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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年度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1-03-02 01:27:06

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对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专业队伍进行法规、专业技能培训。
二、对食品药品行业的高、中层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三、对食品药品及相关行业各类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职业技术教育和资格认证培训。
四、为各类培训教育提供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科目指南、教材、参考资料,以及开展科研、咨询、组织专题研讨等。

❷ 医疗机构对麻醉药品的培训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特殊管理药品管理,提高医疗机构特殊管理药品的临床合理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启动了“全国医疗机构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和临床合理应用培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启动暨师资培训会议于1月23日在京召开,卫生部医政司赵明钢副司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司王者雄副司长、卫生部合理用药专家委员会汪复副主任委员、北京大学神经科学研究院韩济生院士、北京协和医院罗爱伦教授和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军同志出席了会议。
项目计划用3年时间(2009年7月-2012年7月),分五个阶段,采用师资培训和普及培训两级培训模式,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32个设区的市,以巡讲的方式对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中,约4万名特殊管理药品管理人员(含主管院长、药剂科主任和药师)、6万名医护人员进行培训。

卫生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包括确定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确定培训内容、指定机构具体负责培训和考核、对培训和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卫生部合理用药专家委员会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和临床合理应用培训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编写培训教材、组织全国师资培训、组织和指导各地培训、组织对培训的督查、命题和考核等相关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培训项目在本辖区内的相关工作,指导各地区开展培训工作,并协助组织对受训人员的考核工作。

卫生部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提高对医疗机构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和临床合理应用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开展此次培训对于提高医疗机构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和临床合理应用水平的重要意义,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本次培训工作,认真组织培训项目在本辖区内的相关工作。培训结束后,及时组织开展对受训人员培训效果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保证培训工作取得实效,充分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群众容易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向群众普及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和合理应用相关知识,推动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参与特殊管理药品的合理应用工作。

合理用药是提高药物治疗水平,降低医疗费用,使病人获得优质医疗服务的必要条件。提高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水平,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可以保障患者获得安全、有效的药物治疗,减轻个人和政府的经济负担,同时对于实现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介绍,为加强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国务院2006年颁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先后颁布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临床合理用药做出了明确规定。卫生部在2005-2008年“医院管理年”活动和2009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中,都将加强临床合理用药工作作为重要督导内容。各地也通过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落实等多种措施,促进药物合理应用水平不断提高。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卫生部合理用药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医政处有关负责同志,部分医院院长、专家代表出席了项目启动仪式。

❸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如何制定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方案

按以下内容制定培训计划: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与餐饮服务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 (五)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❹ 医疗器械关于企业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内容

医药公司年度培训计划(一)
一、进行培训需求调查。作为医药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或培训组织者,首先应在培训前对受训人员的需求进行调查。
需求调查的最好方式是问卷调查。问卷的设计一定要简单,而且容易回答,能激发被调查者的兴趣。此外,还必须结合访谈的形式,向各级管理者和他的下级进行调查,以分析绩效评估表、技能项目需求调查表、重点人群的抽样面谈等方式,确定销售人员及其管理者岗位技能的差距和重点的技能培训项目。
二、进行培训预算。对于调查数据,必须进行系统的分析,结合对受训人员学习资质的评估,总结差距和根源。
制定培训解决方案应遵循如下步骤:明确方案涉及的培训项目;评估现有的培训资源、人手、资金、课目、师资等;确定培训的重点项目和常规项目,确定培训工作的重点;确定出哪些培训课程可自主开发,哪些需外购或定制,最后确定自有师资的培养数量、培训系统的建设,做出培训计划和培训预算。
在培训预算方面,有固定培训预算的医药企业,大多按各部门员工数量或全年销售额定出一定的比例。对新公司、新部门,预算可以相对高一些;而发展平稳且有经验的公司,可相对低一点。
三、进行受训对象的细分。对医药企业中与销售直接相关的人员,按横向医药业务分工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类别:药店超市组类;医院组类;普药商务组类;销售管理人员;产品经理;内部培训师。纵向划分的话可按进公司的时间长短和所处层级划分为:新进员工、需进阶型员工、成熟深资历型员工。
四、进行培训课程分类。一般可以分为基础篇、技能进阶篇、实战提升篇三部分,然后按照参训人员的分类逐级安排。还可根据医药企业的具体情况,或安排内训,或送学员外出参加一些公开课。尤其是对企业高层、产品经理,大多可以通过参加行业内组织的公开课来实现能力的提升。部分销售精英也可以安排其外出参加某些公开课,作为企业对他们的奖励。
医药公司年度培训计划(二)
为适应机构改革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增强工作的创造力和执行力,着力打造高素质的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和从业人员,根据局务会研究决定,特制定20XX年度局干部和从业人员学习培训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提高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增强工作创新能力为目标,引导广大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学”字为先的理念;通过对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理想信念教育、优良作风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和专业知识教育,提高其整体素质,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行政执法队伍和遵纪守法的从业人员。
二、总体目标
结合“干部作风整顿”活动及“创先争优”活动和保持党的纯洁性学习教育活动,通过开展学习培训,使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政治素质及个人修养有进一步提高,增强应对新形势、新机遇、新挑战的能力;坚持经常化、制度化的学习机制,积极推进知识创新、工作创新和监管创新,适应食品药品监管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三、学习培训内容
(一)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学习《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学习胡锦涛同志在庆祝包括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和在十七届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学习新的操作规范,学习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二)进一步加强业务知识学习。重点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学习,并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学习《食品安全法》,深入研究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特殊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学习;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督和药品案件稽查基础知识讲座和从业人员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学习。
四、学习培训方法(具体安排见附表)
(一)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局领导干部要结合中心组的学习,坚持每周二下午集中学习。同时要坚持自学并认真做好读书笔记。
(二)举办专题辅导。结合开展保持党的纯洁性学习教育活动,联系食品药品监管中心工作,从业人员操作规范,适时邀请省、市专家或专业人士作辅导讲座。

