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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械使用培训内容

发布时间:2021-02-09 09:14:56

⑴ 医院药事管理的主要内容

医院药事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医院药事的组织管理、调剂管理、制剂版管理、药品管理、医院药品质量管权理、临床药学和药学保健、临床用药管理、药物利用研究与药物经济学的应用、医院药学信息服务、医院药学科研管理。

⑵ 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管理,使用培训,这个培训内容怎么写

培训内容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可以细分来说,然后针对培训的内容要有相应的考核记录,以及每个培训人员的签字记录、考试记录、考试试卷原件。

⑶ 医院管理包含哪些内容

医院管理包含人、财、物、时间、信息的管理

涉及组织结构、医疗活动、医疗质量、后勤装备、
药事管理、护理管理等知识

⑷ 如何开展医疗器械监管

如何加强医疗器械监管

医疗器械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因此加强医疗
器械监管工作是我们药监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对医疗器械兼营机构的监管

对医疗器械兼营企业的监管:购进时,索取供货方资质证照、生产企业《医
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产品注册证等相关资质证照以及购进票据;建立购进验收
记录;
验明产品外包装是否符合要求及产品合格证明;
对环境条件有要求的要按
照要求进行存放。

二、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监管

1
、对一般类医疗器械的监管

一般类医疗器械主要包括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
如一次性使用注射器、
输液
器、
纱布、
棉球、
棉签等医疗器械。

1


在购进此类医疗器械时严把
“购进关”

所要供货方的资质证照,产品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产品注册证等
相关资质证照以及购进票据;

2

、购进时加强验收,验明产品的包装、合格证
等相关内容,并填写购进验收记录;

3

、做好产品养护,一些医疗器械,特别
是一些体外诊断试剂,对温度有要求,要做到温度符合要求,制定制度,如果断
电后如何处理体外诊断类医疗器械。

4

、使用时,加强检查,体外诊断试剂使
用前先检查温度是否符合要求,
一次性使用无菌类医疗器械如注射器、
输液器使
用前先检查外包装是否破损。

2
、对设备类医疗器械的监管


1


加强使用单位相关人员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培训,
让其树立强烈的质
量意识,
加强设备类医疗器械供货企业的资质审查,
医疗机构购进医疗器械时着
重审查产品的生产厂商、供货企业的资质材料、产品注册证号、生产批号(出厂
编号或序列号或生产日期)

合格证明等材料等,
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合格。

(2)
对辖区内乡镇以上卫生院、
各专科门诊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使用单位的
设备类医疗器械进行清查、
建档,
要求使用单位对在用的设备类医疗器械建立设
备档案,将在用设备类医疗器械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商、注册证号、生
产批号(出厂编号或序列号或生产日期)
、有效期、购进单位、购进日期、购进

数量、合格证明及使用状况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


3


要求使用单位对现有在用设备类医疗器械进行备案建档的同时,
进一
步定期加强对在用设备的养护、校验;建立设备维修、养护记录。一些设备长期
使用后,难免在产品的质量标准上有所误差,甚至达到不可修复,淘汰、报废的
程度。
所以应及时予以处理并备案建档,
实行动态信息监控,
确保设备类医疗器
械的安全使用。

对医疗器械经营、
使用单位加强培训,
使其了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上报的重
要性,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收集上报工作。

⑸ 医疗机构对麻醉药品的培训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特殊管理药品管理,提高医疗机构特殊管理药品的临床合理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启动了“全国医疗机构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和临床合理应用培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启动暨师资培训会议于1月23日在京召开,卫生部医政司赵明钢副司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司王者雄副司长、卫生部合理用药专家委员会汪复副主任委员、北京大学神经科学研究院韩济生院士、北京协和医院罗爱伦教授和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军同志出席了会议。
项目计划用3年时间(2009年7月-2012年7月),分五个阶段,采用师资培训和普及培训两级培训模式,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32个设区的市,以巡讲的方式对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中,约4万名特殊管理药品管理人员(含主管院长、药剂科主任和药师)、6万名医护人员进行培训。

卫生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包括确定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确定培训内容、指定机构具体负责培训和考核、对培训和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卫生部合理用药专家委员会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和临床合理应用培训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编写培训教材、组织全国师资培训、组织和指导各地培训、组织对培训的督查、命题和考核等相关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培训项目在本辖区内的相关工作,指导各地区开展培训工作,并协助组织对受训人员的考核工作。

卫生部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提高对医疗机构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和临床合理应用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开展此次培训对于提高医疗机构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和临床合理应用水平的重要意义,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本次培训工作,认真组织培训项目在本辖区内的相关工作。培训结束后,及时组织开展对受训人员培训效果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保证培训工作取得实效,充分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群众容易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向群众普及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和合理应用相关知识,推动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参与特殊管理药品的合理应用工作。

合理用药是提高药物治疗水平,降低医疗费用,使病人获得优质医疗服务的必要条件。提高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水平,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可以保障患者获得安全、有效的药物治疗,减轻个人和政府的经济负担,同时对于实现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介绍,为加强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国务院2006年颁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先后颁布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临床合理用药做出了明确规定。卫生部在2005-2008年“医院管理年”活动和2009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中,都将加强临床合理用药工作作为重要督导内容。各地也通过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落实等多种措施,促进药物合理应用水平不断提高。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卫生部合理用药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医政处有关负责同志,部分医院院长、专家代表出席了项目启动仪式。

