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家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有何规定
国家对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哪些规定?
2016年06月日 17:13点击量:8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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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个月以来,二线城市“地王”频出新闻不断刺激着购房市民的心。土地市场高温不下形势下,资本追逐外,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也备受关注,对于这一群体来说,失去了土地意味着失去了维持其生存和发展的低成本生活方式及发展方式,因此构建和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广泛深入宣传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规定:要严格执行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
除了以上法律和顶层设计规定外,各省市也在此基础上对辖区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做了规定,如2016年6月12日,陕西省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20号),规定政府主要领导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资金落实负总责,新征土地必须做到先保后征。不论任何项目征地,用地单位必须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列入征地成本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部分,从当地所征缴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社会保障费不足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㈡ 农民工就业培训工资由什么部门发
农民工就业培训公司应该有当地的人力资源保障中心来负责签发
㈢ 失土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补偿
我国已进入了城市化加速发展的时期,预计未来十余年,将有近亿农民实现身份的转变。而通过土地征用来实现城市的扩张发展已成为城市化的主要方式。城乡一体化战略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保证,是妥善解决集中出现失地农民的问题。既要保证社会稳定和城市化的顺利推进,又要保证失地农民劳动力“失地不失业”,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和可能性,而达到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要老有所养。这既涉及对征地的当下补偿,又涉及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险。此课题对失地农民安置途径进行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补偿:从货币补偿到社保安置货币补偿总的来看,货币安置存在以下几个弊端:首先,货币安置是一种生活指向性安排,而非就业指向性安置。征地农民在得到土地使用权置换的生活安置费后,就被永久地推向了劳动力市场。这给被征地农民留下了失业隐患。其次,货币安置着重考虑了征地“农转非”人员眼前的生活安排,并没有与社会保障制度同步衔接。“农转非”人员对自身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只能完全靠自己的力量去解决。再重新就业尚无把握的前景,“农转非”人员极易对未来的生活产生忧虑,从而产生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社会保险:以土地换保障社会保险安置只是核定农转非人员,将费用列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安置费”专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被征地对象签订安置协议,对符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费条件的被征地人员,为其设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月发放养老金。在目前政策条件下,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系统,虽然增加了社会保障负担,但有利于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城乡一体化的顺利实施,长远来看是值得的。我国经济较发达、入地关系较紧张的省市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教训,这体现了一种大的趋势。留用地安置留用地安置是指为了使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有长远稳定的保障,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一定面积的建设用地,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安置方式,是货币安置的重要补充形式。又称开发性安置,是通过开发性项目建设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的创新。该方式将农民置换土地使用权获得的安置费,开发性项目投资通过转化为生产性的物质资本,使征地“农转非”人员通过与生产性物质资本结合实现再就业。具体操作是按%的开发性安置土地指标实行。就业:从招工安置到引导型就业招工安置招工安置是指地方政府或用地单位依据征地数量有比例地安排“农转非”人员就业。这是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存延的一种老办法,现在实施起来困难加大。随着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的计划用工方式逐渐为市场主导的就业形式所替代,国家已经不再包揽“农转非”的就业问题,地方政府对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的渠道也越来越少,采取货币化安置成为各地普遍的选择。再就业的培训成本由于失地农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要使其适应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产生的就业岗位,必须对他们进行相应的转岗培训,以提高其文化素质。目前,一个城市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是年,一个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是年,两者差距为.年。也就是说,平均一个失地农民大约需要再接受.年左右的教育培训,其劳动就业能力方可以等同于一个城市劳动者。这年的教育培训费用包括直接的支出和间接的支出。但是,如果这年的成本全部由国家和用地者承担补偿是不可能实现的。成都市经验四川省成都市在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工作安排上,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成都市近郊各区、乡把通过腾岗、买岗等形式增加的物管、保洁、厨工等岗位无歧视地向失地失业农民开放,相继为多人解决了就业。除了区、乡的工作外,市郊各行政村还成立了失地农民再就业服务中心,坚持按需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岗前培训。中心制定了个性化订单式培训计划,根据失地农民的不同年龄段和不同学历状况,聘请师资有针对性地开展实用技术培训、职业证书培训、社区服务技能培训、家政服务技能培训等,提高失地农民技能,增强其谋生能力。