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煤矿新员工培训的原因是什么
煤矿行业属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否则禁止进入岗位。煤矿从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培训。这是强制性培训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条例专门规定了的。
根据各岗位不同特点,上自矿长下到普通员工,均有详细的学时和考试的规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专项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全培训体系,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一律带薪参加安全培训。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 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第八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科、队、井)负责人。
第九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省级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安全生产状况,需要增加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的,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同意后,纳入特种作业管理。
第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根据职责、岗位实行不同的资格准入标准。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准入标准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执行。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新招职工必须符合准入标准,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得录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还必须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颁证。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训,但必须参加复训。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地测、运输等专业的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具备四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由县(市、区)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统一组织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下列规定学时: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新招入矿的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一条 鼓励煤矿企业实行变招工为招生,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须经技工(中专)学校相应专业的正规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方可录用。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可免予复训。
第二十四条 负责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 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符合准入条件的,方可参加培训。
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考核发证机关按照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矿长资格考核成绩80分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使用国家级考试题库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计算机考试,考核发证机关应派员现场监考,也可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考。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二十九条 “三项岗位人员”在考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或操作证,也可委托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二)工作经历证明;
(三)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及上述材料,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第三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三项岗位人员”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三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或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注册安全工程师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颁发资格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4年,每2年复审一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证和操作证式样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 证书到期复审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审手续。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条 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的,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体检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或操作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复审的,审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证书。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体检不合格的;
(二)发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对初次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
证书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或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更换。
