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2年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商HSE培训考试题
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商HSE培训班
一、思考题:
1、HSE管理体系有那七个一级要素?
答:领导和承诺;健康安全与环境方针;规划(策划);组织机构、资源和文件;实施与运行;检查和纠正措施;管理评审。
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六条禁令?
答: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严禁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严禁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3、中国石油的HSE管理的九项原则是什么?
答:任何决策必须优先考虑健康安全环境;安全是聘用的必要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进行健康安全环境培训;各级管理者对业务范围内的健康安全环境工作负责;各级管理者必须亲自参加健康安全环境审核;员工必须参与岗位危害识别及风险控制;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所有事故事件必须及时报告、分析和处理;承包商管理执行统一的健康安全环境标准。
4、属地管理的含义是什么?
答:属地管理的重点是生产作业现场的每一个员工对自己属地区域内人员(包括自己、同事、承包商和访客)的行为安全、设备实施的完好、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环境的整洁负责。
5、HSE管理的核心是什么?
答:风险管理是HSE管理的核心内容,风险评价是风险削减的依据。任何活动和设施的风险都应进行评价,采取削减风险的行动和措施,并定期评审相关的管理控制程序。
6、危险辨识的常用方法有哪些?
答:现场观察法;文件资料查阅;工作危害分析(JHA);Bow-Tie Ana1ysis领结图分析法(关联图法);安全检查表分析(SCL);预先危险性分析(PHA);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故障类型与影响分析(FMEA)。
7、选择事故预防的对策的原则有哪些?
答: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连锁;警告。
8、承包商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应该从那几个方面注意?
答:资质管理;安全管理;合同管理;安全培训和训练;工作管理;定期评估。
9、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的关键点是什么?
答:必须试用合格的安全用具;应做到正确使用安全用具。
10、落实作业许可管理的八个步骤是什么?
答:作业申请;风险评估;安全措施;工作安全分析;作业批准;许可证批准;作业实施;关闭作业。
11、中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
12、HSE管理体系的原理是什么?
答:计划-改进-检查-实施
13、您是如何理解HSE管理体系?
答:HSE管理体系是指包括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面的综合管理体系;是在ISO14001标准、GB/T28001标准和SY/T6276《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的基础上,根据共性兼容、个性互补的原则整合而成的管理体系。
14、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建立哪些职业病防治制度?
答: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员工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应急管理制度;
15、突发公共事件按照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几级?分别是什么?
答:分四级;一级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二级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三级为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四级为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16、应急救援体系四部分分别指什么?
答:组织体制为管理机构、功能部门、指挥中心、救援队伍;运行机制为统一指挥、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公众动员;法律基础为紧急状态法规、应急条例、政府令、标准;保障体系为信息通讯、物资装备、人力资源、财务经费。
17、应急响应的主要程序什么?
答:事故发生-报警-警情判断响应级别-应急启动-救援行动-事态控制-应急恢复-应急结束(关闭)。
18、应急预案的作用是什么?
答:使应急准备和应急管理不再无依无据,无章无循;企业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响应基础;有利于做出及时的应急响应,降低突发事件后果;减轻民事、刑事责任;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风险防范意识。
19、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应急预案编制总体预案结构是什么?
答:集团公司总体应急预案-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自然灾害-集团公司18个专项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及专项预案-企业所属单位应急预案-基层单位应急预案。
20、为什么要实施作业许可管理规范?
答:原来有作业许可的做法,有些企业对检修作业、承包商作业、厂区内临时作业一些非常规性作业也实行作业许可,但总部没有建立一个系统、完整的作业许可管理制度或标准,因此各企业的做法差异大,管理严疏不一;一些专业公司制定有作业许可制度,但零散,不配套;国外大石油公司,中石化总部都制定有上下统一的作业许可制度。
21、作业许可管理的流程?
答:作业申请-作业批准-作业实施-作业关闭
22、当发生什么情况时,许可证可以取消?
