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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从政教育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1-02-15 04:07:35

㈠ 如何创新开展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

一、立足工作实际,切实加强党性锻炼,着力做好针对性的基础教育工作。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党始终把文化建设放在党和国家全局工作的重要战略地位。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上强调:“要以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重点,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求真务实之风、艰苦奋斗之风。”党员领导干部所处的重要地位和所起的关键作用,决定了他们的思想面貌、政治倾向和日常行为具有极大的辐射作用。因此,必须在坚持不懈地抓学习、抓教育的基础上,针对岗位职责,加强党性修养,努力提高素质,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提高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一)抓住重点对象重点教育。长期执政的地位,使很多党员掌握了或大或小的权利。而领导干部又是党风廉政教育的重点,这是因为“历史上的腐败现象,为害最烈的是吏治的腐败”。领导干部肩负着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双重责任,如何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究竟是执政为民还是以权谋私,就成为区分是否真正为人民服务的一个分水岭。因为手中有一点权力,只要稍微缺乏自觉性,高高在上,脱离群众的毛病就容易发生,如果再失去了或者逃避了必要的监督,就很难经受住各种诱惑和考验,严重的甚至不免沦入腐败堕落的深渊。倘若这样,不能正确看待自己的位置和职能,就会使思想和意识发生异化,最终导致自身角色的错位,引发一系列的腐败问题。因此,要经常教育、督促党政“一把手”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亲自抓、负总责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各负其责,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要在坚持集体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的方式下,积极探索立足岗位学讲结合的互动学习方式,引导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性质、宗旨、纲领和路线,特别是加强对科学发展观的学习,理解内涵、领会实质、主动实践,从而强化对党的忠诚意识;引导党员干部讲原则、树正气,倡导不仁之事不为、不义之财不取、不正之风不染、不法之事不干。同时还要对在职领导干部定期进行专题教育,对新提拔的干部进行任前教育,对后备干部进行必备的基础知识教育,对履职一段时间后的干部及时进行廉政勤政教育,对出现违纪苗头的干部进行诫勉和惩戒教育,对退休干部进行拒腐保廉晚节教育。通过教育,使领导干部思想受到触动,觉悟得到提高,打牢思想政治基础,筑严思想政治防线。
(二)抓住重点时机重点教育。党的十七大六中全会紧扣时代脉搏,顺应人民期待。“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就是要着力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更加深入人心,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全面发展,不断开创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持续迸发、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人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全面提高的新局面,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更大贡献”。坚持在学习、领会十七大六中全会精神教育活动中,充分结合党支部活动日、各种喜庆节日假日、干部婚丧、生日及其近亲属的喜庆事宜适时开展廉政提醒教育。以建立高效、廉洁、学习型机关为目的,以开展各类创建活动为切入点,组织开展家庭促廉、读书思廉、演讲述廉、廉政书画比赛、学习专栏、签订岗位廉洁承诺书、包帮见实效等形式多样的廉政教育活动,使党员干部在参与和体验中受到廉政教育。针对当前日趋严峻的腐败斗争以及日趋隐蔽的腐败形式,建立干部家庭及社会交往备查台账,为暗箱操作、地下交易设立坚固屏障。针对社会上反映一些领导干部屡借节假日和婚丧喜庆、子女升学、过生日、岗位交流、生病住院、乔迁新居等事宜大肆剑财的突出问题,充分借助短信、电子贺卡、邮件等现代化通讯方式,给党员干部及配偶发去公开信,告诫领导干部注意自身形象,不办出格事,不取不义之财,不要为亲情所累,不要被人之常情所迷,以期达到警示教育的双重效果。每逢干部岗位交流时,必须如实填写《财产移交表》,将公家的财产交接清楚,绝不贪图蝇头小利。
(三)抓住重点领域重点教育。忠诚是内化精神力量的源泉,智慧是点亮生命之光的火炬,清廉则是打造思想锋芒的利器!廉洁政府加廉价政府就是廉政。管钱、管物、管人的重点部门及岗位,往往是腐败现象的易发多发区。因此,必须健全和完善一系列公开制度,加大对重大决策、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人事调配、机要保密等环节的监督力度,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这些重点岗位和重点领域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在工作实践中,一定要把坚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作为重点,建立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通过制度先行来保障党风廉政教育效果。以强化服务提高工作效率为重点,推行首问负责制、马上就办制、限时办结制,公开承诺各项服务,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严肃追究,对党员干部思想、作风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采取组织、纪律、法律等手段予以纠正,使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巩固和增强教育效果。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常怀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居安思危的危机感,正确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使他们面对各种诱惑时,能够把人民的养育之恩、党组织的培育之情挂在心头,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组织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守住底线,不为世俗所扰,不为物欲所动,不为美色所迷,在这个没有刀光剑影和炮火硝烟的特殊战场,经得起权利、金钱、美色的考验,努力做到掌权为公,执政为民。
