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负责人签发令是什么
就是企业负责人写一段话,要求各单位、所有员工都要认真执行,强调一下安全教育的重要性,然后签上负责任的名字
⑵ 怎样加强现场管理如何培训现场负责人
要加强现场管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员工,人,是生产系统中最重要、最活跃的因素,也是现场管理中最大的难点。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管理方法。作为领导者,生产干部就不能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和方法去领导所有
人,而应当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进行区别对待,对不同性格的人使用不同的领导方法,充分发掘员工性格特点的优势,削弱性格特点的劣势,尽可能地发挥他们的特点,激发他们的工作
热情,提高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实现生产现场“人尽其才”的作业状态。
2.设备与物料
设备是生产的重要条件,直接影响生产进度的快慢和产品质量的好坏。因此,遇到设备异常状况就要立即排除,确保设备的完好和正常运转,这要求生产干部必须与设备维护部门协调一致,经常对设备进行保养与维护。
班组长就必须保证作业现场要有适当的物料储备,确保随时满足作业需要,而不能只顾自己部门的生产而忽略其后工序或其他相关工序的运作。这就要求生产干部在生产管理工作中密切
注意前工序送来的半成品、仓库的配件、自己工序的生产半成品或成品的进度,并把握物料特性及变化点,做好应变管理,做到纵观全局。
3.操作方法与环境
工艺条件和操作方法是确保产品生产进度和质量的重要基础。生产干部应该根据现场特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改善操作方法,并针对不同产品的特点,不断优化工艺条件,让员工做得更轻松、容易,取得更高的效率和效益。
生产现场环境对人和设备的影响都非常大。例如,如果生产现场环境对员工的安全造成了威胁,员工就无法安心工作。只有创造整洁、明朗、有序的生产环境,才能确保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的实现。
⑶ 项目法人及公司法人的不同
一、项目法人制
一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由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负总责,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分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二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
三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基建程序,履行以下职责:
⒈筹措建设资金;
⒉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⒊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⒋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报告;
⒌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和标准试验以及工程分包等到事项,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
⒍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按时报送项目建设的有关信息资料;
⒎执行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所有档案;
⒏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⒐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
⒑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收费管理,按期偿还贷款。 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根据交通主管部门授权,履行以上相应职责。
二、 招标投标制
一公路建设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项目不适宜招标外,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⒈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⒉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不宜公开招标的,由省政府批准,可实行邀请招标。
三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⒈编制招标文件; 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⒊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⒋向合格的潜在投票人发售招标文件;
⒌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
⒍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公开开标;
⒎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⒏确定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
⒐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四分标段招标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施工标段的确定应有利工施工单位的合理投入和机械化施工。 五参加公路建设项目投标的单位,必须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
三、 工程监理制
一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二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是由具有公路工程监理资格的监理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受项目法人委托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从事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必须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 三承担工程监理任务的人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技术条件:项目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职称,并具有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或经济职称和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测量、试验和现场旁站等监理员应具有初级技术职称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监理业务培训。
四、 合同管理制
一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合同。公路建设项目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等。
二公路建设项目合同应采用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合同范本,并可邀请公证机关公证。
三公路建设项目合同,必须符合国家和交通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批准的设计,科学、合理地确定勘察设计周期、施工工期和供货安装期限。
四省交通厅依法对合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对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⑷ 业主单位为分包商员工岗前入场培训为多少学时
那个不是业主该管的事儿!
