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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医传染病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1-02-12 20:40:10

⑴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条例内容

第一条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同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同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⑵ 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公共卫生工作首要原则是

(一)居民健康档案
1、建立统一规范的辖区居民健康档案;
2、根据居民健康状况,及时更新健康档案内容; 3、逐步实行健康档案计算机管理; (二)健康教育
1、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定期更新;
2、针对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烟草控制及本区域重点健康问题,普及健康知识;
3、配合各种卫生节日开展妇女儿童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慢性病防治有关知识宣传、咨询活动。
(三)计划免疫
1、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内所有适龄儿童计划免疫接种情况,动员按时接种和强化接种,逐步实行预防接种计算机管理;
2、落实流动儿童管理制度,每周定期巡查,发现预防接种应种儿童,及时告知。
3、协助本辖区内托幼机构、学校等开展调查、动员、验证工作;
4、协助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机构开展预防接种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发现、报告预防接种疑似异常反应并调查处理。
5、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四)传染病管理
1、及时发现辖区内传染病或疑似病例,登记并及时报告,参与现场疫点处理;
2、开展艾滋病、结核病、肝病、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等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
3、配合专业机构人员对非住院结核病、艾滋病人等传染病进行治疗和随访管理;
4、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食品、饮用水安全和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5、参加定期培训、例会,汇报传染病管理工作情况。
(五)其他工作
配合或协助上级医疗机构开展所在辖区内妇女、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对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保健,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高危人群进行指导管理,对重性精神疾病人登记管理等。

⑶ 福建乡村医生规范培训临床实践考核个人鉴定怎么写

乡村医生临床实践鉴定怎么写

⑷ 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第三期试题

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第三期试题

第一节 乡村医生管理条例
3.《乡村医生的执业证书》有效期是:D:5年
4.乡村医生执业活动中不享有以下权利的是:B:对病人进行无条件的临床实验治疗.
5《乡村医生管理条例》条例施行后对已经在具有卫生行政机关取得的《乡村医生证》的人,下列哪像是不符合申请注册乡村医生条件的?
E:在医疗机构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
第二节 《执业医师法》
1. 医师注册后除了下列那种情形,起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都应在30日内报告准备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职业证书
D:终止医师活动满一年的
2.对于《执业医师法》的适用对象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E: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
3. 取得《职业助理医师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着,要参加职业一时资格考试需要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几年? 答 :B:2年
4在医疗保健预防机构中使用满一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者,应当具有的学历是?
答:B 高等学校医学本科学历
5.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者,需承担以下法律责任,除了:
A暂停一月以上,6个月一下的执业活动
第三节 《传染病预防法》
1.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开始实施和重新修订的时间分别是:D:1989和2004年
2. 按照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下列描述错误的是:
A 得了传染病必须通知单位
3.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的人员是:A 任何单位和个人
4.传染病法的“疫点”是指:A 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周围播散
5.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在使用后给予: B销毁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药品管理法》第十一条 第五十五条规定,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材料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
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 B药用要求
2.《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界定劣药的依据: B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
3.医疗机构配置的制剂应该是:B 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4.对生产销售劣药着,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金额的: A一倍以上3倍一下罚款
5.按《药品管理法》界定,不属于假药的是:C 超过效期的药品
第五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应当立即 A向所在的医疗科室负责人报告
2. 内科医生王某,在春节回家的火车上遇到一位孕妇临产,王某协助产妇分娩,在分娩过程中,因牵拉过度,导致新生儿右上肢臂丛神经拉伤,属于:
E:虽造成不良后果,但不属于医疗事故。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属于 : cC三级医疗事故
4.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60岁以上老人患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赔偿起残疾的生活补助费用不超过:C15年
5.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几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才料? A5日

⑸ 福建乡村医生规范培训临床实践考核个人鉴定怎么写

2015年没有相关说要取消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消息。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
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
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
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该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
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该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⑹ 村医的职务是什么

