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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培训制度

发布时间:2021-02-08 01:40:16

① 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包含火灾基本知识、灭火的基本原理及方法、火警电话及报警版方法、火场逃权生与自救、消防设施与设备、初起火灾的特点及扑救方法和消防安全标志等方面。

需要针对实际工作和生活中所遇到的一些消防安全问题进行分析讲解,针对操作不当的地方,适时给予讲解、纠正。以增强参训人员处理和控制初起火灾的能力,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

还应对政府职能部门的消防职责进行详细说明,强调法律赋予公务人员的消防工作职责和任务,结合行业部门落实行业主管机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各级政府领导责任,行业监管责任,社会单位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

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急求

员工消防安全抄培训包含火灾基本知识、灭火的基本原理及方法、火警电话及报警方法、火场逃生与自救、消防设施与设备、初起火灾的特点及扑救方法和消防安全标志等方面。

需要针对实际工作和生活中所遇到的一些消防安全问题进行分析讲解,针对操作不当的地方,适时给予讲解、纠正。以增强参训人员处理和控制初起火灾的能力,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

还应对政府职能部门的消防职责进行详细说明,强调法律赋予公务人员的消防工作职责和任务,结合行业部门落实行业主管机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各级政府领导责任,行业监管责任,社会单位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

③ 森林防火网有没有扑火队员的面试题

你好,我想你一定是要招考森林消防队吧,现在主要林区都设立了扑火队。我是一名搞森林防火教育的老师,已经在防灭火战线工作了近三十年,很高兴你能从事森林防火工作,这是一个比较艰苦又保护森林生态事业的绿色事业,希望你能实现愿望。
应该说面试的不会很难的,也就是一些基础理论的题,我找了一些基础性的题,你有时间看一下吧,如果有其它需要请继续与我联系。
1.扑救森林火灾属什么性质的工作?

答:扑救森林火灾犹如作战,其作战对象是林火,属于高强度、高对抗、高风险的抢险救灾工作。

2.地方森林消防队的职责是什么?

答:地方森林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部署,执行防灭火任务以及抢险救灾和本地急难险重的任务。

3.扑火队员应遵循哪些基本守则?

答:⑴遵守执行《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遵守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森林消防队的各项规章制度;⑵火光就是命令,克服一切困难,义不容辞参加一切森林火灾扑救,发扬英勇善战、吃苦耐劳的精神;⑶、在日常工作、训练和扑火抢险战斗中,以扑火救灾为第一要务,做到安全扑救;⑷在日常工作和扑火行动中,绝对服从指挥员的调遣和指挥,不擅自行动,不消极作战,不临阵脱逃;⑸注意保管维护扑火机具,通信设备等专用装备,防止造成损失、丢失;⑹自觉提高身体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以适应各种扑火抢险战斗的要求,完成各项任务;

4.森林火灾的扑救原理是什么?

答:破坏森林的燃烧条件,不让可燃物、氧气和火源(森林燃烧三要素)结合在一起,只要消灭燃烧三要素中的任何一个,森林火灾就会熄灭。

5.扑灭森林火灾的根本途径是哪三条?

答:⑴隔离可燃物。使着火的可燃物与未着火的可燃物隔离(如开挖防火阻隔带),达到控制、扑灭林火的目的;⑵隔离氧气。减少森林燃烧所需要的氧气,使其窒息熄灭;⑶散热降温。使燃烧可燃物的温度降到燃点以下,林火停止燃烧。

6.扑火队伍训练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地方森林消防专业队、半专业队和基层应急扑火队、群众义务扑火队都应根据需要,选择下列内容进行培训:

⑴防火业务知识训练:①森林防火的基础知识;②地形学知识,主要掌握识图用图知识和现地判定方位知识;(③气象学知识,主要掌握气象因子对火灾影响方面有关知识;④扑火区域内火灾发生和发展的规律;⑤林情、社情;森林中活动知识;⑥各种扑火机具、通信设备灭火弹的使用和管理一般常识。