二、加强组织协调,有效整合宣传教育资源,逐步建立“大宣教”工作机制。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的任务日趋繁重,仅仅依靠纪检监察部门来完成这项工作,无论是力量上,还是效果上,都无法保证。因此,要重视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整合宣传教育资源。严格遵循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广大党员干部积极参与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协调推进的整体合力。一是依托社会大环境,注意发挥外部组织的作用。纪检监察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倾听民声,与党的组织部门、宣传部门以及新闻单位密切合作,把党风廉政教育纳入党建工作总体部署之中,纳入党校的培训教育之中,纳入各级党组织中心组学习计划之中,纳入对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奖惩等各个环节之中,与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以人民满不满意为工作标准。二是坚守机关小环境,加强教育培训,充分发挥内部的职能作用。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要以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人人动手撰写理论文章,发挥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理论教育力度;深入开展警示和引导教育,把正面教育与反面教育相结合,增强教育的效果;发挥电教方面的作用,通过组织收看案例教育电教片,使党员干部的思想行为符合党纪国法的规范。
(二)完善教育机制。一是完善教育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定期召开协调工作会议,得到组织、宣传、文化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全力支持和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充分发挥大教育的优势。二是完善教育工作通报机制。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通报阶段性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和工作任务,明确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的重点。三是完善教育工作总结汇报机制。在对党风廉政教育工作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定期召开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座谈会,通过总结交流,认真听取各单位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并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赋予新的教育内容。四是完善教育工作表彰激励机制。对党风廉政教育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典型,要定期进行表彰和奖励,以此来推动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创新宣传教育载体,增强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形成多方互动的宣教平台 。
(一)创新集中教育与日常教育相结合的平台,提升党风廉政教育的影响力。党风廉政教育是一个教化、悟化、感化的过程,是一个潜移默化、循序渐进、日积月累的过程,不可能立竿见影,更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做长期的努力。“俭节则昌,淫逸则亡”,“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虽然我们在实践中感觉到,党风廉政教育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但是也不能不肯定这些年来,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的有声有色,起到了敲山震虎的作用。因此,在抓好日常教育工作的同时,每年集中一定的时间开展一项大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声势浩大、社会氛围浓厚的大宣教是十分有必要的。依照近年来的廉政文化“六进”活动来看,在领导干部及配偶中开展“岗位树形象”、“家庭助廉洁”等活动,就是集中教育与日常教育有机结合、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的良好氛围,有力地促进了各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遵守党纪政纪的自觉性,进一步扩大了党风廉政教育的社会影响力,提升宣传教育的质量与水平。
(二)创新正面典型教育与反面典型教育相结合的平台,强化党风廉政教育的感召力。首先,可以依托全县“五好四爱三创业”活动,精选身边廉洁自律的模范典型事迹,通过宣传他们好的经验、做法来教育和启迪全体党员干部弘扬正气,鼓舞斗志。其次,可以选择一些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劳教场所,对党员干部进行“以案说法”教育,告诉我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贪污腐败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使党员干部真正受到警示教育。再者,结合全县开展的“连心”工程,深入乡镇村,参与产业包帮,与困难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体察民情,从灵魂深处受到心灵洗涤净化,从而努力做到“思民之所想,忧民之所愁,急民之所难,办民之所需”。
(三)要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创新灵活多样教育形式和针对性教育内容相结合的平台,增强党风廉政教育的亲和力和感染力。选取有针对性的教育形式和教育内容,切实推动文化体制改革,高度关注民生,以期达到最好的廉洁教育效果。一要以理服人。二要真诚感人。三要人格感召。四要行动到人。如在对党员干部进行反腐败斗争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时,一定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用真诚的理解,以人格的力量,亲自言传身教。要做到有的放矢,把教育与解决党员群众党风党性党纪方面存在的问题相结合,与解决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问题相结合,坚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廉政影视、快板、山歌、舞蹈、小品、剧本等艺术形式和展示廉政文化产品专柜里的廉政书籍、桌签、提示卡、纸杯、鞋垫等等,营造宣传氛围,从不同侧面,既反映抓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的成果,又通过这些廉政文化产品实物对党员干部起到教育、熏陶、感染的作用。还可以采取群众互动参与党纪条规知识竞赛、问卷测试的办法进行宣传教育,把竞赛活动进行电视现场直播,使严肃的教育活动增强娱乐性,寓教于乐达到扩大教育覆盖面的目的。同时,在对党员干部教育时,还要紧紧围绕单位部门工作实际,力求做到贯彻传达上级会议、文件精神雷厉风行,干部廉洁自律教育的学习内容常学常新,党员干部队伍中出现的不良现象对症下药,全体党员干部通过廉洁自律报告会、演讲会、撰写学习体会等多种有效形式互动,坚持听有所记,看有所获,学有所得,努力做到:理想信念不动摇,廉洁不贪占,勤政不失职,学法不违规,发扬民主,接受监督!努力坚持向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奋勇进发!!
古人云:“从来清白无遗漏,自古贪争有后殃”。是告诫,也是事实,为官为人者当经常自省。

