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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家庭寄养培训内容

发布时间:2021-02-16 11:52:28

A. 什么是寄养有什么规定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27日民政部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第三条 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被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被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被寄养儿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被寄养儿童,是指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被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第五条 残疾的被寄养儿童,应当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需要长期依靠技术性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第六条 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被寄养儿童的同

第三章 寄养家庭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寄养家庭,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寄养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
第九条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条 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
(二)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四)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五)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六)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七)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第四章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是指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从事家庭寄养工作的社会福利机构,分儿童福利机构和专门从事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两类。
第十二条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网络并指导其运行。
(三)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四)为寄养家庭养育被寄养儿童提供技术性服务。
(五)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六)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七)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文档资料。
(八)向上级民政部门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聘用具备社会工作、心理学、医疗康复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被寄养儿童的比例不得高于1∶25。

第五章 寄养协议的履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也可以授权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等。
第十五条 寄养协议必须约定对被寄养儿童安排试寄养,实施试寄养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十六条 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定的事由在短期不能照料被寄养儿童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短期养育服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七条 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同意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拟送养被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收养登记办理完毕后,寄养协议自然解除。
第十九条 寄养家庭因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的,应当与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协商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协议解除后,被寄养儿童由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另行安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二)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审查,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
(三)监督、评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
(四)协调解决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解决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 异地家庭寄养必须经两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被寄养儿童的监护责任仍由被寄养儿童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双方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家庭寄养经费,包括被寄养儿童的生活、医疗和教育费用,寄养家庭的劳务费用,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费用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民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家庭寄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与国(境)内外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获得资助。与国(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同家庭寄养有关的合作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四条 寄养家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的义务,由寄养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五条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因工作失误,使寄养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由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履行职责,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B. 满足寄养条件的家庭可以向福利院申请寄养孤儿吗

满足寄养条件的家庭可以向福利院申请寄养孤儿。

寄养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3、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4、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5、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30至65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2)孤儿家庭寄养培训内容扩展阅读

根据《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儿童福利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寄养家庭的招募、调查、审核和签约;

(三)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四)定期探访寄养儿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五)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六)建立家庭寄养服务档案并妥善保管;

(七)根据协议规定发放寄养儿童所需款物;

(八)向主管民政部门及时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寄养协议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儿童福利机构同意,经培训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第十六条 寄养融合期的时间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十七条 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定的事由在短期内不能照料寄养儿童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为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短期养育服务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八条 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改变与民政部门的监护关系。

C. 寄养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54号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1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李立国
2014年9月24日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促进寄养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第三条 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家庭寄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参与家庭寄养工作。

第二章 寄养条件
第七条 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
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第八条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九条 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二人,且该家庭无未满六周岁的儿童。
第十条 寄养残疾儿童,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第十一条 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

