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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培训内容

发布时间:2021-03-12 01:42:55

㈠ 母婴保健师培训有些什么要求呀

一、母婴保健师的定义: 母婴保健师是指从事孕妇、产妇、哺乳期妇女、新生儿健康管理、保健服务和心理调试的专业人员。 二、培训项目要求: 母婴保健师要求要进行以下内容的培训: 孕前指导、妊娠期卫生保健、胎教指导、分娩陪护、产褥期保健、.哺乳期保健、母乳喂养、新生儿保健、计划免疫、...常用 母婴保健技术等特色学科的专业知识,营销和管理及职业道德规范的基础知识。

㈡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操作考什么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证件有效期:短期(法规未指定时限)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核准,可从事核准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三款 5.审批条件 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范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 6.申请资料 1、书面申请;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 3、申请人的照片及身份、学历、职称、医师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9.审批程序 (一)申请 :符合基本标准的医务人员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向所在医疗保健机构提出申请和填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经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同意后,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二)考试、考核 : 1、理论考试:申请者参加由区卫生局组织的相关律法规培训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理论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合格证明。 2、技术操作考核:专业技术操作考核由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评估专家组(2-3名专家)负责,操作考核合格者,发给合格证明。其中理论考试或技术操作考核一项不合格者不得发证。 (三)审核发证 :1、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资格审核合格;2、理论考试和操作考核成绩均合格。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由高明区卫生局发给相关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10.审批时限 自考试、考核成绩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

㈢ 育婴师的培训内容有哪些

育婴师主要培训以下内容:1、国内外早期教育理念和发展趋势 ;2、育婴师职回业道德与答规范 ;3、婴儿生理发育和心理发育特点 ;4、养育婴儿饮食、饮水、睡眠、二便、三浴、卫生等生活照料方面的知识与技能 ;5、婴儿生长监测、预防接种、常见bing护理、预防铅中毒、意外伤害的预防与处理等日常生活保健与护理的内容 ;6、婴儿大动作、精细动作、语言能力、认知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社会交往、情绪行为能力、婴儿发展评价、个别化教学等教育方面的内容。育婴师主要培训内容可以详细咨询一下佩琦妈妈全能母婴精护中心。

㈣ 什么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哪些事项

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婚前医学检查 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 助产技术上环、取环 结扎 终止妊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4)母婴保健培训内容扩展阅读

申请条件

(一)新办

1、个人须取得有效执业医师资格证(县级以上机构的人员)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乡级机构的人员)及护士执业证;

2、医师执业范围必须与申报从事的服务类别相符,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地点必须与申报单位相符;

3、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二)遗失补办

有效《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遗失。

三、申请材料

(一)新办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质认证申请表》一份;

2、医师执业证、职称证复印件,护士执业证复印件,临床工作经历证明或者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经历证明材料;

3、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与个人申报表照片相同)1张;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㈤ 育婴师培训的教学内容有哪些

你好
育婴师:主要从事0-3岁婴儿照料、护理和教育工作。
生活照料:
(一)饮食
⒈ 能够进行母乳喂养指导
⒉ 能够正确冲调奶粉
⒊ 能够正确准备用具和喂哺婴儿
⒋ 能够制作泥糊状食品并正确喂食
⒌ 能够正确选择、搭配、制作固体食物
⒈ 母乳喂养的重要性及喂养方法
⒉ 奶具使用和消毒的知识
⒊ 喂哺的方法
⒋ 制作泥糊状食物和固体食物的知识
⒌ 营养素的基本知识
(二)饮水
能够运用正确方法给不同年龄的婴儿喂水
不同年龄婴幼儿的喂水方法
(三)睡眠、二便、三浴
⒈ 能够营造温度、光线、声音、通风、睡具等适宜的睡眠条件
⒉ 能够正确包裹婴儿
⒊ 能够给(训练)婴儿穿脱衣服
⒋ 能进行婴儿二便后的清洁处理
⒌ 能为婴儿进行水浴、日光浴、空气浴
⒈ 不同年龄婴儿的睡眠时间
⒉ 正常二便的规律、特性
⒊ 三浴锻炼的方法和好处
⒋ 尿布的选择、使用、换洗方法
(四)卫生(居室、个人、四具)
⒈ 能够保持居室卫生
⒉ 能够定期对婴儿卧具、餐具、玩具、家具进行消毒。
⒊ 能够对婴儿进行眼、外耳道、口腔、腋窝、外阴的清洁
⒋ 能够给婴儿洗头、洗澡
⒈ 婴儿居室的环境要求
⒉ 卧具、餐具、玩具、家具清洁和消毒的方法
⒊ 婴儿个人卫生的知识

㈥ 什么是母婴保健师是不是月嫂河南有没有母婴保健师培训的专业机构

母婴保健师就是(高级月嫂),而一般月嫂所学习的母婴保健内容是不能和"母婴保健师"相提并论的.
产妇妈妈们在生完孩子是一个特殊时期,尤其是坐月子期间.实际上是妈妈整个的生殖系统恢复的一个过程。恢复得不好,会影响产妇的身体健康。坐月子”这一段时间是产妇的“多事之秋”,产褥感染、乳腺炎、子宫脱垂、附件炎等多种严重威胁产妇健康的疾病,都可在这段时间内发生。
而普通月嫂只能做个一日三餐,帮忙抱抱孩子哄哄孩子而已.这些老妈子都会做的活.何必要请专业月嫂呢?
不说大话空话.一切看实际.从产妇生活,合理搭配膳食营养,到产妇月子期间的疾病调理(急性乳腺炎高烧).到宝宝预防接种,按摩保健.等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并且都是持证上岗.专业讲师培训.国家通用证书.网络一下了解一下吧所以一定要找好有资质的机构培训.