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部门的职能是什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设20个内设机构:

1、办公厅(应急管理办公室)。拟订总局机关有关政务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总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及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座谈会的组织服务工作,负责总局机关全国性会议计划的管理。

拟订总局重大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承办总局党组和总局领导的秘书工作。负责总局政务信息、政务值班值守,牵头协调总局政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批示件督办,总局党组和总局领导议定、批办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政务督查工作。

负责总局机关公文处理和机要文件处理,指导总局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组织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总局机关保密管理,指导直属单位保密工作。负责总局机关档案管理、政务公开工作,指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相关工作。

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和接待。组织拟订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推动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能力建设。组织拟订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协调指导总局相关业务司局和地方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总局各相关业务司局和地方根据职责分别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协调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重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综合司(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秘书处)。组织研究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重大政策,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分析,编撰食品药品安全年度发展报告。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重大课题研究和专题研究,协调推动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机制。

组织开展对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评议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评议考核工作。开展对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的专题培训。

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会议的组织筹备。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推动健全部门间、地区间食品安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组织起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综合性文稿、重要会议文件。

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落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承担总局统计办公室工作。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3、法制司。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草案。负责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对有关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项提出意见。

指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制建设,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执法监督工作。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理论研究。负责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工作。

承担总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总局行政审批综合服务工作。承担涉及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工作。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4、食品安全监管一司。掌握分析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拟订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拟定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指导有关单位和地方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和核查人员管理,督促下级行政机构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指导监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检验检测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监督管理的科研工作。拟定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指导地方相关工作。

指导地方推进食品生产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督促地方开展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5、食品安全监管二司。掌握分析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拟订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督促落实。规范流通和餐饮消费许可管理,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监督抽检工作。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建立与农业部门的衔接处置机制。拟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停止经营的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地方相关工作。指导地方推进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

督促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6、食品安全监管三司。开展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分析和形势研判,编制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报告。拟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参与拟订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通报监测结果并配合依法处置相关问题。

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组织协调、建立与农业、卫生计生、质检等部门有关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和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衔接机制。承担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衔接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统计工作,编制食品安全统计年鉴。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统计、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和交流领域的项目研究。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开展食品监督抽检工作,组织开展全国食品监督抽检。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7、特殊食品注册管理司。研究拟订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以下简称特殊食品)注册管理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研究拟订特殊食品注册管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特殊食品注册审评、注册检验、功能评价、现场核查等工作规范。

承担特殊食品注册行政审批和备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与特殊食品注册行政审批、备案管理相关的检查、督导工作。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8、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中药民族药监管司)。组织拟订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药品化妆品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药品注册和部分化妆品行政许可、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跨省区调剂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优化注册和行政许可管理流程。组织拟订药品化妆品注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承担疫苗监管质量管理体系评估、药品行政保护相关工作。

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承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转换和注册,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组织拟订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指导督促药品化妆品注册工作中受理、审评、检验、检查、备案等工作。

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部分化妆品许可等相关行政许可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承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相关行政许可工作。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9、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组织拟订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医疗器械标准、分类规则、命名规则和编码规则。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境内第三类、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优化注册管理流程,组织实施分类管理。

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临床试验活动。指导督促医疗器械注册工作相关的受理、审评、检测、检查、备案等工作。

