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申请书
(一)举办主体报送书面申请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举办主体,于2010年12月16日~17日,向县医改办(卫生局一楼东侧第一间)上报《海安县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申请书》,要明确独立设置和院站合处,并作出实施承诺。申请书随服务站岗位设置与拟聘人员名单一并报卫生局,具体时间见《海安县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岗位及人员核定时间安排表》。(二)基本药品采购申报和目录外药品清理1.服务站配备和使用的药品种类服务站按要求配备和使用的基本用药品种由县卫生局统一确定,主要包括两大块,一是国家基本药目录内的307种药品;二是为保证服务站的基本用药,我县在原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统一选择确定的少量用于慢性病和下转病人的增补药品共50种,其中44种在省增补目录内,6种在乡村医生用药目录内。以上药品均在新农合目录内。现阶段,各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配备一般不得少于150种,以确保服务站诊疗需要。服务站增补药品目录,根据社区诊疗实际需要,将由县统一组织定期调整。2.服务站药品的采购服务站基本药物严格按照《海安县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采购、入库、仓储、拨领、药款结算等。全县各服务站基本药物统一由其举办主体(包括中心卫生院和民营医院)代为采购,举办主体为村委会的,目前仍由县卫生局原来指定的医疗机构代为采购。全县各服务站统一使用南通市基本药物中标(入围)产品中选择确定的基本药物品规目录。按照省市规定的采购流程,以县为单位,在“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上集中采购。基本药物采购流程(详见海安县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与统一配送操作流程图)(1)各服务站定期向其举办主体或由县指定的代购单位上报基本药物申购计划,原则上每月1-2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申报,所有申购药品必须在县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服务站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不得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2)举办主体分类汇总后,结合正常库存需要量,编制纸质《海安县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审批表》,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生产厂家、单价、单位、数量、金额和配送企业,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原件存档备查。(3)举办主体网上采购人员向县基药办电话索询“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的现时登录密码(县基药办进行密码发放登记,密码随机更换),编制网上采购计划,经药剂科负责人初审后,电话报请县基药办审批。(4)县基药办对各举办主体提交的采购计划审批通过后,在网上提交给相应的配送企业。(5)配送企业阅读后,立即组织备货、发货,在规定时间内配送至举办主体(急救、急用药品原则上要求4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达,特殊情况不超过7天)(6)举办主体药剂科收货入库后,进行网上响应,完成服务站申购基本药物的配货后,立即通知服务站派人来拨领。(7)承担服务站基本药物代购任务的举办主体负责与配送企业进行货款结算。基本药物的回款周期不超过2个月。(8)从2010年12月31日起,服务站内所有药品均实行零差价销售。复方氨林巴比妥、喘定、草珊瑚含片、洁尔阴、创可贴、复方苯乙哌啶等6种在乡村医生用药目录内药品、医用材料和器材,暂由举办主体按原渠道进行采购和调拨,逐步实施由县药招办统一招标采购。3.目录外药品清理(1) 从现在开始,停止向服务站下拨卫生局确定的服务站基本用药品种之外的药品,确为诊疗必需药品,经院长审批后方可下拨,下拨量不超过正常一周的使用量。(2) 全县统一于2010年12月30日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进行盘存,举办主体要派专人参加并负责,确保盘存结果准确。对服务站基本用药目录内药物和非目录内药物要分开登记,分别统计其品规、数量、金额和有效期。(3)对于服务站库存药品中属于基本用药目录内药物,可以放在服务站继续使用,但从1月1日起必须将零售价格调整为进价,零差率销售。存量药品使用基本结束后,启用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基本用药。(4)盘存结束后,所有目录外药品全部下架,不得继续销售。凡不影响二次销售的药品,全部由举办主体或药品代购单位收回,重新入库,并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因包装破损、霉变、过期、变质等不能继续销售的药品,登记品规、数量、医院购进价、总金额后,打包带回医院封存,清单于12月31日传真至县基药办,听候处理。违反规定私自从其他渠道采购的药品,一律清除离站,不得继续销售。各中心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办法按局专题会议要求落实。(三)服务站岗位核定和定员工作1. 岗位数的核定:各服务站人员岗位数,按服务区域总人口数1‰左右进行核定,以每站3-5人为宜,其中至少有一名女性卫生技术人员。由县统一确定各举办主体所涉服务站人员岗位设置总数。各举办主体根据各服务站的服务功能、实际服务人口和居民的服务需求等因素可适当进行调整,但各服务站岗位设置总数不得高于县核定的各站总人数。2. 服务站定员服务站人员实行准入制,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各举办主体根据县最终核定的服务站设岗数,尽可能配足符合上岗资质的人员。上岗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上岗要求。未到退职年龄、持有效《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优先上岗,不足的人员可从以下途径进行补充:(1)持有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师执业证书》或《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2)持有省卫生厅颁发并经县卫生局注册的《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3)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身体健康,持有效《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退职返聘的乡村医生。原则上男不满65,女不满60。(4)取得医药卫生类中等专业以上学历的人员;(5)乡镇医疗机构在职卫技人员、离退休卫技人员。站内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应聘人员由本人申请,举办主体推荐,经镇卫生所、镇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县卫生局批准备案。受聘人员与举办主体签订劳动协议或聘用合同书,其身份性质不变,原社会保障缴纳类别和渠道不变。服务站站长优先从优秀乡村医生中选聘,必须具备乡村医生或相应执业资质;从医院下派担任站长的,必须正常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并具有相应执业资格。16日~17日县卫生局组织对全县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岗位及拟聘人员核定,各医院院长根据《海安县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岗位及人员核定时间安排表》确定的时间,携带《2011年海安县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岗位数核定表》、《海安县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拟聘人员申请表》、《海安县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拟聘人员汇总表》、《海安县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站长拟聘人选申报表》以及《海安县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申请书》、《海安县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机构》、《海安县2011年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指标申报表》等准时参加。