第三章 寄养关系的确立
第十二条 确立家庭寄养关系,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申请。拟开展寄养的家庭应当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一致同意申请等证明材料;
(二)评估。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申请家庭是否具备寄养条件和抚育能力,了解其邻里关系、社会交往、有无犯罪记录、社区环境等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评估意见;
(三)审核。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意见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确定后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四)培训。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对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进行培训;
(五)签约。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与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寄养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的主要照料人、寄养融合期限、违约责任及处理等事项。家庭寄养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寄养家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寄养儿童人身安全,尊重寄养儿童人格尊严;
(二)为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满足日常营养需要,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养寄养儿童健康的心理素质,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四)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寄养儿童的学校教育;
(五)对患病的寄养儿童及时安排医治。寄养儿童发生急症、重症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医治,并向儿童福利机构报告;
(六)配合儿童福利机构为寄养的残疾儿童提供辅助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等方面的服务;
(七)配合儿童福利机构做好寄养儿童的送养工作;
(八)定期向儿童福利机构反映寄养儿童的成长状况,并接受其探访、培训、监督和指导;
(九)及时向儿童福利机构报告家庭住所变更情况;
(十)保障寄养儿童应予保障的其他权益。
第十四条 儿童福利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寄养家庭的招募、调查、审核和签约;
(三)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四)定期探访寄养儿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五)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六)建立家庭寄养服务档案并妥善保管;
(七)根据协议规定发放寄养儿童所需款物;
(八)向主管民政部门及时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寄养协议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儿童福利机构同意,经培训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第十六条 寄养融合期的时间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十七条 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定的事由在短期内不能照料寄养儿童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为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短期养育服务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八条 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改变与民政部门的监护关系。
第四章 寄养关系的解除
第十九条 寄养家庭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儿童福利机构书面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申请,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予以解除。但在融合期内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条 寄养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一)寄养家庭及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
(二)寄养家庭成员的健康、品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和(四)项规定的;
(三)寄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的;
(四)寄养家庭变更住所后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五)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
(六)寄养家庭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寄养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一)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
(二)寄养儿童依法被收养、被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的;
(三)寄养儿童因就医、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寄养关系的。
第二十二条 解除家庭寄养关系,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寄养家庭,并报其主管民政部门备案。家庭寄养关系的解除以儿童福利机构批准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拟送养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
第二十四条 家庭寄养关系解除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妥善安置寄养儿童,并安排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辅导、照料。
第二十五条 符合收养条件、有收养意愿的寄养家庭,可以依法优先收养被寄养儿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政策;
(二)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三)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
(四)协调解决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处理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开展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家庭寄养,应当经过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
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
第二十八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聘用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家庭寄养经费,包括寄养儿童的养育费用补贴、寄养家庭的劳务补贴和寄养工作经费等。
寄养儿童养育费用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寄养家庭劳务补贴、寄养工作经费等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三十条 家庭寄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儿童福利机构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一条 儿童福利机构可以依法通过与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获得资助。
与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同家庭寄养有关的合作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寄养家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或者未经同意变更主要照料人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寄养协议。
寄养家庭成员侵害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机构的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职责的;
(二)在办理家庭寄养工作中牟取利益,损害寄养儿童权益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寄养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或者未经上级部门同意擅自开展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家庭寄养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擅自与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家庭寄养合作项目的。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履行家庭寄养工作职责,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家庭寄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尚未设立儿童福利机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颁布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民发〔2003〕144号)同时废止。

D. 想让福利院的孩子来自己家家庭寄养要什么条件

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一、收养人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二、需要办理的收养手续
《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其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如果不能到场的一方是华侨,委托收养书还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和我驻其居住国使领馆认证。被收养人是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也须亲自到场。第六条规定, 申请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其它有关事项。
收养人申请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一)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第十条规定, 收养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当事人应当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二)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询问或调查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或调查记录。(三)登记。经审查,凡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凡不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收费标准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一、收养登记费(一)收养申请手续费: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华侨、下同)每件二十元(人民币,下同)。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下同)每件五十元。
(二)收养证工本费:中国公民每件十元。外国人每件二十元。
(三)收养登记调查费;中国公民每件二百二十元。外国人每件七百五十元。
(四)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一百元。户口收费则仅手工本费用。

综上所述,只要领养人符合相关规定,然后到当地计生办开婚育证明,再向所在地民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领养。
参考资料:http://www.qzwb.com/gb/content/2003-04/24/content_838068.htm

E. 孤儿收养需要什么保护

因“21年来耗资数百万收养118名遗孤”的事迹饮誉极广,被誉为“爱心妈妈”的河北武引发外界关注的李利娟“爱心村”3年未年检遭关闭事件,有了新进展。武安当地政府5月5日通报称,已依法取缔李利娟福利爱心村,所涉孤儿弃婴全部妥善安置。武安官方还披露,经过查证,李利娟涉嫌多起敲诈勒索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目前已被刑事拘留;她名下账户有人民币2000余万元、美元20000余元,公安机关已查封,案情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从袁厉害到李利娟,其可能存在的形象反转,既点出了监督不到位下收养环境的不确定性,也直指救济与收养方面制度的缺位。

首先,这些“爱心妈妈”收养上百名孤儿,看起来像是在儿童福利机构缺位的背景下“替制度尽责”。这倒不是说要政府包办,而是说不能将公共责任转嫁。要将合理兜底和对民间收养的规范管理监督结合,避免“政府解决不了”、“民间解决不好”。也只有保障得力、监督到位,才能约束“借收养谋私利”,避免孤儿的境遇完全受制于个人德行。