住房:从货币安置到集中居住安置和中心村建设住房安置政策虽然政策上鼓励货币安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难度很大。首先是农民自建房或重新购买商品房的成本远远高于拆迁房得到的补偿,在大城市的房地产大盘开发热潮中,失地农民难以找到安身之地。其次,如果失地农民因无法进入较为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区,而只能找到一些临时性的简易住所的话,他们又面临着二次拆迁的风险,从而无法安定下来;其次,农民的理财能力和经验很可能导致坐吃山空,而无法达到住房安置的目的,最终还是要找政府来解决。基于这些原因,地方政府在解决失地农民住房安置问题时,最终还是倾向于采用集中规划,集中修建农民新居的办法。农民新居建设目的是为了合理使用土地,有效解决失地农民的安居问题,将一部分被征地农民和农民拆迁户集中在一起,建立一个近郊民居集中点。但是,集中安置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不少农房原有的生产性功能消失,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受损。二是大量有时是两干多户同质性很强的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在一个地方,容易造成就业的困难。事实上,我们调研中发现,农民新居中,不少劳动力处于失业或隐性失业状态,很多农户靠出租房子维持生活。中心村建设中心村建设具有双重功能,一是可以妥善安置征地农民,二是通过中心村的建设和发展创造就业机会,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中心村既是失地农民的居住区和创业区,又是城乡交融的新社区。探索市场化运作方式对中心村进行日常管理。结合中心村建设,在政策允许、政府支持、程序合法、手续完全的前提下,将部分集体土地转变为商业用地,进行商业开发,修建商业铺面与专业市场,吸引本地农民进场从事商业经营,大量吸收本地农民从事第三产业,鼓励农民走自我就业、自立创业之道路(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要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并要在商业用地的指标上给予支持。政策建议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第一,逐步核准,提高用地补偿标准。在统一征地中逐步推行土地“片区综合价”。坚持市场化方向,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按地段将城镇土地划分成若干区片,每一区片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基准地价,在统一征地时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第二,商业性用地和公益性用地应该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也不能侵占农民利益,尤其是应该区分出公益性用地中商业性用地的项目,对商业性项目要区别对待。第三,引入市场机制,从而促进土地价格的合理定价,这是提高土地补偿的科学依据,也是建立完善土地补偿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的依据,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利益补偿问题的重要前提。农地征用的法律和政策支持通过法制来解农民征地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应是一个基本原则。一是尽快出台完善的《农地征用法》或相关的法律文以便依法规范征地制度。二是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该认真调研,总结征地制度改革中的各种模式,开展试点,宣传推广典型经验,逐步使征地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我国当前的农地征用制度改革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是过渡性质的,即在现行法律框架做出适当的调整,严格区分公共目的征用和其他的征用,并据此执行相应的土地征用补偿办法。第二步是着手修订现有法律有关征地的条款,将土地征用权严格限定在公共用途和符合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在城市规划控制下,允许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土地市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从法律上赋予农户物权性质的农用土地承包权,给农民年以上稳定的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允许其自由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继承。二是要给农民私有和集体所有的房产颁发房地产证,允许上市交易和抵押。三是要积极推进社区股份合作制,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量化为其成员的股份,明晰集体资产的产权,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特别是地处城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普遍推行这一制度。失地农民培训与就业政府应针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并列出专门培训经费和使用方法;积极鼓励用地企业就地工;对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的,要参照鼓励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在税收、工商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适当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管理费等。同时要考虑建立专项扶持基金,对自办实业而资金有困难者,提供专项小额贷款给予帮助扶持。此外,还应把对失地农民的培训同对城郊农村劳动力的培训结合起来,让潜在的失地农民先提高素质,逐步脱离对土地和农业的依赖。建立完善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在目前农村社保尚未立法,且农村社保制度建设基本未建立的情况下,必须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与城镇社保的对接。建立多元化的社会保险费用筹集机制。政府应规范明确征地主体无论是进行何种用途的土地征用,均应在土地收益中留出一块作为农民失地后的社会保障资金,并专户储存,由专门机构管理。同时,按失地农民的实际社会安置成本,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分别切出一块,支持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鉴于目前农民理财能力差和货币化安置存在一些弊端,应引导农民在土地补偿中拿出部分资金,建立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看看我几点回答的问题哦真诚的祝福你在生活路上:一帆风顺,开心快乐,永远幸福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㈣ 被征地安置转社会保险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广泛深入宣传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规定:要严格执行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供参考。
㈤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29号具有法律效力吗
这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或者规章,而是政策性规定!是对政策的一种完善!不具有法律效力!