为村里老百姓看病拿药,为村民服务

⑺ 简述简述乡村医生在免疫规划中的工作制度

乡村医生例会工作制度 免疫规划工作制度 疾控社区
一、每月召开一次乡镇防疫医生工作例会,传达上级工作精神,安排布置下一阶段工作。
二、每月2日为工作例会时间,上午9时准时开会,临时会议另行通知。
三、按时参加例会,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有事提前请假,并写出假条,下次例会时带来。
四、遵守会议纪律,开会期间严禁大声喧哗、交头接耳,禁止吸烟。
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及时传达贯彻执行。
二、家 长 须 知
欢迎您和您的小宝宝来到我们预防接种门诊!为合理安排您小宝宝的预防接种工作,保证您的小宝宝得到科学有效的疫苗接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自觉遵守工作秩序,听从工作人员安排。
二、每月的是预防接种日,您可以按预约时间来为宝宝接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来,您可以推迟1-4周,并不影响您宝宝的接种质量。
三、按照国家规定,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应尽早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儿童预防接种证”是儿童接种疫苗的凭证,每次来门诊时必须携带本证。“儿童预防接种证”应妥善保管。
四、预防接种证由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保管,遗失时应及时补办。国家明确规定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均要查验本证。
五、您(儿童监护人)有义务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在接种前应主动提供儿童的健康状况和预防接种禁忌情况,尤其是发热、急性传染病、慢性严重疾病、过敏性疾病、免疫缺陷疾病、既往接种疫苗后有严重不良反应、神经系统疾病等情况。
六、无论是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儿童,均可享受国家一类疫苗免费政策,均可得到有效疫苗接种。
七、接种疫苗后,需在接种场所休息15-30分钟方可离开。
八、其他未尽事宜,请咨询工作人员。
三、预防接种门诊工作制度
一、上班穿工作衣、佩带胸卡,衣帽整齐,服务热情周到,使用文明用语。
二、保持室内外卫生整洁,按时做好室内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三、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间不干私活。
四、接种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准备疫苗、注射器、冷藏包、冰排及各种药械等。严格“三查三对”,即诊查儿童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症,查对预防接种登记薄与接种证,查看疫苗外观与批号效期;核对接种对象姓名、出生年月日、本次接种疫苗品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
五、接种时严格疫苗接种操作技术,做到安全预防接种。
六、接种后注意留观儿童反应情况,正确处理接种反应并及时上报。与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预约下次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和地点。
七、应及时处理剩余疫苗,并做好疫苗交接。及时上证、上册并及时将接种情况转入预防接种登记薄或录入微机。
八、普及疾病防治知识,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活动。
九、正确使用和保养微机,做好数据备份,及时上报(传)计划免疫各种报表。
十、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免疫监测、相应传染病个案调查及疫情控制等工作。
四、疫苗和冷链管理制度
一、疫苗实行专人管理,严格疫苗购入渠道,按时上报疫苗使用计划。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有关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要求,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对未收入药典的疫苗,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储存和运输。
三、疫苗应按照品种、批号分类存放,存放要整齐,疫苗之间要留出冷气循环通道。应遵循“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原则分发和使用疫苗,严禁过期失效。
四、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分发和接种,并及时向区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五、储存的疫苗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过期、失效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集中处置。
六、疫苗的收货、验收、在库检查等记录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七、应建立疫苗使用专帐,及时将疫苗购入、使用情况记入专帐,做到帐苗相符。
八、采用温度计对冰箱(包括普通冰箱、冰衬冰箱、低温冰箱)进行温度监测。温度计应分别放置在普通冰箱冷藏室及冷冻室的中间位置,冰衬冰箱的底部及接近顶盖处,低温冰箱的中间位置。每天上午和下午各进行一次温度记录。冷藏设施设备温度超出疫苗储存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
九、冷链设备应专室或固定房间存放,专人管理,建档建账。
十、定期对冷链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持设备正常运行,冷冻室结霜超过5毫米时要及时除霜;冷藏箱和冷背包每次使用后应及时取出冰排擦拭干净,保持内外干燥清洁;冰排用后应及时把水倒出清洗干净、晾干后与冷藏箱(包)分开存放。
十一、冷链设备专物专用,严禁挪作它用或存放其它物品。
五、一次性注射器使用及回收销毁制度
一、预防接种必须使用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型注射器。按照预防接种对象数,及时统计一次性注射器使用量并上报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一次性注射器必须是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购入时必须索取三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
三、建立一次性注射器购入使用专账,专账应载明产品名称、规格或型号、数量、批号、效期、经手人。
四、一次性注射器使用前应检查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在有效期内,如发现包装破损或过期失效则不得使用。
五、一次性注射器使用后不得回套针帽,应将注射器具直接投入安全盒或防刺穿的容器内,或者用截针器毁型后,统一回收销毁。回收毁形由专人进行,并做好回收毁形记录。
六、一次性注射器用后必须进行回收毁形处理,严禁乱丢乱放,更不能将一次性注射器当作废品处理或变卖。
七、使用后的自毁型注射器、一次性注射器及其他医疗废物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实行入户接种时应将所有医疗废物带回集中处理。
六、预防接种体检与筛查登记制度
一、预防接种门诊应设立专门预检筛查室,固定有内科或儿科诊治经验的医生负责儿童预防接种前体检工作。
二、建立预检登记本,对预检情况及时予以登记。
三、预检前要核对受种者预防接种证、姓名、出生年月日,以及既往接种记录,确认是否为本次某种疫苗的接种对象。若发现预约接种的日期有误,应及时更改,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询问受种者近期健康状况,以及既往疾病史、过敏反应史、接种反应史等。经询问健康无疾患,再检查体温和其他有关体征,确定可否接种。
五、凡患有接种禁忌症的不得注射或暂缓注射相应疫苗,告知家长并在卡证上做好记录。
六、凡本次可以接种者,告知家长接种疫苗的种类、预防何种疾病、接种后的反应及注意事项等。
七、开展儿童预防接种知识及常见病防治宣传工作。