㈡ 如何加强党纪条规学习,带头遵守八项规定等各项廉洁自律规定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廉洁从政和艰苦奋斗教育,吃透“八项规定”精神,紧密结合本乡(镇)、本单位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学习教育,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自觉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区、市、县关于加强廉洁自律的文件精神上来,积极引导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倡导和弘扬廉荣贪耻的良好风尚。
二、严肃纪律,认真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作风,坚决制止铺张浪费和奢侈享乐行为。严禁用公款购置私人物品、大吃大喝、旅游、走访、宴请和参与高消费娱乐等活动。加强对公务用车使用的监管,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禁跑官要官等行为。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要自觉遵守政治纪律,维护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三、严格管理,加强机关工作效能。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机关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实行领导包联责任制,坚持经常性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对发现的迟到早退、脱岗溜岗,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等现象,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教育批评,督促整改,同时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管好干部职工。县纪委监察局将采取重点督查和明察暗访等方式,有针对性的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政准则》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等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除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外,还作为本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依据。

㈢ 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党风廉政教育

加强党风廉政教育
第一、顺应形势,增强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党风廉政教育工作要想具有实效性,就必须增强针对性。要适应形势,进一步明确党风廉政教育的重点对象、核心内容和优势特点,逐步构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纪律教育为核心、以警示教育为特色的工作格局。充分利用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的优势,针对领导干部容易犯错误的不同成长阶段,强化党纪政纪和廉政法规的教育。针对信访举报、巡视、党风政风监督等工作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抓住换届选举、过年过节等关键时点,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

第二、把握规律,增强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的科学性。一是要从内容上把握科学性。当前要在认真抓好理想信念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教育的同时,着力抓好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重要论述的学习和宣传,坚持用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二是要从方法上把握科学性。要注重整体推进、突出重点,以重点突破带动和推动党风廉政教育工作整体水平的不断提升;要注重经验总结、成果巩固,及时把一些富有成效的方式方法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要注重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把思想教育与制度、监督、惩治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三是要从形式上把握科学性。要本着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方针,积极探索党员干部喜闻乐见、易于参与的活动形式,使党风廉政教育活动更加富有亲和力、具有吸引力、增强渗透力、体现感染力。

第三、创新方式,增强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的实效性。党风廉政教育作为反腐败的基础性工作,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通过治心、治本的基础性工作让党员干部将法律、纪律转变为高度的自律,把外在的强制变成内在的自觉,让廉洁自律意识在心底扎根。每次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活动之前要反复研究方法步骤,积极征求意见建议,力求方案计划便于落实,切实可行,做到“存在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党风廉政教育虽然落实在基层,但对各党政机关不能放任不管。纪检监察宣传部门要坚持“推门听课”,随时发现解决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定期“上门会诊”,及时帮助解答党风廉政教育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落实“绩效考核”;定期评教评学,倾听教育对象对教育活动的意见和建议,让他们对施教者“打分评优”。通过考、问、听、查等方式,积极推进教育深入落实,不断提升教育功能和实效。