⑵扑火技术训练:①单人扑救火灾基本动作;②小组配合扑打火线动作和队形;③二号工具、风力灭火机及其它灭火工具的使用技术;④火场清理技术;⑤火攻技术;⑥开设临时防火隔离带技术。

⑶扑火战术训练:①扑火战术理论;②掌握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几种扑救战法;③火场观察和判断能力训练。

⑷火场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训练:①体能训练,提高扑火队员的体质和耐力;②野外生存能力训练,通过野营训练提高扑火队伍的野外生存能力,以适应火场环境;③火场受大火袭击时的避险、脱险和互救训练,以避免扑火伤亡发生;④)迷山自救和互救能力训练。

7.扑救森林火灾的基本方法有哪几种?

答:⑴人工扑打;⑵以水灭火;⑶用土灭火;⑷风力灭火;⑸化学灭火;⑹航空化学、洒水和机降、索降灭火;⑺以火攻火;⑻阻隔灭火;⑼人工增雨灭火;(10)爆破灭火。

8.扑火队员上火场应携带哪些物品?

答:⑴常用扑火工具:风力灭火机、灭火水枪、2号工具、灭火弹和各种火场清理工具等;

⑵特殊灭火工具:主要用于以火灭火和火场自救。每个扑火队除携带2-3部点火器外,每个扑火队员还必须携带打火机或火柴(防湿存放),以便应急使用;

⑶防护装备:阻燃服、防烟罩、方位灯、宿营装备、炊具、食品、药品等。

⑷扑火其它物品:机具使用的油脂燃料,易损配件等。

⑸通讯器材:由扑火队统一携带。

9.怎样用2号工具扑救火灾?

答:用2号工具扑救火灾时,两脚站在边缘外,斜向火烧迹地向里扫打,成40-60度的斜角。扫打时,要一打一拖,切不要直上直下扑打,以免溅起火星扩大燃烧面,并要做到重打轻抬,边打边进。

火势弱时,可用单人单独扑打一点;火势强时,扑打小组几人同时扑打一点,同时起落,打灭后一起前进。

要沿火线逐段扑打,不可脱离火线去打内线火,不要跑到火峰前方进行阻拦扑打,尤其是扑打草塘火和顶风火时,更应注意人身安全。

10.风力灭火机使用的基本技术是什么?

答:⑴单机灭火基本要领: 风力灭火机是直接扑火的重要工具,在可燃物分布较均匀地段,打灭火焰高度50厘米以下较稳定火线时,可使用单个风力灭火机灭火,基本要领是:①持机手携机位于火线外侧距火焰1米左右,灭火机出风口与火线走向成15度左右角度,并与火焰底地面构成40-45度角;②灭火机左右摆动机体(摆动幅度在 1米-1.5米之间)。先从上部摆动,用强风压低火势,并使可燃物质向迹地内部飞散,再回摆用强风切割火焰底部,达到灭火目的。如火焰微弱时,可直接切割火焰底部灭火。

⑵风力灭火机使用基本技术:风力灭火机还可以多机组合灭火,其基本技术可归纳为“割、压、顶、挑、扫”五个字,具体技术要求是:①割:用强风切割火焰底部,使燃烧物质与火焰断绝,并使部分明火熄灭,同时将未燃尽的小体积燃烧物吹进火烧迹地内熄灭;②压:在火焰高度超过1米而采用双机或多机配合灭火时,用其中1台灭火机在前压迫火焰上部,使其降低并使火烽倒向火烧迹地内侧,为切割底线的灭火机营造条件,相互配合灭火;③顶:火焰高度超过1.5米需要多机配合灭火时,除用1台灭火机压迫火焰上部外,加用1台灭火机顶吹火焰中部,共同将火线压低,并使火烽倒向火烧迹地内侧,其中第2台灭火机即使用"顶"吹技术灭火;④挑:在枯落物丰厚地段灭火,由助手用长钩或带叉长棍挑动枯落物,风力灭火机手则将风力灭火机由后至前呈下弧形推动,用强风将火焰和小体积的燃烧物吹进火烧迹地内侧,达到最佳灭火效果;⑤扫:用风力灭火机清理火场时,可用强风如扫埽一样将未燃尽物质斜向吹进火烧迹地内部,防止复燃。

11.扑救森林火灾的主攻方向是什么?

