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供销社是什么吗
现在的供销社是干什么的写回答有奖励
现在的供销社是干什么的
完全不懂什么是供销社,供销社卖东西吗?供销社工作的人有工资吗?是术属于国家单位吗?请大家不要回答的很正规不要长篇大论看不懂 只要简而言之通俗的回答我的几个问题就行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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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供销社正努力打造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切实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在国家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的发展思路下 ,如今的供销社顺势而上,逐步形成供销社超市。
供销社机关是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序例执行。
(1)供销社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农村供销合作社简称“供销社”。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我国农民自愿筹集股金并由国家扶助起来的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社会主义商业的主要形式。
它在活跃城乡经济,促进商品流通,扶持农业生产合作社,方便农民群众生活等方面起重要作用。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的政策法令,承担国家计划产品的购销任务,供应农业的生产和生活资料,提供市场信息,组织农民发展多种经营,领导和管理农村市场。
供销合作社的中央领导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社总社。地方领导机构是省 (市)、地、县供销社。乡 (镇) 设基层合作社。县供销社已改为县联社,作为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经济联合实体。
基层供销社是根据农村商品流通的实际需要,方便群众购销,符合经济核算的原则建立和设置网点的。
B. 关于基层供销社人员的福利怎么办
一、基层供销社基本现状及三种具体表现
基层供销社属企业性质,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其启动和发展必须走实体经营的道路。与之相反的是,基础设施差、经营能力不强却是基层供销社普遍存在的现状。这一顽疾直接导致基层供销社在经营性收入甚微,又无其它生存方式的情况下,只能借助租赁经营设施获取收益。在权衡经营、租赁两种收入态度上,基层供销社可呈现为三种形式:
1.不干事,靠租金度日的基层供销社。这部分基层供销社不在少数,主要表现为:基层供销社组成人员思想保守、观念陈旧,将服务“三农”的宗旨和职责抛至脑后,日夜期盼专营权的恢复,以维持原有资产为主,依靠小额租金勉强度日,甚至变卖部分资源换取阶段性收入。对于上级联社启动和发展基层供销社的要求,总以条件差、基础弱,人员紧张、资金短缺为由,一筹莫展的样子,碌碌无为,安于现状。
2.想干事,但受客观条件和主观因素影响的基层供销社。这是大多数的基层供销社普遍存在的现状,对客观条件有一定的认识,但是面对基础较差,家底不殷实等困难,办法不多,为农服务的能力弱化甚至丧失。几番波折筹措资金建设起来的经营设施,由于自身经营能力不强等原因,尚不具备组织经营活动获取收益的实力。外加缺少合作伙伴、缺乏项目支撑及经营人才等因素,导致建成的经营设施得不到有效利用,只得向其他经营主体或个人完全出租经营设施获取租赁收入。
3.能干事,并且已经快速启动的基层供销社。这样的基层供销社屈指可数。主要特点是,认真研究了支持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政策,不断密切与农民之间的关系,采取多种形式有效组织和服务农民。以农资、日用品等传统经营业务为启动突破口,通过置换方式,整合原有资产,建设规模大、实力强、经营规范的直营店或加盟店。积极利用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将自身经营业务渗透到为农服务的各个环节,助农增收的同时,自身获得了快速发展。
二、基层供销社启动停滞、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基层供销社在启动过程中的种种表现,说明要想求突破、谋发展,必须静下心来仔细分析制约发展的不利因素。就目前来说,导致基层供销社启动缓、发展慢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资金短缺,顽疾缠身。“最大的困难就是缺钱”,这是基层供销社负责人最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资金对于基层供销社来说可谓是活鱼之水,救命之草。在基层供销社建设起步期和持续经营期,均要求一定量的资金作为发展保障。这也预示着,资金的获取不可能一劳永逸。资金短缺已成为阻碍基层供销社发展的最大瓶颈。一方面,“私改用途”,个别基层供销社以“虚假”项目获得上级的改革发展资金,挪作他用,导致专项资金得不到有效利用,无法支持基层供销社发展。另一方面,“师出无名”,缺乏项目的支撑,扶持资金不会主动“空降”。在获取资金途径不广、办法不多的情况下,基层供销社只有被动等待。二是建制不全,思想僵化。长期以来,基层供销社人员紧缺也是制约发展的一大问题。基层供销社建制名存实亡,无人可用,有人无法用是现实表现。同时,收入微薄,经济来源渠道窄,糊口难是基层供销社人员面临的又一现状。因此,基层供销社中的大部分人员只是扛着供销社这块传统招牌,利用供销社长久以来在农民心中遗留下来的消费情结,搞个体经营。人员思想僵化,经济基础缺乏吸引力,前途一片迷茫,使得工作人员对供销社感情有余,但激情不足。从某种意义上讲,基层供销社人员的缺失,实际上是新观念、新举措的思想缺失。三是宗旨忽视,能力弱化。长久以来,供销社之所以能够存在,根本原因在于它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它时刻思考的问题应当是如何替政府分忧、为农民解愁。实现广大农民的利益最大化是供销社恒久不变的宗旨,基层供销社作为供销社服务“三农”的主要载体,更应该体现并实践这一重要工作。然而,现阶段下,基层供销社自保尚难,服务能力的弱化也导致基层供销社无法履行新时期党和政府承担赋予供销社的使命。“心中无农”、“无能为力”是基层供销社职能丧失的直接表现。
三、促进基层供销社启动和发展的建议
基层供销社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体系得以建立的重要环节,基层供销社“根深蒂固”,才能换来供销合作事业“枝繁叶茂”。因此,面对阻碍基层供销社启动和发展的“症结”,因症医病,刻不容缓。
(一)多措并举,强力保障资金来源
1.恢复自身“造血”功能,由内开始“强身健体”。
基层供销社最大的资源就是闲置资产,如何将资产盘活,促使“死资产”变为“活资本”,这应当是基层供销社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采取土地置换的方式,可以将基层供销社的资源进行整合,便于利用土地集中的优势建设经营活动场所。融资方面,在基层社拥有土地及资产所有权的条件下,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寻求合作伙伴,对资产进行开发建设,保证自身获得足够经营场所和所有权的前提下,可租赁部分场所获取收益,为今后经营活动的开展打下基础。
另一方面,基层供销社可以从当地特色农产品出发,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中力量进行规模生产,并通过上级联社采取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模式,畅通农产品进城渠道,促进农民增收的情况下,获取自身发展资金的积累。
2.争取多方“输血”援助,获取综合推动力
一是积极做好对上争取工作。根据基层供销社自身的特点,少量的资金就可以促其做成见效快、收益稳定的项目。基层供销社可以通过上级联社积极向上争取资金的扶持。上级联社也应当充分考虑基层供销社二次创业的艰难,加大基层供销社资金倾斜力度,使资金源源不断的下沉到基层供销社,给基层供销社发展一个内部推动力。
二是充分利用“编外人员”推动工作。编外人员主要是指上级部门下派的“第一书记”和包村干部,他们带着使命和任务进村,重点工作就是落实中央强农惠农富农的政策,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基层供销社应当充分利用为农服务的独特优势,争取“第一书记”及包村干部的信任和支持,广泛借助资金,加快构建并完善农村现代新型经营服务体系。
(二)内外兼顾,破解思想、人员两难题
1.加大培训力度,催生发展动力。发展不足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人的思想问题。基层供销社主任作为基层供销社的领路人、指引人,他们的素质和能力决定着基层供销社发展的成败。供销合作社内部应该通过多渠道,组织多层次的培训和参观考察,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开拓基层供销社负责人的思路和眼界,促使他们从现有的经验中汲取精华,结合本地实际加以利用,并通过看得见的利益,驱动干部齐心合力创事业。
2.广泛吸纳人才,借力快速发展。能人的带动是推动基层供销社发展的又一源泉。生产能手、致富大户、乡镇企业家这样的“能人”有着对市场有着极强的分析力和准确的判断力。他们更容易并且能够产生新思想、应用新科技。基层供销社可以考虑整合社会资源,挖掘并吸进这些能人加盟,利用他们的新思想、新作为激活基层供销社的发展活力。通过刺激性的利益分配制度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潜力和希望,留住人才,换取供销事业的长足发展。
(三)以强带弱,推动联合发展
1.基层社自身互助。基层供销社所处地域不同、条件各异,发展也会有先后快慢之分。县域以上供销合作社应当统筹基层供销社发展态势,有计划地指导起步快、劲头足的基层供销社根据区域优势就近开展帮工作,依托作物新品种、种植新技术等应用推广,促使以强扶弱,共同发展。