⑻ 乡村医生考试需要哪些条件

.2020年海南省儋州市考核招聘“镇属村用”乡村医生报考条件
1、政治素质高,医德医风好,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
2、具备相应专业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能够解决常见病、多发病,具备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
3、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招聘中、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2020年12月31日;
4、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5、儋州市户籍。
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1)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取得乡村医生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急需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取得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

⑼ 乡村医生证件怎么考有啥要求

乡村医生考试需要满足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1、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2、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3、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乡村医生考执业医师的要求:《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4、2010年8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

5、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

6、所在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7、已与该乡镇卫生院签订合同,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

8、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不能同时报考全国统一医师资格考试。


(9)村医传染病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每2年培训考核一次

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参加一次考核。

按照这一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计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乡村医生的考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每2年组织一次。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

须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

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⑽ 乡村医生疫苗分配计划

分为,每个级别又分为三个等级B和C,一共有十加三特等慈医院
中国
1.所有医院基本标准的:这个标准是所有医院必须符合标准,而且医院的标准资格的开幕式。单独评价的基本标准,从标准等级评定打分分开。如果没有达到“基本标准”不得被采纳为不合格的医院,医院开设了一个新的申请不予批准。

2.所有医院分级标准:根据不同的医院分为三个层次,即医院,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的任务和职能。此外,根据在质量和管理水平的医院的级别各级技术水平,并参照必要的设施被分为A,B,C级,另外三个医院负责人。

3.审查标准:在数学模型的方法,建立利率为基础的方法暂时采取千分考核。在复习时,由医院的分数合格评定段形成的刻痕等次。 A级:评分标准评估达到900分以上(含900分)。 B级:评分标准评估,以高达750至899点。 C级:在749分以下分级标准检查。 (第749分)三级医院除了首席达到标准的医院外,还必须满足必要为医院的条件。

4医院评审程序:进行必要的住院手续向评审委员会的主要依据,审查委员会还发现,医院的评审。要求医院必须认真地,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