答:主攻方向是打火头,只有将火头扑灭,火灾才能得到控制。尤其是顺风火的火头,更要配足、配强力量,把有实践扑火经验的专业队伍调集起来攻打火头,特别对有可能烧入大片林区的火头,更要集中优势兵力,沿着火头两侧扑打,逐渐缩小火头,宽度,直至扑灭。如果当火蔓延到山脚后,再向坡上发展时,往往会烧成几个火头扩大火灾面积,为此,力争在火头未到达山脚之前,予以扑灭。

12.怎样扑打初发阶段的森林火灾?

答:要集中兵力,四面包围,全线用兵,围歼作战,将火一举扑灭,争取时间,就是胜利。

13.直接打火法怎么打?

答:这是通常最常用的灭火方法,采用二号工具、风力灭火机、水枪、灭火弹等灭火机具直接扑火,从山下往山上,沿着火场边缘递进扑打,直到火焰扑灭为止。灭火人员每组由三人组成,相继扑打。

14.冲火怎么打?

答:沿火头前进方向的两侧,分两路扑打,循序前进,直到扣头,绝不可迎面堵截、直接扑打火头,危险性大,容易发生事故。

15.下山火怎么打?

答:下山火的火速慢,危险性小,容易打灭,必须抢时间迅速扑打,下山火要先攻火头,从火头的两侧夹打,如果是封山育林好的地方,可燃物较多,必须从侧面一步一步扑打前进,万万不可居高临下扑打,危险性大,容易滑倒造成人身伤亡。

16.火线烧成一直线时,怎样打?

答:火线烧成一直线时战线长,为了抢时间及时扑灭,必须把人力分成几组,把火线截成两段或几段,分段进行,由各段两头夹打。

17.火线烧成弧形状或其它形状时,怎么打?

答:用“蚕食法”扑救。打一步前进一步,多点突破,分段进行,由各段的两头夹打,构成钳形,制止其蔓延扩大,逐渐缩短火线至火消灭,此法步步为营,稳扎稳打。

18.火势大的山火,扑火人员不能接近火线怎么办?

答:树冠火或火势大的山头,直接扑打很困难,也容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应采用拦火的办法。就是在火头延烧的方向,并在短时间内烧不到的地方,迅速开辟10米以上的拦火路,如果是树冠火,其拦火路的宽度要视树高而定,约30-50米宽,人工伐倒的树木,要倒向火场一边,最好利用山脊或溪谷两旁的有利条件,效果大、省工又安全。地被物腐殖质厚的山场,往往有地上看不见火焰的地下燃烧火,在拦火路上要挖出宽、深足以隔火的防火沟,当火头接近拦火路时,在路的另一侧要配备一定人力,以便及时扑灭随风飘来的燃烧物,确保安全。但要注意的是,上山火的拦火路不要开设在坡度上、密度高的针叶树林中,否则达不到隔火作用。

