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安全标准化里面的5.4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计划,谁有模板借用一下,谢谢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3.1 定义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我厂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各岗位操作工、化验员、锅炉工、电工、电焊工、危险品装卸工等。
3.2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
3.2.1 对需要进行特种作业培训的人员,公司安全环保部统一安排到指定地点进行培训,经考试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作业,禁止无证上岗;
3.2.2 相关部门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台帐,全面掌握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复证培训情况,并及时更新。
3.3 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管理
3.3.1 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定期复审,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复审一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3.3.2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全面掌握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及时与公司安全环保部取得联系,作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复证工作;
3.3.3 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其操作证,并由人事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3.4 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3.4.1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生技部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3.4.2 新进入我厂的从事特种作业而持有原工作所在地有关部门核发的操作证者,必须到公司安全环保部登记造册;
3.4.3 指派特种作业人员外出参加取证、复证培训时,必须按时参加培训,不得无故缺席;
3.4.4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调动,必须严格把关,尽量避免特种作业人员的工种变换。如确需变换工种,必须及时通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并安排取证培训工作。
『贰』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第三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叁』 怎样写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2011年公司安全培训计划
一、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1、培训项目名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2、培训目的:丰富员工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3、培训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消防知识、职业病防护、事故应急知识和工业卫生及其他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典型事故案例;
4、培训日期:2010年5月、11月;
5、培训课时:20课时
6、培训方式:集中授课;
7、培训人员范围:其他从业人员(全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培训地点:培训中心;
9、培训教师:XX(注册安全工程师)、XX(注册安全工程师);
10、组织部门:劳动人事科;
11、协作部门:安全技术科;
12、考核方式:书面闭卷参考出勤率;
二、中层干部安全培训
1、培训项目名称:中层干部安全培训;
2、培训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3、培训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典型事故案例;
4、培训日期:2010年1月至12月;
5、培训课时:36课时
6、培训方式:集中观看光盘;
7、培训人员范围:公司中层干部;
8、培训地点:培训中心;
9、培训教师:XX(注册安全工程师)、XX(注册安全工程师);
10、组织部门:劳动人事科;
11、协作部门:安全技术科;
12、考核方式:出勤率;
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1、培训项目名称: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2、培训目的: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能力,保证特种作业安全;
3、培训内容:特种作业专业知识,及安全操作知识;
4、培训日期:2010年1月至12月;
5、培训课时:待定
6、培训方式:出外培训;
7、培训人员范围:起重工、电工;
8、培训地点:AQ中心;
9、培训教师:AQ中心教师;
10、组织部门:政府专业职能部门;
11、协作部门:安全技术科;
12、考核方式:书面闭卷;
四、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1、培训项目名称: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2、培训目的: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3、培训内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
4、培训日期:2010年10月;
5、培训课时:24课时
6、培训方式:出外培训;
7、培训人员范围: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8、培训地点:AK培训咨询有限公司;
9、培训教师:AK安科培训咨询有限公司教师;
10、组织部门:AK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协作部门:安全技术科;
12、考核方式:书面闭卷;
公司安全技术科
2010年12月26日
『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控制程序
1 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管理,促进安全生产。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武高院(华瑞集团)内所有特种作业人员。
3 职责
3.1 各用人单位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内部考核和管理。
3.2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
a)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取证工作;
b)收集与特种作业人员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组织落实相关的规定;
c)对特种作业人员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d)建立全院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3.3 人力资源部负责发放电工作业人员、电路板焊接内部操作证书。
4 工作程序
4.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年龄满18周岁;
b)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c)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d)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4.2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4.2.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按国家规定的本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教学,接受过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不再进行培训,直接参加考核。
4.2.2 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各用人单位每年年初提出需求,纳入院年度培训计划。
4.2.3 用人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日常的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安全技术考核后,取得了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2.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4.2.5 内部考核发证和外部考核发证。
4.2.6 内部考核发证,内部考核发证的人员仅限于武高院(华瑞集团)内电力专业本科以上,从事电气产品开发设计、生产、调试、试验的电工作业人员,电路板焊接工,人力资源部组织安全规程考试,用人单位进行技术考核,考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发证。
4.2.7 除上述内部考核发证人员外,其余均为外部考核发证人员。外部考核发证是指到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培训考核机构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放相应的操作证书。
4.2.8 同时承担多个特种作业岗位的人员,应取得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9 外聘员工已经具有特种作业证书并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到人力资源部认可资格,并登记备案。
4.3复审
4.3.1 持有外部颁发的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其复审每2年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
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复审内容包括:
a)健康检查;
b)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c)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d)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考试。
4.3.2 经复审合格,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由原复审单位申
请再复审一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4.3.3 持有内部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每2年复审1次,复审内容是安全生产新的知识、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考核。
4.3.4 需复审的人员每年初,用人单位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人力资源部安排进行。
4.4 用人管理
4.4.1 用人单位需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和台帐,填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登记注册表”,报人力资源部建立全院特种作业人员的台帐。
4.4.2用人单位要做好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复审、申报等工作及日常的检查工作。
4.4.3 人力资源部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有关事项的要记录在案,
监督其整改。
4.4.4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1年以上(或6个月)又重新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由用人单
位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