㈣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把廉政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什么教育

把廉政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改进教育方式,提高教育实效。

十七届四中全会报告全文
八、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一)加强廉洁从政教育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在全党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把廉政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改进教育方式,提高教育实效。

㈤ 廉洁自律和干部作风 教育学习计划怎么写

我的学习计划,来点击看详细由于新源学期即将临近,我如下作出了新的学习计划:点击看详细首先,要尽量记住从字典中每20个新单词一天,我不会只记住单词的意思,还记得的单词的拼写和用法..点击看详细其次,走了过来,我已经学会了英语课定期的语言

㈥ 我要找兵团第十二个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月学习资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中办发[2010]9号

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外的国家工作人员
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办发[2010]1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工作人员,但经组织批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特需高级科技人才和通过其他途径回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除外:
(一) 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二)没有子女,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
(三)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前款所称“移居国(境)外的”,是指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第三条 本规定发布前,国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地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发布后6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本规定发布后,国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地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6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本规定实用人员依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报告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在3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人员的任职岗位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调整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人员办理的公共事务,涉及到其配偶、子女移居国家和地区的,应当向本单位主管部门主动说明情况。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主管部门责成其回避。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人员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往来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或者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及其出入境证照的管理等问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办理或者申请前款所列事项,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后处理。
第七条 选拔任用本规定适用人员,应当在考察时全面了解本规定涉及的相关情况。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人员违反本规定,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的实施办法或者具体规定,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
第五次全体会议的讲话(摘录)

