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做好采购验收工作
要做好采购验收工作,必须彻底执行下列各项:
1、确认供应商:物料来自何处,有无错误或混乱。尤其是向两家以上采购的物品,应分别计算。
2、确定送到日期与验收日期:前者用以确定厂商是否如期交货,以作为延迟罚款之依据。后者用以督促验收时效,避免藉故推拖,并作为将来付款期限之依据。
3、清点数量:实际交货数量是否与运送凭单或订单所载相符,如数量太多时,可采用抽查方式来清点。特别要注意有固定包装者,是否数量一致,例如一打的包装者是否确实有十二个;一吨包装者是否确实有1000公斤,不要只顾计算“打”或“吨”,疏忽每打的个数及每吨的斤两。
4、标识:对已验收存储之物品须加以标识,以便查明验收经过及时间,并易于与未验收之同类物品有所区别。
5、确定物料的名称与品质,是否与合约或订单之要求相符,以免偷工减料、鱼目混珠,必要时可以检验方法来确定。
6、通过验收结果:使用部门以安排生产进度,采购部据以结案,会计部门据以登账付款或扣款、罚款。
7、处理包装材料:准备加以利用或积存至一定数量后对外出售。对于无法再用或出售者,最好能由供应商收回。
8、退还不合格物品:表示拒收,或等修补后再行验收,通常供应商对不合格的物品都延迟处置,仓储人员应配合采购部门催促供应商前来收回,否则逾越时限,即不负保管责任,或径行抛弃。
9、处理短损:根据验收结果若发生短损,应立即向供应商要求赔偿,向运输单位索赔,或是办理内部报损手续等。
Ⅱ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
按实施的整个过程均可分为验收准备阶段、验收实施阶段和验收报告的形成阶段。
Ⅲ 什么是采购验收,采购验收的岗位职责是什么
根据签订的采购合同相关条款,对采购物品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进行核实验收。
Ⅳ 设备采购,验收管理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设备采购,验收管理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1、供货方所提供的设备应满足本标书要求,可在给定的环境条 件及干扰环境中正常工作。
2、供货方采购的设备 供货方应由专业工程师负责设备采购并根据专用条款约定及设 计和有关标准要求进行采购,并制定出详细的设备采购计划,同时提 供产品合格证明。供货方采购的设备、材料均保证质量,确保满足招 标文件中的规定及要求。
3、业主提供的设备 对于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双方约定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将 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材料设备到场后,供货方负责进行外观 检查,如发现缺少、缺陷、欠缺则应通知业主方项目经理或监理,设 备清点后由供货方妥善保管。材料设备使用前,供货方负责检验或试 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到货检验
(1)供货方自费按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对采购设备进行测试和检 验。如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不够完整时,供货方则需按采购设备的技 术条件进行测试和检验。业主、设计单位以及监理工程师或他们指定 的代表有权参加。
(2)在供货方准备进行任何这种测试与检验时,提前 3 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业主、设计以及监理。通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以及测试/ 检验的项目。必要时供货方负责与第三方或制造厂联系。
(3)测试完成后,供货方负责向业主、设计、监理提供测试/检验 结果的报告。经测试/检验合格的产品,在制造商提供了出厂试验 / 检验报告的情况下,在事先征得业主、设计与监理的同意后不再进行 相关的测试与检验。
Ⅳ 采购员如何进行初步验收货物
采购员进行初步验收货物主要就是货物的形状,规格,数量,外观之类的有没有对,是不是良好。
Ⅵ 采购员如何进行初步验收货物试举例说明。
外观是否有破损。
例如机器的话,是否有掉漆,磕碰等状态。
是否可以正常运行等问题及需要相关部门来进行联合验收。
不过采购要全程陪同。
Ⅶ 采购人对于履约,验收应注意哪些事项
采购合同的准备 选择不同的采购模式(介绍招投标采购模式和直接采购模式) 对于供内应商的法律资容格审查 准备有效的合同文本,谨防可能存在的合同问题 通过授权及中间机构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采购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了解合同通常的必备条款 解析各类型的采购合同条款 常规物料采购 一次性设备采购 服务采购 从合同成立到合同生效 采购合同签订时间的确定 采购合同签订地点的选择采购合同的管理与执行 从采购合同的周期到采购合同管理的流程与相关制度 具体合同管理工作的方法与重点 合同执行过程中应把握的原则 执行合同过程中的四盏红灯如何洞察与控制执行风险 付款前的审查 采购合同变更与发生争议时的补救 采购合同面临变更时怎么办?再次磋商以便合同修改 发生争议后的补救措施 针对性地留取证据 变更合同与修改文件的签署 诉讼/仲裁流程简介通
Ⅷ 什么是政府采购项目验收验收工作应如何进行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是指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阶段性结果或最终结果进行检验和评估的活动。
验收的基本程序:
(一)由专业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来进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质量验收,原则上应当由第三方负责,即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或者由采购人、代理机构会同专业机构共同负责,但采购金额较小或货物技术参数、规格型号较为简单明确的除外。直接参与该项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主要负责人。
(二)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或者行业质量检测机构要做验收记录,并分别在验收证明书和结算证明书上签字。
(三)供应商、采购机构或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履约程度进行核验,并作为交付或验收的依据。采购人应按照约定,组织验收人员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
(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验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属于分散采购方式的,由各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验收;属于集中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对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可以组织技术专家进行抽查复验。
(五)验收过程应当制作验收备忘录,参与人员应当分别签署验收意见。
(六)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采购机构或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不完全符合,如不影响安全,且比原采购合同货物部分提高了使用要求和功能的或属技术更新换代产品的,在价款不变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验收接受;如不影响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变确有困难的,经协商一致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减价验收接受。
只有非重要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其他部分可以先行使用的,且采购人确有先使用的必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就先使用部分验收,并支付部分价款。
(八)验收时间的约定:
1、货物类。对供应商提供的国家标准产品或技术要求不高且品牌、型号规格明确的,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应做到随到随验收。
对技术要求较高的或非标产品,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应在供应商提交货物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工作。
2、工程类。属于独立的工程(包括设备安装调试)项目,在供应商提交竣工报告之日起15日内,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应组织验收工作,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
属于基本建设配套工程项目,且需要与基本建设工程整体验收的,则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执行。
(九)阶段性验收约定。按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进行分阶段验收,并出具阶段验收报告。最后一次付款,如有质保金的,采购人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无质量方面异议的,政府采购中心将依据采购合同及有效凭证办理资金结算手续。否则,采购人还需出具验收报告。
(十)验收结束后,验收主要负责人应当在采购验收书上签署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属于集中采购项目的验收意见,应填制《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一式三份,采购人、供应商、政府采购中心各执一份。《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是财政部门支(拨)价款的必要文件。
Ⅸ 采购部门可以负责采购验收两项内容
每人规定“采购部门可以负责采购验收两项内容“不可以。但实际管理中一个部门同时承担此两项职责会有很大漏洞,验收流于形式。可以让采购申请人或物品使用人或物品所对应的专业人员负责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