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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gmp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1-02-12 11:01:29

1. 具体的GMP基本原则有哪些

GMP基本原则有下列16点:
(1)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足够的资历合格的与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承担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并清楚地了解自己的职责;
(2)操作者应进行培训,以便正确地按照规程操作;
(3)应保证产品采用批准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和控制;
(4)应按每批生产任务下达书面的生产指令,不能以生产计划安排来替代批生产指令;
(5)所有生产加工应按批准的工艺规程进行,根据经验进行系统的检查,并证明能够按照质量要求和其规格标准生产药品;
(6)确保生产厂房、环境、生产设备、卫生符合要求;
(7)符合规定要求的物料、包装容器和标签;
(8)合适的贮存和运输设备;
(9)全生产过程严密的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10)应对生产加工的关键步骤和加工产生的重要变化进行验证;
(11)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设备和实验室;
(12)生产中使用手工或记录仪进行生产记录,以证明已完成的所有生产步骤是安确定的规程和指令要求进行的,产品达到预期的数量和质量,任何出现的偏差都应记录和调查;
(13)对产品的贮存和销售中影响质量的危险应降至最低限度;
(14)建立由销售和供应渠道收回任何一批产品的有效系统;
(15)了解市售产品的用户意见,调查质量问题的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和防止再发生的预防措施。
(16)对一个新的生产过程、生产工艺及设备和物料进行验证,通过系统的验证以证明是否可以达到预期的结果。

2. GMP是什么意思

GMP是保证最高价格合同的一个简称,它的全称是Guaranteed Maximum Price。

保证最高价格合同是一种定价的赔偿专金额限制,属应用于建筑业中建筑公司(承包商)和企业(雇主或客户端)之间,也能够接收来自卖方的要求,以换取某种类型的商品或服务的购买。

其合同的内容就是承包商在施工前阶段,与客户建立了预算,经讨论该项目的详细信息,设置一个上限或最高价格,其中一人或实体将支付一定的项目。

(2)兽药gmp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在合同中,假如要补偿承建商如住房建筑商的实际成本加固定费用,那么就要为最高金额,如下例子:

一个GMP下一个承包商同意建立一个天井,以换取实际成本和3000元的固定费用,须以1万元作为最高价格。工作完成后,承包商将支付的所有费用,只要总额,包括收费,不超过10,000元。

如果承包商的费用金额为 8,000元,它不会支付11,000元(8,000元费用+ 3,000元的费用),而是1万元的最高价格。相反,如果承包商的费用为5,000元,这将不支付1万元的最高价格,而是8000元。

3. 现代兽药生产企业的机构设置有哪些

现代兽药生产企业内的组织机构中几乎所有部门的工作都会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和负有一定的职责,现对其中直接影响质量的有关部门的质量职责说明如下:
1.研究开发部门
研究开发部门主要负责产品的质量设计与研究:
(1)开发市场适销对路、安全、有效、经济、适于本企业生产的、可使企业增效的新产品。
①剂型设计、药理、毒理临床试验及产品稳定性试验等方法及制造力法研究。
②组织编写申报药政审批的资料等。
(2)开展对企业已生产的产品工艺改进和质量提高等研究工作。
2.工程管理部门
主要负责产品生产的各项条件。
(1)负责厂房、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管理文件的编写、修订、实施。
(2)负责厂房、设施、设备、仪器(仪表)安装、调试、验证、维修保养及日常管理工作,保证生产所需各项工程条件正常运行。
(3)负责三废处理工作。
3.供应部门 主要负责生产所需各项原、辅、包装材料的质量及数量,保证生产的正常运行
(1)通过质量审计,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2)及时组织物料供应,并保持必需的贮备量。
(3)负责库存的物料收、发及贮存期的养护。
(4)负责不合格物料的处理。
4.生产管理部门
(1)负责生产管理文件的编写、修订、实施。
(2)负责制订生产计划、下达生产指令。
(3)负责或参与质量管理文件的编写、修订及实施。
(4)对产品制造、工艺规程、标准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及卫生规程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6)参与设备验证、负责生产工艺验证。
(7)负责生产技术经济指标的统计和管理工作。
5.质量管理部门 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除《兽药GMP》已规定的,还应负责质量管理文件的编写、修订和实施,以及负责参与生产管理文件的编写和修订。
6.销售管理部门 销售管理部门不单纯是一个产品营销部门。
按兽药GMP的管理概念,产品的质量最终体现在满足客户的需要。所以销售管理部门还需做好市场调研、售后服务以及技术服务工作。特别技术服务工作是国内大部分兽药生产最薄弱的环节。由于一些畜牧生
产单位、饲料加工单位、兽药经营单位、基层兽医的专业水平不高,非常需要兽药生产企业搞好技术服务工作、指导正确、合理地使用兽药。同时。还应做好用户访问、质量投诉处理、不良反应的收集、调查处理、用户退货处理等工作,同时比将收集到的质量问题及时向质量部门反映。
7.情报信息部门 应及时收集国内外新产品、新技术发展的信息,为本企业开发新产品,提高现有产品生产水平,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等方面提供技术情报信息的服务。
8.技术培训部门 在人事部门配合下,搞好职工的上岗技术培训、兽药GMP培训等工作。必要时还应组织选派技术人员外出学习,或请专家来企业作专题报告等。
9.人事部门
(1)根据《兽药GMP》对员工的任职要求,负责招聘、选拔、配置备类人员。对于一些优秀的人才要能招得来、留得下。如何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为企业的发展服务,人事部门应负很大的责任。
(2)应与行政、技术等部门协同编制员工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检查、考核。
(3)负责员工体检组织工作、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10.行政部门
(1)负责厂区环境卫生工作,做好生活废弃物及生产废弃物的处理工作。
(2)负责更衣室、洗间的清洗及工作衣、帽鞋的配置和清洗。
(3)负责企业生产及职工日常生活的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11.财务部门
除做好日常财务工作外,还应合理安排资金,支持生产、质量、供应等部门为提高质量必须开展的项目,还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及质量成本的统计分析工作。