4.5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复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各用人单位支付。
5 相关支持性文件
5.1 《记录控制程序》
6 记录
6.1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
6.2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登记注册表
『伍』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1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2条 企业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
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操作、储存保管、经营)
4、锅炉作业(二类司炉)
5、压力容器作业
6、起重机械作业(行车)
7、特种设备管理(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第3条 技安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综合管理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调配及安全培训取证的监督协助,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第4条 各单位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每半年报厂技安处,由技安处汇总制定企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评价。
第5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第6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化工安全环保协会、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1次,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下岗处理。
第7条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第8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原证由厂部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技安部门,缴纳工本费后补发。
第9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10条 每年由技安处组织,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考核,及时进行知识更新,考核情况记入企业内部发的《安全技术操作证》。
第11条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应严格执行企业《变更管理制度》,经企业主管厂领导同意。
第12条 对违章作业或管理者,按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内;对以下情况,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责任。
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
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3、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第13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4条 本制度由技安处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陆』 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计划
一般来说,凡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定都是有严格的岗位操作资格证要求的,所以中人按照相关的规定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就可。
『柒』 试论如何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论文摘要: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是安全管理工作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文章针对特种作业危险性大,容易发生伤亡事故这一特点,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一些看法。
论文关键词: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安全培训特种作业是一种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工种,不仅危险性大,极易发生群死群伤的重大伤亡事故,而且对周围环境以及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有着重大的威胁。由于工种的高危险性,它对人员的素质要求是比较高的,这就需要通过极其严格的教育、培训和考核来把关。特种作业人员除了必须接受一般员工的安全教育外,还必须接受从事特种工种工作所要求的严格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国家为加强危险岗位的有效管理而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政策,特种作业人员技能的熟练与否,安全意识强烈与否,与安全生产息息相关,能否真正做好这项培训工作关系到能否更好地落实政府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的政策,关系到企业、社会的安全生产问题。因而,如何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提高他们安全操作技能,强化他们安全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多年来一直从事电力系统专业的教学工作和高低压电工上岗证的培训工作,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一、做好宣传工作,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重视程度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搞好安全生产、预防事故的重要环节。
首先,人的行为受思想意识支配,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违章作业或一念之差,但归根结底还是安全思想意识树立不牢固、管理不到位所致。因此,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企业和工人的安全认识,使其转变观念,变被动为主动,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积极组织和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法制教育是特种作业人员基本安全常识教育的一个方面,在这方面的教育主要是通过学习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通过学习,使他们知道自己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因违章而发生事故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提高他们在作业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其次,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统一安全指导思想,通过企业安全文化的熏陶,使特种作业人员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安全文化建设的好坏将直接导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的强弱和能否确保安全生产。安全文化通过点滴小事的积累和文化要素的渗透,使特种作业人员在不知不觉中产生了一种安全方面自主约束倾向和潜在准则,这样就能使特种作业人员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将造成安全事故、伤害事件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限度,使企业的安全环境长期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因此要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思想教育当作安全文化的重要内容来抓,营造安全文化的浓厚氛围,增强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选择合适的教材,做好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
培训教材质量的好坏,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出来的素质至关重要。培训内容应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点来编制教材,应突出重点,着力于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自身素质及安全意识,掌握必备的安全知识。培训教材应该由从事该工种实践研究工作多年、有丰富经验的专家或学者来进行编写。培训教材要能体现出专业技术与实践操作相结合;思想教育与法规教育相结合;一般教育与专门教育相结合的特点。培训教材的内容要有针对性,面对不同的群体,或者在不同的阶段,培训教育的内容应有所侧重,集中精力找出对安全影响较大的因素作为安全培训教育的重点,从而达到培训教育的目的和效果。有了这样专门正规化指定教材后,就能克服过去那种无固定化泛泛教育,效果不佳的弊病。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不是一般的岗位培训,无论是参加劳动部门统一培训还是经授权自行组织培训,都必须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培训机构要认真编制授课培训计划,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好学员必须掌握的重点与难点,学时不得少于规定的要求,培训教学计划要体现出采取多种教学方法、采用多媒体教学、严格执行培训大纲、为学员提供针对性教材教学资料等情况;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有关内容教学,不得随意裁减;要维护教学培训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按照培训大纲的要求落实培训工作是一件非常严肃认真的工作,不仅仅在于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安全生产知识,也不仅仅在于实现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更在于对实现整个社会的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在于体现政府的施政方针。同时,授课人必须是合格的特种作业教员,具有相应的技师或高级工资格认可,专业技术强,能胜任教学工作,以保证教学质量。
特种作业人员工作的岗位是高危岗位,只有明确了培训目标,才能够有的放矢,培养出高质量的人员。安全培训目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安全文化素质方面,特种作业人员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后应具有较高的安全文化素质;安全知识方面,应有较多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能方面,应有较熟练的安全操作技能;应急能力方面,遇到异常情况时,应能果断正确地采取应急措施,把事故消除在初始阶段,防止事故的扩大。
『捌』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正确否
正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文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拓展资料: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一本证书,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于特殊行业实行准入备案制度所颁发的证书,可证明持证人受过专业安全技术,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的培训,并已在地方安监局备案注册。
包括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人员、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制冷作业人员、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等,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
网络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