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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培训内容

发布时间:2021-03-14 06:25:39

⑴ 为什么要学习广告法

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内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容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⑵ 半永久培训里的永久违背广告法怎么办呢求解

这个真的不知道啊你可以换词啊

⑶ 如何理解新广告法对引证内容提出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第六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九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第七十条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⑷ 新的广告法有规定必须注明仅供内部交流培训使用吗

没有这条规定。

⑸ 请问我们培训学校打出的一条标语算违反广告法吗

应该算使用了广告法抄限制用语“最X”,因为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不过处罚有点重,毕竟你们是在楼道内做广告,影响不大。另外广告词没写你们单位的名字,你们可以及时向工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辩解为家长希望而非我们能够。第二是处罚要以广告费多少处罚,你们在楼道内打广告,交给物业多少钱,最低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不至于罚20万。

⑹ 2016年颁布的新广告法里面对教育行业有哪些明文规定

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专位学历或属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⑺ 新广告法下,教育培训行业可以代言吗

可以代言,但是不能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即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⑻ 广告法教育,培训广告 受益者什么意思

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成为媒体...新广告法对烟草广告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禁止在一切...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

⑼ 如何抓好中华人民共各国广告法的学习

一、认真学习、宣传《广告法》。《广告法》是我国广告业的第一部法律,对加强广告活动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地要采取措施,通过多种>道和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广告法》,努力形成学法、知法、
用法的社会氛围,为《广告法》的贯彻实施创造条件。
二、以《广告法》为准则,规范广告行为
一是严厉查处违法虚假广告。违法虚假广告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危害很大,消费者反映强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惩炮制、发布违法虚假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制止不正当竞争,决不让违法者逃避法律责任,大案要案及时通过新闻媒介爆光。
>是加强对内部报刊的管理,严禁内部报刊经营、发布广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报刊出版单位申请从事广告经营、发布活动的,要严格审核报刊登记证明;凡属内部报刊的,一律不予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发布广告的,按广告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还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是严禁新闻媒介单位的非广告经营部门承揽广告业务。禁止新闻媒介单位成立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翻牌广告公司;已成立的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坚决取缔。
四是结合《广告法》的实施,继续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户外广告起到了积极作用。《广告法》对户外广告的设置也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当前户外广告乱设置、乱张贴等问题仍较突出的实际,各级工商行
>管理与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广告法》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抓紧制订当地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切实规范户外广告行为,发挥好户外广告的作用,使户外广告成为我省城市(乡、镇)美化、人文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严禁任何单位
和个人随意抓除、破坏,切实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资质标准,提高经营者、发布者素质,落实好广告业发展规划。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资质标准,注重发展以策划为主导、以创意为中心并能够为广告用户提供全方位业务的广告公司,使其真正成为广告业的中坚力量。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协作配合,支持广告业的发展,

⑽ 新修订《广告法》对医药健康类广告发布有何规定

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广告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广告法》细化了广告内容准则,充实了广告活动规范,尤其是加强了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医药健康类广告的监管,明确了工商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职能,加大了医药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为规范医药健康类广告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新增药械广告准则
新修订《广告法》与现行《广告法》相比,不仅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而且对原来比较原则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使之更加具体,可操作性大大增强。
一是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例如,修订完善或新增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教育培训等广告准则。
二是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明确规定广告内容虚假及内容引人误解均属于虚假广告,同时列明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
三是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未使用过的商品服务代言。
四是严控烟草广告发布。进一步规定烟草广告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
五是新增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明确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在针对未成年人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等。
六是新增互联网广告规定。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的,也必须遵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
七是强化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明确规定大众媒体传播媒介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药类广告;广播、电视、报刊发布违法广告的,该媒体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
医药广告禁用代言人
新修订的《广告法》中明确,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同时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新修订的《广告法》还对保健食品广告做了要求,即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同时明确,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新修订的《广告法》要求,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此外,新修订的《广告法》还对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等,设定了较重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增加了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登记证件的处罚,并规定了信用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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