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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1-02-22 16:06:51

『壹』 2021年还需要驻村吗

2020年,是脱贫攻坚的收官之年,全国贫困村基本脱贫摘帽,但乡村振兴战略还在起步阶段,政府、企事业单位向农村派驻干部还会继续。

对题主的问题,我的回答是:

一是现在驻村的帮扶工作队员会撤离,但政府、企事业单位向乡村派驻帮扶干部的政策会延续,会换一批人去驻村。

二是新派驻的干部,可能会换一个称呼,比如叫“乡村振兴”队员。

下面具体分析。

脱贫攻坚标语

一、现在驻村的帮扶工作队员会撤离、会换一批人去驻村的原因分析:

1、现在全国有近八十万驻村扶贫工作队员,他们从2018年三月开始驻村,到2020年三月,两年的驻村时间已满。按正常轮换派驻要求,他们应该在2020年3月份回到原单位上班。由于疫情影响,经党中央、国务院研究决定,他们的驻村时间被延长一年。

在广西,2020年2月份,就已确定了新一批驻村干部名单,上级决定原来的驻村干部延长一年后,新一批驻村干部才没有去交接。

2、长期以来,政府有派干部“支援”农村的传统。我所经历过的“向农村选派干部”就有:80年代末到90年代,派干部到农村“蹲点”、二十一世纪开始,向乡村小学派干部“支教”,2015年开始,向贫困村派干部“扶贫”。

向农村派“科技特派员”制度也实行了20多年,有的省向农村派“六大员”制度(村情民意调研员、政策法规宣传员、群众信访调解员、富民强村服务员、民主制度监督员、组织建设督导员)也执行了很多年。

向农村“派干部”,是政府对农村在智力、人力、物力、财力、政策宣传等多方面支持的有效方式,不会因脱贫攻坚收官而结束这一做法。

支教老师带乡村学生参观城市设施

3、脱贫攻坚收官,但脱贫的成果需要进一步巩固,贫困户还存在返贫可能,乡村振兴才刚刚起步,农村还有很多工作需要扶持。

因此,脱贫攻坚收官之后,向乡村派驻干部的趋势不会变,但派驻的政策、名称、任务可能会有所调整。

脱贫攻坚后的乡村新貌

二、新一轮驻村干部还可以为农民干些什么?

前面说过,驻村干部会轮换,2021年的驻村干部会是“新干部”,而不是“留下来”的驻村干部。

根据发展趋势和政治走向,新一轮驻村干部个工作既会有新的侧重点,也有脱贫攻坚政策的延续性。他们可能做的工作主要会是以下方面:

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帮助贫困户、贫困村从脱贫摘帽向小康生活迈进。

2020年,脱贫工作基本完成,但是脱贫的“成色”是否足?是否有返贫现象?一些“边缘户”、“观察户”需要继续扶持、帮助,一些扶贫政策、措施需要跟踪、跟进。

脱贫攻坚是一个持续性的工作,不会一到时间节点就马上停止、退出,会有一个巩固期。因此,新一轮驻村干部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继续推动扶贫政策落实,让贫困户、贫困村成为小康户、小康村。

2、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乡村发展。

根据国家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乡村振兴分“三步走”:

——到2020年,乡村振兴取得重要进展,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

——到2035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

——到2050年,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

要落实“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新一轮驻村干部的工作任务依然艰巨。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国家层面,会有很多重大驻村、重大工程、重大计划、重大行动,在乡村层面需要有很多细化、实化工作措施,确保乡村振兴战略落实落地。

因此,新一轮驻村干部的工作重心就是对接乡村振兴,实现“到2050年,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战略目标。

新农村

『贰』 2020安徽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新农合大病保险就是针对农村的村民而设计的一款保险,只要农民投保这一份保险,如果投保的人发上了什么重大疾病,并且确认了,保险人就会根据合同上的规定向被保险人发放一定的保险金。而安徽省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实施办法是怎样的,具体我们来看下文的简单介绍。

2017安徽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这一实施办法是为了减轻重大疾病患者的经济负担及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了参合农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问题。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7年,新农合大病保险覆盖全省所有统筹地区;在新农合基金可承受的前提下,稳步提高大病保险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保障水平。

二、资金筹集

2017年,新农合大病保险的人均筹资标标准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大病发病率等情况进行精算,并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保险公司哪家强,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最新榜单!全国十大保险公司排名

三、资金管理

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大病保险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商业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建立专账管理、专项核算。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年度结余部分,全部返还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四、资金用途

新农合大病保险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支付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的补偿及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部分。