4. 谁给写一份兽药GMP培训计划谢谢!

新建厂子?

5. 药品GMP认证以及GSP,GAP,GCP,GLP认证都是什么意思

1、GMP认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和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大力推行药品GMP,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降低各种差错的发生,是提高药品质量的重要措施。

(5)兽药gmp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

(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

(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管理职责明确;

(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

(六)确认、验证的实施;

(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

(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

(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6. 请问如何在最短时间内做好兽药GSP迎检工作呢,急呀,必须在本月底之前上交资料的

首先在我的指导下快速改造好硬件环境,主要的工作是兽药仓库要门窗严密,要干净整洁,必须分退货兽药区、待验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合格兽药区。一般药品都放在合格兽药区,必须进行适当的分类,比如按剂型分类。经营场所货架也必须干净整齐,样品摆放也要适当分类。兽药仓库最好挂个空调,装好排气扇,有灭蚊灯,防老鼠夹等。这个工作量不多,最多最繁琐的工作在于根据省兽药GSP的现场评定标准表一项一项做好软件资料。这个工作量大概占所有工作量的80%,我可以提供这个服务,一般3天内做好,你只要提供企业名称等基本资料就可以了,我帮你做好所有的资料并打印输出,那么主要包含哪些资料呢?
1、按照省兽药GSP的要求整理好的一套需要上交的资料,一般上交资料不多,大概30张纸左右。
2、按照省兽药GSP现场验收评定标准的要求制定一套规章制度(这个内容非常重要,必须按照兽药GSP评分表量身定做,只能多,不能少)
3、编制一套与制度相匹配的兽药GSP记录表格(这个内容更加重要,也是完全按照GSP现场评分标准做好的,有些记录表格必须填写,有些不需要填写,但要熟悉)
4、一套需要填写表格的样表(这个样表可为经营户提供填表参考,有些表格已经给出具体内容,只要抄写就可以了,很方便)
5、根据GSP的要求编制的兽药GSP培训学习内容(有培训学习计划,还有每一次培训需要填写的内容,抄写就可以)
6、根据GSP的要求编制的各种标记标签和需要上墙的内容(比如服务公约,质量承诺,监督电话内容,还有合格区,不合格区,待验区,退货区等一系列的标志,都用电脑作图软件设置好了,输出就可以张贴了,非常便捷省时省力)
7、一张兽药GSP迎检工作流程说明书(结合本人指导的50来家经营总结,很详细的告诉经营户先做什么后做什么,如果还不知道如何做,可以电话或者网络咨询,非常具有指导性)
8、帮助兽药经营户买好10来本文件夹,并将各种资料输出好后按照分类放置好资料,并且每个文件夹都贴有醒目的标签,非常美观规范
当你收到我提供上述所有资料后,首先好好看一看我的兽药GSP指导说明书,内容如下:
迎 检 兽 药 G S P 验 收 工 作 流 程(拿到资料后 首先认真阅读本页内容)
(资料内容说明:一套装有管理制度及其记录表格的10本文件夹(已分类并给予1~10进行编号,文件夹里左边放GSP制度,右边放相应的GSP记录表格),一本GSP规章制度,一套GSP记录表格(备复印用),一套需要填写的记录表格的样表,一套有关GSP学习资料,一本已经做好重要知识标注的GSP现场评分标准(必须熟悉),其它资料(GSP验收申请上交资料、用电脑作图软件设计好的各标记标签、上墙制度等电子资料通过网络发到贵处。上交资料经审核修改完善后输出装订后上交GSP评审部门,其余资料到文印店输出后张贴或挂在适合位置。))
1、 初次交流了解仓库面积等有关情况,填写老师发给的基本资料收集表(可通过电话联络号码:1*3*1*9*7*5*7*0*8*8*6(赵老师)),老师根据经营户提供的基本资料按照当地的兽药GSP申请验收上交资料的要求做好需要上交的资料,并装订成册输出给经营户。经营户按照老师给的经营场所平面图和仓库平面图进行改造,特别注意仓库分区,即退货兽药区、待验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合格兽药区、常温库与阴凉库等的划分。
2、 拿到老师给的一套表格(根据当地GSP评审要求设计),先各复印5张,首先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一个厂家对应一个表,对供货商进行资质审核,收集企业的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GMP证(如是厂家)这几个证的复印件,签有质量条款的采购合同书、厂家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厂家授权委托书。
3、 填写“首营品种表“,一个产品填写一张表,对产品质量进行审核,收集厂家给的该产品的批准文号和检验报告,尽可能收集好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
4、 填写“兽药采购验收入库表”,必须配有供货商的发货单,发货单要有经手人签字并盖有公章。必须向评审团说明:经学习分析,本表将采药、验收、入库三表合一,即达到GSP的要求,又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5、 填写“兽药销售出库表”,必须配有本公司或经营部的发货单,发货单必须有经手人签字,经手人姓名和“兽药销售出库表”记录的经手人姓名要一致。如果有公章就要盖公章。同样也要向评审团解释本表将销售和出库合在一起填写的原因。
6、 填写“企业学习培训档案记录表”,按照给定的学习培训计划和培训学习内容样表去填写好,还要填写每个人每一次学习的“个人学习记录表”,每个人的学习记录内容有所不同。
7、 填写“兽药清查养护记录表”,注意填写的地址,要么是仓库,要么是经营场所的陈列兽药,发现有问题的兽药才填写里边的“质量问题摘要”内容,其它参考样表。
8、 填写“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假劣兽药清查记录表”,可按照样表和给定的参考内容填写。
9、 填写好所有其它给定样表的所有表格后,填写的次数必须按照规章制度(按当地兽药GSP要求设置)里边的说明。规章制度文件头起草人和审核人为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批人为总经理,办法部门为质管部。
10、 综合以上已填的表格,同时将没有填写的所有表格和对应的规章制度按照给定的文件标签放入到相应的文件夹,注意整理文件的过程就是学习资料的过程,质量管理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评审的人员必须都熟悉,要知道哪些制度需要填写哪些表格。(老师提供贴好标签的文件夹,指导时指出评审现场要注意的问题)
11、 在确保经营场所和仓库面积足够的条件下(以租赁合同标出的面积数为据),如墙壁陈旧的要重新粉刷,做好门窗的密封、分区并做好垫板、贴好颜色隔离线,贴好各种标志(老师指导,提供各上墙资料)。
12、 仓库和经营门面的兽药存放摆放按照某种形式分类,比如按最简单的剂型分类(标签由老师提供)。
13、 做好评审前的检查工作,原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否张贴在醒目位置,是否乱贴广告,是否准备好要接待的东西,如水、茶、水果、欢迎标语等。
14、 是否对所有的资料和相关法律法规了如指掌,以便在评审过场中顺利应对,评审过程中要尽量解释好评审团提出的问题,要虚心请教,不可有争议,态度第一。(老师提供相关学习资料)
15、 评审后,一般都有几项缺陷,但不影响通过GSP认证,有可能会写个缺陷项目的整改报告(老师帮写),要耐心等候证件下发。
要联系我,可以单击上边回答者的用户名“ye_guan",里边都会找到联系方式,祝愿各位早日做好迎检GSP工作并通过验收。

7. 谁能解释一下兽药GMP,全面一点!!

