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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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计划生育协会培训计划怎么写啊
容光乡计划生育协会2010年培训计划
为全面提高我乡各级协会工作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更好地推动全乡协会工作上水平上台阶。根据2009年全乡人口计生工作要点,按照县计生协会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协会培训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围绕中心工作,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果,全面提高我乡协会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计划:
一、培训内容
主要以提高各级协会工作人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以种养殖技术。
(一)协会业务知识:主要是围绕各级协会章程、基层协会建设、“三项制度”、“生育关怀”、宣传教育等内容进行授课。
(二)种养殖技术:主要是结合容光的实际,以种草养殖、红梁栽培、商品蔬菜种植等为重点进行培训。
二、培训形式
按照“分块集中、按需施教、以会代训、现场指导、交流观摩”的方式,对全乡各级协会干部进行多层次、多专题、多形式全方位的培训。通过强化培训,全面提高了各级协会干部的业务水平和参与新农村建设的能力。
三、培训时间
1、第一次培训班
培训时间:2009年12月,时间1天
培训对象:乡协会工作人员、村协会会长、秘书长。
培训内容:各级协会章程、遵义市人民政府41号令。
2、第二次培训班
培训时间:2010年3月,时间1天
培训对象:乡协会工作人员、村协会会长、秘书长。
培训内容:基层计生协会的建设
3、第三次培训班
培训时间:2010年6月,时间1天
培训对象:乡协会工作人员、村协会会长、秘书长。
培训内容:“三项制度”
4、第四次培训班
培训时间:2010年7月,时间1天
培训对象:乡协会工作人员、村协会会长、秘书长。
培训内容:红梁种植技术
5、第五次培训班
培训时间:2010年9月,时间1天
培训对象:乡协会工作人员、村协会会长、秘书长。
培训内容:种草养殖技术
容光乡计划生育协会
2009年10月
C. 乡上计划生育如何搞
依法行政很简单 1、得到你所在县计生局授权,授权你乡人民政府拥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 2、为你乡计生办人员办理行政执法证; 3、发现有违法生育的,应当派两个以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计生办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确认其违法生育的事实; 4、结合违法生育的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送达给被处罚人。值得注意的是,处罚决定书必须以乡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还需要在上面载明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罚款的具体数额,还需要说明如果对方不服该处罚决定,可向何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如果在行政复议期限内未申请行政提议,或在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乡人民政府即可向你所在县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这就是所谓依法行政的程序,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你又担心不依法行政会造成严重后果,但你又不肯首先在全县实施依法行政。这怎么能行? 难道你们县不实施依法征收社抚费,你就不能带头做吗?
D. 2015年村计划生育学习 宣传 培训 活动记录
计划生育学习.宣传.培训.活动记录开展时间 地点 参加对象 人数 ; 授课人5要素活动过程 活动内容; 3 ;。活动效果留下活动痕迹(照片多拍些)
E. 计生工作主要包括哪些
1、 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内
2、 拟定人口发展规划和容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负责实施的日常工作;
3、 组织开展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信息、统计工作;
4、 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和推广,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避孕药具市场;
5、 组织、指导、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开展生殖健康服务,组织有关计划生育医学鉴定、事故鉴定;
6、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人口结构综合治理和出生人口缺陷干预工作;
7、 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8、 指导基层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监督检查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9、 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10、 其他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F. 计划生育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全年共出生2345人,其中计划内出生2341人,计划生育率99.82%,比责任目标高1.82个百分点; 多孩控制率0,比责任目标低0.5个百分点; 统计准确率99%,比责任目标高2个百分点; 实现村为主比例93%,比责任目标高3个百分点; 农村长效措施落实率95.8%,完成责任目标; 药具应用率98.6%,完成责任目标; 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75%,比责任目标高15个百分点; 高危人群优生筛查面90%,完成责任目标; 意外妊娠率0.26%,低于责任目标; 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知识知情选择面达95%以上,完成责任目标。 二、主要工作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责任目标 一是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始终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计划生育工作与经济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督促、同考核,及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我区今年共召开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计生工作,二月份区长张政佳主持召开区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上就我区计生队伍人员变动频繁和计生专干津贴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以区政府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专干队伍的稳定性和每月60元的津贴。三月份区四大家领导对“走千家、入万户”优质服务宣传活动月工作开展及《区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门督查。区委、区政府建立党政领导计划生育工作联系点制度,每一党政领导联系一个计生后进村(居)委会,加大计划生育工作督查力度,要求三乡(镇)、三办党政一把手要在人、财、物上给予政策倾斜;二是层层签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考评细则》;三是抓政策推动,出台了《荷塘区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和《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相关政策解决我区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四是把计生协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配强配齐协会领导班子,将协会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表彰。