④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急求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由防火负责人负责组织,利用放录象、板报、宣传画、标语、授课等各种形式,根据不同季节、节假日的特点,结合各种火灾事故案例,积极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员工提高防火的警惕性和同火灾作斗争的自觉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把消防培训纳入职工培训中,对各级领导干部、义务消防人员、新职工、重点岗位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过防(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火安全技术学习和实际操作培训,并经考试取得操作合格证和体检合格,方能上岗操作。未经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或消防安全责任心不强的职工不得上岗。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各部门职工可据工作情况分散分批参加。教育培训的内容: 1.宣传《消防法》和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 2.交流和推广消防工作经验。 3.宣传消防工作的好人好事。 4.普及消防知识,使广大职工掌握报警的方法和内容, 5.明确各自岗位的消防工作职责、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要求、应急情况的处理方法。 6.宣传本单位灭火预案的基本内容, 7.使广大职工掌握灭火器材、设备的使用方法和自救、互救 再来一片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未经消防安全培训不得上岗。 二、(主管安全部门)负责拟定本单位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并分期、分批对单位员工进行消防复训。 培训以结合其日常岗位特点提高员工“会报警、会疏散自救、会扑救初期火灾”的“三会”能力及本单位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培训教育的方式可采取印发消防资料、图片,组织人员定期学习,请专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讲解,以及在有关人员指导下实地模拟消防演练等方式进行。 三、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授课、考试等情况。 四、本单位的下列人员应当接受社会消防安全培训: 1、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五、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考勤情况及考试、抽查成绩结果与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挂钩,并实施奖惩。 六、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规定,每年消防安全宣传日-11月9日,本单位应在同日内通过组织开展大型消防宣传、演练等活动,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以提高全体员工消防意识。 七、根据单位实际类型选择下列内容: 宾馆饭店应利用每日早点名、交接班时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在大堂、餐厅等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在顾客须知、服务指南上宣传消防知识,在客房电视节目中插播消防宣传字幕或画面;客房、包房门后应张贴疏散指示路线图,在客房内应设置醒目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在不间断电源插口处提示“不间断电源,离开时请拔下用电器具”,客房内的垃圾桶、烟灰缸上提示“请不要乱扔烟头”,在房卡取电插口处提示“离开时请取出房卡断电”。 商场市场应利用点名、例会、交接班等时间进行消防安全教育,讲评消防工作;应悬挂或张贴固定的消防宣传标语、标牌;应结合自身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在商品广告中植入消防知识;商场市场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提示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公共娱乐场所在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限定人数的“消防安全警示牌”;在每个楼层、每个房间设置“严禁燃放焰火、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严禁乱扔烟头、严禁堵塞占用消防通道、严禁锁闭安全出口、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等消防安全提示牌,包房门后应张贴疏散指示路线图;卡拉OK厅应利用点歌间隙通过影像资料宣传消防知识。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养老院的服务人员应及时提醒老人安全用火用电;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每个楼层显著位置和宿舍、病房门后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 学校、幼儿园应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各级各类学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中小学校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主题班会、国旗下讲话、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小学阶段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初中和高中阶段应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高等学校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幼儿园应利用儿歌、游戏、绘画等寓教于乐的形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篇 1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全院师生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以及培训工作,牢固树立消防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逐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各级消防责任人,要采取会议、学习、布置工作等形式,对其所管辖部门的全体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3、对新入学的学生和新招聘、录用的教职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要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4、对电工、木工、焊工、油漆工、锅炉工、仓库管理员等工种,除平时加强教育培训外,每年应由用人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5、要对全院师生员工进行定期的消防宣传教育和轮训,使师生员工普遍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达到“三懂”(懂得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基本的防火、灭火知识,懂得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三会”(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起火灾)

⑤ 应急管理部招录的森林消防员待遇如何

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确保工资标准不低于3800元/月。

以沂南县为例,森版林专职消防员工资、经费保障权在全省森林消防队伍队员待遇标准出台之前,队员薪资待遇参照县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员标准(工资、保险、伙食费、被装费),由县财政保障。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确保工资标准不低于3800元/月。

休息休假暂时参照政府专职消防员现行标准执行,其他各项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退出消防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退役士兵经考核合格后可进行等级套改,具体套改办法待《全省森林消防专业队伍管理办法》出台后执行。

(5)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培训制度扩展阅读:

森林消防员的相关要求规定:

1、新录用的招录对象,参加不少于3个月的岗前培训。具备1年以上森林灭火救援经验的人员,参加不少于1个月的岗前培训。

2、培训考核不合格,或有其他不适宜从事消防救援工作情形的,予以淘汰,取消录用。培训合格的,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⑥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火灾扑救