兽药 GMP 的完整概念
GMP 是英文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for Drugs 的缩写,可直译为“优良药品的生产规范”。国际上药品的概念包括兽药,只有我国和澳大利亚等少数几个国家是将人用药品和兽药分开的。 GMP 是世界制药工业界一致公认的药品 ( 包括兽药 ) 生产必须遵守的准则,日本 、澳大利亚等国家早已作为制药行业的必须执行的法规正式颁布实施。

我国《兽药 GMP 》是《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简称。《兽药 GMP 》是兽药生产的优良标准,是在兽药生产全过程申,用科学合理、规范化的条件和方法来保证生产优良兽药的整套科学管理体系。《兽药 GMP 》实施的目的就是对兽药生产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以保证生产的兽药质量是合格优良的。

1989 年农业部颁发《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试行 ) 》及 1994 年农业部颁发《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 》以来,各级兽药管理部门及全国兽药行业对如何实施《兽药 GMP 》经历了一个较长的理解和认识过程。近年来,实施《兽药 GMP 》的形势出现了令人可喜的局面,各级兽药管理部门和各兽药企业纷纷加紧了实施《兽药 GMP 》的步伐,积极制定了实施《兽药 GMP 》的规划,举办各级《兽药 GMP 》培训班,力争在 2005 年底前达到标准。

编号 名词 解释
1 无菌制剂 不存在活的生物的制剂产品。
2 非无菌制剂 所含活的生物量符合卫生标准规定的制剂产品。
3 控制点 为保证工序处于受控状态,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条件下,在产品制造过程中需重点控制的质量特性、关键部位或薄弱环节。
4 批 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的质量,并在同一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药品。
5 批号 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用之可以追溯和审查该批药品的生产历史。
6 批生产记录 记录一个批号的产品制造过程中所用原辅材料与所进行操作的文件,包括制造过程中控制的细节。
7 文件 一切涉及药品生产、管理的书面标准和实施中的记录结果。
8 待验 系指物料在允许投料或出厂前、所处的搁置、等待检验结果、不能使用的状态。
9 无菌 完全不存在的活的生物[注:无菌状态是绝对的,不存在不同程度的无菌状态
10 灭菌 使达到无菌的状态
11 质量 产品、过程或服务满足规定或潜在要求(或需要)的特征和特征总和
12 质量保证 为使人们确信某一产品、过程或服务质量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所必需的计划、有系统的全部活动。
13 质量控制 为保持某一产品、过程或服务质量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所采取的作业技术和活动。
14 质量管理 对确定和达到质量要求所必需的职能和活动的管理。
15 质量体系 为保证产品、过程或服务质量满足规定的或潜在的要求,由组织机构、职责、程序、活动、能力和资源等构成的有机整体。
16 质量监督 为保证满足质量要求,由用户或第三方对程序、方法条件、产品、过程和服务进行连续评价,并按规定标准或合同要求对记录进行分析。
17 验证 用以证明在药品生产和检验中所用的厂房设施及设备、原辅材料、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方法等是否确实达到预期目的的一系列活动。
18 状态标志 用于指明原辅材料、产品、容器或机器之状态的标志。
19 净化 指为了得到必要的洁净度而去除污染物质的过程。
20 空气净化 去除空气中的污染物质,使空气洁净的行为。
21 污染 作为处理对象的物体或物质,由于粘附、混入或产生某种物质,其性能和机能产生不良影响的过程或使其不良影响的状态,称为污染
22 污染物 作为处理对象的物体或物质,由于粘附、混入或产生某种物质,使其遭受污染,该种物质称为污染物。
23 洁净 未被污染的状态称为洁净。
24 洁净室 根据需要,对空气中尘粒(包括微生物)、温度、压力和噪声进行控制的密闭空间并以其空气洁净度等级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为主要特征。
25 洁净度 指洁净空气中空气含尘(包括微生物)量多少的程度。
26 洁净区 由洁净室组成的区域。
27 无菌室 指环境空气中悬浮微生物量按无菌要求管理,满足无菌生产要求的洁净室。
28 人员净化用室 人员在进入洁净室之前按一定程序进行净化的辅助用室。
29 物料净化用室 物料在进入洁净室之前按一定程序进行净化的辅助用室。
30 气闸室 为保持洁净室内的空气洁净度和正压控制而设置的缓冲室。
31 空气吹淋室 强制吹除工作人员及其衣服上附着尘粒的设施。
32 技术夹层 主要以水平物件分隔构成的供安装管线等设施使用的建筑夹道。
33 气流组织 指对气流流向和均匀度按一定要求进行组织。
34 单向流 具有平行线,以单一通路单一方向通过洁净室或洁净区的气流。(曾称"层流")。
35 非单向流 具有多个通路或气流方向不平行,不满足单向流定义的气流。(曾称"乱流")。
36 纯水 系去离子水与蒸馏水的通称。
37 蒸馏水 通过蒸馏法制得符合中国兽药典蒸馏水项下规定的水。
38 去离子水 指经离子交换法制得的25°C时电阻率大于0.5×106Ω.cm的水
39 注射用水 符合中国兽药典注射用水项下规定的水。
40 空态测试 指洁净室净化空调系统已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室内没有工艺设备和生产人员的情况下进行的测试。
41 静态测试 指洁净室净化空调系统已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工艺设备已安装,室内没有生产人员情况下进行的测试。
42 动态测试 指洁净室已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的测试。

8. GMP的名词解释

什么是GMP认证?