2.龙头企业带动。各基层供销社的发展是建立在密切与农民关系的基础上,通过组建农民专业合作引导农民进行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加工企业则是将农产品进行精深加工,实施品牌化战略,力促产品升值、农民增收。在“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生产模式的广泛应用下,基层供销社应当充分融入并参与到这一产业链中,借龙头企业之力,带动自身发展。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基层供销社的发展不是一日之功,更不会一劳永逸,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前途的光明和道路的曲折,分析形势、抓住机遇,促进基层供销社稳中求进,全面发展。
C. 扁担精神
扁担来精神发源于供销系统源。多年来,供销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用一根扁担、一副铁肩、一双脚板,把一担担生活用品送上山,将一担担土特产品挑下山,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尽管在不同时期扁担精神的内涵有所不同,但是一心为民、全力服务的实质没有变,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核心没有变,不断创新、永无止境的灵魂没有变。
(3)供销社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扁担精神注意事项:
1、扁担精神就是全心全意为三农服务的奉献精神。
2、扁担精神就是艰苦创业的奋斗精神,扁担精神就是不断创新的进取精神。
3、认识和学习扁担精神对于当代大学生的成长有很大的帮助,传承扁担精神在路上。
4、只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继承和发扬扁担精神,不断开拓新的服务领域,创新与农民联结的方式和途径,探索合作制和市场经济规律有机结合的手段和形式,供销社的发展空间才会越来越大,供销社事业才能不断发展壮大。
D.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一开始,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供销社的性质是集体性质的经济组织;后来,有的划归了全民性质(也就是国企),有的仍然是集体经济组织。
市、县级供销合作社的性质是全民所有制,而乡、村仍然是集体所有制。在城市也有国营的和集体的。商业局的下属公司内部也有国营与集体之分。但无论国营还是集体,都在一个系统之内——供销系统。
供销合作社与商业局都属政府财委直接主管。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按照自下而上、自愿联合的原则组成的经济实体。
例如: 在一个县的范围内,由若干基层供销合作社作为社员社而联合组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法人地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交纳所得税的制度。其所属企业,凡实行独立核算,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者,也具有法人地位。
它的基本职能是: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社员社的工作,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为社员社提供业务经营、储藏运输、职工培训等服务; 办理社员社无力经营的各项业务和商品储备任务,自办或联办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企业。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权力机关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它选举产生的理事会为执行机关,监事会为监察机关。近年来,有的地区取消了理事会和监事会,改建合作委员会,执行原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
E.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个什么样的单位呀快不行了吧!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行政级别为正部级。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目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内设机构14个,监事会内设机构1个,下辖15个直属事业单位、15家主管社团和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管理有全资和控股子公司16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建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39号)的规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研究制订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改革;
2、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
3、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4、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5、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
6、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项活动;
7、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5)供销社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历任主任
1、薄一波
2、程子华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历任理事会主任
1、程子华(1954年7月-1958年9月)
2、陈俊生(1995年5月-1998年12月)
3、白立忱(1999年1月-2008年5月)
4、李成玉(2008年5月-2011年8月)
5、杨传堂(2011年8月-2012年7月)
6、王侠(2013年3月至今)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
F. 供销社是个什么性质单位主要是从事什么工作
供销社是事业编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改革;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项活动;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016年,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围绕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中心任务,突出操作性、实用性,组织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转型升级、探索合作经济组织特色干部人事制度等12期专题培训班。
按照中发11号文件对供销合作社提出的新任务和新要求,采取分级负责、分类培训、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的方式,在全系统开展贯彻落实中发11号文件精神的专题大培训。
组织实施了中组部委托办班培训计划中的“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专题研究班,对宣传和落实中央“三农”政策、争取各地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起到了推动作用。
在中组部干部教育局的支持下,各地供销合作社争取当地党委组织部门的支持,举办该地县(市)长供销合作社改革专题培训,形成合力推动中发11号文件贯彻落实。在机关内部开设机关干部大讲堂,拓展机关干部培训渠道,提高机关干部队伍素质。
G. 供销社未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怎么办
一、提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而你父亲要求的却是1992年的社保,很可能会因为超过仲裁时效而被驳回。
1、如果父亲能证明自知道时起未超过一年,可以此主张未超过时效。
2、如果最终不能再补交社保:可以起诉单位要求单位承担你父亲自1992年没有社保造成的损失。
二、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7)供销社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H. 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供销社的出路是什么