㈦ 育婴师培训哪些内容

育婴师需要以下基础知识:

1、0—3岁婴儿解剖及生理发育特点: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内分泌系统、运动系统、神经系统、感觉系统。

2、0—3岁婴儿心理发展特点:感知觉能力、记忆能力、思维能力、想象能力、注意特性、人际交往能力、自我意识、情绪与情感、意志力、气质特征、言语能力。

3、0—3岁婴儿营养:热能、营养素的基本知识、营养需要、膳食评价与营养行为。

4、0—3岁婴儿教育:教育意义、教育特点与内容、教育原则与方法。

5、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宪法的相关知识、母婴保健法的相关知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知识、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知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相关知识、食品卫生法的相关知识、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育婴师主要掌握婴幼儿的养、护、教,包括饮食、饮水、睡眠、二便、三浴、卫生、生长检测、动作技能训练、智力开发、社会行为及人格培养、个性化教学等。

(7)母婴保健培训内容扩展阅读:

育婴师应该有以下专业知识:

一、生活照料

(一)饮食

1、能够进行母乳喂养指导

2、能够正确冲调奶粉

3、能够正确准备用具和喂哺婴儿

4、能够制作泥糊状食品并正确喂食

5、能够正确选择、搭配、制作固体食物

6、母乳喂养的重要性及喂养方法

7、奶具使用和消毒的知识

8、喂哺的方法

9、制作泥糊状食物和固体食物的知识

10、营养素的基本知识

(二)饮水

1、能够运用正确方法给不同年龄的婴儿喂水

2、不同年龄婴幼儿的喂水方法

(三)睡眠、二便、三浴

1、能够营造温度、光线、声音、通风、睡具等适宜的睡眠条件

2、能够正确包裹婴儿

3、能够给(训练)婴儿穿脱衣服

4、能进行婴儿二便后的清洁处理

5、能为婴儿进行水浴、日光浴、空气浴

6、不同年龄婴儿的睡眠时间

7、正常二便的规律、特性

8、三浴锻炼的方法和好处

9、尿布的选择、使用、换洗方法

(四)卫生(居室、个人、四具)

1、能够保持居室卫生

2、能够定期对婴儿卧具、餐具、玩具、家具进行消毒。

3、能够对婴儿进行眼、外耳道、口腔、腋窝、外阴的清洁

4、能够给婴儿洗头、洗澡

5、婴儿居室的环境要求

6、卧具、餐具、玩具、家具清洁和消毒的方法

7、婴儿个人卫生的知识

二、日常生活保健与护理

(一)生长监测

1、能为婴儿测量体重、身高

2、量具选择和使用的知识

(二)预防接种

1、能够按时让婴儿接受预防接种

2、国家计划免疫要求

(三)常见疾病护理

1、能够给患病的婴儿正确喂药并进行简易护理

2、喂药及简易护理的方法

(四)预防铅中毒

能够识别铅中毒

1、铅的来源

2、铅进入人体的途径

(五)危险因素识别

能够识别常见意外伤害的危险因素

常见意外伤害的原因及预防

三、教育

(一)动作技能训练

1、能够根据婴儿发展水平选择和设计大运动训练

2、能够根据婴儿发展水平选择和设计精细动作训练

3、不同年龄阶段大动作发展的特点与训练方法

4、不同年龄阶段精细动作发展的特点与训练方法

(二)智力开发

1、能够根据婴儿发展水平选择和设计认知能力训练

2、能够根据婴儿发展水平选择和设计语言训练

3、不同年龄阶段认知能力发展的特点与训练方法

4、不同年龄阶段语言发展的特点与训练方法

(三)社会行为及人格培养

1、能够根据婴儿发展水平选择和设计培养生活自理能力的活动

2、能够根据婴儿发展水平选择和设计培养社会交往能力的活动

3、能够根据婴儿发展水平培养良好情绪行为

4、婴儿生活自理能力培养的生理和心理基础

5、婴儿社会交往能力发展的规律、特点与培养方法

6、婴儿良好情绪行为发展的规律、特点与培养方法

(四)实施个别化教学计划

能够根据婴儿发展水平的测评结果设计个别化教学计划

1、个别化教学计划的类型

2、设计个别化教学计划的原则与方法

3、正确使用测评结果的要求

㈧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遣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十六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第二十条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二十二条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七条 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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