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哪些职责
按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⑵ 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内容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1.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2.扑救初期火灾能力
3.组织引导疏散逃生能力
4.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能力
六、初期火灾现场处置程序:
1.拨打:“119”
2.组织人员疏散。
3.火场警惕。
4.初期火灾扑救
5.协助消防灭火
七、消防安全:“五懂”:
1“懂”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2“懂”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
3“懂”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预防火灾措施,
4“懂灭火和应急疏散及火灾扑救,
5“懂”火场逃生方法
⑶ 事业单位考试的时候需要带什么东西
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身份证、准考证等。
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防止误考;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在准考证上的任何区域打草稿或者做其他任何标记等。应聘人员入场时,监考人员还将核实应聘人员身份、提取指纹、检查随身物品。
事业单位考试的笔试考试采用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的成绩。笔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由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根据应聘人数和考试情况确定。
(3)应急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事业单位考试的面试注意事项:
面试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的指导下,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备案的面试方案组织实施,面试方案的备案应在面试前一周完成。达到笔试 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根据招聘计划和招聘岗位由高分到低分按比例依次确定面试人选。
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岗位,取消招聘计划;达不到规定招聘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面试人选确定后,由招聘单位张榜公布并通知本人。
⑷ 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进行几次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在生产过程中
难免会发生各类工伤事故
为了及时正确地做好事故现场急救工作
每位市民都应掌握一些最常用的急救知识
0 1
急救原则:先救命、后治伤。
0 2
急救步骤:止血、包扎、固定、救运。
常见急救方法:
(1)包扎:伤口包扎绷带必须清洁,伤口不要用水冲洗。如伤口大量出血,要用折叠多层的绷带盖住,并用手帕或毛巾(必要时要撕下衣服)扎紧,直到流血减少或停止。
(2)碰伤:轻微的碰伤,右将冷湿布敷在伤处。较重的碰伤,应小心把伤员安置在担架上,等待医生处理。
(3)骨折:手骨或腿骨折断,应将伤员安放在担架上或地上,用两块长度超过上下两个关节、宽度不小于10~20厘米的木板或竹片绑缚在肢体的外侧,夹住骨折处,并扎紧,以减轻伤员的痛苦和伤势。
(4)碎屑入目:当眼睛为碎屑所伤时,要立即去医院治疗,不要用手、手帕、毛巾、火柴梗及别的东西楷擦眼睛。
(5)灼烫伤:用清洁布覆盖伤面后包扎,不要弄破水泡,避免创面感染。伤员口渴时可给适量饮水或含盐饮料。经现场处理后的伤员要迅速送医院治疗。
(6)煤气中毒:立即将中毒者移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让其仰卧,解开衣服,但勿使受凉。如中毒者呼吸停止,则施行人工呼吸抢救。
(7)触电:发现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关闭电门或用干木等绝缘物把电线自触电者身上拨开。进行抢救时,注意勿直接接触触电者。如触电者已失去知觉,应使其仰卧地上,解开衣服,使其呼吸不受阻碍。触电者呼吸停止,则应进行人工呼吸。
⑸ 注册安全工程师岗位职责是什么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责和义务
摘抄(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原文如下:
第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二)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四)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二十条
聘用单位应当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执业活动档案,并保证档案内容的真实性。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使用本人的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六)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七)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⑹ 服装厂应急预案,应急管理培训计划,宣教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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