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另版
05年版《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闻记者证发放、使用及管理,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记者证,证件名称为新闻记者证。
新闻记者证是我国新闻机构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
第三条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加盖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专用章和本新闻机构钢印方为有效。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专供采访使用的其他正式证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获得出版许可证的报纸和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以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其中,报纸、新闻性期刊的出版单位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广播、电视新闻机构的认定,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有关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二章审核与发放
第五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核发工作。
第六条中央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新闻出版总署申报、领取新闻记者证。
第七条省和省以下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报、领取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八条记者站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由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审核,主管部门同意,并经记者站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由设立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分别向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报、领取新闻记者证。
第九条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记者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条除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系统外,新闻记者证申请、审核和发放工作统一通过新闻出版总署的“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进行。
第十一条新闻机构中发给新闻记者证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二)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
(三)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且连续聘用时间已达1年以上的非编制内人员。
本条所称“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是指新闻采编人员与其所在新闻机构签有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
(一)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特约记者,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采编新闻稿件的其他人员;
(三)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三章使用与更换
第十三条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
新闻记者证持有者从事新闻采访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新闻记者证不得用于以下活动:
(一)经营性活动;
(二)非职务行为;
(三)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四)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
第十五条新闻记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涂改。
第十六条新闻记者证每5年统一换发1次。新闻记者证换发的具体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制定。
新闻机构中编制内的新闻采编人员的新闻记者证有效期为5年。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的非编制内新闻采编人员的新闻记者证有效期与其聘用合同期相同。
第十七条新闻记者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制定。
未通过年度审核的新闻记者证,由发证机关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离开本新闻机构或者采编岗位,新闻机构应及时收回其新闻记者证,并立即向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新闻记者证因污损、残破等各种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由新闻机构持原证到发证机关更换新证,原新闻记者证编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条新闻记者证因遗失需要补领的,由新闻机构在适当媒体上公告1周后,到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原新闻记者证编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一条新闻机构因工作需要补领新闻记者证,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办理。
第二十二条新闻机构撤销,其申领的新闻记者证同时作废。该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负责收回作废的新闻记者证,交由发证机关注销。
第二十三条采访国内、国际重大活动,活动主办单位制作的一次性临时采访证件必须随新闻记者证一同使用。
第四章监管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发放、使用和年度审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应履行对所属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申领审核和规范使用的管理责任,依法对违反本办法的新闻机构、新闻采编人员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其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六条新闻机构应履行对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审核及新闻记者证申请、发放、使用和管理责任,并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采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机构对其所属新闻记者证持有者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新闻记者证。
新闻机构解除与所属采编人员劳动关系,未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新闻记者证注销手续的,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新闻机构未按新闻出版总署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进行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全部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七条新闻机构应在其所属媒体上公布“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的网址,方便社会公众查验新闻记者证,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新闻记者证持有者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从事有偿新闻、强拉广告或者向采访对象索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被采访者以及社会公众可以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予以监督,可以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验明新闻记者证真伪,并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举报。