答: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作业内容发生改变;实际作业与作业计划发生重大偏离;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发现重大隐患;紧急情况或事故状态。
二、论述题:
1、你所在的单位存在哪些职业危害因素?请列举一项危害因素谈谈您如何进行分析、识别和控制。
答:(1)化学因素:有毒物质、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异常气象条件、异常气压、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红外、激光等。电离辐射:如X射线、γ射线等;
(2)经验法、类比法、检查表法、工程分析法、调查检测法、其他法;
2、尘肺病是我国第一大职业病,请结合“深圳农民工尘肺病维权事件”或“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谈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重要性或职业健康监护的意义。
答:(1)我国职业危害接触人数、患病人数和新发病人数均居世界前列。职业危害分布广,劳动者流动性大,自我保护意识低;严重职业危害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有人形容,职业病这种不流血的“渐进式死亡”,远远大于矿难、车祸等流血的“立即式死亡”。职业病因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等特点,其危害也就往往被忽视。特别是由于对经济利益的考量,一些地方基层政府往往忽视了职业危害的防治,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甚至一些地方为了留住企业、留住财源,竞相降低招商引资门槛,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准入、监管过程把关不严,使一些未经职业健康审查的建设项目违法立项建设,导致大量劳动者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使职业危害从源头上就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一些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意识也很薄弱,职业危害防治积极性不高,加之管理混乱,制度不全,劳动者整体素质低。特别是随着大批农民进城打工,劳动者群体的整体文化水平低,在产业转移过程中又急于就业谋生,不知道所从事的职业、岗位存在哪些职业危害,更不知道如何防范职业危害。
(2)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是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强度)、工艺流程、劳动的岗位和用工等情况,制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实施方案,并预算经费。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按照计划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对于发现的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要及时调离原岗位,对疑似职业病人应按国家规定及时安排诊断。
3、谈一谈您单位学习过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后,在安全管理方面有哪些做的比较好
答:严格落实各生产作业区域岗位责任制;规范员工的岗位行为;夯实日常管理基础;让员工充分了解安全知识和安全重要性;把安全管理投入到每一个作业环节中;在作业现场要时常强调安全;工作前对员工的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管理人员提高安全建议和防范措施。
㈡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监管执法目标有哪些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规划提出的目标,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
规划明确提出未来6年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目标:到2015年,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由现在的8.5%下降到5%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08年下降20%,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社区、乡镇。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㈢ 我有矿山工作史,会有尘肺
你好,尘肺病的潜伏期长可达20多年
没有固定的工龄限制
我见过,有人只在煤矿干过一年,就是尘肺病三期了
这和病人体质、粉尘类型、接触时间长短、粉尘浓度等有关
建议你及时并定期去医院做检查
尘肺病,现行技术没有办法彻底治好
如果是轻微尘肺病,可以考虑洗肺
如果是二期严重或者三期,那就保守治疗,不建议洗肺
尘肺病属于工伤,你可以有理有据要求单位工伤赔偿。
1991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尘肺病康复中心创立了双肺同期大容量灌洗治疗尘肺病的新技术。24年来已为11000余位尘肺病患者解除了病痛,疗效显著,无一例意外发生,肺灌洗治疗数量居国内外之首。肺灌洗是针对尘肺病人始终存在与肺泡的粉尘、炎性细胞和致纤维化因子而采取的治疗措施,此项技术不但通过清除粉尘、炎性细胞和致纤维化因子改善肺功能和消除了胸闷、气短症状,最重要的是通过减少粉尘的继续侵蚀而遏制了病变的升级,解决了任何药物都无法解决的问题,起到了二级预防作用。此项新技术还可以用于治疗慢性支气管炎、肺泡蛋白沉积症、肺内异物的清除和支气管扩张症等。经专家鉴定认为,该项成果在技术方法上处于国际领先水平,1993年获得煤炭工业部科技进步二等奖,1995年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该中心编著的《大容量全肺灌洗术医疗护理常规及操作规程》一书,获国家安全科技成果一等奖。全国多家媒体纷纷报道此项技术,2002年CCTV-2《健康之路》、2006年CCTV-10科教频道、CCTV-1《新闻调查》和CCTV-2《经济半小时》栏目对此项技术进行了专题报道。2004年将该科技成果转让给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创汇50万美元。2004-2010年又成功完成了晋城煤业集团总医院等15家国内医院的技术培训。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尘肺病康复中心承担着“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高危职业危害监测预警与防治关键技术研究—粉尘对机体影响综合评价技术研究”和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资助课题5项,获得国家专利2项。
㈣ 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中文名称是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Coal Miner Pneumoconiosis Treatment Foundation(CMP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慈善为怀、防治尘肺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系和团结国内外关心煤矿尘肺病防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广泛募集社会基金,开展煤矿尘肺病治疗、科研和新技术推广工作,为提高尘肺矿工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质量,减轻痛苦,延长生命,为保护煤炭企业劳动力,为煤炭工业健康、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 万元,来源于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保二路。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募集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开展煤矿尘肺病康复工程,为煤矿尘肺病患者治疗、康复提供援助;
(三)开展以肺灌洗为主的煤矿尘肺病的治疗、研究、新技术开发及推广工作;
(四)开展煤矿尘肺病治疗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
(五)开展煤矿尘肺病防治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依法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升值。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衷于本基金会的公益事业;
(二)能依据法律和章程规定,在本基金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三)在职业危害的监管、防治方面具有重要贡献,并在该领域有较大影响。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听取审议理事长或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参加理事会会议及活动;