㈥ 国办发〔2006〕29号文件全部内容是什么请告之重谢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楼主所要查询的国办发〔2006〕29号文件全部内容,可以查询国务院的官方网站“中国政府网”的相关网页内容。
鄙人提供给阁下该文件的网页地址如下:
http://www.gov.cn/zwgk/2006-04/17/content_256019.htm
该文件全文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日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劳动保障部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发展,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思路和原则要求
(一)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明确范围,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对象,主要是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具体对象由各地确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以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在实施过程中,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考虑地方政府财政、村集体和农民承受能力,统筹考虑同一地区新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对符合条件的新被征地农民,政府应在征地的同时即做出就业培训安排并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对原已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要统筹考虑需要与可能、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等因素,予以妥善解决。
(三)根据城市规划区内外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应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要异地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努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在城市规划区内,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办理,并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可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五)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责任。政府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
(六)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通过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方式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在城市规划区外,各地要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积极开展职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
三、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七)明确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准并予以公告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八)保障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办法和养老保障办法。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已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的地区,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要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凡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没有建立上述制度的地区,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养老和医疗服务,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当地的社会救助范围。
(九)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各地要按照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根据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策可衔接、政府财力能承受、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简便易行等原则,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
(十)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当地财政列支;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有条件的地区,地方财政和集体经济要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一)严格资金管理。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由当地有关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统一划拨。各地政府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十二)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广泛深入宣传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务必把工作做细做实,切忌简单化。
(十三)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发〔2004〕28号文件和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要本着先试点、再推开的原则,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以上意见,供参考!
㈦ 辽宁省政府惠民工程高校毕业生就业安置计划 培训单位是沈阳技师学院 想学广告设计 教学质量怎么样
还算可以把,学一技之长还是有用的。
网络里面吹嘘的:也还是有点特色
1.校企合作成果显著。与辽宁精密仪器厂零距离合作办学,全面整合人力资源和设备,教学与生产紧密结合,在学生——员工,课堂——车间的转换中,培养理论过硬、技能突出,一专多能的现代化新型技能人才。
2.教学理念超前。在教学内容项目化、实习管理企业化、教学研究多元化、培养目标创新化的大胆探索中,造就企业欢迎的高素质技能人才。
3.师资力量雄厚。教师中中高级职称占80%以上,双师型教师占45%,特聘12名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技师和教授、学者组成学院专家委员会,并担任兼职教师。
4.与北京理工大学、东北大学、沈阳理工大学等大学联合办学,实现高学历、高技能的培养目标。学生三证(技师学院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本科证书)就业,尽显优势。
5.学院职业介绍体系健全,具有“全程化、全员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就业服务网络和订单培养、预约安置、境外留学、境外就业等途径,学生就业率达97%以上。
6.人本化管理、丰富的校园文化、多彩的学生社团活动,奠基高品质的育人环境,开发学生潜能,注重生涯设计,创造美好人生。
7.享受国家相关政策:农村户口和城市特困户子女每生每年享受国家助学金1500元,共二年;沈阳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零就业家庭子女免费就读;毕业生在沈就业后,可落户沈城。
8.优秀学生可获得学院奖学金;困难学生可参加勤工助学。
9.开展3-12个月的非学历高技能人才培训,复转军人、大学毕业生、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凡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享受免费培训。
㈧ 国家支持农民工就业培训有补贴,针对大学生有没有啊
目前大学来生就业难正日益成为一个自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一方面:毕业生缺乏最基本的就业能力培训,毕业生在企业(社会)的成长基本处于自发的状态,在很多招聘会上,越来越多出现了招聘企业排斥应届生的现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精神,认真实施《就业促进法》,加快推进信息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信息产业部电子人才交流中心特组织实施“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程” 有个国家工信部和人事部联合发证的大学生就业工程,国家补贴是几千元,是工信部见的网络营销学院,需要学历证明才可以申请到的。
㈨ 我们公司目前用着成都就业困难人员30多个,可以申请认定就业援助基地吧
中共成都市温江区委文件
???