第三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证书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核、颁发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证、操作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
考核发证机关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情况;
(六)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七)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八)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和安全培训期间工资支付情况;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培训大纲情况;
(二)教学及学员管理情况;
(三)安全培训计划落实情况;
(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和档案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二)违反本规定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四)未申请复审、延期复审或者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整顿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暂扣煤矿矿长的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四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要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考核发证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培训计划执行和考核发证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三项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三项岗位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项岗位人员”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的;
(二)未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
(三)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培训的;
(六)从业人员未达到准入条件的;
(七)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或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八)“三项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第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煤矿企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考核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十六条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暂扣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考核合格的返还其资格证,不合格的,吊销其资格证;
煤矿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被吊销资格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且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第五十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按时落实培训计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伪造、涂改资格证或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项岗位人员”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发证机关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㈡ 求问煤矿安全论文:如何提高煤矿安全培训效果
因此随着人力资源在企业生存与发展过程中作用的日益凸显,在重视和强调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盛行的现代企业管理中,安全培训已经成为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员工效能并最终带动企业整体综合效益提升的重要途径,是企业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需给予特别关注的课题之一。
1 煤矿安全培训效果现状分析
1.1 员工对培训的兴趣不高 原因主要有:①学员对培训内容不感兴趣。组织者在培训前没有与学员进行沟通,也没有做培训需求分析,培训内容没有针对性,学员只是为了应付而去参加,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②培训方法单调,缺乏互动性。培训应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不同的培训内容采取不同的培训方法。目前,部分企业的培训方法千篇一律,采用讲课式授课,老师在台上讲,学员坐在下面被动地去听,没有根据课程内容与学员的工作性质很好地联系起来。③培训组织工作不到位。培训部门应当有责任就每次培训进行细致地安排,或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服务。但培训组织者多数是记录一下考勤,督促学员及时参加培训这些简单的工作。其具体工作并不到位。
1.2 安全培训对改善工作绩效作用不大 煤矿安全培训的目的就是改善员工行为与工作绩效,以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利润,然而大部分企业看不到好的效果。
1.3 培训结果对员工晋升的影响不明显 由于晋升对员工的激励作用较之其它方式更具有实际意义,因而常常作为评估培训结果的一个相对重要的指标。
2 提高煤矿安全培训效果的几点思考
2.1 做好培训需要分析 明确培训内容培训工作只有做到有的放矢,才能真正地提高培训的效果。而企业需要什么样的培训只有通过有效的培训需求分析,才能正确地找到培训需求,从而制订出合适的培训计划安排和内容。因此,作为整个培训管理活动的首要环节,培训需求分析的有效性对于提高培训效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从本质上来讲,培训需求的产生一般是基于绩效差距的存在,因此可通过培训需求分析技术,如问卷调查法、绩效分析法、关键事件法等,寻找绩效差距产生的原因,尤其是因员工知识、技能或态度等原因所引起的低效率,并由此确定相应的解决方案,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培训的另一重要作用在于为企业的未来发展提供有效的人才供给,因此在全面分析组织发展战略及具体发展阶段、任务要求、员工个人特性的基础上,找出其中存在的差距。