4.3.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4.3.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3.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3.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4.3.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8.1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队、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4.8.2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的申请,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省区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武警森林部队为主,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军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4.8.3兵力及携行装备运输。跨区增援扑火的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铁路输送方式为主,特殊情况请求民航部门支持实施空运。 4.10.1重、特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0.2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国家林业局发布。
4.10.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本预案所称“重、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燃烧蔓延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及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国外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7.4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⑦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条例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森林防火责任制的建立;
(三)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森林火灾隐患整改;
(四)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
(五)研究、协调本行政区域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专职指挥制度,加强对专职指挥人员的培训,推进森林火灾扑救专业化、规范化。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做好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健全森林防火组织,订立森林防火公约,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实行森林防火分片包干责任制。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本省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责任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做好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森林防火工作成效显著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
(三)扑救森林火灾表现突出的;
(四)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火技术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作出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一级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井冈山、庐山、南昌西山以及其他林区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本区域森林火灾专项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规划,建立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和指挥通信系统,设置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在林区主要入口或者人员活动频繁的地方设立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合理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防火通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建设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库,储备森林防火物资和器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教育、司法行政、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安全避险知识,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
每年10月为本省的森林防火宣传月。春节、清明、冬至等森林火灾易发期,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森林防火宣传。
第十四条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或者建设其他可能影响森林防火安全的工程设施的,应当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森林防火设施。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规划、验收阶段,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穿越林区的电线、电缆、管道进行安全检测检修,采取有效防火措施,防止因线路、管道故障引发森林火灾。
因林木生长危及电线、电缆或者其他管线安全,导致森林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消除措施。需要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林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群众扑火应急队伍。
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群众扑火应急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消防机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个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承担下列森林防火职责: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讲解防火知识;
(二)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制止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报告火情,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协助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森林火灾信息员,森林火灾信息员应当及时报告火情。
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是一项全年性的工作,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为本省森林防火重点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提前或者延长森林防火重点期,决定提前或者延长森林防火重点期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 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春节、清明、冬至期间和春耕备耕、秋收季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加强野外用火监测,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第二十条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
因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野外用火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点、面积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书面用火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实地核查用火单位或者个人的防火安全措施。
(三)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告知用火单位或者个人。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并派员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到现场进行指导。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组织扑火人员,在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天气条件下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火种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进入林区的旅客列车和汽车,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第二十二条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巡查。执行检查、巡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对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森林防火重点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信息,必要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
广播、电视、报纸、政府门户网站等应当根据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要求,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第二十五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防被监护人进入森林用火、玩火。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毗邻交界地区发现森林火灾的,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全力组织扑救,并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不得互相推卸责任。
第二十七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一)省际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三)受害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六)超过十二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七)需要省人民政府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八)其他影响重大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八条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合理确定扑救方案,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发生森林火灾时,有关部门以及森林消防、群众扑火应急等扑火队伍,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在森林火灾现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
第二十九条驻赣武装警察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调动,并接受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省人民政府支持驻赣武装警察森林部队建设,提高其扑救森林火灾的作战能力。
第三十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全力救助遇险人员,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要力量,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开设应急防火隔离带或者转移疏散人员;
(二)拆除或者清除阻碍森林火灾扑救的有关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障碍物;
(三)人工增雨、应急取水;
(四)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五)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六)其他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森林火灾扑灭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在森林火灾扑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调查报告。
发生在行政区域交界地着火点位置不清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森林火灾的有关情况建立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森林火灾情况统计,按要求上报。
第三十四条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第三十五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省或者设区的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决定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跨区域执行扑救任务的,应当给予执行扑救任务的森林消防队伍适当补助。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森林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
森林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三十七条因森林防火责任不落实,防控措施不力,造成野外火源失控、森林火灾频发、发生人员伤亡或者重大以上的森林火灾的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依照省有关规定将其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县(市、区),予以督促整改。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在林区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森林防火措施,落实森林防火责任,每年将不低于百分之三的门票收入用于本单位经营区域的森林防火。
第四十条省人民政府加强航空护林工作,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建设,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空护林机构应当做好航空护林规划的拟定和实施、航空灭火的组织和协调以及相关飞行的管理和保障工作。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森林火灾保险保费补贴机制,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管理机构应当为所属的专业森林消防队队员依法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为所属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二条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车辆通行费和车辆购置税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免除。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人员进行教育劝阻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并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经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毁的,责令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高火险期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在森林高火险区内野外用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称林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和平原地区的林场及成片林地。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 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⑧ 半专业扑火队伍营房辅助设施是什么啊

