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民陪审员参审要把握哪几点庭审意识
需要把握的要点缺网络上找吧,网络上面都会有的,你去找一找。
2. 人民陪审员 该怎么当
在法律层面,陪审员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既可以就案件事实发表意见,也可以就法律认定表达观点。对于判决结果,合议庭的规则也是少数服从多数。这是否意味着,如果某个案件是一名法官和两名陪审员一起审的,如果双方意见出现了分歧,法官必须服从?事实并非如此,探索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表决。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鹏鹏指出,确立职权配置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很难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评价,故仅由职业法官负责法律适用更为妥当;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共同参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并保持对职业法官的人数优势,这可以矫正职业法官因长期执业惯性所形成的偏颇和执拗。“区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让陪审员的作用集中于前者,有助于陪审制充分发挥其长处。”
3. 人民陪审员如何做到廉洁自律
我是一名新的陪审员,在参加了几次培训及审判后,对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有了一些新的认识。
首先,要加强自我学习。在平常工作之余研读一些法律书籍,不断学法,才能做到合理、合情、合法地公正执法。
其次,要在审案前了解其内容和相关法规,做到知其情,明其意,才能和法官进行交流与合议,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第三,要有严格的自律意识,严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决不做违反道德规范、违反法律的事情,承担起人民陪审员的职责,为弘扬司法民主做出自己的贡献。
以上是我的一些粗浅认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努力学习,认真工作,做一名称职的人民陪审员。
王春生:人民陪审员要学好法律“主修课”,遵循道德“必修课”。要认真学习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权力、义务、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司法礼仪、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诉讼规则等,做到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虽然在社会阅历、熟知社情民意等方面有独特的作用,但要公正执法也会有“人情”等方面的阻力。因此以道德为准则,提高人民陪审员清正廉洁的自觉性,维护司法公正,应当是我们的“必修课”。
人民陪审员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特点和功能,把来自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的人民陪审员这种独特的角色功能和作用优势体现在陪审活动中;注重以社会道德标准评判案件,克服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使司法更贴近民众生活,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同时要发挥人民陪审员现场监督审判功能,帮助法官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丰富思维判断,增强裁决过程的透明度,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一名优秀的人民陪审员政治要坚定,业务要过硬,作风要顽强,堂堂正正办案,公公正正为民,还应该加强学习,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让群众信服,让人民满意。
董丽娜: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既是一种荣誉、也承载着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和一份神圣的使命感。要时刻牢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的宗旨。努力做到勤奋学法、公正执法。以信心作前提,以学习为基础,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功能作用。人民陪审员不是名誉代名词,也不是陪衬,而应该是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行使审判权、真正参与到案件中。要找准位、定好点,做到有为、有位。
人民陪审员要不断加强学习,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从知之较少逐渐达到知之较多,切实做到从无知到有知,从熟知到真知,从而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要爱岗敬业,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把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当成自己一生中又一重要经历,当成一种事业,不懈追求。
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活动时必须积极主动,全身心投入。要充分发表对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的见解和看法,还要以其特殊的身份从普通人的视角,用社会道德标准、伦理等对案件分析评价,反映民众声音,使其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胡传生:人民陪审员通过法律程序任命,参与陪审案件,行使审判权,具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在审判过程中,应秉承“公正、廉洁、为民”的原则,因为公正是司法工作生命线,廉洁是法官立身之本,为民是人民司法的核心价值。要坚定法律信仰,理解好、适用好法律,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不以自己的好恶来评判案件,应与法官紧密配合,并应发表独立意见,决不形式上参加,而实质上不参加,陪而不审,审而不判。