(二)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积极参加基金会及其各机构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理事长或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会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的终止;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组织协调内设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完成理事会和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资助;
(二)海内外组织、团体、企事业和个人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基金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煤矿尘肺病以大容量肺灌洗为主的综合治疗;
(二)肺灌洗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三)煤矿尘肺病其他治疗方法的研究和开发;
(四)尘肺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个人捐赠200万元或单位捐赠10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二)慈善义演等;
(三)投资股票;
(四)100万元以上其他合法投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用于煤矿尘肺病人的治疗;
(二)研究治疗煤矿尘肺病的新方法;
(三)煤矿尘肺病人的疗养。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㈤ 职业病 2009-2015
国办发〔200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划。
一、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党的十七大提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职业病等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重点职业病专项整治,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逐步增强,大中型企业职业卫生条件有了较大改善,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一定遏制。但是,当前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突出问题是:一是职业病病人数量大。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累计报告职业病50多万例,近年新发病例数仍呈上升趋势。由于职业病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专家估计我国每年实际发生的职业病要大于报告数量。二是尘肺病、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尘肺病是我国最主要的职业病,约占职业病病人总数的80%,近年平均每年报告新发病例1万多例。三是职业病危害范围广。煤炭、冶金、化工、建材、汽车制造、医药等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职业病危害。许多中小企业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恶劣,劳动者缺乏必要的职业病防护。四是对劳动者健康损害严重。尘肺病等慢性职业病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愈,伤残率高,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五是群发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近几年发生的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福建省仙游县和安徽省凤阳县农民工矽肺病等事件,一次性造成几十人甚至上百人患病,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问题。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用人单位责任不落实。一些用人单位没有真正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不足,对劳动者健康重视不够,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没有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违法行为大量存在。二是政府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地方没有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关系,职业病防治未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监管机构不健全,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够,没有形成合力。部分地方和部门监管措施不到位,执法不够严格,对违法行为处理不力。三是防治工作基础比较薄弱。许多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工艺落后,设施、设备简陋,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低,投入不足。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够完善,信息网络不健全,职业病预防、控制技术急需提高,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应急救援能力有待加强。
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业生产装备水平不高和工艺技术相对落后的状况将长期存在,在煤炭、冶金、化工等职业病危害较严重的行业,改善工作环境需要一个过程。在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大量农民进城就业,他们流动性大,健康保护意识不强,职业病防护技能缺乏,加大了职业病防治监管的难度。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广泛应用,新的职业危害风险以及职业病不断出现,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落实用人单位责任,加强政府领导,强化行政监管,依靠科技进步,立足国情,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显著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基本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到2015年,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由现在的8.5%下降到5%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08年下降20%,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到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到2015年,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
——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社区、乡镇。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到2015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
1.建立健全防治责任制。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设立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2.认真落实预防、控制措施。用人单位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3.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和病人救治。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4.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二)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尘肺病防治。以防治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开展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病规律调查研究。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厂、小冶金厂、小陶瓷厂等。