今年五、六月份进行了乡级协会换届选举工作和村(居)委会、单位协会机构整建工作,加强了协会组织建设。 (二)、抓住重点,全力以赴做好迎省检工作 今年我区围绕“确保省先进行列”的总目标做了大量的迎接省检的工作。区计生领导小组三次开会专题研究部署迎省检工作。为了夯实基础工作,我区在年初就开始了迎省检的工作,三月份开展了“走千家、入万户”优质服务宣传活动月工作,区计生局组织三乡(镇)、三办进行了大规模的流动人口集中清查活动,全区共清查流动人口3万余人,其中育龄妇女4500余人。七月份我区进行了迎省检突击活动月工作,各乡镇按照区计生局列出的名单开展了以上环为主的长效节育措施落实活动,各街道办事处开展了流动人口的集中清查和异地办证工作。两次大型的集中活动为我区迎省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8月2日,我区召开迎省检动员大会,区长张政佳在会上要求三乡(镇)、三办和计生综合治理部门把迎省检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强调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和计生分管领导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计生专干要把全部精力放在迎省检上。区计生局自8月3日起将工作重心下移,全局所有工作人员都下到各乡镇、办事处,根据局里的统一安排,对照省、市考核方案和迎省检的要求,对基层基础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对台帐、出生花名册、出生报告单及其它相关资料进行核对、补充和整理;三乡(镇)、三办开展了大规模的流动人口清查工作,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的出生进行清查和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进行查验和异地办证工作。同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根据区计生局的安排,组织所有的计生专干对所有符合抽样条件的重点村(居)委会进行了全面的抽样调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在省检时万无一失;各计生综合治理部门也根据省、市要求和区计生局列出的迎检清单积极准备、查漏补缺,公安部门各派出所将2003年10月以来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花名册和2004年度新生儿上户花名册及时通报计生部门;区民政局及时将2003年10月以来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通报计生部门;卫生部门对2003年10月以来接受的孕产妇花名册、登记生育证情况、无生育证的孕产妇名单及时报告计生部门。通过全区上下共同努力,我区在九月份的省抽样调查中顺利过关,所抽的样本点未出现重大问题。 (三)、加强培训,继续强化计生队伍建设 今年以来,全区计生队伍变动较大,新进入计生系统的专干较多,针对这种情况,我局及时对全区计生专干进行业务培训,并加大对三乡(镇)、三办计生办的工作指导。二月份我局举办了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业务培训班,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计生办工作人员、各村(居)委会计生专(兼)干共115人参加了培训,计生局各股室负责人分别对出生统计、宣传、协会、政策法规、药具、村(居)民自治等业务进行了详细地讲解授课。晚上还进行了联谊晚会,用有奖竞答的形式强化学习效果,寓教于乐,使参加培训的计生专干业务水平大有提高。 针对今年各单位统计员变动较大的情况,六月中旬,我局组织三乡(镇)、三办计生办统计员进行了台帐质量及统计业务知识竞赛,对各单位电脑台帐质量、村级手工台帐质量、工作手册、村级报告单质量和ZK2003软件操作能力进行了考核和评比,同时对统计员的ZK2003软件的操作进行现场指导,既是一次竞赛又是一次培训,大大提高了统计员的业务能力。 各乡(镇)利用每月开例会的时间进行业务培训,并完善了乡(镇)、村、组三级计生网络队伍建设;三个办事处分别举办了辖区计生专(兼)干培训班,我局派专人授课;辖区单位也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培训,计生干部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大大提高。 (四)、加强指导,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工作 为进一步强化基层责任,加强基层业务水平,我局坚持采取不打招呼、不定期的平时抽样调查方式,建立奖惩机制,严肃查处漏报、瞒报、错报现象。3月29日至4月15日,组织对三乡(镇)、三办5个村、3个社区居委会进行了平时抽样调查,查出漏报计划内出生6人,对调查中出现的帐卡不符、长效措施落实不到位、流动人口管理有漏洞等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掌握了大量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手资料,对发现的问题,除当场发《整改通知书》外,还及时督促、指导基层的计生工作,并向区计生领导小组和乡(镇)、办的党政一把手通报情况,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了工作力度。除了进行抽样调查外,我局还不定期对全区各乡镇、办事处和各村(居)委会进行业务检查,并加以指导。各乡镇、办事处也各自组织进行了重点村、后进村的抽样调查工作,进一步促进了后进单位的基础工作。 五月份我局组织三乡(镇)、三办将村级手工台帐与乡级电脑台帐进行核对,做到手工台帐、村级报告单、工作手册、电脑台帐、信息反馈单、孕检花名册、药具台帐、药具报表和流动人口花名册九项一致,保证了基层基础数据的真实准确性,为迎省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强化宣传,继续推进“婚育新风进校园”活动 我区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大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采取多种宣传形式使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区计生局和株洲市公交总公司广告公司签订低偿计生
G. 92年计划生育政策的内容是什么急!急!急!
不知道你是哪里的,给你参考一下: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次修正)(1992)时间:2006-2-812:42:43有180位读者读过此文来源:国家统计局[标注](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1992年12月24日公布施行)
[章节]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计划的第一责任人。把完成人口计划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各级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区)、乡(镇)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是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街道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管理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乡(镇)属下的管理区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落实本管理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应组织教育群众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章节]第二章生育节制