其次,现实中有些真的“爱心妈妈”收养孤儿确系出于善心,那也要为这些人道主义救助行为提供合法化渠道,让其告别“非法而合理式的存在”。有专家就称,家庭寄养优于政府收养,可当下收养门槛偏高;对那些有精力也有心“集中收养”者该提供资金、培训,扶持她们建正规福利院,但这类引导鼓励社会化参与的举措也不足。

如今,武安官方已将“爱心村”孤儿统一安置,这是值得肯定的补救性兜底举措。但毫无疑问,袁厉害、李利娟们从被盛赞到被质疑的背后,显然该有更多“补牢”以防“亡羊”的措施。也只有尽早补上公共保障和收养制度仍存的漏洞,才能避免将孤儿置于个体灰色收养的不可测的风险中。

来自凤凰新闻

F. 如何用家庭寄养解决孤残儿童的问题

家庭收养,要走法律程序,双方之间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彼此承担相应的版法律关系。家权庭寄养,是政府委托,家庭自愿,孩子与寄养家庭,没有法律上的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关系。类家庭养育,是福利机构的一种对孤儿的养育方式,保育人员是家长的...

G. 孤儿的收养规定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具体条件请参考《收养法》 美国:收养政策细化美国相关的移民法律规定:如果孤儿系国外儿童,申请收养者必须证明已经结婚的申请人和配偶,或尚未结婚的申请人本人在收养手续办理前或办理过程中,亲身见过孤儿,可以确保申请人不会在收养后悔约,从而提高办理收养手续的效率。更重要的是,双方见面,彼此有了直观的认识。在这一前提下收养,申请人的心理不会发生太大变化,从而确保申请人在今后的日子里,兑现自己的收养承诺 。
如在办理收养手续前或过程中,并未亲眼见到过所收养的孤儿,必须提交一份声明表明申请人的意愿,必须同意孤儿可以二次收养。也就是说,监管机构如果发现收养人违反了自己的收养承诺,让被收养的孤儿受了委屈,监管机构机可以强制收养人放弃孤儿收养权,被放弃的孤儿再寻找其他收养人。“二次收养”的规定,像一把悬在头上的宝剑,提醒收养人履行好自己的责任,否则随时都有可能丧失收养权。■孩子须有独立卧室在美国,在进行收养申请时,必须从一名合格的社会工作者那里,获得一份正面的家庭调查预安置报告,这份报告表明在身体、财政以及情感方面预养父母具备从国外收养儿童的能力。收入:美国政府要求申请收养儿童的家庭的收入水平比贫困线高出至少25%,或具有坚实的资产,拥有足够的收入,能够使一个孩子正常成长,并为他提供医疗保健。健康:收养家庭应当为每个孩子提供能够正常成长的稳定环境,如果家长一方有人患有严重疾病,例如癌症,则不具备收养资格。必须提供年度身体状况报告,表明所有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良好,没有任何传染病。住所:空间应该足够大,孩子或孩子们要有单独的卧室。保证5岁以及更大的孩子不与异性孩子共享一个房间。时间和精力:欲领养者当然要有时间和精力照料孩子。当上班或其他原因离家时,必须要有适当的儿童护理方案。■收养前须接受家庭调查?在美国,收养孤儿是一个很繁琐的过程,其中接受收养前调查,是一个必要步骤。家庭调查由获得官方许可或获得授权许可专为收养的“家庭调查机构”完成。如果是跨国收养,家庭调查必须由在美国任何一州的法律框架下,获得官方认可或授权的机构完成,或由国外官方认可或授权的任何一方完成。家庭调查的目的,也是为确保孤儿拥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不会因为被收养而受到虐待,心理上蒙上阴影。所以家庭调查意义重大。家庭调查必须涵盖以下内容———亲自对孤儿预养父母进行采访和家庭调查;还要采访预养父母家庭中的其他成人成员;对预养父母及其他成人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情感能力的事实评估;预养父母财政状况的细节性描述,包括但不限于收入、债务、消费、赡养家庭其他成员的费用;对预养父母住房条件的细致描述;如果可行,对预养父母为残疾儿童提供适如果可行,对预养父母为残疾儿童提供适当照料能力的细致描述;有关为预养父母提供的咨询或安置后的咨询计划描述。以上因素将影响到对预养父母的特定评估。■详细调查各项“罪行”除了上述对预养父母种种养育条件的调查之外,他们必须还接受下列调查。如果调查有不利孤儿成长因素,收养申请也将被驳回。调查包括——他们的儿童虐待、药物滥用或家庭暴力情况(这些检查和调查必须包括预养父母家庭中的每个成员);要提供预养父母家庭中每个成员的犯罪史;如果没有如实反映上述情况,会导致预先处理申请或收养申请的驳回;如果以前有拒绝收养的情况,必须对此种情况解释;一旦提交家庭调查报告,如果有重要事件发生,必须进行及时更新,包括婚姻状况、财政状况、家庭住所的改变,遭受逮捕、定罪等。