⑹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使用规范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凭本单位的用药处方向就诊者提供药品,凭本单位的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根据诊疗需要向就诊者提供医疗器械或者医疗器械服务。
第十七条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除开具中药汤剂处方外,应当在《浙江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开具用药处方。
第十八条用药处方应当按照诊疗规范要求开具,并用中文载明临床诊断,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内容。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应当使用经正式批准的药剂名称。
处方应当书写规范,字迹清楚。就诊者要求提供纸质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儿童用药处方上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儿童用药处方进行专门管理。
儿童用药处方中使用成人药品的,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中儿童用药的相关要求,并充分考虑儿童的生理特点、药物功能在年龄上存在的特异性和差异性。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审核处方人员,应当具有药士、中药士以上药学技术职称;调配处方人员,应当具有药士、中药士以上药学技术职称或者药学、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村卫生室(所)的从业人员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可以从事村卫生室(所)的处方审核和调配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村卫生室(所)从业人员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二十一条审核处方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审核处方人员认为处方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认为处方存在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按照有关规定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以及调配药品、集中输液的区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配制输液的区域应当相对隔离,并符合相应洁净要求。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配发药品,并在交付药品时提供用药指导。配发儿童使用药品的,应当详细说明服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医疗器械。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已经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仪器、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督促使用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使用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医疗仪器、设备。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仪器、设备以及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岗。培训、考核情况应当形成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仪器、设备维护和安全检测制度,维护情况和安全检测结果应当形成记录,并存档备查。
列入国家强制计量范围的医疗器械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使用列入国家重点监管目录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应当登记使用者情况,手术日期,手术医师姓名,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商、生产批号(出厂编号)、灭菌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依法取得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试验用药物、医疗器械的接收、储存、养护、分发、使用以及退回工作,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医院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非正常使用控制制度,按月度对本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发现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量、使用金额、使用频率异常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合理性分析,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统计情况、分析结果以及所采取的措施应当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医院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评估制度,按不少于5%的比例,每月对处方进行抽查,并进行合理性评估;发现处方存在违规用药、滥用药物、不合理用药情况的,应当责令处方医师改正,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医师考核档案。评估、处理情况应当形成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监测和报告工作。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扩大,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医疗机构不得瞒报、缓报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生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后果扩大。
医疗机构不得瞒报、缓报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故。
第三十三条对不合格或者质量可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应当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前,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退货、换货和销毁。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公布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价格,并向就诊者如实提供药品、医疗器械使用价格清单,清单中的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就诊者对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价格有异议的,有权向医疗机构询问,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利用医疗广告进行药品、医疗器械宣传和推荐。
医疗机构、广告发布者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等形式对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或者变相进行广告宣传和推荐。

⑺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管理和内设药房

医院药房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院医院药房管理,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山东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人员管理

一、人员档案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建立个人档案,包含资料有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年度业务考核表等。

二、健康档案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调配、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每年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

三、学习制度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药事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每周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第二章 药品管理

一、药品的购进与验收

购进药品应当以保证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格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供货单位档案。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逐批验明药品的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购进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二、药品的保管

设置与诊疗范围和用药规模相适应的、与诊疗区和治疗区分开的药房、药库。药房、药库的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应严密。

在常温(温度为0—30℃)、阴凉(温度不高于20℃)、冷藏(温度为2—10℃)条件下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之间。 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标注的条件及有关规定储存。做好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及时调控并予以记录。

药品养护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库存药品每季度养护一次,陈列药品每月养护一次,重点品种每半月养护一次;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过期、污染或变质等不合格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三、药品的调配

进行药品调配的人员必须具备药学专业技术相关资格。

调配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必须凭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乡村医生开具的处方或医嘱进行,非经医师开具处方不得调配药品。

药品发放应当遵循“先产先出”、 “近效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

调配、拆零药品,应当根据临床需要设立独立调配、拆零场所或者专用操作台并定期清洁消毒,保持工作环境卫生整洁;使用的容器和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药品;拆零时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应当做好详细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在完成处方调配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处方。

四、中药饮片的管理

从事中药饮片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

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配和质量管理,执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调配每剂重量误差应当在±5%以内。

五、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购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从具有相应资格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购进。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设专库或专柜存放,做到双人保管,专帐记录,帐物相符。

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专用处方,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六、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山东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处置果断、依法处理的原则。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逐级报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清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原因,如重大药品质量事件、群体性药害事件、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重大制售假劣药品案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药品安全事件。

第三章 医疗器械管理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作记录。

因医疗器械造成的不良反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并上报

第四章 有关档案、记录和凭证管理

1.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并严格执行。

2.相关人员、药品、购药单位等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

3.医师处方按相关规定由专门人员保管。

4.开处方权限及医师签字,经医务科审批后,其处方签字笔迹应在药房备案。

第五章 其他

1.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合格资格证书。

2.药房、药库的管理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3.医疗废弃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处理

4.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⑻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培训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对的,因为公共卫生是一切卫生工作之本.现在很多责任报告医生没有及时上报传染病的习惯,那是他们运气好......传染病现在是立法了的,再不是条例了,那就意味着犯错有可能是要进班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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