第七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第八条城镇人口(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可按人口计划指标及间隔期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第一个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不孕,经县(区)以上医院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五)在矿山井下、海洋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第九条农村人口,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必须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按人口计划指标及间隔期统筹安排,并列出名单,报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第十条凡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间隔期应在四周年以上。
第十一条夫妻中一方是国家干部、职工或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民的,按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执行。女方属农村自理口粮到城镇落户或合同制干部的,按城镇人口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配偶、归侨、侨眷的生育,以及本省户籍公民在境外的生育,除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聚居在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具体要求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严禁计划外生育。
第十五条实行全省统一的生育证管理制度。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制定本行政区的人口计划。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育龄夫妻申请,按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及本条例的生育规定,把人口出生计划指标具体落实到人,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与育龄夫妻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推行优生、优育。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有关禁止近亲结婚等规定。经县(区)以上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站确诊,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鉴定胎儿性别。
[章节]第三章节育措施
第十七条有生育能力而无生育指标的夫妻,应采取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上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应采取结扎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经县(区)以上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站证明夫妻双方均不宜采取结扎措施的育龄夫妻,经乡(镇)以上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所证明不宜上宫内节育器的育龄妇女,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县(区)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的育龄夫妻,可采取其他避孕措施。
第十八条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日,手术后七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一日。
(三)输精管结扎的,休息七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二十一日。
(四)怀孕不满三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十五日;三个月以上的,休息四十二日。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
第十九条接受节育手术者,在规定休息时间内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节育手术费用的开支:享受公费医疗的在公费医疗费中开支;享受劳保医疗的在劳保医疗费中开支;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在单位医疗费中开支;合同工、临时工由雇工单位支付;城镇待业人员、农民及其他人员在当地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干部、职工的农村配偶在探亲期间施行节育手术的,由该干部、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结扎手术后,因子女死亡,符合生育规定的,由本人申请,经县(区)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手术费按节育手术费用开支。
经县(区)以上计划生育技术小组鉴定,确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区)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后,指定医院治疗,医疗费按节育手术费用开支。因节育手术并发症丧失劳动能力的,干部、职工参照工伤事故处理;城镇待业人员、农民及其他人员因此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因节育手术或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出现医疗事故的,按国家及省有关医疗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县(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对节育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节育技术合格证书。无节育技术合格证书者,不得独立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严禁非医务人员或个体行医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章节]第四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公安、工商、建设、劳动、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检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三)查验计划生育证明;
(四)检查、督促节育措施的落实;
(五)记录生育、节育情况并通报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户藉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督促采取节育措施并建立联系制度;
(三)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四)登记外出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节育情况。
第二十四条凡本省外出的育龄流动人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外省流入人员须持有其户籍所在地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员在现居住地生育的,须持有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证。
育龄流动人员应到现居住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登记验证手续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业主方可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车辆驾驶执照、购买或租借住房、承包或租赁经营、招聘雇用等。
第二十五条流动人员违反计划生育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流动人员在一地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行为再次受到处理。