5,其他有关标准配件:标准的具体目标,并评估要求说明检查点等。 “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这形成了远非完美,只有在全国试行草案。我们希望,在审判各地建议修订该标准,使之逐步完善。医院,基层医院(一院)直接到医院标准的社区有人口(≤10万美元),以提供医疗,预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服务,在我国初级卫生保健的实施,实现了“健康保障“全球指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家医院是标准的认证资格的医院的先决条件的基本标准,以合格的现行标准在线参与评级的审查。其基本条件包括以下七个方面:首先,医院的规模应该有医院的规模和医院的功能,任务管理和满足要求。 1.不低于20张病床。如果低于这些限制,就必须做出合理的解释。 2.每个病区床单位必要的设施符合要求(见附件六)。 3.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每张床面积。 4.具有比医院正规床工人的数量是:1:1-1.4。 5.卫生工作者占80-85%的医院员工比例的总数(非医务人员应当在卫生,医疗技术和服务模式工作不能搞。)的

二,医院功能医院应承担起社会的卫生服务和一些卫生行政部门的任务。

(A)预防保健1.做社区卫生防疫工作,包括免疫,传染病,寄生虫病和地方病扩大方案,并在卫生防疫更高水平部门指导卫生监督管理的实施。 2.积极开展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开展妇女,婴儿调查和治疗疾病,开展婚姻,教育,卫生系统的能力,促进科学助产工作。 3.计划生育手术和技术指导。 4.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社会危害人体健康,普及健康知识,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和人口的整体健康。

(二)医疗服务1.完整的社区常见病,多发病门诊,住院(含家庭病床)的诊断和治疗任务执行病人的维持生命的医疗急,重,险的标志,和转诊组织。 2.急救知识和技术的群众,医院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有效的徒手心肺复苏术。 3.开展社区医疗康复,精神卫生服务,预防和治疗的患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条件。

(三)卫生行政1.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协助基层卫生规划社区的发展和实施。 2.合作与有关部门动员和组织群众开展爱国卫生活动,逐步完善社区卫生。 3.各国家卫生法规的实施,锻炼了商业社会的监督和管理。 4.世卫组织和村里负责个体从业者的管理和技术指导,乡村医生,卫生工作者和助产士的培训。

三,医院管理医院应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有措施,监测,评估和评价相应的制度。这是负责行政管理的分工。企业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一)根据1982年卫生部关键系统发布了“关于国家医院,医院系统和医院工作人员的责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相结合,必须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包括:1。医院系统。除了一般的医院体系应包括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卫生防疫,家庭病床工作体系,引导农村等工作系统的医生。 2.人员的个人责任的各级类别。 3.技术规则。 4.继续教育工作者的制度。 (二)信息管理1.按卫生部“卫生统计制度(试行)”与综合信息管理(兼)职人员的要求。 2.及时的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反馈和利用,有效。 3.图书管理系统,提供医疗书籍和期刊适量。 (三)财务管理1.该机构有财务或专业会计师。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表符合会计制度保持一致。 3.建立会计记录和管理系统。 4.完善会计监督体系,金融,价格纪律严格遵守,不允许乱收费。 (四)设备管理1.指定人员或兼职人员为医院设备管理。 2.医疗器械储存,使用,维护,定期维护制度,确保医疗工作的需要。 3.重要的设备文件创建。 (五)物资1.一般总经理配额管理,完善的采购,验收,仓储,配送,退休和其他系统。 2.主动,及时为医院服务,确保水,电,服装,食品供应,及时的设施维护。 (六)建设管理1.医院建筑满足了老建筑的卫生要求必须维护系统,不合理的建筑改造方案。 2.不要使用危险的,尤其是在医疗活动中,不得在危房搞。

