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煤炭储量台账计算问题,哪位前辈介绍下,谢谢
动用储量即为动用量,动用量为开采量+损失量,采勘比为矿井勘探资料与井巷实际揭露资料对比
Ⅱ 哪有煤矿管理基础知识试题
什么样的啊?
考试人:__________考号:_______单位:__________得分:_______
一、填空题 (每题1分)
1.表示矿井瓦斯涌出量的方法有两种:(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
2.国有重点煤矿坚持(以风定产),基本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通风系统,但仍有部分矿井由于生产接续紧张、布局不合理,超通风能力生产。
3.根据瓦斯浓度的大小,瓦斯爆炸可分为(高瓦斯浓度)爆炸和低瓦斯浓度爆炸。
4.煤矿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应逐步推行1个采区1个(回采工作面)、2个掘进工作面的生产作业方式。
5.2006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6.瓦斯爆炸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为:一定的瓦斯浓度、(引火温度)和充足的氧气含量。
7.煤矿职业危害严重,最常见的病种为(尘肺病)。
8.常见过电流现象有短路、过负荷和(断相)。
9.尘肺病在我国矿山发病(范围最广)、危害最大,必须重点防范。
10.煤矿开采顺序一般采用(“采区前进,区内后退”),即先采靠近井筒的采区,逐渐向边界推进。
11.一般而言,掘进工作面各工序所产生的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成分较多,对人体危害大,操作人员很有必要进行(个体防护)。
12.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的法律责任追究,主要分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追究、民事责任追究三种情况。
13.在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的准备工作时,首先要收集(必要的信息)。
14.抽考提问是安全检查的方法之一,为了检查企业的安全工作、职工素质、管理水平,可采取对职工个别提问、(部分抽查)和全面考试的方法,检验其真实情况和水平。
15.掘进机在操作时应注意:严禁手持水管站在(截割头)附近喷水,以防发生事故。
16.《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 m,入口宽度不少于1.5 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17.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18.为了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准确、有效地进行处理,必须制定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与之配套的制度、程序和处理方法。
19.井下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20.矿井通风方法有: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
2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22.巷道围岩受力后所处的力学状态,由两方面因素决定:一是岩体本身的强度以及受到层理裂隙等构造破坏的情况;另一个是(所受力的大小)。
23.爆破材料库分为矿区总库和(地面分库)。
24.采用斜井开拓的矿井,如钻孔深度用一根电缆长度能满足要求,且经济技术比较有利时,应采用(钻孔下电缆)方式。
25.矿井发现重大隐患停止作业时必须悬挂(停止作业牌),进行停止作业登记。
26.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27.除建立完善合理、抗灾能力强的矿井通风系统外,为防止瓦斯爆炸灾害扩大,还应采取的措施有:编制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和(安设安全装置)。
28.国有重点煤矿基本建立了较完善的(防排水)系统和矿井防水设施。
29.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总结。
30.炮采工艺的主要工序有打眼爆破、(人工装煤)、刮板输送机运煤、移输送机、顶板支护和回柱放顶。
31.(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承担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居于关键地位。
32.瓦斯抽放系统主要由瓦斯泵、(管路系统)和安全装置三部分组成。
33.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钻孔和(巷道抽采)为主的瓦斯抽采技术体系。
34.(安全决策)是事故预防与控制的核心,是安全管理的首项职能。
35.形成化学爆炸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爆炸反应过程必须放出大量的热能;化学反应过程必须是高速的;化学反应过程应能生成大量的气体产物;(反应能自行传播)。
36.矿用电气设备分为(矿用一般)型和矿用防爆型两类,矿用防爆电气设备又分为10种。
37.我国现在生产的监控系统有十几个产品,虽然它们型号、种类各异,但结构上基本相同,都是由传感器及执行装置、传输(通信)系统、(数据处理系统)三大部分组成。
38.《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39.大量事故案例表明,绝大多数生产安全事故属于从业人员违章违规操作引发的责任事故。要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加强从业人员依法(生产)、照章作业的责任感,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义务和责任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40.处理爆炸事故,关键是制定出如何迅速(恢复通风),用适当的风量冲洗灾区,避免出现或消除火源,防止出现瓦斯连续爆炸的措施。
41.新工人入矿三级安全教育是指(矿)、区(队)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42.我国综合治理瓦斯灾害的十二字方针为(“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
43.《矿山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
44.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的检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程序所包含的内容(是否遗漏);二是这些内容是否正确。
45.安全隐患按危险程度分为:一般隐患、(重大)隐患和特别重大隐患。
46.为防止出现电火花,瓦斯矿井必须采用矿用安全型、(防爆)型和安全火花型的电气设备。
47.矿井瓦斯的危害有:(瓦斯窒息)及瓦斯的燃烧和爆炸。
48.煤矿企业要实行(“限员挂牌”)制,煤矿在井口、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现场要设牌板,真实标明核定的每班作业人数和实际每班作业人数。
49.矿井疏放可分为(疏放勘探)、试验疏放和经常疏放三个程序,应与矿井的开采工作密切配合。
50.当矿山发生灾变事故时,以(企业自救)为主。
51.安全检查的内容有: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和整改及查事故处理。
52.钢丝绳的检查方法目前大都是(用眼睛观察)并用手捋绳检查,不仅劳动条件恶劣,而且不能检查绳内部的断丝情况。
53.采煤工作面下行风与上行风比较,下行风流中煤尘浓度较小,有利于(高温工作面降温),但风流与瓦斯自然流动方向相反,在风速低时会造成局部瓦斯积聚,同时不利于对外因火灾的控制。
