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差参加防雷过电压学习培训心得怎么写
1. 变更了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新规范第4.5.6条明确了在建筑物引下线附近保护人生安全需采取的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4.5.6条第1款 防接触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利用建筑物金属构架和建筑物互相连接的钢筋在电气上是贯通且不少于10根柱子组成的自然引下线,建筑物作为自然引下线的柱子包括位于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内。
2)引下线3m范围内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50km,或敷设5cm厚沥青层或15cm厚砾石层。
3)外露引下线,其距地面2.7m以下的导体用耐1.2/50s冲击电压100kV的绝缘层隔离,或用至少3mm厚的交联聚乙烯层隔离。 4)用护栏、警告牌使接触引下线的可能性降至最低限度。 第4.5.6条第2款 防跨步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利用建筑物金属构架和建筑物互相连接的钢筋在电气上是贯通且不少于10根柱子组成的自然引下线,建筑物作为自然引下线的柱子包括位于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内。
2)引下线3m范围内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50km,或敷设5cm厚沥青层或15cm厚砾石层。
3)用网状接地装置对地面做均衡电位处理。
4)用护栏、警告牌使进入距引下线3m范围内地面的可能性减小到最低限度。
2. 引下线设置的间距有新规定,18m(二类)、25 m(三类)为专设引下线时的间距
根据第5.3.8条规定,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或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为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建筑物时,在其钢构件或钢筋之间的连接满足本规范规定并利用其作为自然引下线的条件下(要求按规范要求核算每一基础内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二类0. 82m²,三类0.37 m²),当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的作用时,可不要求满足专设引下线之间的间距。
3. 明确了外部防雷装置宜采用的金属物:
根据第5.4.5条规定,在敷设于土壤中的接地体连接到混凝土基础内起基础接地体作用的钢筋或钢材的情况下,土壤中的接地体宜采用铜质或镀铜或不锈钢导体。
如采用镀锌角钢、扁钢、圆钢或钢管,可采用水泥沙浆包封处理。即将与土壤接触的钢材用1:2水泥沙浆保护起来,水泥沙浆保护厚度≥50mm,直径≥100mm。详见《利用建筑物金属体作防雷及接地安装》03D501—3第19页。 4. 防侧击的规定有变化:
原规范防侧击的划分是按滚球半径确定的,即一类30m以上、二类45m以上、三类60m以上应采取防侧击的措施。
国际电工委标准按60m以上采取防侧击的措施。我国新规GB50057—2010第4.2.4条第7款规定,考虑到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重要性,仍为30m以上采取防侧击雷的措施;对于二类防雷建筑物,根据新规第4.3.1条规定,当建筑物高度超过45m时,应防侧击雷的措施;三类防雷建筑物,高度超过60m时,其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分应防侧击。
例如建筑物高70m,则70×20%=14m,可以做14 m,但70 m超过60m仅10 m,所以仅在60 m以上部分做防侧击的措施。
又如建筑物高80m,则80×20%=16m,可以做16m, 80 m超过60m为20m,所以仅在64 m以上部分做防侧击的措施。
5. 对二类、三类防雷建筑物,屋顶孤立金属物、非导电性屋顶物体的防雷保护做法第4.5.7条第1款、第2款作了明确的规定。
6. 新规第4.2.4条8款(一类)、第4.3.8条4、5款(二类)、第4.4.7条2款(三类)对电气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作了强制性的规定: (1)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应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电压保护水平pU≤2.5kV;
当无法计算确定时,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impI≥12.5kA; 当采用本规范J.1.2中接线形式2(3P+N)接线时,中性线和PE线间的电涌保护器的冲击电流impI≥12.5kA×4=50 kA(三相系统);
对单相系统impI≥12.5kA×2=25 kA。最常见的接线形式为1形,其中性线和PE线间的电涌保护器的冲击电流为impI≥12.5kA。
另外,第4.2.4条11、12款(一类)、第4.3.8条7、8款(二类)、第4.4.7条3、4款(三类)分别对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作了非强制性规定,详见新规上述各条款。
.4.