[章节]第五章优待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干部、职工(包括临时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十五日。农民及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凡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可享受以下优待:
(一)干部、职工(包括临时工)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是干部、职工,另一方是农民的,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全部负担;城镇待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二)在就医、分配住房和安排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三)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二十八条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干部、职工,退休金加发百分之五(按工资百分之百发给的除外)。无子女的干部、职工退休金按本人工资百分之百发给。无子女的农民年老丧失劳动力时,按《广东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的独生子女户和已采取结扎措施的纯生二女户,应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优待办法。在招工时予以优先;兴建房屋时优先解决宅基地;结合扶贫工作积极扶持其发展生产。积极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逐步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户老有所养等问题。
第三十条农村妇女与城镇居民、国家干部、职工结婚的,其户口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女方户口留在原居住地的,在当地领取生育证,所生子女随母入户。纯生二女的夫妻可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居住。上述人员与所在村的农民享有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歧视。
第三十一条对完成人口计划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职工年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零点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企业可按当年计税所得额千分之二以内提取计划生育奖励金。
[章节]第六章限制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计划外生育者,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单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城镇人口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各按当地县(区)上年职工平均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一次性征收七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多孩生育的,按超生孩数加倍征收。除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外,夫妻双方五年内分别不予提职、晋级、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招工、招干、转干、评选先进,不发给奖金(科技成果奖、创造发明奖和特殊贡献奖除外)及生活困难补助,其超生子女不得享受医疗福利。干部、职工还应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二)农村人口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各按当地乡(镇)上年劳动力平均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一次性征收七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再超生的,按超生孩数加倍征收。除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外,夫妻双方五年内不予招工、招干、安排乡镇企业工作,户口不得“农转非”,不得享受其它集体福利。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够间隔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一至三年。
(四)已婚夫妻未达晚育年龄无生育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一年。
(五)未到法定婚龄生育及其他非婚生育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二至五年;重婚、姘居生育的,按超计划生育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划外生育费由被征收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被征收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协助执行。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违法收养他人子女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出卖亲生子女、遗弃、拐卖婴幼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收缴工具,属于部、职工的,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属个体行医的,并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开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
(二)虚报、瞒报本人生育情况的;
(三)擅自作胎儿性别鉴定的;
(四)医务人员无节育技术合格证书擅自施行节育手术或摘取宫内节育器的;
(五)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
(六)医务人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施行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或出具假结扎手术证明及其它计划生育证明,尚未造成计划外生育的。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拘留或收容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
(四)非医务人员为育龄妇女摘取宫内节育器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五)伪造、变造、盗卖计划生育证明、公章的;
(六)有第三十四条(六)项行为,造成计划外生育的。
第三十六条应落实节育措施,经教育仍不落实的,当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或所在单位可以预收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节育保证金,并责令限期落实。落实了节育措施的,退回保证金。
对拒不落实节育措施、拒交计划外生育费或罚款的,当地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可采取暂扣营业执照、车辆驾驶执照、暂住证、务工许可证等行政措施,对流动人员,有关单位和业主还应停止承包或租赁、辞退解雇、收回房屋。暂扣的证件待当事人落实节育措施或缴款后发还。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用工单位和业主,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按未办理登记验证手续的流动人员人数,每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的,有关部门还应责令停工、停业检查。
第三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与个人签订一年以上的承包、租赁合同或劳动合同时,可把计划生育列为合同条款之一。