5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具有(隐秘)性、广泛性,仅仅依靠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不够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监督举报才能及时发现和查处。
55.防治老窑积水要坚持“(全面分析),逐头逐面排查,多找疑点,有疑必探”的基本原则。
56.电机车井下架空线两悬挂点的弛度不大于(30)mm。
57.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
58.(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是“企业负责”的具体落实。
59.矿井通风设施按其作用可分为三类:隔断风流的设施;(引导风流)的设施;调节控制风量的设施。
60.发生矿井水害需具备以下条件:有水源、有透水通道和(失控)。
6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62.系统工程管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研究事故致因、(制定事故预防对策)和教育培训对策。
63.过电流是指电气设备或电缆的实际工作电流超过其(额定电流值)。
64.矿井通风的各项任务的完成是通过(矿井通风系统)来实现的。
65.《煤炭法》立法的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和(经营
)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66.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长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67.企业应遵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68.炮采工作面生产时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冒顶)、片帮和爆破事故。
69.瓦斯抽放管路上的放水装置有很多种形式,大致可分为:(人工)放水器和自动放水器两种。
70.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目的为:(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展。
71.电雷管起爆方法的优点为:(安全性大),操作人员撤到安全区后才开始送电起爆;可以准确控制起爆时间;爆破前可以用仪表检查电雷管和整个电爆网络的布设情况。
72.开采煤层群时,各煤层的开采顺序有(下行)式和上行式两种。
73.在突出危险区域内,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进行,依据预测结果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突出威胁工作面)。
74.《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75.根据引火火源的不同,矿井火灾分为(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两大类。
Ⅲ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围绕“掌控家底、保障发展、维护权益、稳定秩序、做好服务”的基本思路,推进矿产勘查资源储量信息管理、地质资料管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和矿业权评估管理等各项工作。
1. 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进展顺利
清理了未上表矿区。大量未上表矿区被清理和调查出来,实际核查矿区总数达到21600 多个,超过计划矿区数的 20% 。据统计,已核查矿区共收集整理各类矿区储量报告超过 10 万份,绘制各类电子图件 50 万份,编制矿区核查报告 21600 份。
建立矿区空间数据库。建立包括28 个矿种 21600 多个矿区的空间数据库,动态掌握矿区的矿产资源储量的数量、结构、品质、占用情况、权属关系及其空间分布。
2. 矿产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规范化
2012 年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综合信息发布。要求凡是依法评审备案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且不涉及矿业权人商业机密的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季度主动、定期向社会公布,对于社会影响特别重要的矿产信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
发布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管理机关,负责发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其中部授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矿床(煤炭指矿区)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以上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信息发布的内容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后,方可发布。因商业秘密的原因,可提出暂缓发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发布。
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和《中国国土资源报》是发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的指定媒体。
Ⅳ 煤炭储量的概述
中国煤炭资源丰富,除上海以外其它各省区均有分布,但分布极不均衡。在中国北方的大兴安岭-太行山、贺兰山之间的地区,地理范围包括煤炭资源量大于1000亿吨以上的内蒙古、山西、陕西、宁夏、甘肃、河南6省区的全部或大部,是中国煤炭资源集中分布的地区,其资源量占全国煤炭资源量的50%左右,占中国北方地区煤炭资源量的55%以上。在中国南方,煤炭资源量主要集中于贵州、云南、四川三省,这三省煤炭资源量之和为3525.74亿吨,占中国南方煤炭资源量的91.47%;探明保有资源量也占中国南方探明保有资源量的90%以上。
2007年度中国能源矿产新增探明资源储量有较大增加,17种主要矿产新增大型矿产地62处,其中煤炭新探明41处大型矿产地,其中资源储量超过10亿吨的特大型矿产地有14处,净增查明资源储量448亿吨。中国已经查证的煤炭储量达到7241.16亿吨,其中生产和在建已占用储量为1868.22亿吨,尚未利用储量达4538.96亿吨。
2006年1-12月中国煤炭开采和洗选行业实现累计工业总产值698,829,619,000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23.45%;实现累计产品销售收入709,234,867,000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23.72%,实现累计利润总额67,726,662,000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25.34%.2007年1-12月中国煤炭开采和洗选行业实现累计工业总产值916,447,509,000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28.06%。2008年1-10月中国煤炭开采和洗选行业实现累计工业总产值1,155,383,579,000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57.81%。