■专业机构对养父母进行培训美国有许多收养孤儿中介机构,这些机构一般为慈善性质,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同的中介机构的要求大致相当,但收养的方向不同。有的致力于国内孤儿的收养,有些是为收养国外孤儿牵线搭桥。这些收养机构还推出“做好养父母的准备培训”计划,准备培训包括一连串密集会议,集中讲授如何帮助儿童学会控制自己的行为,如何帮助他们与生身家庭联系以及理解收养的影响。培训一般每周两次,为期五周。为预养人打下了必要的心理基础。这样,一旦完成收养手续,被收养的孤儿便可以在这些爱心养父母的照顾与教育下健康成长。
英国:收养法规完备
英国是一个各项法律全面的国家,在收养子女方面,有着一套完备的法律规定。2002年11月5日,英国上议院还通过了一项法案,该法案取消了禁止同性恋和未婚家庭收养子女的禁令。按该法规定,(1)收养关系须经过法院的批准(由地方法院以及高等法院的大法官法庭管辖),但实际上很多收养关系的建立,是经过收养登记处或由地方当局处理的。(2)收养须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监护人表示同意;(3)收养后,收养人即被授予作父母的权利和义务;收养人必须满25岁,如是被收养人的亲属亦须达21岁、或是被收养人的父或母(如果是非婚生子女)。(4)未成年人必须在收养前至少有3个月处于收养人的照顾和保护之下;(5)地方当局对收养有监督权。收养一经批准,收养关系即正式成立。据1964年《继承法》(苏格兰)规定,被收养的子女的继承权与收养人的婚生子女相同,但不能享有他生身父母所有任何产业的权利。2002年11月5日,英国上议院通过了一项法案,取消禁止同性恋和未婚家庭收养子女的禁令。英国上议院以215票赞成,?184票反对通过了《收养和儿童法案修正案》。根据之前的英国法律,单身的异性恋和单身的同性恋者可以收养子女,但同性恋和未婚家庭不能收养。英国政府表示,修改这部法律将有助于众多等待被收养的儿童找到归宿。而反对者则表示,只有婚姻才能为儿童提供成长所必需的稳定环境。
法国:收养条件苛刻
在法国,收养分为完全收养或简单收养。完全收养的被收养儿童和原来家庭断绝关系。简单收养是在保留儿童原有家庭的关系上建立新的亲属关系。所有申请收养儿童者都须首先取得省政府儿童救助部门的收养许可证。法国每年有8000人提出收养儿童的申请。本着保护孤儿的原则,收养旨在让失去家庭的儿童重获家庭的温暖。在法国,收养分为完全收养adoption(plénière)或简单收养两种。完全收养是以新的亲属关系完全替代原有的亲属关系,除携带子女再婚者外,被收养儿童和原来的家庭断绝关系。简单收养是在保留儿童原有家庭的关系上建立新的亲属关系。所有申请收养儿童者都必须首先取得省政府儿童救助部门(Servicedel’Aides-ocialeàl’Enfance)的收养许可证。获得许可证的条件取决于收养计划的合理性和可靠性、收养人是否有能力担当儿童家长的责任。此外,受理单位还要对申请人进行社会心理评估,由心理学医生对收养人进行个人经历、家庭情况、收养动机、收养后的生活的综合评估。如果收养人已经有子女,还要提取他们的意见,然后做出评估报告。如果收养人已经有子女,还要听取他们的意见,然后做出评估报告。报告由该部门提交儿童社会救助部门审批。通过审查的申请者将被登记在收养人名单上。在有相应的儿童需要收养时,省政府根据收养者名单的顺序向收养家庭推荐。如果收养家庭同意,将同儿童监护人签署寄养协议。收养儿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收养人应每年确认收养计划,并在5年后提交新计划。如果申请遭拒,当事人可在2个月内向省政府提出申诉或向行政法院提出起诉。但遭到拒绝30个月后,当事人可重新提出申请。申请所需时间,自向省政府提出申请至获得约见约需2个月;社会心理调查和测试、准备所需文件、审批委员会讨论约需9个月。获得省政府的批准后,被收养子女来到收养人家庭生活,法庭作出收养决定,当事人办理民事登记。新生婴儿的寄养时间为一周。期间收养管理部门会定期同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见面。年龄稍大的儿童的寄养时间根据个人情况和经历而定,一般为六个月。在六个月的家庭生活后,有关部门向家庭理事会提交收养报告。该报告将同收养申请同时报送检察院。
如果孩子的单亲没有能力照顾好他,或为了让孩子获得移民和领养而正式放弃对他的抚养权,并且不会撤销此行为,这个孩子也属于孤儿。为了获得移民利益,孤儿的申请必须在16岁之前提交。如果这个孤儿的兄弟姐妹是在16岁以前的孤儿或被领养的小孩,在他的兄弟姐妹被领养时或领养之后被同一父母领养,这个孩子也属于孤儿。