4. 人民陪审员的权力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1、参加审判活动权。
2、独立发表意见权。
3、获得履职保障权。
4、对案件的独立判断权。
5、案件表决权。
6、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权。
7、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8、参加审判活动期间,实际工作日获得补助的权利。
9、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获得补助的权利。
人民陪审员的义务:
1、忠实履行审判职责。
2、保守审判秘密。
3、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七类人员不能担任陪审员
最高法方面透露,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已于5月启动,将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个省区市的各5家试点法院试点。
根据上述文件内容,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二十八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学历,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同时,文件还规定,三类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二是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三是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此外,还有四类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5. 人民陪审员补助是如何确定的
人民陪审员费用是人民法院为保证人民陪审员履行规定职责所必需的、直接用于人民陪审员的各项开支,包括交通补助费、培训费、资料费、无固定收入人民陪审员的生活补助费、其他费用。
1、交通补助费是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活动而支出的公共交通费用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由各地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当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交通费管理有关办法制定。
2、培训费是指人民法院按规定组织的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审判业务专项培训活动所开支的场地租用费、聘请教师讲课费、培训资料费等费用。
3、资料费是指人民法院为人民陪审员提供有关报刊、简报等开支的费用。
4、无固定收入人民陪审员的生活补助费是指对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按其实际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活动的工作日、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计算给予的补助。无固定收入人民陪审员的确定及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法院、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5、其他费用是指人民法院按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的表彰、奖励以及其他与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有关的所必需的费用。具体表彰、奖励办法,由各地人民法院、财政部门参照法官奖励有关规定研究制定。
6、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无法按时回家或回原单位就餐的,人民法院要为其提供在本院职工食堂就餐的便利条件,并享受与本院职工同等的就餐待遇。
(5)农村人民陪审员培训心得扩展阅读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人民法院陪审员费用的管理,并加强预算的追踪反馈和监督检查工作。人民法院必须坚持节俭办事的原则,量入为出,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各级财政部门、人民法院要结合当地实地情况,研究制定人民陪审员费用管理具体办法,并报上级财政部门、人民法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 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
人民陪审员任期为5年。按照法律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审的案件为第一审案件,具体为: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6. 人民陪审员的费用与补助是怎样的
人民陪审员费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人民陪审员履行规定职责所必需的、直接用于人民陪审员的各项开支,包括交通补助费、培训费、资料费、无固定收入人民陪审员的生活补助费、其他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八条: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应当享受的各项补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支付。
第三十九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公共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所在法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期间,由所在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照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人民陪审员参加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由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前两款规定,给予人民陪审员各项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任期为5年。按照法律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审的案件为第一审案件,具体为: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政工部门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 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