本文浅析了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包括合作社的性质和供销合作社的性质;供销合作社的地位,供销合作社一直处在政府、市场和农民之间,其地位是“亦官、亦商、亦民”;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包括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作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等;供销合作社的任务,围绕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不断满足农民生产生活中多方面的实际需要,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提高,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真正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加快现代经营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在农村流通领域的优势,联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扩大对外开放,发展联合与合作等;供销合作社的作用,供销合作社是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供销合作社是政府服务“三农”不可或缺的得力助手,供销合作社是政府帮助农民实现自身利益的特殊载体,供销合作社是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供销合作社是联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中坚力量等。
一、供销合作社的性质
供销合作社是合作社的一种类型,是当前世界上较为流行的一种合作组织。
合作社是指根据合作原则建立的以优化社员(单位或个人)经济利益为目的的非盈利企业形式。
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届代表大会,对合作社做出了如下原则型定义: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社员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共同需求和渴望的自治组织。
为了准确理解这个定义,国际合作社联盟还对此做了详细说明:
1、合作社是自治组织,它尽可能地独立于政府和私营企业。
2、合作社是“人的联合”,世界上许多基层合作社只允许单个“自然人”加入,但联合社允许“法人”加入,包括公司。通常联合社的社员就是其他合作社。
3、人的联合是“自愿的”,在合作社的目标和资源内,社员有加入和退出的自由。
4、“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需求”,这一规定强调了合作社是由其社员组织起来,并着眼于社员,社员的需要是合作社存在的主要目的。
5、合作社是一个“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合作社所有权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归全体社员。
该章程在解释合作社原则时指出:参加合作社应自觉自愿;合作社是民主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合作社的盈余应归全体成员所有,扣除发展基金后,按社员的业务交往量比例大小分配;加强合作教育,积极发展地区、国家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合作社作为一个群众经济组织,有自己特有的组织原则和章程。加入合作社的全体成员,必须遵守这些原则和按章程办事,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享受应有的权利。合作社还有明确的办社宗旨和目的,否则就不成其为合作社。
综上所述,合作社既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生产或经营企业,即共有性(合作性)的经济组织,又是群众性(自治性)的社团组织。它的特点是:自愿联合、共同所有、民主控制和满足自身需求。
什么是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界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合作社自愿联合、满足社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活动和非营利性自治组织等特点,都符合社会团体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里取其中合作社的定义为:“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体现的也是经济组织与社团组织的统一体。其中,“互助性经济组织”即是“非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作社有许多类型,如生产合作社、流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服务合作社等。
传统意义上的供销合作社属于流通合作社的一种。供销合作社是指购进各种生产资料出售给社员,同时销售社员的产品,以满足其生产上各种需要的合作社,是当前世界上较为流行的一种合作组织。供销合作社经营方式有两种,一是专营供给业务,二是兼营农产品运销或者日用工业品销售等业务。
改革开放新时期的供销合作社,已不仅仅是流通合作社的性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文件,简称“中央5号文件”)授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总社“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种活动”。《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文件,简称国务院40号文件)肯定:“经过多年改革发展,供销合作社正在从传统经营方式向现代流通业态转变,从单纯购销业务向综合经营服务转变,从单一供销合作向多领域全面合作转变,成为经营性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作用不断体现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这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2005年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对供销合作社性质的界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关于供销合作社性质的界定,依据的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文件)。
中央5号文件明确:“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深化改革的根本目标,也是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要实现这个目标,最重要的是做到三个坚持: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必须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办社宗旨。必须坚持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供销合作社内部应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但“无论实行哪一种经营责任制,都不得改变它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各级供销合作社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由社员民主管理的群众性经济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机制必须建立在对社员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 “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利益联结,联合兴农。”“按照自愿的原则,争取更加广泛的农民群众入社,充分体现它的群众性”,“使供销合作社真正体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按照民主的原则,理顺供销合作社的内部管理体制。”“领导成员实行民主选举,职工实行招聘合同制,重大决策实行民主协商,经营管理实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民主性。”“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农民在供销合作社活动中的应有权力。”
从上述表述中,可以明确看出,中央5号文件规定了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群众性”的、“民主性”的、“合作制”的“经济组织”,是经济组织和社团组织的有机统一。
二、供销合作社的地位
从建国以来供销合作社的发展过程看,供销合作社一直处在政府、市场和农民之间,其地位是“亦官、亦商、亦民”。
说供销合作社是“官”,依据十分充分。
供销合作社成立之初,就是“官办”的合作社。它以国有经济为主体、集体经济为补充,私有经济参与其中占很小的份额。在计划经济时期,供销合作社基本上就是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的各级联合社,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和商业局分分合合,有时叫第二商业局。各级联合社所辖企业,几乎都是国有企业,是城乡日用品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的主渠道。供销合作社的干部,当时都是“国家干部”。
