“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是很大的风险空间,未明示者实为风险黑洞,值得高度关注。
相对于民事责任,高管的行政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则要严重得多。高管违法犯罪主要集中于经济类行为中,常见的行为包括商业贿赂、侵占公司财产、违法借贷和挪用、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等,这涉及公司出资、投融资、上市、知识产权、税收、劳资、生产流通、诉讼等诸多领域。另外,如果单位构成违法犯罪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决策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在我们处理的一起家族企业纷争案件中,作为总经理的弟弟临时挪用了公司500万用于解决公司危机,作为董事长的哥哥因对危机处理结果不满,就以“侵占公司财产”为由将弟弟送入了“班房”。可见,风险多缘于“行之不慎”,更有“人之不合”。因此,高管执业要对自己的行为时时检点和自查。
高管职业风险存在于企业设立、决策、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并伴随企业的整个生命周期以及高管的职业生涯。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我们说高管更是一个高危职业。
由于企业对法律风险控制不够重视,法律制度构建不完善,绝大多数的企业存在着严重的法律运行机制漏洞。不仅如此,为节约运营成本、提高利润,企业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打起了“擦边球”,这无疑对企业和高管人员都埋下了巨大隐患。因此,为避免因企业或高管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不利后果,高管人员应高度重视并积极防范职业风险,提高法律意识、丰富法律知识。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公司是自治性质的机构,公司章程如无违法违规之情形,则其具有“公司宪法”之属性和地位。因此,高管人员掌握公司章程的规定很有必要,这不仅可以避免因违反公司章程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更可以利用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护自己的权利。
综上所述,高管人员面对专业法律问题、面临重大决策、甚至违法行为已经发生时,当务必审慎从事前防范与事后补救两个方面着手,将风险及危害降低到最小。
近年来,伴随着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热潮,企业海外诉讼的风险也在加大。自2001年以来,中华中国、中国易、中国人寿、UT斯达康、中航油、新浪、前程无忧等多家中国公司先后在美国遭遇了集体诉讼,所涉及的诉讼费用及赔偿金额巨大,无论对企业或高管来讲都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为此,我国部分上市公司已经开始将目光聚焦于在发达保险市场上非常畅销的“高管责任险”。高管责任险,即“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Directors
&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属于职业责任保险中“过失与疏忽保险(Errors andOmissionsInsurance)”的一种,是指公司董监事及高管在履行其职务行为过程中,因其疏忽、过失、误导性陈述或违反职责等不当行为导致公司或第三人遭受经济损失而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按约定赔偿的保险。通常由公司出资,为高管人员投保。通过投保高管责任险的方式较为有效地转移高管的职业风险,是目前发达国家上市公司普遍采用的一种做法,投保的比例也较高。有数据表明,世界各国高管责任险的保费收入估值为每年92.5亿美元左右,95%以上的美国上市公司购买了高管责任险,某些行业的投保率甚至达到100%,加拿大公司的购买比例为86%,在我国香港购买比例也超过了70%。然而这一险种在我国内地市场的投保比例则不超过2%,大多数公司目前仍持一种积极关注、谨慎购买的态度。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在国内市场,该险种的保费厘定、责任界定仍存在一定的困难。有专家分析指出,这一险种将会成为一种能持续增长和具利润潜力的保险产品,市场潜力巨大。相信随着我国法律体系及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在不久的将来,高管责任险在我国内地市场对高管职业风险的规避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捌』 上市公司董监事应履行的诚信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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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来高山脚下
大师自
9月29日 22:32 年报可信度有多少——上市公司人为调整报表构成比比皆是上市公司管理层为实现某种战略意图或配合相关利益群体的某些特定需要,在相关法律和会计原则允许的前提下,对上市公司的报表构成进行某种人为的调整,在市场上则是比比皆是。比如将应该在当期摊销的费用提前或延期摊销,人为缩减或增加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广告支出、市场推广费用,通过关联交易故意增加或减少营业额等等,这种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但如果这种调整对大部分投资者造成信息误导或实际投资损失,而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并未带来任何好处,那么这种行为也是应该受到市场谴责的。
利润操纵是年报“水分”的重要来源“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较多被会计人员调整利用。非经常性损益包括以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