拟订医疗器械注册许可工作规范及技术支撑能力建设要求并监督实施。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第一、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许可等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10、药品化妆品监管司。掌握分析药品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组织拟订药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中药材生产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组织开展对药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再评价、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监督抽验及安全风险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拟订境外药品生产企业检查等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

承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监督管理工作。拟订问题药品化妆品召回和处置制度,指导地方相关工作。

拟订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及技术支撑能力建设要求,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担总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承担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工作,承办履行国际药物管制公约相关事项,承担有关药品出口监督管理事项。不再承担以上划转到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科技和标准司承担的职责任务。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11、医疗器械监管司。掌握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组织拟订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拟订医疗器械互联网销售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组织开展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监督抽验及安全风险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拟订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等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有关医疗器械产品出口监督管理事项。

拟订问题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置制度,指导督促地方相关工作。拟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及技术支撑能力建设要求,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12、稽查局。组织拟订食品药品稽查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协调指导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指导监督地方稽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组织查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组织开展相关的执法检验。拟订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相关工作。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13、科技和标准司。组织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研规划和计划,推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承担相关科技条件建设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引进国外相关先进技术,指导科研、管理与生产经营单位技术协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拟订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并监督实施。推动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有关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

组织拟订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药用要求、标准的管理规范。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标准。指导地方科技和标准管理工作。承担总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拟订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有关行政审批工作。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14、新闻宣传司。组织宣传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解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制度、措施。拟订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发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拟订总局新闻宣传工作规章制度,规范和协调总局机关新闻宣传工作,指导总局直属单位新闻宣传工作。

拟订食品药品安全新闻宣传的年度、季度和专题报道计划并组织实施。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会的管理及组织工作,协调新闻单位相关事项。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舆论引导机制、科普宣传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主题宣传活动。

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报刊、图书、影视、音像等宣传业务管理。组织推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诚信体系建设。承担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搜集和舆情监测等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舆情和重大事故案例分析和评估,总结分析风险趋势,提出对策建议。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15、人事司。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才发展相关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和干部监督工作。承担总局机关机构编制和公务员管理工作。承担总局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制度改革、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以及领导班子建设等相关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协助管理工作。指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队伍培训机制和制度,拟订培训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和指导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承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全国性表彰工作。承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16、规划财务司。拟订食品药品安全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资源调查,统筹规划与协调资源配置,推进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拟订基础设施、装备条件等专项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食品药品安全规划编制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指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食品安全规划编制工作。拟订局本级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年度预算、决算并监督执行。承担中央转移地方专项资金的落实并监督实施。综合管理各类资金、资产、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承担机关住房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负责对局本级和直属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承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17、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组织拟订食品药品安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地方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交流与合作。

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政策研究和信息分析。负责外事行政管理,拟订外事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业务相关的境外检查。组织开展智力引进和出国(境)培训工作。组织协调驻外机构相关业务管理工作。

承担因公出国(境)人员团组的审核、审批及护照签证管理工作。

18、机关党委。拟订总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计划、制度和规定并组织落实。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指导总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中心组学习。负责总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工作,指导发展党员工作。

协助总局党组开展直属机关党组织和群团组织干部管理。配合人事部门对总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领导干部、领导班子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总局机关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建议。

掌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协调总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展总局直属机关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领导总局直属机关纪委开展工作,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党员监督和违纪调查处理。

开展总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的统战工作。领导、支持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协助总局党组指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党建工作。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19、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中央纪委报告。

经中央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调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调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负责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司局级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级及以下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承办中央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协助驻在部门做好巡视工作。

20、离退休干部局。提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组织落实总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指导总局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拟订离退休干部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学习、宣传、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发挥离退休干部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负责总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各项经费的管理。负责总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活动场所的基础设施建设。