2.重大职业中毒防治。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行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开展职业中毒发病规律、健康损害机理、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技术研究,制定重大职业中毒防治指南。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治理工程,开展危害控制试点,研究放射性职业病发病机理及关键防治技术和措施,降低因放射线造成的矿工肺癌等疾病发病率。加强对核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三)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1.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开展对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铅中毒、苯中毒、镉中毒、锰中毒、汞中毒、职业性肿瘤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的监测,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和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重大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
2.健全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职业病防治网络。加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重点培养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基层专业人才。
3.推进信息化建设。制定全国职业病防治信息采集标准和相应信息的采集、传输、管理规范,依托已有信息传输网络或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及时收集、分析相关动态信息,逐步实现职业病防治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规范管理。
4.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加强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开展科研及成果应用。
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开展重点职业病防治科技攻关。以尘肺病、职业中毒、职业性肿瘤的预防控制关键技术为突破口,以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声、防振动等防护技术为重点,加强粉尘、放射性物质、毒物、物理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防护和应急救援技术的研究及开发应用。
(五)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体系和网络。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范围,列为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健全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险待遇和标准。进一步探索工伤预防在职业病控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开展患职业病职工的康复工作,逐步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职业病预防、补偿和康复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防治工作领导。
地方各级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要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二)加大监管力度。
国务院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各地区要针对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三)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
进一步健全职业病防治法配套法规、规章。制订、修订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危害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性能评价、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治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研究制定高危行业、中小企业职业病防治标准、指南和规范,完善职业病防治技术标准体系。
(四)加大经费投入。
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认真履行有关职业卫生国际公约。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和国外民间团体的交流与合作,大力宣传我国职业病防治政策和成效,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成果。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
下面给出一个我在网上搜索到的一个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扫描版,不太清晰)”的下载地址,是中国职业病网的,您可以参考一下
㈥ 煤矿防治尘肺病的措施主要有哪些
你好,我目前想到的有工作戴口罩,工作区域通风加强,严格执行防治措施。
㈦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提出的规划目标之三是
(三)规划目标。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显著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基本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到2015年,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由现在的8.5%下降到5%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08年下降20%,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到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到2015年,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 ——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社区、乡镇。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到2015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 1.建立健全防治责任制。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设立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2.认真落实预防、控制措施。用人单位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3.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和病人救治。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4.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㈧ 如何早发现尘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挤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交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章 防 尘
第七条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八条 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九条 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末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第十条 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第十二条 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不满十八周岁的末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第十四条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末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第三章 监督和监测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