森林防火条例

(1988年1月16日,2010年由国务院颁布)第一章
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制定本条例。
条本条例,森林防火,预防和扑救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除了城市的市区,所有的森林防火工作,适用本条例。
森林防火工作,并实施“的原则,预防,积极消灭”。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
第四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责任制。
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面积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职责负责各级各单位必须是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部门的领导责任,单位。
第五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国家森林防火组织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指挥部,其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实施的工作原则, ,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以指导当地的森林防火工作。
(b)该组织的主要森林灭火??和救援工作的地区和部门。
(c)协调和解决的问题,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政府部门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四)其他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中央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部门负责。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军事设施的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该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的日常工作??。的主要职责为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

(一)实施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党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森林防火的宣传和教育,发展森林火灾的预防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c)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火灾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培训森林消防专业人士;
(e)审查在该地区的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防火设施及主火动力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f)项,发展的灭火筹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G)的电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开展了森林火灾统计中,建立火灾文件。
没有一个地方的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森林面积国有林业企业和机构,军队,铁路,农业,工业和采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系统,各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的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落实的原则,发动群众与专业的团队组合,在林区各单位应建立质量灭火队,并注意加强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国营局林业,森林,还必须组织专业扑消防队伍。第9条
行政区交界处的森林面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火灾防御组织,同意向牵头单位确定的防守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以检查,监督国防领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森林防火站,检查站可以建立森林防火组织,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森林防火检查站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车辆和人员入山防火检查的权利。
第11条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展航空护林保护,应根据实际需要,大面积的?国有林区,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奸商,和逐步提高专业化,现代化水平的森林火灾。
第十二条森林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一名兼职或全职护林员。
护理森成员的具体职责在森林防火巡逻,保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灾,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章森林防火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区的?责任,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定期检查。
军事和民防系统应建立在森林中。第14条
政府应定期举办各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的森林防火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该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的规定森林防火期,高温期间森林火灾,干旱,高火险气象,高风速,并划定森林火灾应急区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森林防火期的第15条规定,禁止在森林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启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燃烧,燃烧的草场,粪烧灰烧脊,焚烧秸秆小麦,烧山造林和防火隔离带的生产用火焚烧,被授权的单位必须由县委,县政府,县人民政府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批准生产的防火,必须有负责人提前一个良好的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组织在以下三个风的天气用火,采取严格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火警。
(二)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或授权进入的森林面积由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
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应指定在该地区的活动,用火,用火后余烬完全熄灭周围设置防火隔离带,选择一个安全的地方。
(三)进入该地区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森林管理活动,必须由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发行的森林,证明。
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在森林和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的工作,必须安装防火装置,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火灾所造成的损失。旅客列车和一辆公交车行驶在森林中,和乘客进行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
火灾危险地段铁路沿线,责任单位设立的森林防火防火隔离带的巡逻人员的巡逻和灭火行动。
在森林里现场工作人员操作的机器和设备,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程序,以防止发生火灾。 17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中打猎的枪支使用,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动,必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授权,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森林火灾应急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在林业机械可能会导致森林火灾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的森林地区森林防火设施:
(一)设置防火了望台;
(b)在周围的边界内的森林,森林边缘,村庄,工业和采矿企业,仓库,学校,军营,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营造防火林带;
(C )用火的运输手段,探测灭火设备和通讯设备;
(d)在重点林区,防火道路,防火物资储备仓库建设。
发展应伴随着森林和成片造林的发展,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计划,同时实施。
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消防车辆,器材,设备和设施管理系统,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防火的需求。
