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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隔离技术培训的目的

发布时间:2021-03-09 19:12:14

A. 标准预防的措施有哪些

一、标准预防的措施

1、洗手:接触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后可能污染时,脱手套后,要洗手或使用快速手消毒剂洗手。

2、手套:当接触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及破损的皮肤黏膜时应戴手套;手套可以防止医务人员把自身手上的菌群转移给病人的可能性;手套可以预防医务人员变成传染微生物时的媒介,即防止医务人员将从病人或环境中污染的病原在人群中传播。在两个病人之间一定要更换手套;手套不能代替洗手。

3、面罩、护目镜和口罩:戴口罩及护目镜也可以减少病人的体液、血液、分泌物等液体的传染性物质飞溅到医护人员的眼睛、口腔及鼻腔粘膜。

4、隔离衣:穿隔离衣为防止被传染性的血液、分泌物、渗出物、飞溅的水和大量的传染性材料污染时才使用。脱去隔离衣后应立即洗手,以避免污染其他病人和环境。

5、污染的仪器和医疗设备的处理。可复用的医疗用品和医疗设备,在用于下一个患者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消毒或灭菌处理。

6、急救场所出现需要复苏时,用简易气囊代替口对口人工呼吸

7、医疗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医疗废物严格分类,锐器放进锐器盒中处理,防止针刺伤。

8、环境、物体表面的消毒灭菌。对医院环境和物体表面进行定期清洁,遇到污染时随时消毒。

二、标准预防的基本特点

1、隔离的物质:标准预防隔离的物质不仅包括病人的血液、全部体液,还包括病人的分泌物与排泄物等。既要防止血源性疾病的传播,也要防止非血源性疾病的传播;

2、预防的对象:强调双向防护,既防止疾病从病人传至医务人员,又防止疾病从医务人员传至病人;

3、隔离的方法:根据疾病的主要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包括接触隔离、空气隔离和微粒隔离。

(1)医院隔离技术培训的目的扩展阅读:

一、三大隔离系统

在标准预防的基础措施上实施接触隔离,空气隔离和飞沫隔离。

由于标准预防的基础预防措施中不能预防经空气、飞沫、接触途径传播的感染性疾病。因此,对一些l临床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或有流行病学意义的耐药菌感染在待诊或确诊后需要根据疾病的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二、接触隔离

接触传播是医院感染主要而常见的传播途径,一般包括直接传播和间接传播。

预防通过直接或间接接触而传播的疾病,如多重耐药菌、志贺氏痢疾杆菌、甲型肝炎病毒、轮状病毒感染以及副流感病毒、婴儿的肠道病毒感染等。

三、接触隔离的预防措施

1、预防措施除实施标准预防外,具体措施还包括:

2、隔离室;

3、洗手和手套;

4、隔离衣;

5、限制病人离开隔离室。必须转运病人时,病人及运送人员都要防护,以防传染和扩散;

6、设备:用过的可重复使用的设备应确保在下一个病人使用之前将其清洗干净和适当地消毒灭菌。

7、正确处置医疗废物;

8、使用隔离标识等。

B. 飞沫传播空气传播接触传播的隔离标志颜色分别

严密隔离——黄色。

接触隔离——橙色。

呼吸道隔离——蓝色。

结核菌隔离——灰色。

肠道隔离——棕色引流分泌物隔离——绿色。

血液体液隔离——红色现在应使用《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的隔离标记:空气传播隔离——黄色

飞沫传播隔离——粉色

接触传播隔离——蓝色。保护性隔离用绿色。

飞沫隔离一般是采用粉色标识。传播途径不同各种隔离方法的颜色标识是不一样的。确定相应的颜色标识,有利于医务工作者以及病人及家属明确相应的隔离措施,避免疾病的传播。也有利于保护医护人员以及易感人群。需要去医院就诊,再根据用户的告知进行相应的隔离。

(2)医院隔离技术培训的目的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飞沫传播是一种近距离传播,近距离是1米以内。因此预防飞沫传播的疾病,需要人与人之间保持至少1米以上的距离。

2、同时注意佩戴好口罩,在打喷嚏或者咳嗽的时候,也不要对着他人。

3、含有大量病原体的飞沫在病人呼气、喷嚏、咳嗽时经口鼻排入环境,大的飞沫迅速降落到地面,小的飞沫在空气中短暂停留,局限于传染源周围。因此经飞沫传播只能累及传染源周围的密切接触者。

C. 医院感染规章制度是哪些…………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监测规范》、《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

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

规章: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05年)
《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2001年)
《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2004年) 《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5年)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04年)
《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2005年)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03年)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2003
年)
《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2004年)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的
通知》(2008年)
《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2009年)
《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2009年)
《新生儿室建设和管理指南》(2009年)
《重症医学科建设和管理指南》(2009年)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2010年)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灭菌、监测标准》(3个)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医院感染监测规范》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D. 隔离的英文是什么

