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社区戒毒帮教小组中社会工作者负责 什么
一、贯彻落实有关社区戒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禁毒法》规定,对社区戒毒对象实施管理,对社区戒毒对象进行监督考察,依据考察结果实施奖惩;
三、组建社区戒毒志愿者队伍,组织有关的社会团体,对社区戒毒对象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戒毒对象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
五、审批戒毒人员提出变更社区戒毒地点请求;
六、提出社区戒毒解除意见;
七、对无职业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
八、指导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及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
九、掌握辖区毒情状况,摸清辖区吸毒人员底数,建立吸毒人员登记册,社区戒毒人员登记册,注意发现社区戒毒人员复吸情况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派出所;
十、对拒绝进行社区戒毒或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报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
十一、完成国家《戒毒条例》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贰』 社区戒毒工作组应当采取哪些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
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现状台账分类登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档案分类管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日常管理举措落实。
1、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管控率、执行率要确保100%,要不断提高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戒断率、降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复吸率,有效遏制毒品的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毒品的危害;
2、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从生活上、思想上多关心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让他们安心戒毒康复,彻底戒断毒瘾,做一个对社会有用之人。
(2)戒毒康复人员培训帮扶扩展阅读:
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指出,把乡镇(街道、社区)政府作为基层开展禁毒、戒毒工作的主体,并确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戒毒几种戒毒形式,而社区戒毒将成为戒毒的主阵地。
搞好社区戒毒工作,社区需整合力量,与戒毒人员签定协议书,对每个社区戒毒人员成立由家属、社区干部、公安以及卫生、民政部门人员组成的监护小组,期限为3年。
公安人员将随时对戒毒人员实行尿检,对于就业困难、生活困难的吸毒人员,有关部门将通过劳动技能培训、纳入低保等方式给予帮助。如不配合社区戒毒,将解除戒毒协议,由公安机关实行强制戒毒。
『叁』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重要意义如下:
1、为戒毒康复人员以及因吸毒等原因感染艾滋病的人员提供一个找回自我、找回自尊、找回自信的平台,使他们重新走上工作岗位,重新融入社会,重树信心、自立自强、开始新生。
2、重染毒品发生率会大大降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半年内复吸比率高,即出所后半年是防止复吸、实施社会帮教的重要时间节点,此时他们最需要帮助。
3、帮助他们能够回归社会。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只是戒毒工作的第一步。想帮到位,就需要掌握戒毒康复人员的具体情况,才能做到有针对性帮扶。
针对戒毒康复人员接收、管控、帮扶、处置四个环节,重庆市创新方法举措,实施“必送必接”“ 三色量化”“对口联系”“应收尽收”四项举措,实现了全程无缝衔接和有效管控帮扶。
(3)戒毒康复人员培训帮扶扩展阅读:
社区戒毒任重道远,在开展社区戒毒工作过程中还需注意两个要点,以更好地发挥社区戒毒的作用。
一、社区戒毒工作要创新宣传教育模式。相较于传统的政府部门的宣传教育模式,社区戒毒的更容易求变创新,以最贴近群众的宣传教育活动,起到“渗透式”的禁毒效果。
在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中加入“禁毒元素”,宣传禁毒法律,普及禁毒知识,更容易得到社区居民的响应,在居民的口耳相传中,为更多群众所接受;做到扩大禁毒宣传教育覆盖面,减少死角盲区,寓“禁”于乐,增强实效。
社区戒毒的宣传教育工作不但能让人“入眼、入耳”,更能深入人心,让百姓群众真正树立起正确的防毒、禁毒意识。
二、社区戒毒要充分发挥禁毒志愿者的积极作用。禁毒志愿者作为最庞大的禁毒工作群体,是社区戒毒的中坚力量。他们能时常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谈心交流,还可以为他们解决生活难题,提供帮助,让吸毒者尽快走出吸毒阴影。
家常式的交流,全方位的帮扶,稳定了吸毒者的心理,也让吸毒者看到生活的曙光。戒毒者的高复吸率一直是禁毒工作中的一个大问题,禁毒志愿者能够在日常生活中监督戒毒者是否复吸,在必要时,疏通吸毒者的心理,杜绝吸毒者日后复吸的可能。
并且在开展社区戒毒工作当中,各种社区戒毒活动都少不了禁毒志愿者的参与和协助。因此,禁毒志愿者广泛参与社区戒毒的格局,是全面禁毒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的有力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甘肃禁毒网—浅议社区戒毒的重要意义
『肆』 辖区内对戒毒人员应提供哪些帮助
第二十七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帮助其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第二十八条 吸毒成瘾的认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并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向县(市、区)、市公安机关报告自愿戒毒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戒毒期限等信息。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建立一家以上符合要求的戒毒医疗机构或者确定一家以上的医疗机构作为戒毒医疗机构。戒毒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戒毒治疗规范。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加强戒毒医疗机构建设,为戒毒人员提供门诊治疗、住院治疗、药物维持治疗、心理咨询等戒毒医疗服务。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科学设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服药点,方便吸毒成瘾人员就近治疗,保证维持治疗的连续性、稳定性。
第三十二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戒毒人员的家属和戒毒人员就医、就业、就学的单位,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指定的基层组织开展社区戒毒工作,帮助戒毒人员戒毒。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省有关规定,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招聘;其培训、具体职责和管理办法,由省公安、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社区戒毒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戒毒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可以获得的帮助;
(二)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三)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
(四)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法律后果;