2.2 创新培训方法 培训方法的科学合理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培训的效果。从具体内容来看,培训方法不仅仅包括采取什么样的途径,还包括由谁、在哪里进行培训等问题。当前我国企业培训效果不佳的原因除观念上的制约落后,方法的滞后也是其中的最为关键的因素。因此,随着我国国内培训咨询业的快速发展,企业可通过与咨询公司合作的方法开展培训,如聘请专业的咨询机构与企业内部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合作,既发挥外面培训机构的专业化优势和内部机构熟悉企业状况的优点,同时也可以改变自我培训所存在的问题,给企业注入新的活力,提高企业员工的积极性。
㈢ 如何提高煤矿职工培训
苗菁菁中平能化朝川矿职教中心 河南 汝州 467500 中图分类号:C97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41-1413(2011)09-0000-01 摘要:安全培训是煤矿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煤矿企业安全状况的好坏,不仅取决于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同时还取决于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高低。应当加强煤矿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从根本上筑牢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目前职工安全培训教学存在着教学与实践脱离、学员文化程度低、培训教师水平有限、生产单位“重生产,轻培训”对培训工作不予充分支持等问题。为了切实提高职工安全培训教学质量,结合煤矿生产实际,探索出适合职工安全培训的教学方法,特此开展此项课题的研究。 关键词: 创新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煤矿安全生产由于其自然规律和特殊条件,决定了煤矿的安全生产比其它行业更为迫切和重要。要搞好煤矿的安全生产,人是关键因素,要提高煤矿职工的素质和实现煤炭生产的现代化,必须大力发展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所以,加强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提高职工培训质量就尤为重要。 一、 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的意义 朝川矿结合本矿特点,分析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形式和培训现状,提出了“创新培训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教学质量”这一重要课题,并通过如何创新培训教学方法、培训教学应遵循的原则等多方面研究,我们充分感觉到新形势下对煤矿职工安全技术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职工培训工作越来越重要,因此,积极探索和创新培训教学方法,不断提高培训教学质量,是每一位煤矿职工义不容辞的责任。 我国是人力资源大国,但不是人力资源强国。人力资源的开发是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的保证,教育培训是企业开发人力资源的重要途径。一个企业,要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需要各级各类人才的培养和全体职工素质的提高。加强职工的教育培训,一方面可以推进各项政策制度措施更好的落实实施,推动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另一方面可以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第三,加强职工的教育培训能适应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实现企业自身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二、充分认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的重要性 1.企业领导应充分认识到安全培训的重要性 要搞好职工培训工作,领导认识尤其是一把手的认识要到位。培训对煤矿企业来讲,是一项以人为本,提升安全素质的工作,需要花人力,物力,财力。煤矿企业与其他行业相比,有其特殊性,要搞好煤矿安全生产,人是至关因素,起着决定性作用。在煤矿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安全技术素质较低的职工队伍与现代化矿井的要求是很不协调的,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化煤矿发展的需要。 各煤矿企业领导应该充分认识到安全培训的重要性,积极配合安全培训机构,提前做好培训计划,既不耽误生产,又能保障参加培训的人数和培训的天数,逐步提高职工队伍的安全素质,促进现代化矿井的发展。 2.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是预防事故的主要途径 目前,煤矿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由于部分煤矿职工综合素质较差、安全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三违”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严重威胁着矿井的正常生产和矿工的生命安全,甚至造成了矿井的惨重灾难。 例如:2005年某煤矿的一名电钳工为了省事,在井下带电检修设备时,引起了瓦斯爆炸,造成一次死亡200多人的特大事故。这种事故不是偶然出现,也不是头一次发生,而是重复发生。为什么呢?这关键是职工对安全知识的无知,而无知又造成安全意识不强。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现代社会,煤矿生产的全过程已经实现了机械化,这大大降低了工人的劳动强度,推动了煤炭工业的发展,但最决定的因素是人而不是机器,机器是靠人去操作的,是靠经过培训掌握了技术理论知识和技能的工人去操作的、开动的,如果缺乏必要的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懂安全规程及操作规程,机器开不起来,机械出了故障不能排除,不仅影响生产,更重要的还会给安全带来威胁。从煤矿所发生的一些事故来看,事故的原因,除管理不善等因素外,主要是由于职工技术素质太差,违章作业造成的。因此要加强安全技术培训,熟练操作技能,掌握三大规程,确保安全生产。机械化程度越高,也就越需要高素质的职工队伍,而素质高的职工队伍,是靠技术培训产生的,安全技术培训与煤矿安全生产息息相关。只有加强煤矿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知识与技术水平和自主安全防范意识,使职工清楚地认识并能做到:不安全作业坚决不干,杜绝事故的重复发生。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培训水平 培训教师在培训过程中具体承担培训任务,向受训者传授知识与技能。培训教师的素质、能力、经验、教学方法等都关系到培训效果的好坏与质量的高低。为了使培训取得良好的效果,培训教师需具备在培训主题领域有丰富的知识与阅历,掌握该主题最新的技术动态。教师要把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作为职工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不断调整和充实教学内容,把煤矿新技术、新工艺、以及典型事故案例充实到培训课程中去。随着煤矿现代化水平的提高,许多新技术、新装备广泛采用,必须要求教师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常言说的好:“要给学生一碗水,自己必须有一桶水”,而且这桶水必须是“常新水”,因此,教师应经常到有关院校进修与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把知识融会贯通。