隔离:
[


]
1.
to
separate
2.
to
isolate
Relative
explainations:
<isolation>
<insulate>
<quarantine>
<separation>
<seclusion>
<separate>
<seclude>
<isolate>
<severance>
<insulation>
<close
off>
<shut
away>
<segregate>
<segregant>
<compartmentalization>
<segregation>
Examples:
1.
他接受了一星期的检疫隔离。
He
had
been
kept
in
quarantine
for
a
week.
2.
我五天后解除检疫隔离。
I
will
be
out
of
quarantine
after
five
days.
3.
有暴力行为的囚犯隔离囚禁.
Violent
prisoners
are
kept
separate
from
the
others.
4.
这个病人应该隔离.
This
patient
should
be
separated
from
the
others.
5.
根据社会工作者的建议把那孩子与其父母隔离了.
The
child
was
taken
away
from
its
parents
on
the
recommendation
of
social
workers.
隔离变压器
isolation
transformer
隔离技术
isolation
technique
隔离壕
isolation
moat
隔离病人
divide
the
patients
from
the
others
隔离开关
disconnector
隔离病房
an
isolation
ward
隔离医院
an
isolation
hospital
隔离传染病患者
segregate
people
with
infectious
diseases
隔离栅晶体管
isolated
gate
transistor,缩写IGT

E. 手术室各层级护理人员培训计划

选择开设护理专业的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选择好就业的院校,与各大医疗机构,医院,康复中心合作的,好就业,如果你是高中生考大学的,可以选择医科大学,医学专科院校等进行学习。

F. 传染病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
第九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第十条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十一条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章传染病预防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
(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二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 扩散。
第二十三条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运输。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 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 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 通报。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六条 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第四章疫情控制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四条 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四十六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第四十七条 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
第四十九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章医疗救治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G. 手术室各级人员培训目标的文章

医院手术室工作规范制度与手术感染预防控制监督技术标准实用手册》《医院手术室工作规范制度与手术感染预防控制监督技术标准实用手册》
第一篇 手术室创新管理
第一章 手术室的综合管理与创新
第二章 洁净手术室创新管理
第三章 特殊手术室管理
第四章 手术室的质量标准与监控

第二篇 医院手术室感染管理控制规章制度
第一章 医院手术室感染管理组织与职责制度
第二章 医院手术室感染监测与医院环境卫生学监测制度
第三章 手术室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 洁净手术室感染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章 手术室护理人员的职责和规章制度
第六章 手术室护理技术操作规章制度
第七章 手术室总体设施及布局管理规范
第八章 手术室急救护理制度
第九章 手术布类、敷料、缝针、缝线及器械的分类管理制度
第十章 财产资源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 医疗废物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手术室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十三章 手术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篇 手术操作规范与感染防范
第一章 常用局部麻醉技术
第二章 手术标准化操作技术
第三章 几种基本操作技术及技巧
第四章 微创手术操作技术
第五章 常用美容整形手术

第四篇 医院手术室感染控制技术规范与消毒隔离措施应用
第一章 概论
第二章 医院感染的管理组织与监控
第三章 医院手术室感染控制规范
第四章 治疗和护理技术感染控制
第五章 手术室及其相关标准应用
第六章 手术室相关部门的医院感染控制
第七章 物理消毒灭菌方法
第八章 常用化学消毒剂的应用
第九章 物理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第十章 化学消毒剂浓度及消毒效果监测
第十一章 医院物品及环境消毒与灭菌
第十二章 医院物品及环境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第十三章 隔离设施与隔离技术

第五篇 手术配合与手术感染控制技术要点
第一章 普通外科手术配合
第二章 整形美容外科手术配合
第三章 器官移植的手术配合
第四章 胸外科手术配合
第五章 神经外科手术配合
第六章 心脏外科手术配合
第七章 泌尿外科手术配合
第八章 骨科手术配合
第九章 眼科手术配合
第十章 耳鼻咽喉、头颈外科手术配合
第十一章 颌面科手术配合
第十二章 妇产科手术配合
第十三章 微创外科手术配合
第十四章 显微镜外科手术配合
第十五章 烧伤手术配合

第六篇 医院手术室综合评价方法与评价规程
第一章 综合评价概论
第二章 综合评分法
第三章 综合指数法
第四章 层次分析法
第五章 主成分分析法与因子分析法
第六章 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法
第七章 聚类分析法
第八章 正交设计分析法
第九章 数据包络分析法
第十章 综合评价的其他方法

H. 隔离的原则

  1. 标准预防的基础上,结合传播途径、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隔离和防护措施。

  2. 一种疾病可能有多种传播途径,应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传播途径的隔离和

    预防。

  3. 设立隔离标志。

  4. 设置单人隔离房间。

  5. 受条件限制,同种感染源患者可安置于一室。

  6. 建筑布局符合《医院隔离技术规范》中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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