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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行业职业病对职工培训内容

发布时间:2021-02-07 03:29:48

『壹』 塑料厂的职业病哪些

1、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塑料制品业:塑料薄膜测厚,可能导致的职业病:(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白内障(7)放射性肿瘤(8)放射性骨损伤(9)放射性甲状腺疾病(10)放射性性腺疾病(11)放射复合伤(12)根据《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2、 甲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甲苯中毒;塑料制品业:涂塑、合成革发泡、塑料印花
3、氯乙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塑料制品业:聚氯乙烯发泡、壁纸发泡、合成革发泡
4、塑料粒子中可能带有微量有害气体,比如:
1)PVC:氯乙烯
2)EPS:正戊烷
5、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比如氯乙烯:
(1)急性毒性表现为麻醉作用;长期接触可引起氯乙烯病;本品为致癌物,可致肝血管肉瘤。
(2)轻度中毒时病人出现眩晕、胸闷、嗜睡、步态蹒跚等;严重中毒可发生昏迷、抽搐、呼吸循环衰竭,甚至造成死亡。皮肤接触氯乙烯液体可致冻伤,出现局部麻木,继之出现红斑、水肿,以至坏死。眼部接触有明显刺激症状。
(3)慢性中毒表现为神经衰弱综合征、肝肿大、肝功能异常、消化功能障碍、雷诺氏现象及肢端溶骨症。重度中毒可引起肝硬化。
(4)皮肤经常接触,见干燥、皲裂,或引起丘疹、粉刺、手掌皮肤角化、指甲边薄等;有时偶见秃发。少数人出现硬皮病样改变。
(5)肝血管肉瘤系氯乙烯所致的一种恶性程度很高的职业性肿瘤,本症主要见于清釜工(加工厂不会有)。
6、安全可靠性分析
1)所以,在我们工厂,生产PVC过程,要采用气提工艺,可以把氯乙烯残余含量降低,达到卫生级、食品级,工业级也是安全的;
2)在塑料厂工作,劳动保护是需要的,车间通风,还有防静电危害等;
3)还有你们加工时添加的助剂,有什么职业危害,也是需要注意的;
4)健康体检:正常情况 1次/2年(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贰』 在塑料行业上班有哪些职业病

你是指成品加工行业吗?
1、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塑料制品业:塑料薄膜测厚,可能导致的职业病:(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白内障(7)放射性肿瘤(8)放射性骨损伤(9)放射性甲状腺疾病(10)放射性性腺疾病(11)放射复合伤(12)根据《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2、 甲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甲苯中毒;塑料制品业:涂塑、合成革发泡、塑料印花
3、氯乙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塑料制品业:聚氯乙烯发泡、壁纸发泡、合成革发泡
4、塑料粒子中可能带有微量有害气体,比如:
1)PVC:氯乙烯
2)EPS:正戊烷
5、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比如氯乙烯:
(1)急性毒性表现为麻醉作用;长期接触可引起氯乙烯病;本品为致癌物,可致肝血管肉瘤。
(2)轻度中毒时病人出现眩晕、胸闷、嗜睡、步态蹒跚等;严重中毒可发生昏迷、抽搐、呼吸循环衰竭,甚至造成死亡。皮肤接触氯乙烯液体可致冻伤,出现局部麻木,继之出现红斑、水肿,以至坏死。眼部接触有明显刺激症状。
(3)慢性中毒表现为神经衰弱综合征、肝肿大、肝功能异常、消化功能障碍、雷诺氏现象及肢端溶骨症。重度中毒可引起肝硬化。
(4)皮肤经常接触,见干燥、皲裂,或引起丘疹、粉刺、手掌皮肤角化、指甲边薄等;有时偶见秃发。少数人出现硬皮病样改变。
(5)肝血管肉瘤系氯乙烯所致的一种恶性程度很高的职业性肿瘤,本症主要见于清釜工(加工厂不会有)。
6、安全可靠性分析
1)所以,在我们工厂,生产PVC过程,要采用气提工艺,可以把氯乙烯残余含量降低,达到卫生级、食品级,工业级也是安全的;
2)在塑料厂工作,劳动保护是需要的,车间通风,还有防静电危害等;
3)还有你们加工时添加的助剂,有什么职业危害,也是需要注意的;
4)健康体检:正常情况 1次/2年(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叁』 塑料加工厂工作时怎么预防职业病

塑料加工里面有污染的就是气体了,所以做好有毒气体的防护就可以了,护罩有需要的话要提供一下,另外就是通风了,当然了,工作一段时间就要出去透气一下,有安全意识就没有什么什么问题的。

『肆』 为什么要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职业卫生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主要起到预防的作用,让工人了解到所从事的作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如何预防,防护,以此来保护职工安全。

『伍』 在塑料厂工作的工人容易得哪些职业病

塑料厂工作的工来人容易源得下列职业病:
1、塑料熔化工、切割工接触塑料烟雾和高温,若防护不当可引起尘肺和中暑。
2、印字工,若使用苯、甲苯、二甲苯作为溶剂,防护不当可引起苯、甲苯、二甲苯中毒(是何中毒,取决于使用的何种溶剂)。
3、接触超过85dB(A)噪声的工人可引起职业性噪声聋。
另外,若使用工频或高频热合机,可引起相应的职业健康损害。

『陆』 求注塑行业的职业病防治和实施方案样本

职业健康制度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第二十六条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第三十五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柒』 对职业危害岗位人员进行培训的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名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回理人员应当接答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捌』 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主要培训内容

一、全体人员职业健康基本知识培训的主要内容

  1. 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

2.公司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基础及专业技术知识;

4.本公司和本车间(装置)生产特点、无聊特性、主要危险危害因素;

5.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6.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

7.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卫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职业病预防常识。

二、新入厂员工三级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内容

  1. 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

2.本公司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3.职业健康专业技术知识及本车间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4.本公司生产特点、物料特性、主要危险危害因素;

5.本车间生产概况,本岗位(装置)生产流程及职业健康注意事项,本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6.职业健康设施和防护器材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

7.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卫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职业病预防常识。

新入厂员工必须经过三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分配工作。凡考核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三、各级管理负责人和职业健康专业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内容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该统一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管理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质。

各级管理人员培训的内容包括:

  1.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2.职业卫生管理知识;

3.职业危害防护基本知识;

4.职业危害事故等。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内容

按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五、外来人员的职业健康主要培训内容

  1. 国家和地方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有关职业健康制度、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2.本公司和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单位(装置、部位)的生产特征、物料特性、主要危险危害因素,易发生泄漏、跑冒、着火、爆炸、中毒的部位及防范措施;生产装置消防报警设施和防护、救护设施的摆放位置及使用方法;

3.针对施工区域特性和施工特点提出的施工安全卫生要求;

4.施工中必须遵守的职业健康规定;

5.典型事故案例、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六、违章违纪人员、严重违章人员

应培训的内容应重新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并加强职业危害事故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重新取得上岗资质。

拓展资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参考链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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