H. 家庭收养 家庭寄养 类家庭养育有什么区别

家庭收养,要走法律程序,双方之间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彼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关系。家内庭寄养,容是政府委托,家庭自愿,孩子与寄养家庭,没有法律上的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关系。类家庭养育,是福利机构的一种对孤儿的养育方式,保育人员是家长的角色,孤儿间是兄弟姐妹,构成一家庭生活模式。

I. 寄养与收养的区别,寄养家庭要具备什么条件

张辉15岁时到叔父家生活,帮助家务。1980年,其叔父病故。张辉结婚后即从婶母家搬出,互不往来。后张辉婶母病故,其丧事由女儿料理。张辉的叔婶遗留房产三间。另有存款若干,张辉以幼时被叔父收养为由,起诉要求继承遗产。
问题:张辉的要求合法吗?
答: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张辉虽与叔婶生活了多年,但系叔侄间的互助行为,属寄养关系,不构成收养关系,据此驳回了张辉的请求。
所谓寄养只是父母委托他人(往往是亲友)代其抚养子女,受托人和上述子女关系并不发生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子女与其父母仍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抚养子女的形式虽有变化,但亲属身份并未变更,权利义务并未转移。我国《收养法》规定:“孤儿或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那么,收养和寄养有哪些区别呢?
首先他们产生法律关系的依据不同。收养关系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必要的法定手续或民间契约或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如果需要解除收养关系,也是要通过必要的法定程序办理手续。寄养关系是依据当事人的口头约定而产生的,不必办理任何法律手续,随时都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二,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不同。收养关系一般要双方长久地共同生活,而寄养则是临时的,短暂的。
第三,最重要的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收养关系成立后,我国《收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按此规定,基于收养的拟制效力,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同的法律意义。例如,《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管教保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等规定,《继承法》中有关父母与子女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均适用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同时,“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具体说来,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间,有祖孙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子女间有兄弟姐妹间的权利和义务。养兄弟姐妹、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养孙子女、养外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其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的遗产。
另外,收养关系的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之外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而寄养则不同,被寄养人与寄养人之间不具有父母子女关系,被寄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关系也不变。
在本案中,张辉与其叔父未形成父子关系,仍是叔侄关系。张辉与其叔婶间既无收养协议,也未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而是一种寄养关系,他们之间仍是侄儿与叔父,婶母之间的亲属关系。因而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他叔父的女儿)存在的情况下,无权继承其叔父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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