(五)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查获违法行为的县(市、区)、市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等,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并出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七条 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二日内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最迟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到。
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变更执行地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执行地通知之日起二日内到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最迟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到。
第三十八条 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九条 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戒毒康复;戒毒康复人员应当遵守戒毒康复场所的有关规定。
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具备生活服务、康复治疗、职业培训、习艺劳动等基本功能,建立健全戒毒康复管理制度,严禁毒品流入。
第四十条 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禁毒工作站或者禁毒联络员,应当加强与吸毒人员及其家庭、工作单位、学校的联系,定期了解吸毒人员的生活、思想状况和社会交往情况,帮助、教育其远离毒品,防止其再次吸毒。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戒毒社会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戒毒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帮助其回归社会。
单位招用就业困难的戒毒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戒毒治疗项目纳入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体系。戒毒人员在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的戒毒诊疗费用,按照省有关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第四十三条 吸毒成瘾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在戒毒期间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
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的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戒毒后一年内申领、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
『伍』 戒毒人员是否必须在戒毒康复场所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是否要支付劳动报酬
戒毒人员不必须在戒毒康复场所劳动,全凭自愿,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要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对于强制戒毒场所,劳动也需要支付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5)戒毒康复人员培训帮扶扩展阅读: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2019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报告显示,全年全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8.3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3万名,缴获各类毒品65.1吨,查处吸毒人员61.7万人次,处置强制隔离戒毒22万人次,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30万人次。
报告强调,“金三角”地区在向中国渗透海洛因、冰毒片剂的同时,冰毒晶体及氯胺酮输入量急剧上升,占据中国毒品市场主导地位,大麻、可卡因等毒品向中国渗透不断增多。周边毒源地和国际贩毒集团对中国渗透毒品不断加剧,成为中国近年来毒品犯罪面临的外部威胁。
『陆』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每月进行帮教,督促其按什么到派出所尿检1次
按戒毒法.社区戒毒人员必须配合当地派出所尿检
『柒』 对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政府有哪些补贴和扶持,帮助,重庆地区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是巩固戒毒成果、减少毒品危害的必然要求,也是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改善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着力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积极帮助戒毒康复人员戒断毒瘾、融入社会,有效减轻了毒品社会危害。但是,由于长期吸毒,绝大多数戒毒康复人员失去工作岗位,家庭生活困难,加之缺乏一技之长,难以就业和再就业,有的重新吸毒,有的走上犯罪道路,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完善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服务的部署要求,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等11个部门《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工作的意见》(禁毒办通〔2014〕3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就业扶持政策,积极帮助戒毒康复人员融入社会
(一)明确就业扶持对象。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做好社会面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扶持工作。当前,要重点促进社会面上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吸食阿片类毒品的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同时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出所、家庭生活困难、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滥用合成毒品人员的就业扶持工作。
(二)加强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各镇街要做好戒毒康复人员生活就业状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对家庭生活困难、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组织戒毒康复人员到县人力社保局开展就业培训。县人力社保局要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服务工作,为符合失业登记条件、有就业愿望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各单位可以适当放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就业援助。戒毒康复人员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信贷支持、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
(三)建立就业安置基地。各镇街根据实际需要,依托社区、企业和社会力量,引进劳动生产项目,建立一至二个就业安置基地(点)(镇街与企业签订协议并在企业门口挂××镇(街)就业安置基地(点)招牌),集中安置戒毒康复人员。