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
第十七条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 并定期向职工公布。
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并对测尘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四章 健康管理
第十九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企业、 事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 按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己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 五 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在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一)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
(二)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
(三)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
(四)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末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
(五)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
(六)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
(七)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
(八)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
(九)安排末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的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但是,对停业整顿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联合进行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另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指出:“据有关部门统计,每年新发尘肺病超过1万例。”但关于安置的,我并没有看到有什么法律明确规定,只是有一些部门规章提及要改善而已。
㈨ 职业病怎么预防
具体情况请前往中国职业病网查询:
职业病的发病原因比较明显,因此完全可以预防其发病,最主要的预防措施是消除或控制职业性有害因素发生源;控制作业工人的接触水平,使其经常保持在卫生标准允许水平以下;提高工人的健康水平,加强个人防护等措施;为及早发现职业性损害,减少职业病人发生,应对接触者实行就业前及定期健康检查。
针对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第一、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保障机制。包括:依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职业卫生管理体制和信息决策机制、完善的职业病工伤保险机制和稳定的、多渠道职业卫生投入机制,以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源。
第二、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调整对象,调节我国职业卫生标准体系;按照入世要求,通过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尽可能使我国的职业卫生标准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提高职业卫生标准的可操作性及其可应用性,建立适于我国职业病防治实际工作需要的职业卫生标准体系。
第三、将现有职业病防治信息网络重新整合,整体规划、进一步完善职业病监测体系;统一职业病、工作相关疾病统计口径,并与国际接轨及互认。建立系统的职业卫生信息与职业病防治评估体系,通过科学分析信息,加强职业中毒事故的预测、预警,及时、准确评估职业病防治效果,为职业病防治决策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全面提升急性职业中毒控制信息水平。 建立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第四、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尘肺病防治、职业中毒检测检验、诊断、救治、控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科学管理为中心的科学研究工作,力争突破束缚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颈口,提高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要求,建设以国家中毒救治为中心,辐射各级地方的重大职业中毒救治体系,做好各种重大职业中毒的预防和应急救治工作。
第六、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工作场所健康促进体系。通过工作场所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法律意识,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责任;创造安全、舒适、健康的作业环境;发挥用人单位的积极性,推动用人单位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加强劳动者的自我防范意识。
第七、 进一步充分认识依靠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继续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制定和落实职业卫生政策措施,建立完善职业卫生发展的大环境。
第八、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尽快制定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社会经济防治计划,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经济发展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协调发展。
第九、 大力实施职业卫生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建立一支既精通业务,又熟谙法律的高素质的职业卫生管理队伍。
㈩ 尘肺病有潜伏期吗多久
您好,您采纳的答案不太准确。在接触的病人中,有的年轻人工作大意,环境粉尘大,仅仅一个月的工作经历,就患上了尘肺病。您需要想想自己的工作环境和防尘措施怎么样,是专业的防尘口罩吗?尘肺潜伏期有的可以在十多年后发病,请您多注意。
1991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尘肺病康复中心创立了双肺同期大容量灌洗治疗尘肺病的新技术。24年来已为11000余位尘肺病患者解除了病痛,疗效显著,无一例意外发生,肺灌洗治疗数量居国内外之首。肺灌洗是针对尘肺病人始终存在与肺泡的粉尘、炎性细胞和致纤维化因子而采取的治疗措施,此项技术不但通过清除粉尘、炎性细胞和致纤维化因子改善肺功能和消除了胸闷、气短症状,最重要的是通过减少粉尘的继续侵蚀而遏制了病变的升级,解决了任何药物都无法解决的问题,起到了二级预防作用。此项新技术还可以用于治疗慢性支气管炎、肺泡蛋白沉积症、肺内异物的清除和支气管扩张症等。经专家鉴定认为,该项成果在技术方法上处于国际领先水平,1993年获得煤炭工业部科技进步二等奖,1995年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该中心编著的《大容量全肺灌洗术医疗护理常规及操作规程》一书,获国家安全科技成果一等奖。全国多家媒体纷纷报道此项技术,2002年CCTV-2《健康之路》、2006年CCTV-10科教频道、CCTV-1《新闻调查》和CCTV-2《经济半小时》栏目对此项技术进行了专题报道。2004年将该科技成果转让给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创汇50万美元。2004-2010年又成功完成了晋城煤业集团总医院等15家国内医院的技术培训。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尘肺病康复中心承担着“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高危职业危害监测预警与防治关键技术研究—粉尘对机体影响综合评价技术研究”和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资助课题5项,获得国家专利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