改革开放以后,中央5号文件规定:“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各级供销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列席政府的有关会议。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对其进行指导、协调、扶持、监督。”《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文件,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指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省、市(地)级联社应大力精简机构,减员消肿,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向所办企业提取管理费。”国务院40号文件明确:“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地方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26号文件)强调:“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含离退休人员)。对尚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联合社机关,各级财政、人事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从上述文件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的各级供销合作社,依然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并且,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依然是名副其实的“官员”。
说供销合作社是“商”,从来毋庸置疑。
从计划经济时期到改革开放的今天,供销合作社一直没离开商贸流通领域。
在计划经济时期,供销合作社主营棉麻、土产杂品、日用百货、肉蛋禽水产品、果品茶叶、农业生产资料、废旧物资回收等,兼营农副产品,商业网点遍布城乡,经营品种多、范围广,是城乡日用品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的主渠道。
改革开放以后,供销合作社经历了由高潮至低谷、再振兴发展的曲折过程,但始终没有脱离商贸流通领域。
如今,国务院赋予供销合作社新网工程建设的重任,即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包括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整体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开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保障市场供给,努力成为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这些工作任务都是商贸流通领域的。
说供销合作社是“民”,历史沿革至今。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两个5号文件明确的。从五十年代成立供销合作社,即有农民入股入社。如今,供销合作社引领农民兴办了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发展了农民经纪人队伍,“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带领千家万户农民走向市场”,“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对社员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根据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急农民所急,想农民所想,办农民所需”,“不断满足农民生产生活中多方面的实际需要”,“使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从上述可以看出,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说它是“民”,无可置疑。
三、供销合作社的职能
中央5号文件规定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国务院领导。它的职能和任务是:负责研究制订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改革;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项活动。”这也是对全国各级供销合作社确定职能提出的总的框架。
中央5号文件还明确指出:“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正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广大农民迫切要求提供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联合起来进入市场,国家也需要对农村经济加强指导和调控。供销合作社应该在这些方面发挥作用,担当起责任。”这也是对供销合作社职能的一个界定。中央要求供销合作社要在国家对农村经济加强指导和调控中“发挥作用,担当起责任”,“积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性、系列化的经济技术服务,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文件中明确提出,要使供销合作社“真正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中央5号文件规定:“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各级供销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列席政府的有关会议。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对其进行指导、协调、扶持、监督。”
中央5号文件还要求:“各级政府要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同时要兼顾它的经济利益。供销合作社应积极承担和保质保量完成国家委托的经营业务和社会服务任务。政府委托的任务应保障提供必要的资金,由此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应予补偿。供销合作社承担的重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国家储备任务,所需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004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深化供销社改革,发挥其带动农民进入市场的作用。”
2005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产品流通和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的作用。”
2006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供销合作社要创新服务方式,广泛开展联合、合作经营,加快现代经营网络建设,为农产品流通和农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提供服务。”
2007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供销合作社要推进开放办社,发展联合与合作,提高经营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2008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供销合作社要加快组织创新和经营创新,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
2009年国务院40号文件明确:“各级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
依据上述文件,可以将供销合作社的职能概括为:
1、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
2、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积极承担和保质保量完成国家委托的经营业务和社会服务任务;
3、作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积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性、系列化的经济技术服务,为农产品流通和农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提供服务;
4、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5、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
四、供销合作社的任务
发展现代农业,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组织体系完整的优势,积极参与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扎根基层的优势,广泛凝聚各类社会资源,大力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不断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扩大国内需求,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流通网络覆盖城乡的优势,加快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
(一)围绕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