温委发〔2005〕76号
中共成都市温江区委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创建基本充分就业区的实施意见?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办,区级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建立城乡一体的就业体系,促进城乡劳动力充分就业,创建基本充分就业区,全面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充分就业的意见》(成委发〔2005〕33号)精神,结合温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城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坚持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同步,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作用,健全培训体系,广辟就业渠道,完善就业政策,优化就业服务,切实提高城乡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努力构建基本充分就业区,促进城乡劳动力充分就业和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奋斗目标: 2006年,全区65%的社区建成充分就业社区,失地农民就业率达到70%,柳城街办、万春镇率先建成充分就业区域;2007年,80%的社区建成充分就业社区,失地农民就业率达80%,全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每年控制在4%以下,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规模达到7万人,建成基本充分就业区。?
二、工作重点?
(一)完善培训体系,提高城乡劳动力的就业能力。?
明确服务培训对象。加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复转退军人转岗转业再就业培训,帮助了解就业渠道,学会求职技巧,掌握1-2门劳动技能。结合被征土地开发项目,有针对性强化失地农民的技能培训。完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制度,启动“大中专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在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就业见习基地,实行青年职业见习制度。加强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实施“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新技师培训计划”,加快培养大批技术技能劳动者,注重开展新技术、新工艺培训,培养企业急需的高级技能人才。加强特殊群体就业培训,特别是要积极开展适合其具体情况的个性化培训,努力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创造平等就业的良好环境。?
巩固完善培训模式。以订单培训、定向培训为重点,搞好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树立正确的现代择业观和立志创业观,帮助他们实现多形式就业和自主创业。确保全区每年订单培训面不低于80%,SYB创业培训不少于200人,“小老板”创业培训不少于1000人。同时,坚持征地拆迁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安置同步;改制企业的改制与下岗分流职工再就业培训、安置同步。?
健全完善培训体系。巩固现有的以区就业培训中心为主,镇(街办)成人校为辅,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为依托的三级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区农村劳动力培训开发转移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城乡劳动者就业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具有资质的各类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积极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突出培训后就业,确保全区劳动力每年培训后的就业率不低于60%。?
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劳动力培训要按照培训项目管理的原则,推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办法。由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市场用工需求,确定培训项目并向社会公布,经过劳动部门审批的各劳动力培训机构提出实施项目的申请,有关部门联合评估确定项目执行单位,然后签定项目合同实施培训,并根据培训协议约定验收培训成果,给予培训经费补贴。?
(二)广辟就业渠道,促进城乡劳动力充分就业。
加快产业发展促进就业。以产业作支撑,结合“项目年”,使就业与项目相结合。在注重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同时,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引进区外企业的同时,鼓励区内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大力发展区内各种服务型企业;着力发展花博经济、休闲经济、旅游经济、会展经济、工业经济,确保每年依靠产业支撑向社会提供岗位不低于8000个。?
制定配套规划增加就业。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在制定“新居工程”建设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其周边的生活和就业环境,同步制定就业促进方案,包括就业条件、就业资源分析、就业趋势及就业规模预测以及“新居工程”社区服务规划等,方案应征求劳动保障部门意见,确保群众居住就业同步实施。?
挖掘社区岗位鼓励就业。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的平台作用,抓紧建立以社区为依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社区就业实体,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在社区服务领域内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对没有在任何组织中就业,也没有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在社区内从事服务性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要给予大力扶持和帮助。?
组织劳务输出扩大就业。发挥上海、温州和厦门等沿海地区的劳务输出基地的载体功能,掌握区外用工动态,收集用工信息,有组织的加大劳动力转移力度和劳务输出规模,确保年内全区劳动力向区外输出规模不低于6000人。?
(三)实施就业援助,帮助城乡弱势群体实现就业。?
完善就业援助体系。建立完善区、镇(街办)、社区三级再就业援助机构,与各级群团组织组成再就业援助工作站,建立和完善促进城乡弱势群体再就业援助制度。在全区设立统一的再就业援助热线电话,随时受理再就业援助。?
