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员工不肯签安全培训签到,如出现工伤,是否可追究
首先确认下贵司是否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这个是国家规定的企业应该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之一。一旦出现工伤情况,公司应在30天内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如果一月内发生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的,可申请延期30天。如果被认定工伤,可享受社保提供的工伤待遇。
如果公司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员工出现工伤事故,公司将承担所有责任。这个与员工是否在安全培训上签字没有任何关系。
建议可在员工手册中注明安全教育一块。在入职时作为入职培训,要求员工签字。发生工伤后,如果确认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操作流程造成的工伤,可以追究其责任。但是工伤费用,如果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还是由公司承担的。
如果贵司经常出现工伤现象,建议还是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或者可以跟保险公司购买雇主责任险。降低风险。
补充回答:既然公司是缴纳工伤保险的,那可以按照规定来申请工伤认定,由社保局支付工伤赔款。社保不支付部分,比如一些医疗统筹之外的用药,可以根据事故原因来判断是由谁支付。但是如果你们不去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所有的费用都是由公司来支付的。
首先建议你们建立岗位操作流程,作为上岗的培训,要求他们签字,不然的话不予上岗。这样的话可以把工作的流程,注意事项,相关责任都写进去。他们不得不签。
既然多次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更要注意了。不必特别去签一个安全培训。
或者设立一个安全奖,每月50,不签字者,即使当月没有出现操作失误的状况,也不能获得。通过一点经济奖励来实现呢。当然,在不影响财务情况下。
② 为什么企业组织员工培训签到表就可以做为告知规章制度的依据 培训签到表只是个签名而已 没有具体的规章
我觉得你是对的吧 公司有规章要遵守没错 但是没有告知是公司的责任 他要证明已告知你 但签到表我是觉得证明力不够 你可以继续主张你的意见
③ 质量体系中,员工的培训签到表一定要有吗
需要!作为培训记录!表明了做了哪些培训那些员工参加了培训。培训登记卡只是记录员工培训经历。
④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有哪些技巧
仅供参考:
一、企业需要有合法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
1、绩效考核制度要依民主程序制定,并且需要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文件范本:《员工代表部门推荐表》、《员工代表大会签到表》、《绩效考核制度讨论会议纪要》、《绩效考核制度通过会议纪要》、《绩效考核制度培训签到表》等。
2、绩效考核制度要设计好绩效考核的全流程,从开始的设定目标到最后的绩效改进,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
比如:员工首先根据公司的运营计划或查看上级的工作目标,起草个人工作目标,上级和员工共同修改个人工作目标并确认;在工作过程中,上级发现员工的工作存在问题的,给予员工工作改进建议,并跟员工共同制定工作改进计划及确认;绩效考核结果要发给员工并让员工签收;员工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通知员工参加绩效改进计划,在绩效改进计划实施完毕后,对员工的绩效改进计划给予评价并让员工签收等
文件范本:《周、月工作计划表》、《工作进展周回顾表》、《工作改进建议表》、《工作改进计划表》、 《工作进展月回顾表》、《绩效考核评估表》、《绩效改进计划通知书》、《绩效改进计划》、《绩效改进计划评价表》等。
3、要明确绩效考核的法律意义,不要仅出具相应的绩效考核评价结果。
比如:A、B、C、D或95分、85分、70分、60分等。一定要将相应的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跟绩效考核的法律意义挂钩,明确何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胜任工作,否则,会出现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D,但不能证明D为不胜任工作的情形。
二、在入职环节:
要跟员工确认《岗位职责说明书》,须知道,员工的《岗位职责说明书》是企业绩效考核的基础。
三、在绩效考核环节:
1、绩效任务目标的设定要具有合理性。比如:不能设定天方夜谭、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目标,所设定的任务目标要求是同岗位的其他劳动者可以完成的;设定的任务目标要与岗位职责是相关的;设定的任务目标要跟薪酬水平有一定的相当性,不能差距甚远等等。
2、绩效任务目标客观上最好能够量化。比如,对于销售员,规定一个月的销售任务和回款额是多少金额,这样子就是客观上可以量化的一个指标。如果客观上不能量化的指标,则尽可能在主观上也量化它或使之可以行为化,比如:行政岗位,可以用其他部门对行政部门服务的投诉次数以及企业各阶层的员工的评价来进行衡量。
3、绩效考核期间要合理。评判一个员工是否胜任工作,应该以一定期间内的工作表现作为判断依据,这个考核期间一定要合理,如果太短的,比如:某一个月的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也有很大的可能性会被司法机关认为属于偶发性的不良工作绩效,不足以认定员工为不胜任工作。一般说来,这个考核期间3个月以上为合适的。
4、收集保管相关素材。比如:上级与员工之间有关工作过程、工作失误等进行沟通的往来邮件;员工提交的工作改进计划等。
5、绩效考核结果尽量要让员工签字确认。但是,实务中,绩效考核结果之所以难以被司法机关所采信,主要就是当员工看到绩效考核结果对其不利时,其不愿意在绩效考核评估表上签字,这样子对于企业来说,也会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在绩效考核制度中规定:员工需要对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如果员工不签字的,企业可以张贴公告公布绩效考核结果,员工如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的申辩意见,逾期不提交申辩意见的,则视为员工对绩效考核结果的确认。这种做法,一定程度上,绩效考核结果也可以获得司法机构的采信。
四、在培训环节:
1、培训的内容要具有针对性,要根据员工在绩效考核中不如意的地方进行培训。另外,企业应该向员工发出培训的书面通知、写明培训的内容是不胜任工作的培训;在培训中应该有培训签到表,也记载清楚培训的主题是不胜任工作的培训;培训结束后有培训效果反馈表等等,这些书面文件,都要求员工予以签字。
2、培训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应该事先约定清楚。不胜任培训,有的是在岗培训,此时,员工仍然从事本职工作,公司需按原工资标准予以发放员工工资。但有的是离岗培训,此时,员工不再从事本职工作,员工的工资跟在职员工有所区别,也是正常。但为了避免争议,最好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清楚培训的形式和培训期间的工资标准,这样子,可以使得培训有章可循。
五、在调岗环节:
1、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的规定:“……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故当员工不胜任工作时,企业可单方面对员工予以调岗,无需征得员工同意。但企业的调整后的岗位要具有合理性,比如:财务经理不胜任工作,企业把他调整为技术类的工作,则因财务经理的工作技能不足以胜任技术类的工作,会被认定为调岗不合理。此外,调岗的时候,应向员工发出调岗通知书,调岗通知书中要明确调岗的事由为不胜任工作,并让员工签收,那么,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佐证员工不胜任工作的事实。
2、不胜任工作调岗,能否调薪?不胜任工作调岗,员工拒绝接受应如何处理?我建议,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事前约定清楚起来,这样,实务中被支持的概率就很大。比如:“乙方不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调岗乙方到__________岗位(或下一级别的工作岗位)上工作,乙方的月工资标准按________元执行(或按原工资标准下调15%执行),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岗安排,如不同意甲方的岗位调整,视为乙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以上这些环节,当企业都能做到的话,东方不亮西方亮,总有一个点是可以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的。
六、程序上:
员工不胜任工作,企业不能直接解除合同,一定要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此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才是合法的。此外,还要注意通知工会的环节。
七、经济补偿金:
有些HR以为,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个实际上是一种认识误区,按照法律规定,企业适用不胜任工作条款解雇员工时,企业仍需按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未提前三十天进行书面通知的,还需加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