第三十条新闻机构、新闻采编人员违反本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注销新闻记者证。
新闻机构擅自扩大新闻记者证发放范围、私自仿制或者使用无效记者证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其主管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前颁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规定同时不再执行。
新旧比较
新《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从原来的5章31条增至6章40条,充分吸收了近几年新闻出版总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和主要新闻单位的意见,从切实履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监管职责、维护群众利益和保护记者权益的角度,完善了规章的相关条款,并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和规范。
严格明确了新闻记者证、新闻记者的定义,补充完善了新闻机构主体
新《办法》在总则第三条界定了新闻记者证的性质:“新闻记者证是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明,由新闻出版总署依法统一负印制并核发。”同时规定:“境内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新闻记者证。”第四条明确了新闻记者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同时规定:“本办法所称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境内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严格界定了新闻记者证的作用,首次明确了新闻记者的定义和范围,并对新闻机构主体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为有效打击非新闻机构的组织、人员从事新闻采访的现象,新《办法》也从多个角度进行了规定,如第十七条规定:“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在法律责任一章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效保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新闻记者职业规范要求
为保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新《办法》在总则中增加了新闻机构及记者的权益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同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原有的规章将管理重点放在记者证件的管理上,对记者职业规范要求的规定比较宏观,新《办法》对管理工作的重点进行了一定调整,从必须依法使用新闻记者证的角度,丰富和完善了新闻记者的职业规范要求。如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新闻记者使用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虚假报道,不得刊播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第十九条还规定:“新闻采访活动是新闻记者的职务行为,新闻记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涂改,不得用于非职务活动。新闻记者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兼职、取酬,不得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得创办或者参股广告类公司,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行为。”对这些行为规范,新办法均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强化监管责任,细化年度核验措施
新《办法》将《监督管理》单列一章,丰富和充实了总署、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新闻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其中特别强调了新闻机构的管理规范要求。管理办法在修订前对新闻机构的管理要求主要放在新闻机构对记者证发证人员及范围的审核上,而管理办法修订后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新闻机构对其新闻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要求。如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新闻机构应建立健全新闻记者持证上岗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建立健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新闻机构不得聘用存在搞虚假报道、有偿新闻、利用新闻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使用新闻记者证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
此外,新《办法》强化了对新闻记者证的监管措施,第二十六条规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适时公开。”新《办法》还完善和细化了新闻记者证的年度核验要求,明确了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地方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工作,并规定了年度核验的统一时间、主要内容、审核程序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同时,新《办法》明确规定对未按期参加年度核验的新闻记者证由发证机关注销。另外,新《办法》还对新闻记者证申领与核发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适当调整,记者站的驻站记者申领记者证改为向记者站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进一步完善相关机构及人员法律责任,设置了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
原《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中涉及法律责任的只有一个条文,修订后的办法将法律责任细化为独立的一章共五条。首先该章增加了“中止新闻记者证使用”等5项行政处罚措施,且可以并用,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其次,对规章中有关禁止性规定都设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条款,特别是对于编发虚假报道的行为设置了行政处罚依据,在不同条款中按照新闻机构、新闻记者以及社会人员在新闻记者证管理中出现的违法问题分别作了详细规定,有利于各有关单位及人员明确管理责任,也有利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开展行政处罚工作。
B. 给新闻联播撰稿的人是什么人
一般的新闻联播都是前线记者整理好采访的文件,配个主播播出的
C. 作为新闻撰稿人应不应该在编写新闻是加入自己对新闻的认识和评价
新闻就是新闻,不是新闻评论,你要搞清楚,新闻就是要反应事情本来的样子,你加入了自己的认识和评价算什么?所以,写新闻,一定要客观,不能加入个人的感情色彩
D. 没有传媒新闻专业背景但想做旅游记者和自由撰稿人该培养哪方面的才能去什么地方从低学起求指导!
我做了十一年记者,依我的经验来说,要想做旅游记者需重点培养四个方面:1、艺术版修养,只权有艺术修养提高了才能获得感受到那种自然之美,能更好的融入到自然之中。2、人文休养:这主要指对历史和文化的提升,任何一个旅游景点,拼的并不是景观,而是背后的人文,所以文化的休养在旅游中非常关键。3、专业素质,这点我就不说了,专业上例如写作能力、新闻敏感等都非常关键。4、就是学习,喜欢研究,喜欢探奇,不然的话,很难融入到当地民俗,也就发现不了旅游的魅力。
要做自由撰稿人,首先你要选对领域,然后了解这个领域,并有深刻认识,最后选对媒体。只有这样才能做好撰稿人。
E. “新闻撰稿”是什么意思
写新闻稿
F. 娱乐新闻编辑是干什么的
娱乐新闻图片的编辑,不仅仅是图片编辑,应该有点“看图说话”的意思。不仅要针对新闻专的内属容选择合适的图片,而且,要对图片有一些敏感性,能根据某张或者一系列有价值的图片,构思出一个专题,我想,这才是一个新闻图片编辑更要具备的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