7. 人民陪审员 该怎么当
您好!人民陪审员,该怎么当?推荐您阅读《人民日报》的下面这篇文章:
核心阅读
作为法院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人民陪审员除了有助于推进司法民主,还有利于加深社会对司法公正的理解和信赖。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情况如何?面临哪些问题?记者分赴山东、山西和云南三地基层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情况进行了调查。
济南章丘市法院人民陪审员王凤霞
“我们在,监督就在”
身着黑色制服、胸前佩戴标牌,乍看起来,57岁的王凤霞与法院工作人员没什么两样。
“这衣服和胸牌都是法院统一定制的,不过法官的胸牌是圆形,我们的是长方形。”王凤霞一边笑着解释,一边伸出指头数了数,已经做了整整9个年头的人民陪审员。2005年5月,经过单位推荐,法院、人大、司法局共同考察,市人大任命并向社会公示等一系列程序,王凤霞和另外54位来自各行业的市民一起,成为章丘市人民法院首批人民陪审员。
王凤霞以前任职于章丘市妇联,工作内容主要是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这些年,她曾多次进出法庭,也参与过不少案件的合议。参与哪个案子,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法院会提前一个月左右告知王凤霞,并请她前来查阅案卷。庭审时,王凤霞要全程参与,和法官一起合议,有异议时便提出自己的意见。
一开始,王凤霞心里就没底,不知道这人民陪审员该咋当。回想起来,她还有些不好意思,因为自己基本上是“陪而不审”。评议案件时,她常常只是附和法官的意见。
今非昔比,经过多年历练,王凤霞已是“经验老到”,先后参加过600多个案件的陪审工作。而让她最有成就感的,就是自己的意见被合议庭采纳。
在章丘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有可以用来办公、交流的“人民陪审员之家”。法院每年会开展一两次大规模的集中培训,平时也有一些单项培训。
前些年,受交通不便、运行机制不完善等因素影响,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率一度较低。但近两年,情况大为转变。2013年,章丘市人民法院办理的2500件普通程序案件,参与陪审的人民陪审员有近5000人次。
章丘市人民法院院长刘玉庆说,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今年年底,全省法院要实现中级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率达到30%、基层法院达到80%的目标。“在章丘市人民法院,普通程序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审率已经达到100%。我们将人民陪审员定位在审判监督上,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应该说实现了制度设计的初衷。”
随着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的增加,王凤霞被抽取的几率不会再像过去那么高,但她的工作并没有减少多少。退休多年之后,她又成了“上班族”,分担起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我们并不是由法院来管理,而是相对自治,这样才能保持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和监督作用。”
为确保人民陪审员尽职尽责,章丘市人民法院专门邀请人大代表旁听人民陪审员庭审,对其作用发挥情况进行考评。参审率不高或有违法违纪问题的人民陪审员,将由人大按相关程序清退。
“人民陪审员是法院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虽不着法袍,代表的却是千千万万的民众,可以让人们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王凤霞认为,人民陪审员虽然不是法律专业出身,但最大的优势在于熟悉社会,容易联系群众。“我们在,监督就在。有这个身份,就要对得起良心!”(记者 卞民德)
昆明五华区法院人民陪审员陈建云
“调解陪审合议,什么都干”
“第一次陪审时,审理的是抢劫案件。我坐在审判席,都不敢正面看被告,整个庭审几乎没说话。”说起自己的第一次陪审,云南昆明五华区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陈建云记忆犹新。
从2005年5月被任命为人民陪审员至今,陈建云即将干满两个任期。“犯罪主观方面”“连带责任”“法定从轻”等法学专业术语,陈建云信手拈来。
“工作和书记员差不多,送达、调解、陪审、合议,什么都干。”陈建云介绍,“我已经参与了2300多件案件的办理,平均每天不止一件。”
陈建云是五华区人民法院的22名“坐班”人民陪审员之一。除了“坐班”的人民陪审员,五华区人民法院目前还有25名不用“坐班”的人民陪审员。“由于他们都有自己的工作,协调时间来参与案件审理比较麻烦,现在往往要提前两三个月和非坐班的人民陪审员约好庭审时间。” 五华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办公室主任叶玮告诉记者。
“全区人民陪审员专项经费为19万,加上部分中央财政转移经费,基本上刚刚满足人头费的需要。”叶玮说。
低廉的补助导致的结果便是人民陪审员年龄结构老化。“没有30岁以下的,平均年龄近50岁,退休后再来担任专职陪审员的有十几个。”叶玮说。
“最大的问题还是认识问题。”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办公室主任乔杨说,“以经费保障为例,个别县区每年才1万元左右。”虽然财政部曾经出台规定,要求人民陪审员专项经费要在财政预算中明确列支,但现实中往往与其他法院经费打包。
“人民陪审员在实践中‘选而不用’‘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乔杨告诉记者,由于不少兼职陪审员时间难以协调,部分法院存在不愿使用的情况;而部分兼职陪审员连续多次拒绝陪审工作,也让法院不愿再使用。
据乔杨介绍,昆明目前正在进行人民陪审员倍增工作,但部分区县法院很难找到合适的人选。“有能力、有热心、也想做的人没有时间,有时间的退休人员的身体状况又未必能够胜任。”乔杨指出,部分非坐班陪审员也存在将人民陪审员只当做荣誉而不认真履职的情况,为此,昆明市专门出台规定,要求人民陪审员每年至少参与5件案件的审理。