1、GMP认证是全面质量管理在制药行业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而药品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2、产品质量认证的种类按质量认证的责任不同,可分为自我认证、使用方认证、第三方认证。按认证内容不同,可分为质量认证、体系认证、安全认证。药品关系人命安危,因此药品认证属于安全认证,是属于一种强制性的认证。

3、GMP是一部体现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新概念的国际GMP,其特点体现在它是结合 ISO9000~9004标准系列修改而成的标准。而在国外有些国家执行着美国FDA认证的标准,我国也有些单位通过了美国FDA认证。

4、国际认证的意义本身就是不仅要加强药厂内部诸多质量因素的过程控制,也要对药厂外部关键质量因素有所控制。如配方、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仪器设备以及建筑材料的质量采取控制措施。

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代表国家对药品独立地进行第三方公正评价的GMP认证机构,其代码C12。负责国际药品贸易中优先采购、使用推荐、优先受理新药药品申请。迄至1998年6月31日末取得认证的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再受理新药生产的申请。

6、GMP认证是集软件、硬件、安全、卫生、环保于一身的强制性认证,那么它就必须建立和运行着科学的、公认的国际管理体系,要请有资历的第二方(咨询机构)汇同本企业专家进行整体策划、评估,制订出适合本企业 (含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规范的质量管理手册及作业指导书,在学习、培训、运转的不断修正过程中,再来申请GMP认证才是每个药业人明智的选择。

职责与权限

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GMP认证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医药局认证中心")承办药品GMP认证的具体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 GMP 认证申报资料的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认证申请和资料审查

1、 申请单位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并按《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报送有关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2、 认证申请资料经局安全监管司受理、形式审查后,转交局认证中心。

3、 局认证中心接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

4、局认证中心应在申请资料接到之日起2O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1、对通过资料审查的单位,应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在资料审查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检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项目、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在资料审查中发现并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列入检查范围。

2、医药局认证中心负责将现场检查通知书发至被检查单位,并抄送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组成员所在单位和局安全监管司。

3、检查组一般不超过3人,检查组成员须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检查员。在检查组组成时,检查员应回避本辖区药品GMP认证的检查工作。

现场检查

1、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2、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选派一名负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辖区药品 GMP 认证现场检查。

3、医药局认证中心负责组织GMP认证现场检查,并根据被检查单位情况派员参加,监督、协调检查方案的实施,协助组长草拟检查报告。

4、首次会议 内容包括:介绍检查组成员;声明检查注意事项;确认检查范围;落实检查日程;确定检查陪同人员等。检查陪同人员必须是企业负责人或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熟悉药品生产全过程,并能准确解答检查组提出的有关问题。

5、检查组须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对检查项目进行调查取证。

6、综合评定 检查组须按照检查评定标准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进行评定,作出综合评定结果,拟定现场检查的报告。评定汇总期间,被检查单位应回避。

7、检查报告须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并附缺陷项目、尚需完善的方面、检查员记录、有异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资料等。

8、末次会议检查组宣读综合评定结果。被检查单位可安排有关人员参加。

9、被检查单位可就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及评定结果提出不同意见及作适当的解释、说明。如有争议的问题,必要时须核实。

10、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及提出的尚需完善的方面,须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11、如有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检查组须作好记录,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12、检查报告的审核局认证中心须在接到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认证批准

1、经局安全监管司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局认证中心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对审批结果为"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 (车间) ,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药品GMP证书》,并予以公告。

