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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检外观检验员培训内容

发布时间:2021-02-20 16:19:14

A. 机动车检验人员应当具备那些基本条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资格许可

第六条 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安检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

第八条 安检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依照计量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安检机构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的申请及其受理、现场审查、发证应当一并办理。

第十条 申请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需要的,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齐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等技术规范文件资料;

(四)具有申请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校准设备;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并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六)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施、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证明及复印件;

(三)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四)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证书及复印件;

(五)检测线配置明细以及检测、校准设备清单;

(六)地理位置、场地及厂房平面图,相应的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七)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

(1)机动车安检外观检验员培训内容扩展阅读:

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安检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第十八条 安检机构应当保持信息系统通畅,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信息。

第十九条 安检机构应当保证在用设备正常完好,在用计量器具依法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定期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第二十条 安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安检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安检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安检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

(二)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三)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

(四)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

(五)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六)使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

(七)无正当理由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

(八)其他违法行为。

B. 机动车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保障安检机构有序运行和规范安检机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技术条件。
安检机构获得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必须满足本技术条件的要求。
1. 法人资格
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依法经营
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其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涵盖机动车安检。
3. 计量认证
安检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合格,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在计量认证有效期内和认证合格范围内从事安检活动。
4. 人员
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维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1安检机构应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或称“主任检验员”、“总检”),同时还应设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和设备维护人员。从事安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汽车常规检验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12人,摩托车常规检验安检机构应不少于6人。
4.2 安检机构上述岗位人员要求。
4.2.1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机动车检验业务,了解与安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4.2.2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⑴熟悉安检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⑵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
⑶熟悉机动车的理论与构造,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
⑷有3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的工作经历;
⑸熟悉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4.2.3 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⑴具有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
⑵了解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一般知识;
⑶熟悉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⑷了解本机构的检验工艺流程及相关标准。掌握检验项目的技术标准;
⑸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登录员应能熟练使用、管理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
⑹引车员应持有与检测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⑺外观检查员和底盘检查员还应当熟悉相应的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专业知识。
4.2.4 设备维护人员要求:
⑴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相当于中专(含)以上学历和技术员(含)以上职称;
⑵掌握机动车构造和原理的一般知识;
⑶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要求,具备检测仪器设备管理知识,能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校准。
5.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
5.1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安检机构应具有下列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7号);
5.2 技术标准
5.2.1 安检机构应具有下列必备标准:
(1) 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2) GA 468-2004《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