五、新农合大病保险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的确定与管理

各试点统筹地区综合考虑商业保险公司管理承办能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医疗管控能力等因素,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从6家具备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中,择优选择一家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本地区新农合大病保险。

六、科学合理地制定大病保险补偿方案

各地要以《安徽省新农合大病保险指导方案》(卫基层秘[2015]643号)及《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卫财秘[2016]582号)等政策文件为指导,科学合理制定新农合大病保险统筹补偿实施方案。

七、提高大病保险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

各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专业队伍,加强能力建设,开展大病保险舆论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提高大病保险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

八、强化保障措施,开展舆论宣传工作

新农合大病保险是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费用给予进一步补偿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强化对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同时,各统筹地区要广泛开展宣传工作,为大病保险稳健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综上所述,这一实施办法的实行,解决了参合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上述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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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乡镇新农合大病保险有效地缓解了农民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使农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2017年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减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后,5万元以内部分,补偿比例为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补偿比例为60%;10万元以上部分,补偿比例为70%。

河北省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及流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叁』 新农合报销那些药

一,因为每个医院的药都是不同的,所以没有统一的标准,要看医院的用药以及医院的资质来决定,不同等级的医院能报销的药品范围不同,具体可以咨询相关的医院。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为:

参加人员在统筹期内因病在定点医院住院诊治所产生的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护理费等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部分(即有效医药费用)。

三,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3)新农合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新农合报销注意事项:

以下情况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一)非区内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除外)、未按规定就医、自购药品所产生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措施所需的费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医疗费用;

(三)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康复性医疗(如气功、按摩、推拿、理疗、磁疗等)以及各类陪客费、就诊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其他杂费等费用;

(四)存在第三方责任的情况下,发生人身伤害产生的医药费依法由第三责任方承担,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等;

(五)因自杀、自残、服毒、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以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产生的医药费;