第三十九条对虚报瞒报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有关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应依法追究责任。突破上级下达的计划生育指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参加当年的先进集体评比。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或罚款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征收或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征收或罚款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接到申请复议书后,应在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执行征收或罚款决定的,作出征收或罚款决定的机关可在决定生效之日起,按计划外生育费或罚款的金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章节]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与本条例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过去违反计划生育已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
[章节]附录:本条例引用的法律、法规有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条款: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它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有关条款:
第三十条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广东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有关条款:
第十条第二款基本丧失劳动力、无赡养人、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农村老年人,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列为“五保户”,具体优待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H. 职业培训学校中有计划生育和预防艾滋病的部分是什么
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精神,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制定本行动计划。一、防治现状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艾滋病防治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有所减缓,病死率有所下降,社会歧视有所减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下简称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下简称病人)的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基本实现了《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总体目标。但是,当前艾滋病流行形势仍然严峻,社会歧视广泛存在,局部地区和高危行为人群疫情严重,还有相当数量的感染者和病人未被发现,梅毒等性病疫情上升,艾滋病传播的危险因素广泛持续存在,感染者陆续进入发病期,病人明显增多,死亡增加。防治工作面临一些新的挑战: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传播方式更加隐蔽,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疫情上升明显,配偶间传播增加,未开展预防母婴传播项目地区的母婴传播率处于较高水平;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耐药增多加大了治疗的压力和难度。同时,一些地区和部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政策落实不到位,防治措施覆盖面不足;现有的防治技术、手段和能力尚不能满足工作需求,防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有待加强。防治工作出现的新问题与原有问题以及难点问题交织并存,情况更加复杂,防治任务十分艰巨。二、目标和工作原则(一)目标。减少艾滋病新发感染,降低艾滋病病死率,减少对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歧视,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到2015年底,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艾滋病新发感染数比2010年减少25%,艾滋病病死率下降30%,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数控制在120万左右。1.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包括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15-60岁城镇居民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0%以上;出入境人群、流动人口和15-49岁妇女达到8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和青少年达到90%以上;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达到95%以上。所有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每学年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或宣传教育活动;各级主要新闻媒体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公益广告占公益广告的比例达到5%以上。人口献血率达到10/千人口,各省(区、市)献血量和献血人次的增长水平不低于当地医疗服务需求的增长水平。2.高危行为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接受艾滋病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的比例达到70%以上;所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放和推广使用安全套;95%的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设置自动售套机;高危行为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登记在册阿片类物质(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500人以上的县(市、区)建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及其延伸服药点,为70%以上符合条件的成瘾者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服务;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艾滋病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1%以下;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具比例控制在15%以下。3.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到80%以上,高流行地区达到9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比例达到90%以上,接受综合干预服务后的孕产妇艾滋病母婴传播率降低到5%以下;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70%以上。100%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主动为有艾滋病感染风险的就诊者提供必要的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服务,70%以上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艾滋病检测,95%的监管场所将艾滋病检测列为新进被监管人员常规检查内容。