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任务就是围绕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做好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工作。各级供销合作社都要把为农服务放在首位,一切活动要围绕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做好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工作。必须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办社宗旨。供销合作社担负着为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提供系统化社会服务的重要任务,要进一步从单纯的购销组织向农村经济的综合服务组织转变,积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性、系列化的经济技术服务。
(二)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
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把一家一户办不了或不好办的事情办起来,把千家万户的分散经营与大市场连接在一起,带动千家万户连片兴办农产品商品基地和为城市服务的副食品基地,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带领千家万户农民走向市场,开拓市场,扩大经营,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服务。
(三)不断满足农民生产生活中多方面的实际需要,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提高
供销合作社要根据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急农民所急,想农民所想,办农民所需,不断满足农民生产生活中多方面的实际需要,使农业生产更符合市场需求,使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只要有利于满足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需要,供销合作社都应当依法积极去作,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供销合作社具有联系农民、产业众多、熟悉市场的综合优势,有条件的社有企业都要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社有企业与农户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关系,为生产者提供全方位服务,把更多的利润返还给农民。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标准化生产的规范,加快建立水平较高的优质农产品基地,引导农民发展集约化、规模化生产。
(四)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真正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又承担国家赋予的某些经济社会任务,在实际工作中要处理好与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密切党和政府与农民群众的联系,真正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机制必须建立在对社员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利益联结,联合兴农。
(五)加快现代经营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在农村流通领域的优势
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产品流通和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的作用。供销合作社要创新服务方式,广泛开展联合、合作经营,加快现代经营网络建设,为农产品流通和农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提供服务。要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
(六)联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供销合作社要发挥联结城乡市场的优势,利用现有的城镇网点设施,努力开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保障市场供给,促进城乡经济发展。要拓展社有企业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促进工农产品双向流通、城乡产业紧密融合。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
(七)扩大对外开放,发展联合与合作
供销合作社要推进开放办社,发展联合与合作,提高经营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市场竞争意识,提高经济效益,不断增强自身为农服务实力。拓展国内外市场,提升农产品竞争力。要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不断增加出口创汇。
五、供销合作社的作用
(一)供销合作社是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市场主体及其经营服务活动已从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主要依靠非政府组织的中介机构管理。适应这个客观要求,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各级供销合作社已经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成为介于政府和农民之间的一个特殊的市场主体,承担着政府调控农村流通市场、扶持农民进入市场的特殊职能。
供销合作社是政府服务“三农”不可或缺的得力助手。根据实际需要,供销合作社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成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可以起到政府不可取代的作用。作为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特殊的市场主体,供销合作社还享有专卖、专营以及国家赋予它的一些特殊权利。与此相适应,在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下,它有接受政府采购与销售的义务。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对供销社进行指导、协调、扶持、监督。
供销合作社对社员以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外参与市场竞争,取得经济效益,是具有社团性质和企业性质的特殊经济组织,以实现农民维护自身利益、促进共同富裕为目标。
供销合作社是政府帮助农民实现自身利益的特殊载体。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再实行农产品统购统销,一方面农产品“卖难”已经成为不容置疑的问题;另一方面,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群体,流通环节“压价”收购农产品,等于钳制住了农民增收的“瓶颈”。为帮助农民增加收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许多重大措施。比如,减免农业税收,实行种粮直补,等等。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这些措施给农民带来的利益被农业生产资料等价格上涨因素抵消很多,农民真正得到的实惠并不多。这样,国家的惠农政策被市场流通环节截取了,没有落实到农民头上。而由于生产资料等农用物资价格居高不下,农业生产成本就降不下来,农民增收就实现不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当前的国情下,要想让农民富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在政府和农民之间有一个桥梁和纽带,或者叫“媒介”。政府通过它进行市场运作,把富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民手中;农民通过它进行市场运作,实现农产品的市场价值,达到增收的目的。这个处在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市场载体就是供销合作社。它如同国有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一样,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经济运行。所不同之处是,它在市场运作中,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它作为政府调控农村流通市场价格的一个特殊载体,以市场运作的方式对农业生产进行补贴,将“明补(直补)”改“暗补”,变“输血”为“造血”,调动和开发农民自身的市场意识和市场竞争能力。也就是说,供销合作社依靠一定的政府职能和财力代替政府参与市场运作,调节市场价格,达到帮助农民增收的目的。
(二)供销合作社是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