“十一五”期间是煤炭工业结构调整、产业转型的最佳时期。煤炭是中国的基础能源,在一次能源构成中占70%左右。“十一五”规划建议中进一步确立了“煤为基础、多元发展”的基本方略,为中国煤炭工业的兴旺发展奠定了基础。“十一五”期间需要新建煤矿规模3亿吨左右,其中投产2亿吨,转结“十二五”1亿吨。中国煤炭工业将继续保持旺盛的发展趋势,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中国煤炭工业的发展前景都将非常广阔。
Ⅳ 储量与矿业权管理
历时5年,由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八大行业的910多个基层管理和技术服务单位完成了25753个核查矿区,45个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储量调查工作。收集整理各类矿区储量报告超过10万份,绘制各类电子图件50余万份。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34号),规定了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职责分工、暂缓发布程序和发布媒体及方式。2012年以来,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国土资源报,已发布了4期国土资源部评审备案资源储量的信息431 条,其中石油天然气矿产122条,其他矿产309条。
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要求协议出让矿业权实行部省两级审批制度。2012年成功举办两轮页岩气区块招标工作,并完成了常规油气探矿权的首次竞争性出让工作。
2012年,新立勘查许可证1033个,新立采矿许可证1848个。转让探矿权686个,采矿权1752个。
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探矿权32899个,其中34个重要矿种探矿权数占87.5%。共有采矿权96952个,设计产能144.68亿吨/年,34个重要矿种采矿权数占25%(表6—2)。
表6—2 2012年中国矿业权数量及变化
专栏6—1 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执行情况
2004年、2006年中国分两批公告了45个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目前已全面完成其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和审查批复工作。此外,编制了42个非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并报部备案。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煤炭勘查开采布局优化。
2.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不断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的措施,明确划定矿区范围定义、办理程序及要件,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和审批管理,严格转让、变更条件及审批,细化抵押备案、注销条件,规范了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了采矿权人合法权益,对多年采矿权管理的难点问题提出了有效的解决措施,填补了管理空白。
3.顺利推进矿业权网上出让
296个矿业权交易机构正式投入运行,省市两级市场体系基本建成。全国36个省、市级矿业权网上交易开始试点,其中湖南、宁夏、江西、吉林等省(自治区)已全部实现网上出让,辽宁、贵州、广西等省(自治区)部分实现网上出让。
4.矿业权出让转让信息更加透明
2011年4月以来,全面实现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活动及相关信息公示公开,包括申请在先、招拍挂、协议出让,探矿权转采矿权、有形市场的出(转)让、申请协议出让等信息。截至2012年底,已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公告、公示和公开项目近3万项次,其中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公告11107项次,结果公示8283项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公示4599项次,申请协议出让247项次,其他探矿权采矿权出让5380项次。接受社会查询验证12万项次,自动滚动公告信息登记12.6万项次。
5.对优势矿产资源实行跨区域联动监管机制
建立全国南北方9省(区)20市(州)稀土开发监管区域联动新机制,多地开展联合检查和跨区域联合执法行动,实现南北互动、轻重并举的稀土开发监管新格局。组织相关省清理、核查稀土矿业权,公告10个稀土探矿权、113个采矿权。
鄂湘川黔滇五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出台实施五省磷矿资源监管联查联控、勘查开采准入等5项创新制度。
Ⅵ 煤矿新工人培训试题
首先是熟悉岗位要求,每一项工作开始前都要学习作业规程。坚持做到“一班三检”,班前检查安全状况、班中严格执行规程、班后不留隐患。坚决做到不违章。(重要的是结合实际)
Ⅶ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2012年版)及其模拟考试系统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
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
一、判断题
1.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属于行业管理的范畴。(×)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属于行业监察的范畴】
2.我国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属于行政执法机构。(√)
3.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三并重”】
4.我国在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 【“安全管理三原则”】
5.“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法治理安全”是我国煤矿安全治理的基本思路。(√) 【安全治理三条基本路线】
6.“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与“安全第一”的精神是一致的。(√)
【1983年国务院在[1983]85号《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指导下搞好安全生产,是经济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的本职工作,也是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一次明确提出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
7.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要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查找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预防为主,就是要在事前做好安全工作。要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要依靠技术进步,加强科学管理,搞好科学预测与分析工作,把事故消业在萌芽状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基础,要做到第一,首先要搞好预防措施。预防工作做好了,就可以保证生产安全。】
8.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依法治理安全的一项基本制度。(√)