9. 兽药gsp认证供货商质量评估档案

一定要有的资料是:兽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GMP证书、批准文号、采购合同,其它的业务员身份证,代理合同,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等能有更好。
我是兽药GSP指导老师,硬件改造工作量不多,最多最繁琐的工作在于根据省兽药GSP的现场评定标准表一项一项做好软件资料。这个工作量大概占所有工作量的80%,我可以提供这个服务,一般3天内做好,你只要提供企业名称等基本资料就可以了,我帮你做好所有的资料并打印输出,那么主要包含哪些资料呢?
1、按照省兽药GSP的要求整理好的一套需要上交的资料,一般上交资料不多,大概30张纸左右。
2、按照省兽药GSP现场验收评定标准的要求制定一套规章制度(这个内容非常重要,必须按照兽药GSP评分表量身定做,只能多,不能少)
3、编制一套与制度相匹配的兽药GSP记录表格(这个内容更加重要,也是完全按照GSP现场评分标准做好的,有些记录表格必须填写,有些不需要填写,但要熟悉)
4、一套需要填写表格的样表(这个样表可为经营户提供填表参考,有些表格已经给出具体内容,只要抄写就可以了,很方便)
5、根据GSP的要求编制的兽药GSP培训学习内容(有培训学习计划,还有每一次培训需要填写的内容,抄写就可以)
6、根据GSP的要求编制的各种标记标签和需要上墙的内容(比如服务公约,质量承诺,监督电话内容,还有合格区,不合格区,待验区,退货区等一系列的标志,都用电脑作图软件设置好了,输出就可以张贴了,非常便捷省时省力)
7、一张兽药GSP迎检工作流程说明书(结合本人指导的50来家经营总结,很详细的告诉经营户先做什么后做什么,如果还不知道如何做,可以电话或者网络咨询,非常具有指导性)
8、帮助兽药经营户买好10来本文件夹,并将各种资料输出好后按照分类放置好资料,并且每个文件夹都贴有醒目的标签,非常美观规范
需要帮助的请点击“ye_guan"回答者名称,里面有我联系方式的,祝你顺利