第二十一条气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共同建立的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站(点)。各级气象部门要按照森林火灾的预防,良好的森林火险气象监测和预报的要求,尤其是做高火险气象预测的。部门的报纸,电台,电视台,应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火险天气警报。
第四章的森林消防
第22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的战斗升级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森林,森林火灾,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中央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显著和灾难性的森林火灾;
(三)造成的死亡人数超过一人,或三个或更多的森林火灾,严重伤害;
(d)森林火灾的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 BR />(五)24小时灭火森林火灾;
(六)未开发的原始森林,森林火灾;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的交界处地区森林火灾的风险;
(h)需要中央支援扑救森林火灾。
23森林消防,统一组织和方向,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连接到灭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送往指定地点,投入战斗。
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简成员,孕妇和儿童参加。
第24条森林消防,气象部门应当做好火灾气象预测,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优先提供的交通工具,电信部门要确保通信畅通,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排遇难者,公安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和森林火灾案件,并以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商业,供应和市场营销,食品,用品,和卫生部门应做好供应和医疗。
第二十五条森林火灾扑灭,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烬,和足够的人员看守火灾现场,通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森林火灾预防前撤出总部的警卫。
第26条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牺牲国家的员工(包括合同工和临时工,下同),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工作人员引发的火灾给定的按照国务院部门负责的??医疗救治和补偿的规定。消防部队的火灾有任何责任或不负担的医疗和赔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
第27条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资金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在国家雇员的工资参加灭火,旅游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BR / (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灭火期间生活补助费,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收入损失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消耗的其他费用,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支付,火因不明原因的火灾事故单位或个人的意外,消防支付;
(三)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标准成本,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事故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的个人或消防单位。
章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
森林火灾点第二十八:
(一)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不到一公顷的火灾或其他林地; <BR / (b)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一公顷以上的不到100公顷;
(三)重大森林火灾:森林面积的受害者??超过100公顷低于1000公顷;
(四)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千公顷。
森林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者的森林面积和蓄积量,战斗在第29,材料消耗??和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或死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调查记录在档案中。
第22条,该条例第20段的前三个上市的森林火灾,以及烧入居民区,破坏重要设施或造成其他显著损失的森林火灾,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部门建立一个特殊的文件在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第30条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火灾统计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同级别的统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表的要求。森林火灾统计报表由林业部门负责国务院,国家统计办公室的记录。
第六章第31条的奖励和惩罚
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并没有发生在行政或森林火灾面积?责任,连续三年以上的森林火灾和灭火措施是有效的;
(b)发生森林火灾,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积极争取,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取得了显着的成就;
(三)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BR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风险报告的;
(五)提供的项目,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F)</ (G)连续从事森林防火的头发在创建森林防火科研工作超过15年,工作中所取得的成就。
第32条之后的第一四种行为之一,从10万元到5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第五的行为,在五十到百元罚款或警告;第六行为,并责令其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可能处以罚款的50500元: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无火灾,但没有造成损失;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授权的访问,森林地区;
(三)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等;
()森林火灾,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注意到没有消除; BR />(五)不服从命令的扑火命令的结构或延误扑火机会影响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救济; <BR /(VI)的疏忽造成的森林火灾,不会导致损失惨重。
人事负责人列在前面的失职,渎职行为的,或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根据问题的严重性和有害的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33条,第32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林业主管部门的县级以上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行政处罚决定
各方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起诉,期满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违反森林防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判处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拘留,情节严重的和有害的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划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按照本条例第35条所指的森林的实际情况,当地林业部门负责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部门负责解释。
第3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1988年3月15日起生效。

⑨ 员工消防培训制度

员工消防安全抄培训包含火灾基本知袭识、灭火的基本原理及方法、火警电话及报警方法、火场逃生与自救、消防设施与设备、初起火灾的特点及扑救方法和消防安全标志等方面。

需要针对实际工作和生活中所遇到的一些消防安全问题进行分析讲解,针对操作不当的地方,适时给予讲解、纠正。以增强参训人员处理和控制初起火灾的能力,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

还应对政府职能部门的消防职责进行详细说明,强调法律赋予公务人员的消防工作职责和任务,结合行业部门落实行业主管机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各级政府领导责任,行业监管责任,社会单位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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