二、深入推进党网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重点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既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党的建设的重要保证。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制度建设。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了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把制度建设摆在了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更加突出的位置,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提出了党的制度肆设的_一一系列目标任务。各级党委要按照全会提出的要求和工作部署,一项一项狠抓落实。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既是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又是犀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发展,随着党的建设全面推进而推进。这些年来,我们加快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步伐,坚持全面规划、整体推进、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教育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预防违纪违法和腐败行为、保障党员权利等反腐倡廉实体性制度和程序性法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领域不断拓宽、成效不断显现,保证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力进行。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些年查处的大量违纪违法案件和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情况表明,我们的反腐倡廉制度还不健全,还存在不少漏洞和缺陷,与不断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全适应,与不断发展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反复发生的问题要从规律上找原因,普遍发生的问题要从体制机制上找原因。当前,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主要是: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还存在制度空白,有些问题存在已久,但解决问题的制度没有及时建立,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一些制度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过于原则宽泛,缺少具体实施措施;一些制度缺乏系统性和配套性,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不少制度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存在着重制定、轻执行现象。这些问题需要我们下决心、下气力抓紧解决。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紧迫任务。党的十七大提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这是我们党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适应反腐倡廉形势发展变化提出的重大任务,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途径。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进一步突出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中央发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对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提出了阶段性要求。我们要紧紧围绕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工作,加快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所确定的各项制度,加快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努力形成一整套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我们要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加强整体规划,抓紧重点突破,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当前,要突出抓好以下制度建设。
第一,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从教育抓起,不断夯实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要以加强对领导干部教育为重点,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反腐倡廉教育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要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主要负责同志定期讲廉政党课等制度,建立健全党性定期分析、反腐倡廉专题民主生活会等制度,把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融入各项制度规范之中,构建充分发挥教育说服力和制度约束力整体功效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机制。要加强和改进教育培训工作,完善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等
制度,丰富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方式,提高教育实效,形成科学有效的反腐倡廉教育培训机制。要加强基层反腐倡廉教育,建立基层党员轮训、流动党员教育等制度,拓宽教育渠道,创建全方位、全覆盖的基层党员教育机制。要加强和改进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新闻发布、对外宣传等制度,加强对廉政勤政先进典型的宣传。要加强对反腐倡廉教育规律性问题的研究,抓紧研究制定贯穿干部培养、选拔、管理、使用全过程的反腐倡廉教育实施办法,以制度明确教育目标、落实教育责任、规范教育内容、拓宽教育领域,加快形成有利于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弘扬优良作风、增强廉洁意识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的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
第二,进一步加强监督制度建设。反腐倡廉,监督是关键。要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逐步完善监督体制,明确监督责任,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要加大监督力度,突出监督重点,前移监督关口,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加强对重点人员、重点岗位、重要职能、重要事项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要改革和完善党内监督体制,加强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代会代表的监督作用,健全和规范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充分发挥民主生活会、巡视工作作用,加强上级监督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积极探索上级纪委支持和协助下级纪委加强对其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进行有效监督的制度,健全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的制度。要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制度,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廉政承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完善党内决策监督机制,
落实重大决策报告制度,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制度,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提名、考察、决定等环节的监督,充分发挥考核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监督作用。要落实重要情况报告、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完善谈心谈话制度。要建立健全党内民主监督机制,落实党员监督权,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完善民意调查制度,建立健全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党员定期评议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要拓宽监督渠道,健全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
第三,进一步加强预防制度建设。反腐倡廉,预防是治本之策。在科学制定惩治腐败制度的同时,必须着力探索预防腐败的措施和办法,努力形成一整套有效的预防腐败制度。要坚持权力配置科学、界限明确、行使依法、运行公开,把预防腐败的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各个环节。要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从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环节人手,排查廉政风险,健全内控机制,构筑制度防线,形成以积极防范为核心、以强化管理为手段的科学防控机制。要建立健全预防腐败信息系统,逐步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和腐败预警机制,及时准确判断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以及廉政风险,增强科学分析和预防腐败能力。要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加快研究制定相关法规制度,研究制定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等社会领域预防腐败制度,规范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准人制度,把预防腐败的要求拓展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各个方面,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第四,进一步加强惩治制度建设。要坚决遏制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就必须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惩治这一手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要认真研究和准确把握新形势下腐败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探扮析案件查处中的难点问题尤其是制度缺陷,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更有效地查处腐败案件。要加强反腐败立法,修订完善惩治腐败的法律
法规,坚持不懈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坚持依法惩治腐败、打击犯罪,减少违纪违法者利用制度漏洞对抗组织调查、掩盖事实真相、逃脱应受惩罚、获得非法利益的可能性。要建立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调查分析和专项洽理制度,加强重点领域案件查处工作。要健全查处案件协调机制,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公安、检察、审判、司法、审计等部门案件线索通报移送机制,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案件线索协调管理机制。要建立重大案件督导督办机制,加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的领导。要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配套制度,对有案不查、办案不力甚至阻挠办案的领导班子、执纪执法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严肃追究责任。要建立健全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纪律要求以及责任追究制度。要完善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探索建立举报人奖励制度,保护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参加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要加强司法协助、引渡、追缴和返还腐败资产等方面国际合作,使腐败分子无处藏身。
形势在发展,实践在深入,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这些都要求我们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创新。建章立制是一件非常严肃慎重的大事,要经过调研、立项、试点、起草、修改、论证、发布试行、修订、再发布等环节,每个环节都要认真听取意见,把工作做细做好。关键是要深入研究反腐倡廉建设的突出问题,针对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特点,按照与改革开放伟大实践相适应、重大举措相配套的要求,配合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紧紧围绕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来进行,在群众最不满、最关切、最盼望的地方来推进。要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理论研究,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共产党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建设规律,深入研究反腐倡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实现反腐倡廉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有机统一。要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积极借鉴国外防治腐败有益经验,把那些经过实践检验的成功做法上升为制度,把那些通过案例剖析得出的规律性认识运用于制度建设,保证反腐倡廉制度行得通、管得住、用得好。
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注意方式方法创新,既为有效执行制度提供有利条件,又为制度创新提供有力支持。我们要坚持运用在长期实践中积累的成功方式方法,更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积极探索新学科、新技术、新知识与制度建设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手段,高度重视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作用,把科技手段融入制度设计之中,不断提高反腐
倡廉工作科技含量。比如,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可以充分运用新兴媒体、远程教育系统等载体和手段,以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说服力、感染力;加强监督检查,可以充分利用各种监督资源,发挥好舆论监督、网络监督的作用;加强预防腐败,可以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逐步把行政审批、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群众窗口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纳入电子监察范围,更有效地收集和利用反腐败信息,提高工作预见性和主动性;加强案件查处,可以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网络信息收集和处置机制,提高依法采取各种手段查处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能力。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纪检监察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案件检查、案件审理、案件管理、专项治理、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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