开发公益性岗位。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申报、收集和统一调配制度,为城乡弱势群体提供岗位援助,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给予补贴。积极动员和鼓励企业参与再就业援助工作,鼓励征地项目吸纳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一定比例安排公益性岗位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
三、完善就业优惠扶持政策体系?
(一)职业介绍服务补贴政策。鼓励经资质认定的职业介绍机构为城乡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对其给予补贴,标准为: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成功就业的,每人给予200元以下补贴;未成功就业的,每人给予20元以下建档费补贴。
(二)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鼓励经资质认定的培训机构对城乡劳动力提供免费就业培训,对其给予补贴,培训结业时给予培训费70%补贴,成功就业后再给予30%补贴。
(三)青年职业见习补贴政策。青年职业见习期,一般为3—6个月。见习期间,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向见习人员发给生活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30%;向见习基地支付见习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80元。?
(四)自主创业贷款优惠政策。对信用社区推荐的创业培训合格人员申请小额贷款的,可取消反担保并优先发放贷款。对评定的信用社区提供了信用担保证明的,可取消反担保措施。对具有一定创业条件和能力但提供反担保困难的人员,经提供小额贷款管理机构批准,可取消反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可采取灵活的还款方式。?
(五)灵活就业优惠政策。灵活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经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报有关部门审核后,按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的40%比例给予个人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六)促进再就业重点企业扶持优惠政策。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占职工人数30%以上的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和各项补贴及贴息贷款支持。?
(七)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对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失地无业农民、夫妻双方均已下岗或失业(或一方下岗,一方失业)、单亲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持有《残疾人证》的国有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以及城镇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各类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在合同期限内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3年内每年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的岗位补贴。?
四、构建就业管理服务长效机制?
(一)建立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创建基本充分就业区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分管副书记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单位)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区创建“基本充分就业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全面落实各项促进城乡基本充分就业的政策措施。
(二)健全区、镇(街办)、社区三级劳动保障和就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和就业服务机构职能作用,配强专职工作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各镇(街办)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必须实现机构名称、基础台帐、工作流程、规章制度、服务标准“五统一”,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职责“六落实”。社区要建立劳动保障工作站,作为社区劳动就业和社区保障服务的居民自治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3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社区劳动保障和就业服务工作。?
(三)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信息网络和市场体系。进一步放大区人力资源市场功能,把用工信息网络逐步延伸到各镇(街办)、社区。各镇(街办)和有条件的社区在2005年内必须开通用工信息网络,实现与区人力资源市场的信息共享,进一步方便求职者获取就业信息。各镇(街办)、社区要通过信息网络,建立劳动力市场供求预测和用工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开展劳动力就业动态分析监测,建立失业预警机制。?
(四)强化目标考核。把新增就业岗位、控制失业、加强劳动力培训、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建设劳动保障平台等作为对区级各部门和镇(街办)的重要考核指标,每年由区目督办分解落实到区级相关部门和各镇(街办),纳入全区一级目标进行管理,并实行单独考核。对创业明星、再就业明星企业、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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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成都市温江区委?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
2005年7月8日
㈩ 每年培训700万农民工这项计划一共会开展几年
每年培训700万农民工这项计划一共会开展今、明两年。每年培训农民工700万人次以上,以在岗农民工、城镇待岗和失业农民工、农村新转移劳动力、返乡农民工、贫困劳动力等为实施对象。
据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人介绍,我国农民工总量超过2.9亿,是劳动力市场的主力军,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在疫情冲击下,劳动力市场阶段性停摆,复工返岗大范围延后,农民工就业压力明显上升,就业帮扶任务更重,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实施该计划是应对当前就业形势,加强广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举措,也是积极促进农民工就业,大力推进就业技能扶贫的重要手段。”该负责人说。
(10)农民就业培训安置计划扩展阅读:
农民工稳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历史:
据介绍,自2019年起,人社部组织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面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019年,共开展农民工各类补贴性培训近750万人次、贫困劳动力培训259万人次。
今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人社部立即启动线上培训,实施“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开展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支持农民工等群体参加线上培训。
截至5月15日,线上实名注册学员已超930万人,开展线上培训超过790万人次,有力地推动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对稳就业促就业和复工复产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