10. 医药厂GMP规范是什么啊·帮我一下呗·· 内容啊那些··谢谢了

GMP在中国
人用药方面,1988年在中国大陆由卫生部发布,称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后几经修订,最新的为2010年修订版。 中国兽药行业GMP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实施。1989年中国农业部颁发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1994年又颁发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1995年10月1日起,凡具备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和药品品种,可按申请药品GMP认证。取得药品GMP认证证书的企业(车间),在申请生产新药时,卫生行政部门予以优先受理。迄至1998年6月30日,未取得药品GMP认证的企业(车间),卫生行政部门将不再受理新药生产申请。 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修订发布了新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MP规范》)。同年6月14日发布了第202号公告,规定自2002年6月19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为《兽药GMP规范》实施过渡期,自2006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 目前,中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大力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实施GMP认证取得阶段性成果。现在血液制品、粉针剂、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生产企业全部按GMP标准进行,国家希望通过GMP认证来提高药品生产管理总体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已通过GMP认证的企业可以在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查询。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一节原则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六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质量保证 第八条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第九条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 第十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三节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四节质量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 第十四条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五条质量风险管理过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应当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原则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 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 第十七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 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第十九条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确需委托的,其职责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人员。 第二节关键人员 第二十条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负责人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生产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 第二十三条质量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 第二十四条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质量受权人 (一)资质: 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 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二)主要职责: 第三节培训
第四章厂房与设施
第一节原则 第二节生产区 第四十六条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第四十七条生产区和贮存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避免不同产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或差错。 第四十八条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10帕斯卡。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等非无菌制剂生产的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当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 第四十九条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便于有效清洁,必要时应当进行消毒。 第五十条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他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应当尽可能在生产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 第五十一条排水设施应当大小适宜,并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应当尽可能避免明沟排水;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以方便清洁和消毒。 第五十二条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当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 第五十三条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 第五十四条用于药品包装的厂房或区域应当合理设计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如同一区域内有数条包装线,应当有隔离措施。 第六十六条处理生物样品或放射性样品等特殊物品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 第六十七条实验动物房应当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有独立的空气处理设施以及动物的专用通道。 第五节辅助区 第六十八条休息室的设置不应当对生产区、仓储区和质量控制区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十九条更衣室和盥洗室应当方便人员进出,并与使用人数相适应。盥洗室不得与生产区和仓储区直接相通。 第七十条维修间应当尽可能远离生产区。存放在洁净区内的维修用备件和工具,应当放置在专门的房间或工具柜中。
第五章设备
第一节原则 第七十一条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应当尽可能降低产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便于操作、清洁、维护,以及必要时进行的消毒或灭菌。 第七十二条应当建立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操作记录。 第七十三条应当建立并保存设备采购、安装、确认的文件和记录。 第二节设计和安装 第七十四条生产设备不得对药品质量产生任何不利影响。与药品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表面应当平整、光洁、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得与药品发生化学反应、吸附药品或向药品中释放物质。 第五节校准 第九十条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校准的量程范围应当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范围。 第九十一条应当确保生产和检验使用的关键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经过校准,所得出的数据准确、可靠。 