4.符合治疗标准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规范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治疗持续12个月的比例达到85%以上;90%以上的感染者和病人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结核病相关检查,符合治疗条件的双重感染者接受抗结核菌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符合标准的病人服用预防机会性感染药物的比例达到80%以上;累计接受中医药治疗的人数比2010年增加70%。梅毒患者和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均达到80%以上,全国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下,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降至30/10万活产数以下。(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扩大覆盖、提高质量。三、防控措施(一)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宣传部门协调指导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将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作为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的重要任务,加大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手机等媒体,通过相关节目或开设专门栏目,不断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充分发挥有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作用,鼓励和动员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参与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反对社会歧视的良好氛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岗前或岗位培训,支持员工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宣传活动。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团校等机构的培训内容。将防治知识和政策掌握情况、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公共场所、社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宣传教育。交通运输、铁道、卫生、质检、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继续在车站、码头、机场、出入境口岸、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民航飞机、载客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立艾滋病综合防治公益广告宣传栏,放置宣传材料或播放宣传信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设置固定宣传设施,经常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基层文化建设内容,对辖区群众开展宣传教育。科技、农业、文化、卫生等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支农、惠农活动相结合,在农村相关培训中增加艾滋病综合防治教育内容,突出加强对高流行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农民的宣传教育。要结合当地的民风、民俗特点,组织志愿者有计划地深入边远贫困村庄和少数民族村寨,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开发通俗易懂和民族语言的宣传材料,发挥宗教人士和少数民族中有影响的公众人物作用,开展对少数民族群众的宣传教育。加强流动人口、青少年、妇女、被监管人群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商务、质检等部门要加强出国劳务人员等出入境人员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农民工相关培训。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城镇地区,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居住聚集区域或社区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工商部门和工商联等单位要积极引导用工单位在其负责管理的农民工集中居住场所摆放宣传材料和安全套,开展同伴教育活动。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优势,向流动人口和育龄人群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劳务输出组织、用工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教育、公安、卫生、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在青少年中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在医学院校、师范院校相关课程中纳入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内容,在初中及以
I. 怎么写关于计划生育系统培训的简报跪求各位亲们!谢谢
简讯:
2月22日上午复****计化生制育指导站站长***一行工作人员来我公司为全体女工进行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培训讲座。*****干部**为现场的女工进行流动人口的相关知识培训,总体分为新流动人口工作条例知识、计生保健知识、流动人口权利义务、政策法规等几个方面。这次讲座开办得很成功,到场人员均表示通过培训加深了关于国策的理解,丰富了日常计生知识,了解自身的权益与义务。会后,县计化生育指导站一行人员对公司女工进行了有偿及无偿的体检。
J. 人口与计划生育培训班开班致辞
同志们:
全县村级计划生育专职主任培训班今天正式开班了。这次培训班是根据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部署,经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同意举办的。举办这次培训班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分析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讲解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知识,进一步提高全县基层计生干部队伍的执业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增强责任意识、主动意识,推动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
下面,我对这次培训班简单提五点要求。一是要深刻领会领导讲话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二是所有参加培训班的同志要积极学习、认真学习。这次培训班,讲课的都是县人口计生局主要负责同志,事前对授课内容进行了精心设计,希望大家课上专心听讲、全面领会、记好笔记,课下搞好分散自学与想互交流,真正把知识学到手,回去后用于工作实践,促进工作的开展。培训班结束时还要进行严格的考试,希望大家都能够考得好成绩。三是要严格遵守培训学习和生活纪律。为确保培训效果,县人口计生局要将参加学习和遵守纪律情况作为对乡镇进行“一事一评”考核的重要内容,县委党校细心安排学员食宿,为同志们的学习生活提供了良好条件,有关学习和生活纪律问题,希望大家严格遵守。四是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带队的同志要认真负责,搞好学习组织与分组讨论,管理好本乡镇的学员,并积极协调解决同志们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高质量完成本次培训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