各专业的教师还要加强对其它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拓宽知识面,由一职一能变为一职多能,使教师真正成为“网络全书”另外,教师应定期下矿,这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有效渠道之一,它能够丰富教学内容,充实教材,掌握本矿区生产现场所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把收集到的第一手资料写进教案中去,以满足新的安全培训的需要。 四、采取多样化教学,提高培训效果 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不同于其它学校的培训,培训学员也不同于技校学生,接受安全培训的学员都是来自生产一线的工人,他们的特点是年龄差异较大,从二十几岁到五十几岁不等;文化水平差别较大,从小学毕业到大学毕业不一;由于工作时间的长短不一,工作经验差别也较大,种种差异给培训教育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此,针对学员的这些特点,要达到预期的效果,必须采取多种教学形式,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手段。 案例警示教学法 针对煤矿工人文化程度低、素质不高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案例教学法,把历史上发生过的煤矿事故进行分类整理,对各种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如何防范,发生事故后如何处理等,对矿工进行针对性强的安全知识培训。在引用案例时,应注意实用性,可操作性,发动学员一起积极主动参与,对案例进行分析,给其诊断,找出病因,结合到所学的理论,再结合单位安全现状做出正确分析。案例内容不单单是安全方面的,也可是一则发人深思的故事,只要能使人受到安全启发的,能通过案例进一步深刻掌握所学的安全理论知识,使理论不晦涩难懂,能引用到实际安全操作当中的,都可采用。 搞好职工安全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是维护职工人身安全的基本保证。强化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务。职工培训工作繁重而复杂,任重而道远。在全国来说还起步不久,工作千头万绪,亟待规范和完善,职教条件还很不完备。各级领导要引起高度重视,不能等闲视之,且不可注重生产,忽视安全技术培训,广大职教工作者,要针对矿山职工自身素质普遍不高,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的特点,不断改革教学方法,创新培训模式,提高教学质量。深入调研、严格培训、认真考核、依法办证、跟踪反馈。扎扎实实做好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打下坚实的基础。 [2] 吕万容;从安全培训教育入手,强化人员素质管理【J】安全.2007.(07)[3] 翁占臣;切莫轻视煤矿安全培训[J];内蒙古煤炭经济;2001年04期
㈣ 如何提高煤矿安全培训质量
安全培训工作是煤矿企业必须进行的一项长期工作,安全培训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煤矿的安全生产及经济效益,因此,应立足长远,从制度建设入手,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促进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经济效益提高。
(1)建立健全煤矿安全培训一把手负责制
。安全培训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搞好培训工作直接关系到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关系到职工的生命安全。因此,建立健全煤矿安全培训一把手负责制,才能引起各级领导对培训工作的重视,使培训工作做到有章可循,使培训工作形成有效的压力传递,保证培训工作的有序进行。
(2)建立健全培训机构
。安全培训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没有完善的机构或没有一套有效的组织体系,就很难保证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培训机构,明确专人负责,配齐配足必要的任课教师和管理人员,引进必要的仪器设备,强化电化教学,保证培训工作正常开展。
(3)提高安全培训质量要做好三个结合
。一是培训计划的制订和培训内容的安排要与现场条件和职工队伍素质状况的实际相结合。安全培训计划和目标,必须以岗位应知应会为根本,以提高现场操作技能为核心,在较短的时间内,使受训职工掌握现场岗位操作的基本要领和对突发情况的应变能力。二是知识教育与思想教育、专业性培训与综合性培训相结合。要克服过去单一的、僵化的重数量轻质量的做法,综合考虑培训内容,充分利用培训时间,突出重点,兼容其它,注重提高职工素质。以专题业务培训为主线,法律法规知识、职工道德规范等内容穿插其中,通过短期培训,使职工思想观念明显转变,主人翁意识明显增强,业务技能明显提高。三是安全理论培训与事故案例相结合。从以往发生的各种案件事故教训来看,职工安全技术水平低、自保意识差和违章作业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搞好案例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好方法,通过生动的案例分析,变罐输式教学为启发式教学,使学员能够记的牢用的上,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目的,从而起到强化培训的作用。
(4)制定一套严格的培训考核制度
。职工培训教育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只求数量,不求质量。要真正让受训职工达到安全培训的目的,培训部门在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的同时,要制定出严格的考核制度,坚决杜绝宽进宽出、高分低能,甚至交了钱就能拿证书的不良现象。即使是平时贯彻的文件、规程也要进行考核,真正使每个职工学深、学透、学会。这是安全培训最重要的环节,要真正落实好。
㈤ 煤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煤矿职业危害的主要问题
1.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体制不健全、管理不到位
煤矿尽管基本上都设有职防管理机构和专兼职职防工作人员,并建立了相关管理制度,但存在着职业危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不足,管理水平低,检定、监测仪器设备不足或严重老化等问题,基础工作十分薄弱。职业病防治工作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2.经费投入不足
煤矿企业的职业病防治仪器、装备不能及时更新和增加,有的企业缺少必要的粉尘监测仪器,不能按规定对作业场所产生的粉尘进行定期监测,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状况,更谈不上及时采取防护和整改措施。
3.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差
一方面,部分职工对自身所处的环境、职业危害造成的后果、职业病防护手段缺乏必要的了解,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漠;另一方面,防护用品质量没有保证、发放数量不足,使用不当、甚至不使用,这也是造成尘肺病多发的重要原因。
4.防尘设施不健全
煤矿作业场所普遍存在防尘设施不健全、设备老化,防尘措施不落实,粉尘浓度超标等问题。矿井综合防尘投入不足,防尘洒水管路失修、锈蚀严重;巷道和采掘运输设备的洒水喷雾设备维修管理不到位,降尘效果不好;煤层注水、湿式作业及冲洗岩帮、巷帮等降尘措施没有严格落实到位;虽然配有各种防尘设备,但时开时停,管理不到位。据调查统计和现场检测,部分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标十几倍乃至几十倍,有的甚至超过标准几百倍。
