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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工程师培训课程上海

发布时间:2021-03-10 14:57:49

㈠ 上海政府补贴培训的课程有哪些

2009年上海市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共分二十个门类、167个专业,每个专业分为初级、内中级、高级和技师容级等层次。具体目录见本站的《2009年补贴培训目录》。

■补贴比例----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各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后培训费用补贴100%;本市高等院校毕业学年的学生、在职职工参加中高层次的技能培训,鉴定合格后培训费用补贴50%。
■身份证明----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人员除须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外,失业、协保人员凭《劳动手册》,农村富余劳动力凭《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高等院校毕业学年的学生凭《学生证》和《户口簿》,在职职工凭《工作证》或其它有效证明,向区县职业介绍所或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的培训窗口报名。

■享受年限----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人员,原则上一年只可享受一次职业资格等级的补贴培训;有特殊要求的,在参加一次职业资格等级的补贴培训后,因就业岗位的需要还可参加一次政府补贴的定向培训;参加模块培训的,一年最多可享受三次相关模块培训的政府补贴,但必须在上一次模块培训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次模块培训。

㈡ 2天的上海FMEA培训 能学东西吗

2天的上海FMEA培训 能学东西吗?

以天行健FMEA课程为例,培训过程中,我们摒弃单调枯燥的理论讲解,更加侧重于应用和实战.老师将采用讲授法、问答法、案例研讨与分组讨论等多样方式相结合的教学模式.


㈢ 上海管理培训课程哪家好

这个只有自己亲身体验才能有所体会

㈣ 请问上海有品质管理(QC 或者质量工程师)培训吗

这个是不能通过培训取得的,要经过国家或地方组织的正规考试才能取得,你内可以考容质量工程师,分为初级和中级,本人今年参加了全国统一考试的质量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以后该职业很可能向执业资格靠近,注意是执业,就像执业律师,执业医师一样,那时就不仅仅是具有职业资格了。

㈤ 质量管理需要学习哪些课程

你是在职负责质量方面的吗?如果是,在每年都有统一的全国质量工程师的资格认证考内试(分初级容和中级-暂时没有高级)-初级只要从事质量职位4年公司推荐盖章中专以上学历就可以了。这个考试,每级都有两科课程可以学习考试,内容都是质量管理方面的,具体你可以在考试网了解一下。

㈥ 质量工程师培训班该选哪个

如果你的大学高数基础还可以的话,不用报班的
中级的综合知识,是纯理论版性的,肯权踏踏实实的看书就可以了
理论和实务相对难些,大部分是统计学和高数,只要基础还可以,手上勤快点,多拿笔写写,算算,也不难的。
总的来说就是看书,做题,我前后看书两本的连看带背看了四遍,买的习题集最少都做了两遍

㈦ 上海政府补贴培训课程有哪些课程

2009年上海市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共分二十个门类、167个专业,每个专业分为初级、内中级、高级和技师级容等层次。具体目录见本站的《2009年补贴培训目录》。

■补贴比例----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各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后培训费用补贴100%;本市高等院校毕业学年的学生、在职职工参加中高层次的技能培训,鉴定合格后培训费用补贴50%。
■身份证明----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人员除须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外,失业、协保人员凭《劳动手册》,农村富余劳动力凭《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高等院校毕业学年的学生凭《学生证》和《户口簿》,在职职工凭《工作证》或其它有效证明,向区县职业介绍所或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的培训窗口报名。

■享受年限----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人员,原则上一年只可享受一次职业资格等级的补贴培训;有特殊要求的,在参加一次职业资格等级的补贴培训后,因就业岗位的需要还可参加一次政府补贴的定向培训;参加模块培训的,一年最多可享受三次相关模块培训的政府补贴,但必须在上一次模块培训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次模块培训。
参考一下,祝你愉快。(*^__^*) 嘻嘻……

㈧ 上海哪里可以考质量工程师需要什么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遵纪守法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者,均可报名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二)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博士学位。
本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对本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可免试《质量专业相关知识》或《质量专业综合知识》科目。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质量职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应届毕业生参加质量职业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报名。更多详情请去上学吧网站。

㈨ 质量工程师培训要多少钱

市面上的质量工程师培训很多啊,培训的内容也五花八门。
供应商管理,质量统计工具、六西格玛、SPC、FMEA等等,这些都可以去参加啊。
随便联系一些咨询机构就好了。苏州这边有卓一、科健、甲上等咨询机构。

㈩ 质量工程师学习

如何去考注册质量工程师?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介绍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分初级和中级两个级别。取得初级资格,作为质量专业岗位职业资格的上岗证,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为工程技术员或助理质量工程师职务;取得中级资格,作为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关键质量岗位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为质量工程师职务。
2000年12月,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了《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123号),国家开始实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制度。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由设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的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6月中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考试科目设置
初级和中级考试各设2个科目。具体是:
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各科试卷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考生考试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
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
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遵纪守法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者,均可报名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二)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博士学位。
本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对本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可免试《质量专业相关知识》或《质量专业综合知识》科目。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质量职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应届毕业生参加质量职业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报名。
报名时间及方法
报名时间一般为1月份(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注册管理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用印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到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1次。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根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两部门成立“质量专业资格专家委员会”和“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司,负责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6月。首次考试拟定于2001年9月进行。
第三条 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设:质量专业相关知识、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 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设:质量专业综合知识、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 各级别考试均分为两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第四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 对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第五条 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报名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核从事质量专业工作经历。经考试管理机构核准后,向应考人员核发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六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七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质量专业资格有关的考前培训,使考生利益受到损害。
第八条 为保证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师资培训。 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组织培训要有计划的进行。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推荐,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第九条 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一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作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及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工作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国家对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四条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
质量专业实行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不再进行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质量专业资格实行一考多用的原则。通过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该专业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质量专业相应岗位职业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工程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六条 质量专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作为质量专业岗位职业资格的上岗证,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工程技术员或助理质量工程师职务。
(二) 取得中级资格,作为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关键质量岗位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质量工程师职务。
(三)高级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第九条 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六)本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条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研究建立考试题库,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用印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第十二条 质量专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1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对有伪造学历或资历证明、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资格,收回其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也可按本规定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 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关键质量岗位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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