中央5号文件充分肯定:“40多年来,供销合作社在为农服务、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保障市场供给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实践证明,农业和农村是供销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供销合作社是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重视、加强供销合作社,农业、农村、农民就得利受益;忽视、削弱供销合作社,农业、农村、农民就受到损害。从这个意义上说,供销合作社的问题实质上是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国务院5号文件指出:“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应当加强,不能削弱。”国务院40号文件要求,供销合作社要“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三)供销合作社是联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中坚力量。
近年来,“菜贱伤农”和“菜贵伤民”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供销合作社系统推出的“农超对接”,经过实践证明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供销合作社长期以来联结城乡市场的优势,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就是说,供销合作社充分发挥了介于政府、农民和市民之间,亦官、亦商、亦民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了城乡流通领域“调价器”的职能。
中共中央、国务院要求“供销合作社要发挥联结城乡市场的优势”,“努力开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保障市场供给”,“促进城乡经济发展”。“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流通网络覆盖城乡的优势,加快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
I. 关于供销合作社的具体职责工作和待遇
一句话:县级供销社以上机关都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待遇和同地方的公务员待遇一样。其他的请学下此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活跃农村流通,完善商品流通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现就新形势下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
(一)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就。近年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创新经营机制、拓展服务领域,全面推进基层社、社有企业、联合社、经营网络改造,成功实现扭亏为盈,发展活力明显增强,经济实力明显提升,服务能力明显提高,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经过多年改革发展,供销合作社正在从传统经营方式向现代流通业态转变,从单纯购销业务向综合经营服务转变,从单一供销合作向多领域全面合作转变,成为经营性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作用不断体现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二)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当前,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农村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发展现代农业,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组织体系完整的优势,积极参与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扎根基层的优势,广泛凝聚各类社会资源,大力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不断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扩大国内需求,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流通网络覆盖城乡的优势,加快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
(三)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新形势下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开创中国特色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二、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四)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依托供销合作社建设一批统一采购、跨地区配送的大型农资企业集团,在粮食主产区和交通枢纽,完善农资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区域物流配送中心。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大力发展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农资放心店。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办好庄稼医院,面向农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现有设施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国家商业储备、救灾储备任务。
(五)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加快传统经营网络改造升级,加强区域物流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和便利店等农村零售终端建设,逐步形成县有配送中心、乡有超市、村有便利店的连锁经营体系,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依法开展家电、图书、药品、烟花爆竹等连锁经营业务。
(六)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和功能提升,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建立健全检验检测、资金结算、信息服务系统。引导供销合作社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建立采购关系,培育品牌产品,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支持供销合作社在棉花主产区和主销区建设仓储物流设施,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国家棉花储备、进出口等任务。鼓励供销合作社承担边销茶、羊毛等储备和经营任务。
(七)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支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三、着力强化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
(八)加强专业合作服务。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利用供销合作社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采取多种方式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各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九)完善行业协会服务。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推进协会内部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运行机制。在农资、棉花、茶叶、果品、食用菌、蜂产品、畜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等传统优势领域,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强化农村综合服务。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按照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在继续搞好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经营基础上,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等服务。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四、不断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