⑸ 关于企业法人安全生产培训的问题
1、法人安全培训的名称是主要负责人培训,其培训合格证上“类型”栏,应为“主要负责人”
2、安全员培训的名称是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其培训合格证上“类型”栏,应为“安全管理人员”
⑹ 承包商HSE培训计划
这个其实不难,如果是项目的承包商,那就从入场培训开始,一般在遵从业主的要求,这个在投标的时候,一般业主会对培训有具体的要求,其中包括应该培训哪方面的内容,这个你可以看看标书里怎么说的,如果没有的话,那可以问业主要他们公司相关的体系文件,根据这些来进行培训。
⑺ 干部培训项目负责人职责要求
项目负责人主要对整个工程项目的组织机构设置、成本、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经济合同审核签字、财务等总负责。具体规定如下:产品经理与项目经理在工作上有什么区别吗
1、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执行企业对项目下达的各项管理目标和规定任务。
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4、对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施工机具、建筑材料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突出抓好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岗履职管理。
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体系,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估标准》(JCJ/T77-20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CJ/T59-99)、《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等组织实际标准化工作,进行现场施工文明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时间。
6、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企业管理层、劳务作业层、各协调单位、发包人、分包人,监理工程师及业主等的协调和过程控制,解决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7、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接受审计。
8、处理项目部的善后工作。
9、协助企业进行项目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
项目营销负责人岗位职责
1、负责销售现场管理,处理案场日常及突发事务,保证售楼处良好的秩序,同时采取措施,调动现成人员的积极性及整体服务水平。保持现场置业顾问积极向上的状态,有效调动下属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以保证销售任务的完成;
2、协助项目经理合理制定营销计划;
3、负责项目前期市场调研,准确把握项目竞争项目、政策法规、行业发展等信息,为项目营销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4、负责市场信息的反馈,定期对销售数据及成交客户资料进行分析评估,提交销售总结报告;
项目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
1、协助项目经理工作,组织项目部人员学习和贯彻执行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及质量检验标准。
2、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的技术问题全面负责。
3、负责本工程的技术、质量、计量的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项目部相关人员进行施工图会审及交底工作。
4、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单位洽谈施工项目的有关技术问题,确定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并负责办理技术资料的签证。
5、负责对分部、分项工程和关键工序进行技术交底,负责工程技术协调、技术难题攻关,技术问题的处理,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6、负责审核竣工验收资料和组织绘制竣工图。
7、参与调查、处理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8、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时收集工法素材协助公司总工程师编写工法。
9、负责指导和督促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确保工程资料完整性和准确性。
10、执行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文件中确定的其他质量职责,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项目设计负责人岗位职责
1、在上级的指导下主管项目工程的技术工作,对自己负责的项目技术方面工作负责;
2、参与所负责的设计项目的设计过程中各专业技术论证及道路相关专业图纸设计与复核工作;
3、协助副总工制定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并编制分部、分项工程设计进度及质量计划;
4、负责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5、对公司技术基础较差的员工进行技术指导
6、负责项目的外业调查工作
项目负责人关系到企业项目的发展,因此项目负责人岗位职责必须非常明确。企业招聘项目负责人可与猎头网合作。如何区别产品经理与项目经理
⑻ 法人对项目安全生产考核情况
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的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4年6月25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核发证
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条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
第十一条“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
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
档案。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考核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八条“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⑼ 如何承包工程项目以及需要什么条件
承包工程或称“交钥匙”,是委托工程承包人按规定条件包干完成某项工程任务,亦即负责工程设计、土建施工、提供机器设备,施工安装、原材料供应、提供技术、培训人员、投产试车、质量管理等全部过程的设备和技术。
禁止超越本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工程项目实现了企业内部生产信息共享,可随时掌握回馈的生产相关情况,提升了控制能力,有效的整合了企业资源。帮助企业创造持续增长的核心竞争力。
程建设项目承包管理系统专门为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量身定做,适用于轨道、公路、隧道、桥梁、铁路、地铁等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系统以“成本预算,规范管理”为核心设计思想,
通过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帮助企业对覆盖工程建设项目的业务流程进行全面的梳理、规范、计划、计算,及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进度、成本进行有效控制的管理。
(9)分包商法人及现场负责人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一、承包工程主要有三种类型:
(1)基础设施和土木工程。如水利、水坝、运河工程;公路和铁路建设;地下建筑工程(管道、导井和地下道);桥梁、港口和岸上建筑(码头、栈桥、疏浚防波堤);飞机场、导弹工程;供水排水工程;动力工程;仿历史或名胜古典建筑工程等。
(2)以资源为基础的工程。如石油开发、炼油厂、矿山、炼钢厂、化工厂、化肥厂等。
(3)制造业工程。如造纸厂、纺织厂、机器厂等。
二、总承包工程
项目法人与承包商直接签订的关于某一工程项目的全部工作的协议。签订总承包合同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包括招标、投标、评标和谈判协商,最终由项目法人与承包商协商一致、签订合同。
总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是总承包商和项目法人。项目中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只能在项目法人与总承包商之间发生。
三、分项承包工程
项目法人与各分项工程承包商分别签订的某一分项工程的协议。各个承包商分别对项目法人负责。整个工程可以约定由项目法人或其中一个主要承包商管理协调。
分项承包合同的优点在于给项目法人充分的灵活性,获得最好的专业承包商以及缩短工期、节省由总承包商再分包的费用等。但若缺乏管理能力,就会带来严重困难和复杂问题。
四、分包工程
总承包商在与项目法人签订某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之后,总承包商将该工程项目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一单项工程分包给分包商完成而与其签订的承包合同。
分包合同的当事人是总承包商与分承包商。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能在总承包商与分承包商之间发生;项目法人与分承包商之间不直接发生合同法律关系。但是,分承包商要间接地承担总承包商对项目法人承担的相关工程项目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