四,质量管理(一)(兼)职人员负责全院的质量管理,建立一步步地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的一步。 (B)全院质量管理方案,并认真落实。院内感染(三)控制:1,感染控制机构应符合卫生部1988年教育部,“建立和完善医院感染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机构”的规定。 2.全院感染控制程序。 3.建立严格的消毒隔离和传染病报告制度和无菌注册条款。 4.医院感染控制的教育体制,医疗卫生工作者必须树立无菌和无菌技术的正确观念。 5.有合理使用抗生素的管理办法。 6.有特殊领域(如手术室,治疗室,供应室,产房等)保存的治疗措施。 7.消毒供应室应达到卫生部“医院供应室的消毒验收标准(试行)”的规定。

五,思想政治工作和医德医风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政府工作组落实,齐心协力发展有关的工作思路和医德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有思想政治工作管理体制和相应的操作系统。 3.认真贯彻“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开展并坚持岗前教育体系。 4.公众监督体系的建立。 5.据调查,患者,社区或承包商的满意度达到预定的医院。 6.有良好的实践诚实的措施。

六医院1,建立健全安全保障的医院管理系统,以及负责个人或兼职人员。 2.开发普通的安全和应急管理方案,并定期检查。 3.高压系统,手术室,放射室,配电室设备和特殊的安全措施其他高风险地区。 4.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5.无毒,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6.照明系统事故发生时,有一个安全的替代来源,以保证应急需要。

七医院环境1.重视医院卫生,清洗系统,并有措施,有专人负责。 2.门诊,病房等医疗非吸烟区。 3.绿色医院的重要性,与医院有一个适应区域绿化面积(包括室内和室外种植,立体绿化)。 4.污物,污水处理及排放,符合卫生标准后处理。 5.门诊噪声不高于50分贝,病房,手术室的噪音不超过38分贝。 6.普通手术室照明为100米的蜡烛,综合办公区照明蜡烛2000-3000米。一家医院的分级标准这个标准是一个标准的医院的建设和发展,也是其水平和质量评价的依据。首先,主管部门应设置部门成立了医院的功能,任务和适应社会的实际需要。 1.临床科学:应该设立内科,外科,妇产科,急诊室。条件设置儿科,科五宫,中国传统医学,家庭病床科(组)等。 2,医技科室:化学室应设置(包括房间的部署),实验室(检测中心可以应要求安排),放射室,手术室,治疗室,供应室,病案统计室,图书室和喜欢。 3.行政部门:医院设置(负责医疗,护理模式,人事,秘书,保安,财务,后勤等)的办公室。 4.预防保健(店)房间:设置疫情室,妇幼保健室(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其次,人手比例,实现病床和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其中,各类人员的如下比例: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的技能%%,包括各类卫生专业人员和西方医生(人)%%%检验代理人辐射%%其他%15-2080的行政人员-853838 4488中,在预防保健分工占卫生专业人员的25%以上。