9.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党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10.法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工具。(√)
11.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了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如何行为,法的指引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12.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以及违法性质和程度的作用,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13.法的预测作用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将如何行为以及某种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
14.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宣传教育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15.法的强制作用有时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直接显现出来;有时则作为一种威慑力量,起着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社会成员的社会安全感的作用。(√)
16.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17.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是重要的,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法的作用的有限性,并以这种认识为基础,将法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
18.在当代政治和法律生活中,法与政策作为两种社会规范、两种社会调整手段,均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
19.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人们违反法律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主观上有过错的活动。(√)
20.法律责任是谁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域称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21.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22.煤炭资源实行属地所有原则,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所有权,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所有】
23.在同一开采范围内不得重复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2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25.矿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26.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设计单位】
Ⅷ 煤炭资源/储量分类及类型条件
7.2.1 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
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在地质可靠程度方面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煤层的厚度、结构已经查明,煤层对比可靠,可采煤层的连续性已经确定,煤类、煤质特征及煤的工艺性能已经查明,岩浆岩对煤层、煤质的影响已经查明;
b)煤层底板等高线已严密控制,落差等于和大于30 m的断层已经详细查明(在地震地质条件好的地区,落差等于和大于20 m的断层已经详细查明);
c)各项勘查工程(物探、钻探、采样及其他等)已达到勘探阶段的控制要求。
7.2.2 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分类
7.2.2.1 可采储量(111):探明的经济基础储量的可采部分。勘查工作程度已达到勘探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并进行了可行性研究,证实其在计算当时开采是经济的、计算的可采储量及可行性评价结果可信度高。
7.2.2.2 探明的(可研)经济基础储量(111b):同(111)的差别在于本类型是用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数量表述。
7.2.2.3 预可采储量(121):同(111)的差别在于本类型只进行了预可行性研究,估算的可采储量可信度高,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一般。
7.2.2.4 探明的(预可研)经济基础储量(121b):同(121)的差别在于本类型是用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数量表述。
7.2.2.5 探明的(可研)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11):勘查工作程度已达到勘探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可行性研究表明,在确定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但接近盈亏边界,只有当技术、经济等条件改善后才可变成经济的。估算的基础储量和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高。
7.2.2.6 探明的(预可研)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21):同(2M11)的差别在于本类型只进行了预可行性研究,估算的基础储量可信度高,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一般。
7.2.2.7 探明的(可研)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11):勘查工作程度已达到勘探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可行性研究表明,在确定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必须大幅度提高矿产品价格或大幅度降低成本后,才能变成经济的。估算的资源量和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高。
7.2.2.8 探明的(预可研)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21):同(2S11)的差别在于本类型只进行了预可行性研究,资源量估算可信度高,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一般。
7.2.2.9 探明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勘查工作程度已达到勘探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但未做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仅作了概略研究,经济意义介于经济的至次边际经济的范围内,估算的资源量可信度高,可行性评价可信度低。
7.2.3 控制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