煤矿职业危害的防治对策
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应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在预防”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
1.提高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通过各种有效手段,积极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领导有关“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从以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转变,把职工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指示,提高对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加强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
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劳动者健康权益保护意识,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增强职业危害防治意识,保证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提高煤矿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忽视职业病防治,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公开曝光,切实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使职业病防治工作深入人心。
3.加强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培训,使全体从业人员了解粉尘等职业危害导致尘肺病的严重性,严格执行防、降尘及健康监护等措施,增强职工的防范意识,树立安全与健康理念;组织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接尘工人等各类人员的培训,提高企业职防工作管理水平和工人自我保护技能;开展对职工上岗前和工作中的定期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培训,教育和督促职工遵守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治设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察技术支撑体系
树立资源共享、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观念,建立、完善职业卫生监察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利用和发挥当地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大型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院所的作用,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整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源,形成较为完善的职业卫生监察技术支撑体系,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定期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为职业卫生的监督、监察及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服务。
5.加强配套法规建设,加大监察力度
研究制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办法》《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矿井综合防尘标准与检查评定办法》等相应的配套法规,使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范化开展。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纳入煤矿安全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内容之中,依法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开展执法监察,督促煤矿企业强化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督促煤矿企业制定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健全防护设施、配置检测设备、落实检测制度;监督企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预防知识教育和提供专门的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定期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发现劳动者存在健康损害的,立即进行相关治疗和工作调动;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如实记载并监护好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
6.健全煤矿防尘系统,强化源头治理
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严防职业病的发生,加强井下现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和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生产性毒物、噪声、放射线及其他有害物理因素等进行定期监测。建立健全防尘系统,完善综合防尘措施,实施煤体注水、湿式打眼,采用巷道喷雾降尘等综合防尘技术,控制粉尘危害程度,改善小型煤矿井下作业环境,实现煤矿生产由安全型向健康型的转变。
7.推进尘肺病治疗康复工程
积极开展以肺灌洗为主的煤矿尘肺治疗、科研和新技术推广工作,提高尘肺病患者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质量,遏制尘肺病的发展。工作依法依规。
㈥ 煤矿新员工为什么要培训
煤矿属于高危行业,要把安全作为企业的头等大事来抓,对新员工全方位的培训和老员工每年的例行安全培训,都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培训规定》来做。不仅要做培训,更要注重培训后的考核工作,做到培训不走过场,注重培训实效。很多煤矿培训正在逐步采用一些信息化的手段,对培训全过程从前期调研、培训、考核、评估到培训的总结报告进行数字化记录,做到培训留痕。
同时还要注意培训形式的变化和提升,一味灌输或照本宣科的培训往往达不到需要的效果,要将培训的内容实例化,讲培训形式生动化,很多企业也在将部分常规性的课程线上化,通过“矿业课堂”这种线上培训平台,进行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学习时间相对灵活自由,完成规定的学时后,通过考试对学习效果进行考核,用考试成绩说话。
煤矿培训必须重视,应该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
㈦ 煤矿培训形式方式有哪些
从培训形式上讲,主要有线下培训和线上培训,以前主要都是本单位的技术能手或者外聘专家来讲,现在线上培训逐渐开展起来了,国家的政策也开始支持通过互联网的线上培训,也有一些做线上线下结合的,如矿业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