5.2.2 安检机构应具有与车辆安全、环保有关的相关标准,见附件1。
5.2.3 安检机构应具有的检测设备技术标准,见附件2。
5.2.4 安检机构应关注机动车安全标准的有效性,及时收集有效版本并采用。
5.3 管理制度
安检机构应当制定严格、完备的管理制度,必须包括:
(1) 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2) 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3) 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4) 检测仪器设备(含标准气)的采购、验收、使用、保管、报废等程序或制度;
(5) 检验事故分析报告程序或制度;
(6) 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等技术文件和资料档案的修改、保存、销毁等程序或制度及保密制度;
(7) 检测车间管理制度;
(8) 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分析报告制度;
(9) 安检机构年度报告制度;
(10)检验工作管理制度。
6. 检测仪器设备
安检机构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验活动所需要的检测仪器设备,汽车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应采用固定式,摩托车检验可采用移动式。固定式的检测仪器设备通常组成检测线。
6.1 根据检验车型的不同,检测线一般可分为大型车辆、小型车辆及摩托车检测线。
安检机构配置的检测仪器设备应满足检验GA 468—2004《机动车安全检测项目和方法》中表1和表2所规定项目的要求。
不同车型检验应具备的检测线要求见附件3。
不同车型检验必备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配置见附件4。
6.2 检测仪器设备应结构先进、可靠,采用数字式二次仪表并具有数据通讯接口,能够进行联网控制。
6.3 检测仪器设备要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
6.4 检测仪器设备上,应当有清晰的产品铭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如有)等标志。
6.5 检测线检测仪器设备应采用计算机联网,实现自动检测、打印报告。计算机联网检测控制系统,不得改变联网检测仪器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率、测量结果数据的有效位数和检测结果数据。检测参数的采集、计算、判定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6.6 在用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须经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周期计量检定、校准,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校准报告,且在有效期内。
6.7 检测仪器设备在以下特殊情况下要重新进行检定/校准。
6.7.1 检测设备修理后;
6.7.2 新购设备在使用前;
6.7.3 固定式检验设备在移装后;
6.7.4 日常设备检查或设备期间核查发现有设备异常时。
6.8 应有仪器设备的检定周期表,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名称、编号、检定周期、检定单位、最近检定日期、送检负责人。
6.9 检测仪器设备,应有明显的统一格式的标志。标志分“合格”“准用”“停用”三种,并分别以绿、黄、红三种颜色表示。标志的内容包括:仪器编号、检定结论、检定日期及下次检定日期、检定单位。
6.10 应建立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的档案,内容包括设备、仪器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安装基础图、电器原理图、履历书、故障及维修记录等。
7. 信息联网设施
计算机联网检测系统应在软硬件上具备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联网的能力,实现信息共享。
8. 总体布局
安检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验、校准和检验数据、结果的真实、准确。
8.1 安检机构周边道路宽阔、交通顺畅、便捷、进出的道路视线良好。
8.2 安检机构的场地建筑必须能够满足安检现行相关标准(如GB 7258-2004、GA 468-2004等)规定的安检项目的实际需要,有用于安检的检验车间、试验车道、驻车坡道,有业务大厅、停车场、站内道路、办公区、微机房或室等设施。
8.2.1 试验车道:试验车道应铺设有平坦、硬实、清洁的水泥或沥青路面并设有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路面附着系数应不小于0.7,跑道长度大型车辆检测应不小于100m,小型车辆检测不小于80m,宽度应不小于6m,纵向任意50m长度范围内坡度不大于1%,横向坡度不大于3%。试验车道应设置有相应的助跑道路。
8.2.2 驻车坡道:用于在坡道上实测车辆的驻车制动性能。其设计要求,坡度分别为15%和20%各一个,一般设计比例对15%坡道为高1.5m,宽3.5m,长10m;对20%坡道为高2m,宽3.5m,长10m。能采用试验台进行检验时可不要驻车坡道。坡道路面附着系数应不小于0.7。摩托车检验不要求。
8.2.3 停车场地:停车场地面积应与检测能力相适应,不得占用站外道路停车。停车场地应为水泥、沥青或其他硬地面,能承受车辆的碾压,并在场内划分停车线和车辆行驶通道,保持进出口畅通;要设置足够的消防、安全、照明设备。如检测站内安全性能检测区和尾气排放检测区分开设置,停车场应对应分开设置以避免检测车辆交叉干扰。
8.2.4 站内道路:站内道路应为水泥或沥青路面,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引导牌。道路应视线良好、保持通畅。检测线出入口两端的道路应有一定的坡度,以保证雨水不流入检测线内;但坡度不应过大,便于车辆进出检测线。道路的转弯半径、长度应能满足各类车辆出入的需要。
8.2.5 业务大厅:业务大厅应尽量从便民服务方面考虑:
⑴ 各业务窗口应分工明确,设置标牌;业务窗口设计上,应尽量采用开放式窗口。其数量能满足实际办公的需要。一般各种业务受理窗口每条检测线应不少于3个,每个办公窗口面积不少于6㎡。
⑵ 室内应宽敞明亮。
⑶ 大厅内应设公示栏,公示各种手续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各岗位职责。若为电子公示栏,则公示栏面积应不小于2m×3m。
8.2.6 微机房(室):应符合微机房建筑的有关要求。
8.2.7 安检机构应设置候检休息区、车辆检验流程图、监督橱窗等服务性设施,各设施布局应合理。
9. 检验厂房
为了保证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检测车间各工位要有相应的检测面积,厂房要宽敞,保证通风、照明、排水、防雨、防火和安全防护等设施良好。
9.1 车间内部尺寸
9.1.1 长度:机动车检测线检测车间进出口之间的距离,大型车辆检测线不应小于50m,小型车辆检测线不应小于40m,摩托车检测线不小于20m。如果检测线采用了能同时测量轮(轴)荷、侧滑等指标的平板制动检验台,则长度可视情况酌情缩短。
9.1.2 宽度:单条汽车检测线检测车间内部宽度,大型车辆检测线应不小于8m,小型车辆检测线应不小于6m;摩托车应不小于4m。
9.1.3 高度:大型车辆检测线室内最大高度应不小于6m;小型车辆检测线室内最大高度应不小于5m;摩托车检测线室内最大高度应不小于3m。
9.2 辅助设施
检测车间辅助设施包括检测车间出入门、排污要求、底盘检查地坑、电缆沟、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9.2.1 检测车间出入门:大型车辆检测线高和宽应不小于5m,小型车辆检测线高和宽应不小于4m。
9.2.2 排污要求:检测车间应充分考虑车间的空气流通,使空气污染尽量降低。若检测车间较为封闭,应设有排风装置,加快车间内的空气流动,使空气污染尽量降低。
9.2.3 底盘检查地坑:应有一定的操作空间,照明、通风、信号装置应齐全。
9.2.4 电缆沟:应便于打开检查,并注意防火、防水、防潮和防鼠。电缆沟应覆盖好,覆盖件应有一定的强度并能承受一定的重量。
9.2.5人行通道:一般用隔离栏与检测通道隔离,宽度不小于1m。
9.2.6 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应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9.3地面:检测车间应铺设易清除污物的硬地面(如水泥、水磨石等),地面强度应满足被检车辆的承载要求,行车路面纵向和横向坡度不大于0.1%,制动性能检测工位前后大型车辆检测线6m内、小型车辆检测线3m内的行车地面附着系数应不小于0.7(使用四板平板制动检验台时除外)。
9.4 微机房(室)的安全条件应按《计算机站场地安全要求》(GB9361)规定的防火C类、防水B类、防雷击B类、防鼠害B类综合执行。
9.5 其他
检测车间出入口应设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志。检测车间照明应符合《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采光应符合《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防火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防雷设施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C. 机动车检测站环保检验员是做什么的

