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危化品企业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3级安全教育总时间不少于
危化品企业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3级安全教育总时间不少于48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1)危化品从业人员培训要求扩展阅读:
班组教育内容
(1) 本班组的生产特点、作业环境、危险区域、设备状况、消防设施等。重点介绍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高空作业等方面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危险因素,交待本班组容易出事故的部位和典型事故案例的剖析。
(2) 讲解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重点讲思想上应时刻重视安全生产,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和工具;介绍各种安全活动以及作业环境的安全检查和交接班制度。告诉新工人出了事故或发现了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领导,采取措施。
(3) 讲解如何正确使用爱护劳动保护用品和文明生产的要求。要强调机床转动时不准戴手套操作,高速切削要戴保护眼镜,女工进入车间戴好工帽,进入施工现场和登高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工作场地要整洁,道路要畅通,物件堆放要整齐等。
(4) 实行安全操作示范。组织重视安全、技术熟练、富有经验的老工人进行安全操作示范,边示范、边讲解,重点讲安全操作要领,说明怎样操作是危险的,怎样操作是安全的,不遵守操作规程将会造成的严重后果。
② 危险化学品企业员工重新上岗时,应当接受多少学时的安全培训,参照的是哪个规定.
应当接受不少于72学时的培训。
是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内令第3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容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72学时。”
③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管理人员是否要求持证上岗提供相关规定,谢谢!
1、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2、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④ 危险品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一般到巴南区运管局去办。
需提供身份证明,免冠照,填写由运管局提供的申请表格,具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加盖公章。报送后接受培训,考试获得资格!
从重庆市运管局获悉,根据《全市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即日起至9月30日,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所有危险品运输车辆将要求安装GPS,相关从业人员也将接受培训,否则不得上岗。
车辆要求全部安装GPS
该《方案》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应更新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并对车辆和设备进行检查、补充、整改、送检。车辆技术等级应符合一级车要求,车辆标志灯、标志牌、前后保险杠上要喷印黄黑或红白相间的斜纹。车辆应配置运行状态记录装置和必要的通讯工具,即GPS。此外,要安装相应的隔热、导静电、切断电源等装置。
车辆要按规定制作、粘贴警示标志。据《方案》中规定,车辆或罐体后部应安装告示牌,在告示牌上标明危险货物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或“爆”文字;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可承运两类及两类以上危险货物的车辆,应根据每类危险货物分别制作告示牌,并对应使用。告示牌为可插取式。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到车辆入籍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接受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罐、槽车应接受质监部门的检测。
相关从业人员须接受培训
根据《方案》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应接受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应接受以危险货物容器使用、装载、运输和发生事故后应急处置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由市运管局在其相关证件上签注合格章。企业法人、管理人员未参加培训者,市运管局将不得对企业经营资质进行认定;未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将登记造册。押运员在运输过程中应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发现违规将责令停业
据了解,市运管局将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并完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各种基础台账。同时还将加强日常监管,发现企业、车辆和人员不符合运输条件时,将立即责令其中止经营,并报市运管局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收回其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灯、标志牌。
⑤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多少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5)危化品从业人员培训要求扩展阅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以考促学、以讲促学,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第二十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⑥ 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要求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 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化工生产是技术密集型产业,涉及高温、高压、连续性生产,特别是危化品生产企业,对从业人员素质有更高更严格的要求。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和企业用工形式的变化,不少化工企业,尤其是中小化工企业,大量使用未经正规职业教育、未经严格培训的临时工,从社会、农村直接进入企业,文化水平较低,不具备基本的化工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违规操作、冒险蛮干,导致事故发生。2001年以来我省发生的8起重、特大化工生产事故中,有6起是由于违章作业或盲目蛮干造成的,占事故总起数的75%。企业从业人员素质低,特别是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不具备基本化工专业知识,已成为危化品生产企业重大隐患之一。
针对我省危化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现状,为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乡镇(个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80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对危化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从业条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业条件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
·能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无因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或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发生死亡事故等不良记录;
·具有三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知识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负责人:
·熟悉本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基本情况,具备组织和督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
·具有国民教育大学专科学历,并有三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或者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有两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接受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
·熟悉本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基本情况,具备组织和督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
·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有三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接受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熟悉本职责范围内生产工艺、设备基本情况,具备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和管理能力;
·具有国民教育化工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具有两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危险作业岗位从事生产、储存、使用或处置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
·具备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化工类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依法接受企业组织的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接受本岗位有关工艺、设备、仪表、电器、安全等岗位操作知识和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岗位的操作人员,还应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本意见所指的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是指在下列岗位从事化工生产的作业人员:硝化反应、氯化反应、氟化反应、氨化反应、加氢反应、重氮化反应、高温高压、热裂解、电解、精馏蒸馏、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分离、易燃易爆气体发生或充装、其他放热反应、自动控制、危险化学品储存、危险化学品装卸等。
二、工作要求
1、各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在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有关从业人员进行首次岗前培训时,应审核其是否具备相应的从业条件,对不具备规定从业条件的人员不得进行考核发证;已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应在复训时对其从业条件进行复核,对不具备规定从业条件的人员不得通过复审。
2、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从业人员应符合相应的从业条件要求,并提供相关的学历证明等文件和资料。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从业人员均应满足上述要求,并作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3、各地应迅速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宣传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安全素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中,要加强对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检查,督促企业抓紧采取措施,提高从业人员学历层次、专业技能和安全素质,使其具备基本的从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