(十一)继续加强基层社建设。基层社是植根农村、贴近农民、强化为农服务的基本环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加强基层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引导社员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十二)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各级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积极组建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积极性。监督社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十三)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地方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五、积极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
(十四)推动社有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供销合作社具有联系农民、产业众多、熟悉市场的综合优势,有条件的社有企业都要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社有企业与农户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关系,为生产者提供全方位服务,把更多的利润返还给农民。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标准化生产的规范,加快建立水平较高的优质农产品基地,引导农民发展集约化、规模化生产。在果品、茶叶、畜产品、蜂产品、食用菌等传统优势领域,加大品牌整合培育力度,加快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产品开发,拓展国内外市场,提升农产品竞争力。支持社有企业参与国家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的支持力度。
(十五)推进社有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十六)做大做强社有企业。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推进企业并购重组,加快纵向整合和横向联合,着力在农资、棉花、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领域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企业集团,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拓展社有企业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促进工农产品双向流通、城乡产业紧密融合。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鼓励社有企业积极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
六、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七)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地方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土地权属,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抓紧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十八)支持发展供销合作事业。抓紧完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规划,扩大实施范围,充实建设内容,中央和省级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科研和农业成果转化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支持利用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培训,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
(十九)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实行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大力弘扬供销合作社“扁担精神”、“背篓精神”,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国务院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J. 从1995年至今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专门支持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文件有哪些
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包括合作社的性质和供销合作社的性质;供销合作社的地位,供销合作社一直处在政府、市场和农民之间,其地位是“亦官、亦商、亦民”;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包括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作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等;供销合作社的任务,围绕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不断满足农民生产生活中多方面的实际需要,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提高,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真正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加快现代经营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在农村流通领域的优势,联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扩大对外开放,发展联合与合作等;供销合作社的作用,供销合作社是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供销合作社是政府服务“三农”不可或缺的得力助手,供销合作社是政府帮助农民实现自身利益的特殊载体,供销合作社是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供销合作社是联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中坚力量等。
一、供销合作社的性质
供销合作社是合作社的一种类型,是当前世界上较为流行的一种合作组织。
合作社是指根据合作原则建立的以优化社员(单位或个人)经济利益为目的的非盈利企业形式。
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届代表大会,对合作社做出了如下原则型定义: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社员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共同需求和渴望的自治组织。
为了准确理解这个定义,国际合作社联盟还对此做了详细说明:
1、合作社是自治组织,它尽可能地独立于政府和私营企业。
2、合作社是“人的联合”,世界上许多基层合作社只允许单个“自然人”加入,但联合社允许“法人”加入,包括公司。通常联合社的社员就是其他合作社。
3、人的联合是“自愿的”,在合作社的目标和资源内,社员有加入和退出的自由。
4、“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需求”,这一规定强调了合作社是由其社员组织起来,并着眼于社员,社员的需要是合作社存在的主要目的。
5、合作社是一个“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合作社所有权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归全体社员。
该章程在解释合作社原则时指出:参加合作社应自觉自愿;合作社是民主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合作社的盈余应归全体成员所有,扣除发展基金后,按社员的业务交往量比例大小分配;加强合作教育,积极发展地区、国家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合作社作为一个群众经济组织,有自己特有的组织原则和章程。加入合作社的全体成员,必须遵守这些原则和按章程办事,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享受应有的权利。合作社还有明确的办社宗旨和目的,否则就不成其为合作社。
综上所述,合作社既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生产或经营企业,即共有性(合作性)的经济组织,又是群众性(自治性)的社团组织。它的特点是:自愿联合、共同所有、民主控制和满足自身需求。