B. 国家对乡村医生的鼓励政策
1、保障政策:
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乡村医生人数核定。
2、养老政策
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各地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
3、给予定额补助。
广东对离岗老年村医按每人每月700—9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安徽、江西、河南、青海等省份按300元标准予以补助。随着养老制度的建立健全,河北、安徽等20余省份建立村医退出机制,为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人员留出空间。
(2)各个村医培训国家基本药物总结扩展阅读:
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确有需要的,村卫生室可以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
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各地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
C. 医疗机构是怎样宣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精神,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制定的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
第三条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家基本药物遴选调整工作。委员会由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成。办公室设在卫生部,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应当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品种(剂型)和数量。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应当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第五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药品标准的品种。除急救、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品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
第六条 下列药品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
(一)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
(二)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
(三)非临床治疗首选的;
(四)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
(五)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
(六)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确定的原则,卫生部负责组织建立国家基本药物专家库,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专家库主要由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医疗保险管理、卫生管理和价格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国家基本药物的咨询和评审工作。
第八条 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工作方案和具体的遴选原则,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后组织实施。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程序:
(一)从国家基本药物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成立目录咨询专家组和目录评审专家组,咨询专家不参加目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不参加目录制订的咨询工作;
(二)咨询专家组根据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对纳入遴选范围的药品进行技术评价,提出遴选意见,形成备选目录;
(三)评审专家组对备选目录进行审核投票,形成目录初稿;
(四)将目录初稿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
(五)送审稿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授权卫生部发布。
第九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必要时,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可适时组织调整。调整的品种和数量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变化;
(二)我国疾病谱变化;
(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
(四)国家基本药物应用情况监测和评估;
(五)已上市药品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
(六)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应当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
(一)药品标准被取消的;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三)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
(四)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
(五)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调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应当遵循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属于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品种,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调出目录。
第十二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建立健全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标准和工作机制,科学合理地制定目录。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鼓励科研机构、医药企业、社会团体等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D. 作为一个乡村医生尤其小儿科医生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本没有小儿用药 好难啊
儿科,妇科,骨伤科,外用膏贴类都少。我们这作为一个全国试点实施的先头部队,已经逐渐适应了这些常用药与往常相比大量减少的情况,也逐渐符合了不滥用激素、抗生素的要求。对于疑难病和一些缺少对症基本药品的病症,出于对患者和自身的负责和保护,做好最基本的处理后还是建议其到更高一级的医疗单位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
E. 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培训手册丛书有几本
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培训手册丛书共有20本,书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