不知道你说的是外检还是环保尾气检测。外检就是对车辆外观进行检查,现在环保跟安检都需要外检。如果是尾气检测,就是配合引车员对车辆尾气进行检测,操作电脑发车,监控检测流程,

D. 机动车外观检验员个人工作总结怎么写有范文吗

强调检查与管理的重要性。

没有范文。
以下供参考,

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绩,最后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
所以应该写好几点:
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
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
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
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
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
总结的基本要求
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
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
3.经验和教训。为了便于今后工作,必须对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并形成理论知识。
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基本不夸大,缺点基本不缩小。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语句通顺,容易理解。
3.要详略适宜。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突出重点。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
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与日期。

E. 机动车检测行业中检验员和查验员的区别

一、资质不同:

1、查验员是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查验员进行培训、考试,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

2、检验员需要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交通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二、职责不同:

1、检验员具有较强的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能力,熟练掌握机动车检测维修操作技术,能够准确判断机动车故障并提出解决方案;能够独立处理机动车检测维修过程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指导机动车检测维修人员工作,具有处理与本专业相关技术问题的能力。

2、办理机动车登记和校车业务时,查验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

三、法律依据及标准不同:

1、查验员:根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第3条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的规定:

3.2 查验员 inspector 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

2、检验员:根据《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第四条 检测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二项的规定:

每一条检测线至少有工程师或技师技术职务的主任检验员一名,具有一定的汽车理论知识和修理经验,并能熟练地运用检测设备对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做出了正确评价的检验员若干名。

F. 汽车外观检测包括哪些项目

根据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车辆外观检验项目有:
(1)检查送检车辆的车辆型号、厂牌、出厂编号及车身(底盘) 和发动机的型号及出厂编号、号牌号码。
(2)检查汽车的车身外观。车辆外观应整洁、各零部件应完好,连接紧固、没有缺损;车体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 不得大于40 cm;车身和驾驶室应坚固耐用,覆盖件无开裂和锈蚀,车身和驾驶室在车架上安装牢固,不能因车辆振动而引起松动;车身的外部和内部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突起;驾驶室和乘客舱所用的内饰材料应具有阻燃性;车门和车窗应开启轻便,不得有自行开启的现象,门锁应牢固可靠、车窗密封性好,没有漏水现象;机动车驾驶室必须保证驾驶员的前方视野和侧方视野,驾驶员座位两侧的窗玻璃不允许张贴遮阳膜,其他车窗不允许张贴妨碍驾驶员视野的附加物及镜面反光遮阳膜;轿车应有护轮板,挂车后轮应有挡泥板,其他车辆的所有轮都应有挡泥板。
(3)漏水、漏油的检查。发动机停转及停车时,水箱、水泵、缸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连接部位均不得有明显的渗漏水现象,使机动车行驶不小于10 km,停车5 min后观察,不得有明显的漏油现象。
(4)发动机检查。发动机应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机油压力正常;发动机应有良好的启动性能。
(5)转向系检查。转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阻滞现象。车轮转向过程中,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
(6)制动系检查。制动系应经久耐用,不能因振动或冲击损坏。行车制动系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和踏板力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
(7)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的检查。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所有灯光的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

G. 如何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工作

检测人员资质要求:
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直接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具有相应岗位的上岗资格证书。
鉴于统一的有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培训教材正在制定过程中,在有关规定和培训实施前办理计量认证评审时,可暂承认上述人员以前取得的相关资质。但同时,各计量评审组应对技术/质量负责人、检验检测人员、引车员、外观检查员和底盘检查员等人员进行笔试,验证其操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等方面的能力。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各岗位人员资质的具体要求: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熟悉汽车检测业务,了解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资质要求:
(1)熟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测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
(3)有三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检测的工作经历;
(4)熟悉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
(5)熟悉本单位的质量体系文件,并具有确保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的能力。
3.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质要求:
(1)具有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
(2)熟悉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一般知识;
(3)熟悉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4)掌握检测项目的技术标准;
(5)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及计算机网络系统使用维护基本知识;能熟练使用、操作计算机;
(6)了解本检验机构的检测工艺流程及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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