第九十二条应当使用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校准,且所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校准记录应当标明所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名称、编号、校准有效期和计量合格证明编号,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 第九十三条衡器、量具、仪表、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校准有效期。 第九十四条不得使用未经校准、超过校准有效期、失准的衡器、量具、仪表以及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仪器。 第九十五条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的,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查,确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准和检查应当有相应的记录。 第六节制药用水 第九十六条制药用水应当适合其用途,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制药用水至少应当采用饮用水。 第九十七条水处理设备及其输送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应当确保制药用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水处理设备的运行不得超出其设计能力。 第九十八条纯化水、注射用水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当无毒、耐腐蚀;储罐的通气口应当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死角、盲管。 第九十九条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贮存和分配应当能够防止微生物的滋生。纯化水可采用循环,注射用水可采用70℃以上保温循环。 第一百条应当对制药用水及原水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有相应的记录。 第一百零一条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纯化水、注射用水管道进行清洗消毒,并有相关记录。发现制药用水微生物污染达到警戒限度、纠偏限度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处理。
第六章物料与产品
第一节原则 第一百零二条药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当符合食用标准要求。 进口原辅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进口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应当建立物料和产品的操作规程,确保物料和产品的正确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物料和产品的处理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或工艺规程执行,并有记录。 第一百零四条物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当进行质量评估,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一百零五条物料和产品的运输应当能够满足其保证质量的要求,对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其运输条件应当予以确认。 第一百零六条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接收应当有操作规程,所有到货物料均应当检查,以确保与订单一致,并确认供应商已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物料的外包装应当有标签,并注明规定的信息。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清洁,发现外包装损坏或其他可能影响物料质量的问题,应当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和记录。 每次接收均应当有记录,内容包括: 第一百零七条物料接收和成品生产后应当及时按照待验管理,直至放行。 第一百零八条物料和产品应当根据其性质有序分批贮存和周转,发放及发运应当符合先进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第一百零九条使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的,应当有相应的操作规程,防止因系统故障、停机等特殊情况而造成物料和产品的混淆和差错。 使用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识别的,物料、产品等相关信息可不必以书面可读的方式标出。 第二节原辅料 第一百一十条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采取核对或检验等适当措施,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 第一百一十一条一次接收数个批次的物料,应当按批取样、检验、放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 (二)企业接收时设定的批号; (三)物料质量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四)有效期或复验期。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一)产品名称和企业内部的产品代码; (二)产品批号; (三)数量或重量(如毛重、净重等); (四)生产工序(必要时); (五)产品质量状态(必要时,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第四节包装材料 第一百二十条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与原辅料相同。 第一百二十一条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按照操作规程发放,并采取措施避免混淆和差错,确保用于药品生产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第一百二十二条应当建立印刷包装材料设计、审核、批准的操作规程,确保印刷包装材料印制的内容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一致,并建立专门的文档,保存经签名批准的印刷包装材料原版实样。 第一百二十三条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变更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产品所用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正确无误。宜收回作废的旧版印刷模版并予以销毁。 第一百二十四条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妥善存放,未经批准人员不得进入。切割式标签或其他散装印刷包装材料应当分别置于密闭容器内储运,以防混淆。 第一百二十五条印刷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保管,并按照操作规程和需求量发放。 第一百二十六条每批或每次发放的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印刷包装材料,均应当有识别标志,标明所用产品的名称和批号。 第一百二十七条过期或废弃的印刷包装材料应当予以销毁并记录。 第五节成品 第一百二十八条成品放行前应当待验贮存。 第一百二十九条成品的贮存条件应当符合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 第六节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 第一百三十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的验收、贮存、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 第七节其他 第一百三十一条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每个包装容器上均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志,并在隔离区内妥善保存。 对退货进行回收处理的,回收后的产品应当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和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要求。 退货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相应记录。
第七章确认与验证