(六)出国或在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肆』 2019年荆州市居民医保能不能在省异地住院报销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您好!提供异地医保的最新政策,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社部、财政部、卫计委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基本医疗保险2015年将实现省内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2016年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三部委要求:各省要建立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支持省内统筹地区之间就医人员信息、医疗服务数据以及费用结算数据等信息的交换,并通过平台开展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人社部医疗保险司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提出了分层次推进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的思路,要求以全面实现市域范围内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为目标,做到基金预算、筹资待遇政策、就医管理的统一和信息系统的一体化衔接,努力做到“同城无异地”。
这次文件还提出了相应的工作目标,2014年要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区内就医直接结算,规范和建立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2015年将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区内和省内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建立完善国家和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2016年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文件提出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的重点人群是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按照户籍政策取得居住地户籍的长期居外退休人员,主要是退休后随子女居住的老人。他们普遍年龄大、医疗负担重,长期不返回参保地,异地就医报销时的“跑腿”和“垫支”问题对他们的影响最大,因此对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的需求最为迫切。同时,这部分人群界限相对比较清晰,也有利于跨省异地就医工作的稳妥起步。
下一步,结合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的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将其他跨省异地居住人员纳入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范围。
以下为人社部网站公布的答问全文:
请简要介绍一下《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情况。
近年来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民医保基本实现,保障水平逐步提高,服务能力明显提升。目前,各地普遍实现了统筹地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解决了参保人员看病先垫付资金、再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的问题。为解决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的医疗费用结算问题,2009年人社部印发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90号)。各地按照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不少经验。目前,已有27个省份建立了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其中有22个省份基本实现了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一些地方通过点对点联网结算、委托协作等办法,进行了跨省异地就医的探索。
然而,从全国范围来看,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推进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一是部分地方尚未实现市级统筹,市域范围内还未做到直接结算;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尚不规范;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缺少顶层设计和协调。二是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结算存在手续复杂、垫付压力大等问题。三是异地医疗行为缺乏监管,通过伪造医疗票据和就医材料等行为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医改有关部署,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会同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社部门的意见。
此次异地就医文件提出分层次解决异地就医问题的思路是什么?有什么具体目标?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分层次推进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的思路:一是完善市级统筹。要求以全面实现市域范围内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为目标,做到基金预算、筹资待遇政策、就医管理的统一和信息系统的一体化衔接,努力做到“同城无异地”。二是规范省内异地就医。各省份要建立完善省级异地就医平台,通过平台开展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建立统一的医保技术标准库,规范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和经办流程。三是跨省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探索建立国家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逐步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并做好异地转诊、异地急诊人群的就医管理。
与分层次推进的思路相适应,这次文件也提出了相应的工作目标,明年将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区内和省内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建立完善国家和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2016年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加快工作节奏,积极推进。
文件之所以强调分层次推进异地就医工作,并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主要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医疗资源配置还很不平衡,分级诊疗模式尚未建立,医保基金支撑能力也比较有限,解决异地就医问题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应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利用各级资源,避免因过分强调就医和结算的便利性而加剧就医人员向大城市、大医院过度集中,导致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最终影响广大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文件提出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的重点人群是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这类人员的具体范围是什么?为什么要以这部分人员作为重点?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是指按照户籍政策取得居住地户籍的长期居外退休人员,主要是退休后随子女居住的老人。他们普遍年龄大、医疗负担重,长期不返回参保地,异地就医报销时的“跑腿”和“垫支”问题对他们的影响最大,因此对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的需求最为迫切。同时,这部分人群界限相对比较清晰,也有利于跨省异地就医工作的稳妥起步。因此,《指导意见》明确以这部分人群作为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重点人群。
下一步,结合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的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将其他期跨省异地居住人员纳入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范围,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医保结算服务。
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时有什么特殊政策?由于目前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还不完善、技术标准尚不统一,为了便于直接结算,《指导意见》对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规定了一些特殊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支付范围原则上可以执行居住地的“三目录”范围。这样有利于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居住地的医生根据平时习惯给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诊治,也有利于避免因支付范围不同而增加参保人员负担。二是支付比例执行参保地本地就医的支付比例,不执行转外就医支付比例。三是经本人申请,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以划转给个人,供门诊就医、购药时使用。
文件对利用虚假医疗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情况有什么针对性的规定?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异地就医时医保信息不联网的漏洞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情况确实存在,这其中既有参保人员个人行为,也有专门的犯罪团伙参与其中,甚至还有个别医院提供真的医疗发票参与骗保。对此,地方医保经办机构采取了多种措施严加防范,但由于各地医疗票据格式、形状相差太大,即使专业人士也很难识别,经办机构向外地医疗机构核实费用真实性的难度也很大,因此确实难以杜绝。针对这个问题,《指导意见》分异地就医的不同类型提出了要求:对于登记备案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将他们纳入统一管理,逐步与本地参保人一样,提供相同医疗保险服务和医疗行为监控。对于异地转诊人员,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建立与就医地之间的协作机制,由就医地经办机构协助进行医疗票据核查等工作。对于临时异地急诊人员,参保地认为有必要对费用真实性进行核查的,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要予以协助。今后,全国范围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协作将逐步加强,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在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就医结算的同时,将有效地遏制和防范伪造医疗票据进行欺诈骗保等行为。
文件对于各地贯彻落实这项工作提出了什么要求,如何保证政策落地?
《指导意见》出台后,下一步的重点工作就是抓好落实。文件中对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在异地就医工作中承担的主要职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此外,人社部还将召开视频会议进行专门部署,并适时组织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此项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做好组织落实,完善相关业务规程和业务标准规范,加快推进异地就医平台建设,为异地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
在工作推进中,将注重与各地的沟通,针对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指导,做好协调,确保有关政策落地。
异地医疗改革时间表出炉:明年基本实现省内直接结算
昨日(12月25日),由人社部、财政部及卫计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对外公布。根据文件要求,2015年将基本实现地市和省(区、市)范围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的直接结算,在此基础上,2016年将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加快工作节奏,积极推进。
“目前各地医保报销政策不一样,在现有的统筹层级下,要先实现异地医保即时结算难度不小。”卫计委内部人士曾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直言。
对此,《意见》明确提出,将着手提高统筹级别,推进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规范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2015年省内异地住院费直接结算/
《意见》明确,2015年,基本实现省内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建立国家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2016年,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加快工作节奏,积极推进。
据人社部医疗保险司负责人介绍,目前有部分地方尚未实现市级统筹,市域范围内还未做到直接结算。此外,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结算存在手续复杂、垫付压力大等问题。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意见》中获悉,此次提出的分层次解决异地就医问题的思路是完善市级统筹、规范省内异地就医、跨省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之所以强调分层次推进异地就医工作,并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主要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医疗资源配置还很不平衡,分级诊疗模式尚未建立,医保基金支撑能力也比较有限,解决异地就医问题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人社部医疗保险司负责人表示,应避免因过分强调就医和结算的便利性而加剧就医人员向大城市、大医院过度集中,导致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根据《意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将成为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的重点人群。人社部医疗保险司负责人称,按照规定,支付范围原则上可以执行居住地的“三目录”范围,这样有利于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居住地的医生根据平时习惯给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诊治,也有利于避免因支付范围不同而增加参保人员负担;其次,支付比例执行参保地本地就医的支付比例,不执行转外就医支付比例。
根据人社部的表述,优先解决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是因为这部分人“普遍年龄大、医疗负担重,长期不返回参保地,异地就医报销时的‘跑腿’和‘垫支’问题对他们影响最大,因此对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的需求最为迫切。”
统筹层级待提高/
事实上,不仅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的异地就医结算的问题也由来已久,之所以一直未能完全打通,统筹级别较低是其关键原因。
一名卫计委内部人士曾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直言,“由于各地的医保报销政策不一样,并且具体到省级、市级乃至县级,医保报销政策都有差异。在现有的统筹层级下,要先实现异地医保即时结算难度不小”。
针对上述积弊,此次三部委在《意见》中明确表态,将“完善市级统筹,实现市域范围内就医直接结算”。
下一步,三部委将以全面实现市域范围内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为目标,推进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首先做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筹资待遇政策、就医管理的统一和信息系统的一体化衔接,逐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便利性。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地区,要同步推动城乡居民医保实现市级统筹。
此外,对于已经实行市级统筹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市级统筹质量。采取统收统支模式的,要明确地市和区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职责,落实分级管理责任;采取调剂金模式的,要规范调剂金的收取和调剂管理办法,以逐步实现制度政策、基金管理、就医结算、经办服务、信息系统方面的统一。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推进省级统筹。
“异地就医问题主要是参保(合)人员医保费用结算的问题。推动基本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是健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现在我们的思路,依旧是先从区域入手,区域内解决了之后,再扩大结算范围”。上述卫计委内部人士对记者说。
根据记者了解,从2013年初开始,我国已有重庆、海南、陕西和安徽等多个省份先行试水异地医保即时结算。
目前的进展是,全国已经有80%以上的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分别实现了市级统筹,海南、西藏等地已经实现了省级统筹。除此之外,新农合依旧以县级统筹为主。3项基本医保制度都已经基本实现了统筹区域范围内的就医即时结算,全国医保统筹步伐明显加快。
同时,通过建立省级结算平台,积极推进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新农合90%的县(市、区),以及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在多个省(市)已经实现了省域内的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在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方面,各地正在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探索。
不过,有分析人士直言,我国所有的社会保障体系都是属地管理。“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层级太低,到目前为止有很多省份的统筹层级还是在地市级,尽管有些省份已经统筹到省一级,但是这与人口在全国范围内流动的现实有着巨大反差”。
下一步,在医保政策和待遇不统一的问题上,有关部委还将尽快统筹各地区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克服差异化的影响,规范统一医疗服务和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水平、结算方式等,为推进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和费用监管排除障碍。
谢谢阅读!