三,技能建设水平,必须从实际出发,开展社区科目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治疗危重病人一般救护服务。基本要求:(一)1.医疗紧急医疗:能否社区诊所24小时(包括参观)开中遇到紧急情况。 2.内,儿科:正确处理常见病,并能妥善处理疑难案件和转介处理。能循环,泌尿,呼吸衰竭,休克,急性中毒等一般严重危害患者的早期诊断和维持生命的治疗抢救。处理和消毒隔离技术,掌握当地疫情。 3.外科,妇产科:临床诊断,可以使外科急腹症的及时正确处理。要进行一般的腹部手术。要完成手术止血,缝合,包扎,骨折固定过程。要完成生理产科,一些常见的病理性产科处理和剖宫产。 4.耳鼻喉科:诊断和治疗常见病和一定程度的应急。开展防盲治盲,防龋齿,防聋工作。 5.中国传统医学:可以将证书治疗,外科,妇科,儿科常见病中的一些疑难杂症辩论。开展针灸,推拿等。 6.各种疾病,严格执行技术规范的主人。做病房管理和分类,五种书写正确的形式(单机身,单一的医生,处方记录,护士轮班,记录)的。 7.医疗部门:开展心电图,超声波检查。为了进行血,尿,大便常规检查以及一些生化检查。 (区域检测中心,有合同安排)来进行透视,摄片,一般消化道造影等检查。 (二)开展预防保健1. EPI,疾病治疗,“两五改”技术指导。 2.开展围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系统,计划生育掌握四种技术。 3.能开展社区预防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老年保健,心理健康和社区康复护理的控制权。 (三)教学1.能乡村医生,医务人员和助产士进行了培训。 2.医学院的学生可以获得临床研究的一部分。四,医院管理1.主席应熟悉医院管理,医院管理通过专门的短期培训。 2.医院拥有长期的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步骤。 3.医院领导工作满意度≥80%,医院的工作人员。 4.社区,承包商和医院病人满意度≥80%。 5.信息管理:掌握传染病的人群发病率,建立健全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的≥95%,登记合格率,漏报率≤0.5%。做医院的统计数据与统计人员在社区人群,生活,疾病(病,慢性,地方病)动态数据,及时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完成各种要求及时,准确地卫生统计报告。建立案件管理系统,一个人或负责兼职和逐步按照国际疾病分类(ICD)管理人员,也有门诊病历的要求,医院写一个完整的病史;按照标准写作,医用级≥80%,以消除C级的医疗记录。第五,基本设备的主要部分在(附件七)详细说明。六,统计指标1,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符合率≥85%2,术前和术后诊断符合率≥95%3.门诊转诊率≤20%4.单病治愈好转率:与同级别的医院相比,平均5单病种亡率:与平均7类似的医院比较:对危重病人的平均6个单病生存率相似医院比较。病人转诊率≤3%8.技术操作合格率≥85%9.昏迷,瘫痪褥疮出现次数:0 10.院内感染≤3%11.无菌手术切口感染率≤1%12.一个人一针执行率100%13.传统的器械消毒细菌通过100%的病床使用率率≥60%逗留6天16. 17.门诊处方合格率≥平均长度15 14年病床周转次数≥32次门诊病历98 18%的合格率病历≥90%19.书写合格率≥98%20级X射线率≥40%215种书写合格率≥85%22以上两种形式医疗责任23岁的农村城市≥100%26麻疹疫苗接种卡≥98%的事故0利用率≥80%24,特殊诊疗设备检查阳性率≥20%(主要指B超)25.0儿童数量≥90%接种率在农村城市≥95%27.活脊髓灰质炎疫苗接种率在城乡≥90%≥95%,农村城市≥90%≥95%29接种卡介苗在农村地区≥90 28率为百白破疫苗覆盖率农村城市≥95%30。4疫苗覆盖整个城市≥85%≥92.5%31.疾病的检测和治疗的妇女在农村城市≥60%,≥90%32.在农村城市≤20%,围产儿亡率的%农村城市≥80%≤90%33产前检查率≥95%34,新的交付率≥95%,农村≥70%35.产后访视≥80%36城市卫生工作人员的100%,37三个基本的检查合格率。急救38项处于良好状态100%的合格率≥80%39基础上合格率≥80%,医院的医院分类标准处理其建设,管理,技术,工作质量,文明服务,成本效益定期自我评价,并制定的改善。按照医院的标准评价医院质量(市)医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将医院分为A,B,C等三次。 A,A级医院医院的建设是成功的,部门设置,人员配备,管理,技术,工作,结合医院等基础设施,评估后的质量水平,达到900分及以上。二,三级甲等医院医院施工性能好,由部门管理,技术,工作和医院等基础设施的质量总体水平达到750-899点设置,人员配备,考核和检查。三,C级医院建设医院有一定的成绩,基本达标考核合格,但分级标准仍有较大差距。在749分以下的综合评估和检查(第749分)之后。 C级医院应该有实际的改善和发展规划。标准二级医院二级医院几个社区(有超过10万的总人口中的半径)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医疗机构,三级医疗卫生体系是一个中间水平。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三A级”上面,有一个更高的层次 - “三主”!批准卫生部,似乎三甲医院需要有全国领先的专科诊所申请,这是困难的。北京某医院实现“三特”,如:北京协和医院,中国解放军总医院(301医院),三个主要就是最好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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