“从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看,并不过分强调陪审员的法学专业素养,更重要的是从普通群众的视角对案件审理提出意见。”乔杨说,每个人民陪审员都经过严格程序考察,上岗前都进行了脱产培训,“在培训时,我们就强调人民陪审员多从‘情’和‘理’角度发表意见,不必过多顾虑法律专业知识的不足。”
“部分人民陪审员因为对自己法律知识不自信,怕发言外行被笑话,甚至影响案件审理,常常选择随大流。”乔杨说,为了让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作用,昆明市中院甚至规定人民陪审员要先发表意见,“但落实情况并不理想。”(记者 杨文明)
太原杏花岭区法院人民陪审员李丽萍
“要对得起判决书上的签名”
“陪审陪审,光陪不审怎么能叫陪审员?”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人民陪审员李丽萍认为,“陪审,顾名思义就是陪同法官审理,重点还得在‘审’上。”
性格泼辣、快人快语的李丽萍是杏花岭区大东关街道的妇联主席。她介绍,2013年全年陪审了20多个案子,每起案件与她“搭档”的法官都很重视陪审员的意见,庭审时一般都会主动征求她的意见,或者让她发问,庭审后、宣判前都会积极和陪审员讨论案情。
“去年年底陪审员培训时,有人反映法官不重视陪审员,不给发言机会。”李丽萍毫不讳言,“我当时就反驳,不能怨法官不给机会,法律赋予你的权利你就得主动行使,要对得起判决书上的签名。”
李丽萍所言的陪审员权利,在2005年5月起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有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如何实现同等权利?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林蔚律师解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特别是当人民陪审员和法官意见不统一时,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但制度规定和具体执行难免存在脱节。“坐坐场、露露相,不说话、光签字。”有过诉讼经历的群众曾这样调侃一些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现状。对此,曾挂职基层法院副院长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凌斌副教授坦言,“人民陪审员如果只是陪坐和签字,‘审’的功能无法很好发挥,就难以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民主作用。”
“制度设计的初衷和实践存在差距,人民陪审员最直接作用变成了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保证合议庭人员‘够数’。”林蔚分析。
据介绍,为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作用,李丽萍所在的太原市作为“倍增计划”试点,今年全市人民陪审员将由现在的222名增加到448名。通过扩大人民陪审员队伍这一途径,来促进司法民主,已成共识。
数量上去了,“审”的功效如何更好保障?“一是要主动,二是要学习。” 李丽萍认为,陪审员参与案件要说到点子上,这样法官和当事人才能更多采纳你的意见,因此日常法律素质的培训学习不可或缺。
先“培训”再“陪审”, 这是当地“倍增计划”提升人民陪审员履职水平的办法。今年暑期,山西大学迎来了一批来自各行各业、年龄参差不齐的“学生”,他们就是新当选的县级法院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多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消除当事人对法院审判的猜疑和误解。”方山县一位人民陪审员在结业考试中这样阐述自身定位。
多年的陪审员经历让李丽萍也深有同感,“人民陪审员的‘审’确实要和法官的‘审’有区别,除了合法,陪审员更关注合情、合理的应用,这样能起到更好的司法效果。”
对此,林蔚表示认可,“人民陪审员虽不具备完备的法官专业思维,但对案件审理作出的是一种自然理性行为,代表更广泛的民意和良知,可以增强公众对裁判结论的认同感。并且人民陪审员天然联系着各方面社会公众,作为法院与群众沟通交流的一座重要桥梁,更容易加深社会对司法公正的理解和信赖。”(记者 冀 业)
8. 制定具体的人民陪审员培训管理方面的规定主要要注意哪几个方面的问题
1道德操守
2具有一定的专业及法律知识
3良好的判断能力
9. 怎么申请人民陪审员
选任陪审员的程序:
1、选任公告公开。利用报纸、电视台、信息网络以及张贴选任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进行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公告,将选任条件具体而明确、简明扼要地提出来。
2、报名自愿。自愿报名者来法院填写报名申请表(或通过网络下载),申请表中须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报名,凡未填写报名申请表的不具有参加选任的资格。
3、资格审查公开。由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报名人员进行基本情况核实后,按照要求逐个作出确定,制作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决定书。
4、社会公示。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必须突出民主性和合法性,对拟任命的陪审员在辖区内的新闻媒体上公布于众,公示期满无发生有悖于条件要求的反映的予以正式任命。
5、任命颁证。由市人大举行庄重的颁证仪式,通过颁证任命这一形式,增强人民陪审员活动的社会效果。
6、建立档案,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业绩考核。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9)农村人民陪审员培训心得扩展阅读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5、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6、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员;
7、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
8、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人员;
9、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