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国法律对教师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编辑本段]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Ⅱ 教师的资格任用培养和培训的要求是哪部法律
教师的资格应用培养和培训的要求是根据《教师法》的规则法律要求来进行的,教师必须有教师资格证和培训的经历。
Ⅲ 教师资格证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的大概有哪些
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教育基本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总则对涉及我国教育全局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指导思想、教育的地位教育的任务等内容。
分则对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与社会教育投人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①教育基本制度
《教育法》明确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扫除文真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②教育者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对于教育者的权利、义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为深人规范教育者的权利义务提供了教育的依
据。在这些规定里包括教师的地位待遇,建立国家教师资格制度,以及教师职务聘任制度、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制度等,
③受教育者权利与义务
在受教育者权利与义务方面,《教育法》规定了受教育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并规定了受教育者应履行的义务。在受教育者权利与义务规定方面,特别强调了国家要保证受教育者在人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是教育单行法,依据是《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总则规定了义务教育的立法宗旨、立法依据;高度概括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基本内涵和特点;明确了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以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义务。
《义务教育法》分则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法》是教育单行法,总则规定了《教师法》的宗旨和法律适用范围,明确了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及“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职责,同时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整个社会对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和社会地位的义务。分则对教师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般被作为教育单行法看待。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不仅仅是教育活动领域中的问题,也是社会生活领域中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出发,制定了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法律规范,涉及学校、家庭、社会和司法部门。
五、《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未成年人犯罪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未成年人保护法》关系密切,两者实质上都着眼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两者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关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责任主体涉及学校、家庭、社会和司法部门。
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教育部制定颁发的,属于“教育规章”。为实施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提供了实际操作规则。《办法》不仅与学生的权利保护有关,也与教育活动中学校权益、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秩序相关。
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年)》
《规划纲要》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层面的教育政策文件,21世纪第2个十年指导全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规定了我国这一时期教育发展的总体方向、战略任务和各个教育领域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规划纲要》适时地回答了我国在21世纪教育改革与
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指明了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向,为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改进和完善提供了依据。
具体法律条文详见配套教材。
[常考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Ⅳ 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和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关系到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赋予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4)教师法律培训扩展阅读
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
1、教育法律法规要普及,为依法治教创造良好环境。要把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普及作为全面依法治教的基础性工作,按照普法规划有组织、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要首先带头学法,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熟悉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教育法律法规要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学校负责人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普法工作的指导,在广大教师、学生中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和法制教育,并面向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法律,促进形成知法、守法、依法履行职责和规范行为的社会氛围,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教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