『伍』 广东省高州市农村合作医疗如何报销

在医院睇完病后罗身份证、户口本邓你过医疗本仔去医院过交费窗口办理就得嗲过

『陆』 急啊,求一篇关于民生工程的作文,是作文,不是简介

[email protected]

『柒』 新农合窗口的具体工作内容是什么

进入新农合窗口工作??你所说的“窗口”没有具体的定义,搞不太懂。版
还有你们新农合,现在权用的软件是什么,是新型农村何以医疗保险系统这款软件?如果是这款软件的话,那么只用执行你们自己的手工帐记录了,系统的使用会有人来培训你或市交接工作时候就必须让你会操作了,工作才能交接的。如果是其他的软件, 你没有说出来无法回答。
上面的那位仁兄,你好像有点答非所问吧。。。

『捌』 工作时自己操作不当受伤的住院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能报销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为:
参加人员在统筹期内因病在定点医院住院诊治所产生的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护理费等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部分(即有效医药费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医院年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费用由个人自付。同一统筹期内达到起付标准的,住院两次及两次以上所产生的住院费用可累计报销。超过起付标准的住院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报销,每人每年累计报销有最高限额。
新农合的报销流程及条件:
医疗费用实行现场报销,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在收费时进行减免,医院按月对减免情况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门诊医药费用报销仅限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县及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药费用不予以报销。住院县内不实行转诊制度,到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转诊制度。
不能报销医疗费的情况:
(1)住院陪护费,脏器移植,《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自费药品及自购药品费用,救护车及其它交通费。
(2)打架斗殴、酗酒受伤、吸毒、戒毒、自杀、性病治疗、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残疾辅助器具,整容矫形、镶牙、配镜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婚检、计划生育手术、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非病情需要不经批准或到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核磁共振等超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规定的自费检查项目。
(7)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规定不予以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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