什么是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界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合作社自愿联合、满足社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活动和非营利性自治组织等特点,都符合社会团体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里取其中合作社的定义为:“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体现的也是经济组织与社团组织的统一体。其中,“互助性经济组织”即是“非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作社有许多类型,如生产合作社、流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服务合作社等。
传统意义上的供销合作社属于流通合作社的一种。供销合作社是指购进各种生产资料出售给社员,同时销售社员的产品,以满足其生产上各种需要的合作社,是当前世界上较为流行的一种合作组织。供销合作社经营方式有两种,一是专营供给业务,二是兼营农产品运销或者日用工业品销售等业务。
改革开放新时期的供销合作社,已不仅仅是流通合作社的性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文件,简称“中央5号文件”)授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总社“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种活动”。《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文件,简称国务院40号文件)肯定:“经过多年改革发展,供销合作社正在从传统经营方式向现代流通业态转变,从单纯购销业务向综合经营服务转变,从单一供销合作向多领域全面合作转变,成为经营性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作用不断体现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这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2005年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对供销合作社性质的界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关于供销合作社性质的界定,依据的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文件)。
中央5号文件明确:“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深化改革的根本目标,也是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要实现这个目标,最重要的是做到三个坚持: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必须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办社宗旨。必须坚持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供销合作社内部应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但“无论实行哪一种经营责任制,都不得改变它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各级供销合作社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由社员民主管理的群众性经济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机制必须建立在对社员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 “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利益联结,联合兴农。”“按照自愿的原则,争取更加广泛的农民群众入社,充分体现它的群众性”,“使供销合作社真正体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按照民主的原则,理顺供销合作社的内部管理体制。”“领导成员实行民主选举,职工实行招聘合同制,重大决策实行民主协商,经营管理实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民主性。”“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农民在供销合作社活动中的应有权力。”
从上述表述中,可以明确看出,中央5号文件规定了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群众性”的、“民主性”的、“合作制”的“经济组织”,是经济组织和社团组织的有机统一。
二、供销合作社的地位
从建国以来供销合作社的发展过程看,供销合作社一直处在政府、市场和农民之间,其地位是“亦官、亦商、亦民”。
说供销合作社是“官”,依据十分充分。
供销合作社成立之初,就是“官办”的合作社。它以国有经济为主体、集体经济为补充,私有经济参与其中占很小的份额。在计划经济时期,供销合作社基本上就是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的各级联合社,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和商业局分分合合,有时叫第二商业局。各级联合社所辖企业,几乎都是国有企业,是城乡日用品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的主渠道。供销合作社的干部,当时都是“国家干部”。
改革开放以后,中央5号文件规定:“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各级供销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列席政府的有关会议。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对其进行指导、协调、扶持、监督。”《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文件,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指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省、市(地)级联社应大力精简机构,减员消肿,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向所办企业提取管理费。”国务院40号文件明确:“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地方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26号文件)强调:“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含离退休人员)。对尚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联合社机关,各级财政、人事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从上述文件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的各级供销合作社,依然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并且,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依然是名副其实的“官员”。
说供销合作社是“商”,从来毋庸置疑。
从计划经济时期到改革开放的今天,供销合作社一直没离开商贸流通领域。
在计划经济时期,供销合作社主营棉麻、土产杂品、日用百货、肉蛋禽水产品、果品茶叶、农业生产资料、废旧物资回收等,兼营农副产品,商业网点遍布城乡,经营品种多、范围广,是城乡日用品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的主渠道。
改革开放以后,供销合作社经历了由高潮至低谷、再振兴发展的曲折过程,但始终没有脱离商贸流通领域。
如今,国务院赋予供销合作社新网工程建设的重任,即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包括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整体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开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保障市场供给,努力成为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这些工作任务都是商贸流通领域的。
说供销合作社是“民”,历史沿革至今。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两个5号文件明确的。从五十年代成立供销合作社,即有农民入股入社。如今,供销合作社引领农民兴办了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发展了农民经纪人队伍,“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带领千家万户农民走向市场”,“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对社员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根据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急农民所急,想农民所想,办农民所需”,“不断满足农民生产生活中多方面的实际需要”,“使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从上述可以看出,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说它是“民”,无可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