控制的煤炭资源/储量在地质可靠程度方面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煤层的厚度、结构已基本查明,煤层对比可靠,可采煤层的连续性已基本确定,煤类、煤质特征及煤的工艺性能已基本查明,岩浆岩对煤层、煤质的影响已基本查明;
b)煤层底板等高线已基本控制,落差等于和大于50m的断层已经基本查明;
c)各项勘查工程(物探、钻探、采样及其他等)已达到详查阶段的控制要求。
7.2.4 控制的煤炭资源/储量分类
7.2.4.1 预可采储量(122):勘查工作程度已达详查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预可行性研究结果表明开采是经济的,估算的可采储量可信度较高,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一般。
7.2.4.2 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 b):同(122)的差别在于本类型是用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数量表述的。
7.2.4.3 控制的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22):勘查工作程度达到了详查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预可行性研究结果表明,在确定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但接近盈亏边界,待将来技术经济条件改善后可变成经济的。估算的基础储量可信度较高,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一般。
7.2.4.4 控制的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22):勘查工作程度达到了详查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预可行性研究表明,在确定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需大幅度提高矿产品价格或大幅度降低成本后,才能变成经济的。估算的资源量可信度较高,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一般。
7.2.4.5 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勘查工作程度达到了详查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未做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仅做了概略研究,经济意义介于经济的至次边际经济的范围内,估算的资源量可信度较高,可行性评价可信度低。
7.2.5 推断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
推断的煤炭资源量在地质可靠程度方面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煤层的厚度、结构已初步查明,煤层对比基本可靠,煤类和煤质特征已大致确定;
b)煤层产状已初步查明,煤层底板等高线已大致控制;
c)各项勘查工程(物探、钻探、采样及其他等)已达到普查阶段的控制要求。
7.2.6 推断的煤炭资源/储量分类
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勘查工作程度达到了普查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未做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仅做了概略研究,经济意义介于经济的至次边际经济的范围内,估算的资源量可信度低,可行性评价可信度低。
7.2.7 预测的资源量(334)?
勘查工作程度达到了预查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在相应的勘查工程控制范围内,对煤层层位、煤层厚度、煤类、煤质、煤层产状、构造等均有所了解后,所估算的资源量。
预测的资源量属于潜在煤炭资源,有无经济意义尚不确定。
Ⅸ 煤炭资源储量类别的套改
国家矿产储量储备包含前苏联国家矿产储量委员会和乌克兰的国家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通过的矿产地及其矿段的储量,迸一步细分为:
1)生产的井工矿和露天矿(a组);
2)在建的井工矿和露天矿(b组);
3)井工矿和露天矿a组的备采矿段(standby sites);
4)井工矿和露天矿b组的备采矿段(standby sites)。
国家矿产地储备中的储量包括前苏联国家储量管理委员会和乌克兰国家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通过的矿产地或矿段的储量,迸一步划分为:
1)已勘探矿段;
2)有勘查远景的矿段;
3)生产矿山附近尚未设置矿业权的矿段;
4)关闭的矿山或工作面。
在煤炭储量分类套改过程中,设计矿块及其轮廓、数量、设计参数和煤质指标不做修订。而采用国家储量平衡表列出的数据参数。
已经核算的储量的商业价值(平衡表的属性)无需修订。根据前苏联的分类体系(1981)已经核算储量被评价为表内储量,套改时还归为表内储量;被作为表外储量评价的仍归为表外储量。条件限制性平衡表内储量和商业价值未定性储量不按照此原则划分。
例外的情况包括:未设置矿业权区域内表内和表外储量,被认为开发不合理的,已关闭矿山的储量,以及根据新的分类体系归为商业价值未定性储量。
表2.3列出了煤炭资源储量类别从前苏联分类体系USSR(1981)套改为乌克兰分类体系(符合UNFG-1997原则)的方案。
Ⅹ 煤炭开采专业知识基本理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了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有效解决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问题,促进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和鼓励煤炭矿业权人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
(一)投资人申请煤炭探矿权,应提交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实施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置煤炭探矿权,应对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实施方案进行严格审查。煤炭探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煤炭勘查许可证后,应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炭和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
(二)煤炭探矿权人完成勘查工作,应提交综合勘查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可直接申请煤炭采矿权:
1.采用露天开采方式采煤的;
2.采用井工开采,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3.采用井工开采,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国家规定标准但不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和开发利用条件的。
对于上述情形,凡煤层气资源可综合回收利用的,应在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予以综合考虑,实现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