负责离退休干部的信访工作。受理离退休干部的异地安置工作,落实异地安置干部的待遇,处理离退休干部的历史遗留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机关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5)食品药品监管年度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❻ 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提高本公司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充实其业务知识与技能,以增进工作质量及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所属从业人员的在职教育培训及其有关作业事项均依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工作权责划分 1.教育培训部 (1)全公司共同性培训课程的举办。 (2)全公司年度、月份培训课程的拟定、呈报。 (3)制定及修改培训制度。 (4)全公司在职教育培训实施成果及改善对策呈报。 (5)共同性培训教材的编撰与修改。 (6)培训计划的审议。 (7)培训实施情况的督导、追踪、考核。 (8)外聘讲师对公司的全体在职员工进行教育培训,每季举办一次。 (9)全公司派外培训人员的审核与办理。 (10)派外受训人员所携书籍、资料与书面报告的管理。 (11)其他有关人才发展方案的研拟与执行。 (12)各项培训计划费用预算的拟定。 2.各部门 (1)全年度培训计划汇总呈报。 (2)专业培训规范制定及修改,讲师或助教人选的推荐。 (3)内部专业培训课程的举办及成果汇报。 (4)专业培训教材的编撰与修改。 (5)受训员训练结束后的督导与追踪,以确保训练成果。 第四条 培训规范的制定 1.教育培训部应召集各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从业人员在职教育训练规范》,提供培训实施的依据,其内容包括: (1)各部门的工作职务分类。 (2)各职务的培训课程及时数。 (3)各培训课程的教材大纲。 2.各部门组织机能变动或引进新技术使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时,教育培训部应立即配合实际需要修改培训规范。 第五条 培训计划的拟订 1.各部门依培训规范及配合实际需要,拟订 《在职培训计划表》,送教育培训部审核,作为培训实施之依据。 2.教育培训部应就各部所提出的培训计划汇编《年度培训计划汇总表》,呈报人力资源部核签。 3.各项培训课程主办单位应于一定时期内,填写《在职培训实施计划表》,呈报核准后,通知有关部门及人员。 4.临时性的培训课程,亦需填写《在职培训实施计划表》,呈核后实施。 第六条 培训的实施 1.培训主办部门应依《在职培训实施计划表》按期实施并负责该项训练之全盘事宜,如训练场地安排、教材分发、教具借调,通知讲师及受训单位等。 2.如有补充教材,讲师应于开课前一周将讲义原稿送教育培训部统一印刷,以便上课时发给学员。 3.各项培训结束时,应举行测验,由主办部门或讲师负责监考,测验题目分三至四种,由讲师于开课前送交主办部门。 4.各项在职训练实施时,参加受训学员应签到,教育培训部应确实了解上课、出席状况。 5.受训人员应准时出席,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6.教育培训部应定期召开检查会以评估各项训练课程实施成果,并将记录送交各有关单位参考予以改进。 7.各项培训的测验缺席者,事后一律补考;补考不出席者,一律以零分处理。 8.培训测验成绩及成果报告,列入考核及升迁之参考。 第七条 培训成果的呈报 1.每项 (期)培训办理结束后一周内,讲师应将学员的成绩评定出来,记录于《在职培训测验成绩表》,连同试卷送人力资源部门,以建立个人完善的培训资料。 2.主办单位应于每项 (期)培训结束一周内填报《在职培训结报表》及《讲师钟点费用申请表》,连同《成绩表》及《学员意见调查表》,送教育培训部门,凭以支付各项费用及归档。 3.如需支付教材编撰费用时,主管部门应填写《在职培训教材编撰费用申请表》,送相关部门核签后凭此予以支付。 4.各部对所所属人员应设定《从业人员在职培训资历表》。 5.每三个月,各部门应填写《在职培训实施结果报告》呈教育培训部,以了解该部门最近在职培训实施状况。 第八条 培训评估 1.每项 (期)培训结束时,主办部门应视实际需要分发《在职培训学员意见调查表》,供学员填写后与测验卷一并收回,并汇总学员意见,送讲师转人力资源部会签,作为以后再举办类似培训的参考。 2.教育培训部应对各部评估培训的成效,定期分发《培训成效调查表》,供各部门主管填写后汇总意见,并配合生产及销售绩效,比较分析评估培训之成效,做成书面报告,并呈报核准后,分送各部及有关人员作为再举办培训的参考。 第九条 派外培训 1.因工作或晋升就任新工作前的需要,各部门应在推荐有关人员送教育培训部审议,呈总经理核准后派外受训,并依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办理出差手续。 2.派外受训人员返回后,应将受训的书籍、教材及资格证书等有关资料送教育培训部归档保管,其受训成绩亦应记录于受训资历表。 3.派外受训人员应将受训所获知识整理成册,列为讲习教材,并举办讲习会,担任讲师传授有关知识给本公司员工。 4.差旅费报销单据呈核时,应送教育培训部审核其派外受训的资料是否交回,并于报销单据上签注,如未经过审核,会计部门不予付款。 5.本条款适用于参加公司外的培训,对因升迁、储备需要,在任职前可集中委托外协部办理培训,但每年以三次为限。 第十条 附则 1.各项培训的举办,应尽量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如距离下班时间一个半小时以上,或上下午均排有培训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申报提供学员膳食,学员不得另报支加班费。 2.从业人员之受训成绩及资历可提供给人力资源部门作为年度考核、晋升的参考。 3.本制度呈总经理核准后颁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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