(四)鼓励企业吸纳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对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招用戒毒康复人员的企业,县国(地)税局给予企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县人力社保局要按规定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大力支持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要充分运用国家现有政策,制定各种优惠措施,鼓励戒毒康复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县工商局要为戒毒康复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供法规、政策咨询等优质服务。县农村商业银行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等信贷支持。县农委要利用农业发展资金和科技项目,扶持戒毒康复人员创办种植、养殖等生产基地,积极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农业科技信息。县人力社保局要按规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的戒毒康复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县国(地)税局对戒毒康复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积极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各镇街要充分考虑戒毒康复人员就业需要,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按规定开发适当的公益性岗位,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创造条件。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季度向县人力社保局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创业能力
(七)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县人力社保局要将戒毒康复人员纳入职业培训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戒毒康复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负责提供培训教材和师资,对戒毒康复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八)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政策。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对符合申领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应当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应当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改善戒毒康复人员生活条件
(九)落实医疗保险政策。县人力社保局和县卫生局要积极引导戒毒康复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助。
(十)开展戒毒医疗。县卫生局要加强戒毒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充分运用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自愿戒毒医疗机构等卫生医疗资源,积极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门诊治疗、住院治疗、药物维持治疗、心理咨询等戒毒医疗服务;争取早日建好县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探索建立激励机制,加强对服药人员的管理和综合服务,提高维持治疗保持率,确保治疗效果。
(十一)做好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作。县人力社保局对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戒毒康复人员,要积极引导其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戒毒康复人员,要按规定保障其失业保险待遇,并提供相应再就业服务。
(十二)落实社会救助。县民政局和各镇街要把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庭列为社区服务对象,纳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范畴,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庭应当按规定将其相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家庭应当给予临时救助。各镇街对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庭应当提供廉租住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就业的戒毒康复人员应当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措施
(十三)明确职责任务。县禁毒委员会要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创新和完善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推动县委、县政府把这项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推出各种服务举措,积极为戒毒康复人员融入社会提供有力保障。各单位要切实承担
戒毒康复人员管理和服务的责任,认真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以及就业、就学、就医援助等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措施,帮助戒毒康复人员解决工作生活困难。要把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工作整体规划,统筹安排部署,密切协作配合,形成政府统筹负责、部门责任落实、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十四)创新管理机制。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戒毒工作原则,进一步创新工作理念,改进管理方法,体现人文关怀,提高服务水平,使戒毒康复人员有学可上、有业可就、病有所医、困有所帮。建立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戒毒康复场所康复与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就业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形成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就业扶持、融入社会等功能于一体的戒毒康复新模式。
(十五)加强督导考核。县禁毒委员会和有关部门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实地检查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县禁毒办要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和考评考核工作。县综治办要把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评重要内容,县禁毒办要将其纳入禁毒工作总体绩效考评和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考核范围,建立奖励激励机制,对领导重视、保障有力、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在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负责人、禁毒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
『捌』 如何动员社会组织参与戒毒康复工作
一是规范后续照管工作机制。建立社区矫正小组,制定后续照管工作流程,对戒毒人员实行动态管控,开展禁毒戒毒教育培训,实行定期回访、扶贫帮困等工作机制,通过走访调查、电话回访、尿检测试等方式,对戒毒人员实行动态跟踪,准确掌握他们的操守情况,督促其巩固戒毒成效;
二是明确后续照管工作目标。在与戒毒人员适时互动机制中,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电话回访、实地走访、QQ微博关注、短信通等多种形式对戒毒人员进行远程辅导和援助,对戒毒人员进行教育、矫正、督导、管束、帮扶等一系列有益于戒毒人员避免复吸、保持操守的再社会化活动,进一步加强后续照管工作;
三是完善后续照管工作体系。通过整合社会各方的资源力量,完善政府关爱、社会关注、亲情帮扶、共同照管的全方位戒毒康复系统,构建一个系统、科学的延伸后续照管工作体系,有效地解决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戒毒巩固难、融入社会难、就业安置难等问题,从根本上帮助戒毒人员提高操守率,降低复吸率;
四是帮助戒毒人员遏制复吸的高发势头。通过完善戒毒康复体系、落实帮扶保障措施和加强后续照管工作等,扎实做好戒毒人员的戒毒康复、心理矫治、就业扶持和关怀救助等社区服务工作,确保每一名戒毒人员不漏管、不脱管,在后续照管工作和社区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就能有利于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最终戒除毒瘾,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