第一百三十八条企业应当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验证工作,以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确认或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当经过风险评估来确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企业的厂房、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应当经过确认,应当采用经过验证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进行生产、操作和检验,并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 第一百四十条应当建立确认与验证的文件和记录,并能以文件和记录证明达到以下预定的目标: 第一百四十一条采用新的生产处方或生产工艺前,应当验证其常规生产的适用性。生产工艺在使用规定的原辅料和设备条件下,应当能够始终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产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生产环境(或厂房)、生产工艺、检验方法等发生变更时,应当进行确认或验证。必要时,还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一百四十三条清洁方法应当经过验证,证实其清洁的效果,以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清洁验证应当综合考虑设备使用情况、所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取样方法和位置以及相应的取样回收率、残留物的性质和限度、残留物检验方法的灵敏度等因素。 第一百四十四条确认和验证不是一次性的行为。首次确认或验证后,应当根据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情况进行再确认或再验证。关键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应当定期进行再验证,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结果。 第一百四十五条企业应当制定验证总计划,以文件形式说明确认与验证工作的关键信息。 第一百四十六条验证总计划或其他相关文件中应当作出规定,确保厂房、设施、设备、检验仪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等能够保持持续稳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应当根据确认或验证的对象制定确认或验证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确认或验证方案应当明确职责。 第一百四十八条确认或验证应当按照预先确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并有记录。确认或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当写出报告,并经审核、批准。确认或验证的结果和结论(包括评价和建议)应当有记录并存档。 第一百四十九条应当根据验证的结果确认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八章文件管理
第一节原则 第一百五十条文件是质量保证系统的基本要素。企业必须有内容正确的书面质量标准、生产处方和工艺规程、操作规程以及记录等文件。 第一百五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文件管理的操作规程,系统地设计、制定、审核、批准和发放文件。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的审核。 第一百五十二条文件的内容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药品注册等相关要求一致,并有助于追溯每批产品的历史情况。 第一百五十三条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应当按照操作规程管理,并有相应的文件分发、撤销、复制、销毁记录。 第一百五十四条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均应当由适当的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一百五十五条文件应当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文字应当确切、清晰、易懂,不能模棱两可。 第一百五十六条文件应当分类存放、条理分明,便于查阅。 第一百五十七条原版文件复制时,不得产生任何差错;复制的文件应当清晰可辨。 第一百五十八条文件应当定期审核、修订;文件修订后,应当按照规定管理,防止旧版文件的误用。分发、使用的文件应当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的或旧版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一百五十九条与本规范有关的每项活动均应当有记录,以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活动可以追溯。记录应当留有填写数据的足够空格。记录应当及时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除。 第一百六十条应当尽可能采用生产和检验设备自动打印的记录、图谱和曲线图等,并标明产品或样品的名称、批号和记录设备的信息,操作人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六十一条记录应当保持清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记录填写的任何更改都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由。记录如需重新誊写,则原有记录不得销毁,应当作为重新誊写记录的附件保存。 第一百六十二条每批药品应当有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等与本批产品有关的记录。批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稳定性考察、确认、验证、变更等其他重要文件应当长期保存。 第一百六十三条如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照相技术或其他可靠方式记录数据资料,应当有所用系统的操作规程;记录的准确性应当经过核对。 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方可输入或更改数据,更改和删除情况应当有记录;应当使用密码或其他方式来控制系统的登录;关键数据输入后,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 用电子方法保存的批记录,应当采用磁带、缩微胶卷、纸质副本或其他方法进行备份,以确保记录的安全,且数据资料在保存期内便于查阅。 第二节质量标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物料和成品应当有经批准的现行质量标准;必要时,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也应当有质量标准。 第一百六十五条物料的质量标准一般应当包括: (一)物料的基本信息: (二)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 (三)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四)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五)有效期或复验期。 第一百六十六条外购或外销的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有质量标准;如果中间产品的检验结果用于成品的质量评价,则应当制定与成品质量标准相对应的中间产品质量标准。 第一百六十七条成品的质量标准应当包括: (一)产品名称以及产品代码; (二)对应的产品处方编号(如有); (三)产品规格和包装形式; (四)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 (五)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六)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七)有效期。 第三节工艺规程 第一百六十八条每种药品的每个生产批量均应当有经企业批准的工艺规程,不同药品规格的每种包装形式均应当有各自的包装操作要求。工艺规程的制定应当以注册批准的工艺为依据。 第一百六十九条工艺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应当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修订、审核、批准。 第一百七十条制剂的工艺规程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生产处方: 1.产品名称和产品代码; 2.产品剂型、规格和批量; 3.所用原辅料清单(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但不在成品中出现的物料),阐明每一物料的指定名称、代码和用量;如原辅料的用量需要折算时,还应当说明计算方法。 (二)生产操作要求: 1.对生产场所和所用设备的说明(如操作间的位置和编号、洁净度级别、必要的温湿度要求、设备型号和编号等); 2.关键设备的准备(如清洗、组装、校准、灭菌等)所采用的方法或相应操作规程编号; 3.详细的生产步骤和工艺参数说明(如物料的核对、预处理、加入物料的顺序、混合时间、温度等); 4.所有中间控制方法及标准; 5.预期的最终产量限度,必要时,还应当说明中间产品的产量限度,以及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和限度; 6.待包装产品的贮存要求,包括容器、标签及特殊贮存条件; 7.需要说明的注意事项。 (三)包装操作要求: 第四节批生产记录 第一百七十一条每批产品均应当有相应的批生产记录,可追溯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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