。该钢筋混凝土建筑物,采用长20m,直径为25的钢管保护配电线路,这时流经钢管的雷电流Iimp=1ck×
×150=0.44×150=66kA;流经SPD的分流为Iimp=2ck66=[(1/n)+0.1] ×66=0.15 ×66=9.9 kA.。屋顶分配电箱为三相TN-S系统,装设SPD时,分流按5分子回
路考虑(3根相线、1根N线和1根PE线),流经每台SPD的电流为10/350s则Iimp=9.9/5≈2 kA.,通常它与8/20s的标称放电电流nI可按10倍换算。即:
(2)新规4.5.4条第3款规定,固定在建筑物上节日彩灯、航空
nI=10Iimp=10×2=20
(kA.),一般情况下,8/20s波形SPD的标称放电电流nI为其最大放电电流maxI的一半,所以nI=10impI=10×2=20(kA.)。雷电流在钢管上的电压降为66×(0.12×20)/100=1.584(kV.)=1584(V)。
根据新规GB50057-2010第4.4.7条第2款规定, 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流按100kA考虑,在此条件下,其余所有条件均与二类防雷建筑物相同时,流经钢管的雷电流Iimp=1ck×100=0.44×100=44kA,而流经SPD的分流为10/350s波形电流Iimp=244ck=[(1/n)+0.1] ×44=6.6(kA.)。屋顶分配电箱为三相TN-S系统,装设SPD时,分流按5分子回路考虑(3根相线、1根N线和1根PE线),流经每台SPD的电流为10/350s,则Iimp=6.6/5=1.32 ≈1.5(kA).,即nI=10impI=10×1.5=15(kA.)。雷电流在25钢管上的电压降为44×(0.12××20)/100=1.056(kV.)=1056(V)。
(3) 屋顶风机配电箱内电涌保护器的装设与节日彩灯等配电箱内装设的电涌保护器类同,只是该配电箱的电源开关一般为接通状态。
(4)根据新规第6.4.5条第2款规定,靠近需要保护的设备处,即 LPZ2区和更高的界面处,当需要装设SPD时,对电气系统宜选用Ⅱ级或Ⅲ级试验的SPD;另据新规第6.4.5条第3款规定,电气系统的电涌保护器应与同一线路上游的电涌保护器在能量上配合,配合的资料应由制造商提供,若无此资料,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标称放电电流(nI)不应小于5kA;Ⅲ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标称放电电流(nI)不应小于3kA。SPD的电压保护水平(pU)按新规6.4.5条~6.4.6条规定。
(5)电子系统分金属线路和光缆两种线路,分别按一类、二类、三类不同防雷建筑装设不同类别的电涌保护器。详见新规第4.2.4条11、12款、4.3.8 条7、8款、4.4.7条3、4款。即:
金属线路分别选D1类高能量试验类型的电涌保护器,短路电流分别为:2kA、1.5kA、1kA;
光缆进线分别选B2类慢上升试验类型的电涌保护器,短路电流分别为:100 A、75A、50A。
障碍信号灯及其他用电设备(包括屋顶风机配电箱)等的配电箱内应在开关的电
2. 防雷心得体会感想作文
雷电应属于一种自然现象,但是不加以控制和预防,它同样算是一种自然灾害,可以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虽然它属无法抗拒的自然因素,所造成的危害和后果也是非常严重的,但是加强预防和控制也是可以避免的。因此在夏季雷雨季节前加强学习雷电相关安全知识,以便做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工作。
一、雷电的产生
空中的尘埃、冰晶等物质在云层中翻滚运动的时候,经过一些复杂过程,使这些物质分别带上了正电荷与负电荷。地面的凸出物、金属等会被感应出正电荷,随着电场的逐步增强,雷云向下形成下行先导,地面的物体形成向上回流,二者相遇即形成对地放电。这就容易造成雷电灾害。
二、雷电的主要特点
冲击电流大、时间短、雷电流变化梯度大、冲击电压高:强大的电流产生的交变磁场,其感应电压可高达上亿伏。
三、雷电造成的破坏
当雷电直接击在建筑物上,强大的雷电流使建(构)筑物水份受热汽化膨胀,从而产生很大的机械力,导致建筑物燃烧或爆炸。另外,当雷电击中接闪器,电流沿引下线向大地泻放时,这时对地电位升高,有可能向临近的物体跳击,称为雷电“反击”,从而造成火灾或人身伤亡。而感应到正在联机的导线上就会对设备产生强烈的破坏性。当雷电接近架空管线时,高压冲击波会沿架空管线侵入室内,造成高电流引入,这样可能引起设备损坏或人身伤亡事故。如果附近有可燃物,容易酿成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