(三)经勘查,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大、中型煤炭矿产地,在进行小井网抽采煤层气试验的基础上,提交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条件的,煤炭探矿权人应按照“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统一编制煤炭和煤层气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煤层气采矿权,并申请划定煤炭采矿权矿区范围。
(四)经地面抽采,残留煤层气降至国家规定标准以下的开采范围,原煤炭矿业权人可依据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及划定的矿区范围提出煤炭采矿权申请,按法定程序领取采矿许可证,并申请注销原煤层气采矿权。
二、进一步加强煤层气矿业权管理
(五)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规划,综合考虑煤层气、煤炭资源赋存状况和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在煤层气富集地区,划定并公告特定的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域。煤层气勘查、开采结束前,不设置煤炭矿业权。
(六)国土资源部主要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煤层气探矿权,按照投标企业的资质、业绩和勘查实施方案等情况,依法择优确定探矿权人。
(七)煤层气探矿权人不得以勘查煤层气的名义开采煤炭及其它矿产资源。在煤层气勘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在其区块范围内设置新的矿业权,但对地表开采砂石等情况,当事人与煤层气矿业权人双方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的除外。
(八)煤层气探矿权人应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并对煤层气资源进行小井网抽采试验,提交煤层气和煤炭综合勘查报告,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
(九)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条件的,煤层气探矿权人应按照兼顾后续煤炭开采的原则,选择适当的生产工艺流程,合理编制煤层气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煤层气采矿权。
(十)经论证,不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条件或经地面抽采后煤层气含量降至国家规定标准以下的区块,煤层气矿业权人应及时到国土资源部办理煤层气矿业权区块注销手续,按有关法规规定汇交地质资料,同时递交综合勘查煤炭投入的报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有偿出让煤层气退出区块的煤炭矿业权。原煤层气矿业权人可参与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竞得煤炭矿业权的申请人,在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煤炭矿业权价款的同时,还需向原煤层气矿业权人支付其综合勘查煤炭投入的补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煤炭矿业权登记手续。
三、妥善解决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问题
(十一)新设立的煤炭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进入国家公告的特定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域。
(十二)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迅速组织对本辖区内煤层气探矿权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于今年7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报告。未达到最低勘查投入的,由国土资源部依法缩减勘查区块面积或不予延续。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十三)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煤炭、煤层气探矿权或采矿权的矿业权人,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已依法取得煤炭或煤层气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人,应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层气或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提交煤层气和煤炭综合勘查报告,并按有关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
2.已依法取得煤炭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在本矿区范围内以地面抽采方式开采煤层气的,应依法补办煤层气采矿许可证;进行井下煤层气回收利用的,不再另行办理煤层气采矿许可证,但应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煤层气回收利用水平。
(十四)在本通知下发前,煤炭、煤层气企业已经以协议方式,在相同区块范围分别持煤炭、煤层气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进行煤炭、煤层气勘查开采的,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加强合作,实现煤炭、煤层气资源的综合勘查、评价和回收利用。
(十五)在本通知下发前,煤炭和煤层气探矿权、采矿权发生重叠且未签订协议的,由双方协商开展合作或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按照“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对煤炭、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开采。本通知下发后6个月内,双方无法签订合作协议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勘查开采实物工作量已投入等情况进行调解。同意调解的,扣除重叠部分的区块,并由当事人一方对被扣除区块一方已投入部分进行补偿。调解不成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精神,按照采煤采气一体化、采气采煤相互兼顾的原则,支持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生产企业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
(十六)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以后提交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煤炭或煤层气勘查报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其矿产资源储量不予评审(估)、备案。
(十七)从事煤炭和煤层气勘查、开采的矿业权人,应按照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开展工作,履行法定义务,报送勘查、开采年度报告;开展井下回收利用煤层气的,应在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煤炭开采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同时,将煤层气回收利用情况一并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十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