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道路运输超限超载教育学习平台
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①至⑤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⑥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① 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② 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 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③ 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④ 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⑤ 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⑥ 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 核定载质量的。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其中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①至⑤种情形,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⑥种情形。交通部门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以及卸载前、后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 3.坚持卸载,依法管理,避免重复处罚。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对于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要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部门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单车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抄告当地交通部门,按照本方案有关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规定予以处理。 实施卸载一般由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相关的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此外,各级交通部门还可根据卸载货物的种类为卸载货物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㈡ 路政副中队长的工作目标
二00八年我们将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在深入推进“三个服务”的基础上,通过岗位培训、准军事化管理等一系列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路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继续认真学习和宣传《公路法》、《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狠抓队伍的职业道德和理想信念教育,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基础,提高服务意识,进一步充实“有困难,找路政”的服务内容,建立相关首问告知、再问终结制度,使其成为提高路政执法形象的重要手段,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改进服务态度,按照“程序规范、办事公正、服务优良”的总体要求,突出服务的主题,体现路政执法的亲和力,构建更加和谐的路政执法环境。各单位要做好对新招聘临时路政员的“传、帮、带”工作。今后要将开展模拟听证会和模拟法庭答辩活动作为岗位练兵的重要内容。按照上级要求,将适时开展路政执法人员全员培训,并开展法律文书制作达标活动,各路政大队、超限站要举办一次以上因行政处罚引起的模拟行政诉讼案件现场答辩活动,从而提高执法人员应用法律的能力和应诉能力。为了进一步树立队伍的形象,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今年将在适当的时间开展路政队列风纪大比武活动。要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侵害公路安全畅通的路政案件,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将新的违章建筑控制为零。加大对受委托的地方道路的管理,规范许可行为,加强路政案件的早期预防性管理,全面强化格茫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继续推行路政大队大队长、超限站站长年终述职、路政人员考评制度和路政人员“星级考核”办法。加强对路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做到监督部门、人员、监督检查时间、内容、步骤五到位,健全路政执法报告制度,对执法中的重大或疑难问题及时逐级上报。要进一步规范危桥、危涵的警示标志,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此外,都兰路政大队要积极努力、创造条件,在年内要创建为规范化路政大队。今年各路政大队路政案件查处率要达到100%,结案率、索赔率均要达到95%以上,执法过错追究率100%。
继续强化对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工作,坚持“科学检测,卸货放行”的原则,绝不允许出现以罚代卸、收费放行的现象,要从宣传入手,加强超限超载的源头管理,通过签订协议书规范车辆的装载行为。继续坚持联合执法的治超模式,严禁55吨以上车辆上路行驶,对恶意超限三次以上、强行冲卡的车辆建立黑名单制度,通过网络及其他新闻媒体进行公布,各超限站要针对各种突发情况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并与公安交警部门紧密联系,严厉打击强行冲卡和暴力抗法的行为,为治超工作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执法环境。要进一步强化茶卡临时超限站的治超工作,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南出口及加尔苏超限站要继续发挥自身优势,将治超工作不断推向深入;西出口超限站要在做好基础工作的同时,理顺各项工作关系,投入到治超工作中去,并向规范化管理迈进。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将车辆的超限率控制在3%以内,年内超限车辆查处率达到100%,可卸载的超限车辆卸载率100%。
今年我们将在上级部门及总段党政的正确领导下,认真总结,扎实工作,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基本要求,以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迎接新的挑战,为全面建设和谐交通做出更大的贡献。
㈢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的第三章 源头管理
第十八条从事砂石料、铁粉、煤炭、钢材、水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港口经营企业、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
(四)配备装载、配载计重设施、设备;
(五)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九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二)为没有号牌或者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三)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四)为未出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五)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证明。
第二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合法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从事货物装载、配载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货运源头单位公布超限超载标准、监督机构名称和监督电话,通过巡查、派驻人员等方式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制止非法超限超载行为。
第二十二条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货运源头治理工作予以协助,对其移送的案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抄告移送案件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车辆安全知识和依法装载、配载的培训学习,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不得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员。
第二十四条货运车辆驾驶员应当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货运车辆驾驶员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第二十五条货运车辆生产或者改装企业应当按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公告的本企业产品种类和参数生产,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禁止虚假标定。
车辆生产、销售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车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为违反前二款规定生产、改装的货运车辆办理登记、发放号牌和行驶证。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货运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禁止在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的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应当将有关货运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信息通报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查处部门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通报信息的单位。
㈣ 公路治超目前有什么新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确保公路完好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以及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是指超过国家公路车辆通行限定值或者超过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的违法运输行为。
第四条治超工作遵循全区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治超工作机制,落实治超工作人员,并将治超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质监、安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各自在治超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交通运输部门在治超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车辆;(二)组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运管机构)执法人员在货物装载现场和集散地对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三)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四)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和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建立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五)引导运力结构调整,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箱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六)对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违法行为通报有关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第七条公安部门负责车辆登记管理,维护治超站点的交通和治安秩序,组织依法查处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和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发展改革(含物价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第九条质监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中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拼装、改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查处不符合产品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十条工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第十一条安监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实施安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源头治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许可、注册登记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
前款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从事矿产品、建材、机械、农副产品等生产加工企业、物流站场和其他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现场的经营者。
第十三条运管机构应当对货运源头单位采用进驻、巡查等方式实施货运源头治超。
第十四条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货运源头单位信誉考核档案,对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信誉考核范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运管机构移交的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运管机构。
运管机构应当每月将货运源头单位违法案件移交相关部门的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运管机构。
第十五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对货运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四)配置相应的货物称重和计量设备;(五)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运管机构报送相关资料信息;(六)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六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无牌无证或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二)为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三)违反超限超载标准,为车辆装载、配载;(四)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十七条货运源头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从事货物运输的车辆驾驶员,在装载货物时应当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
第十八条运管机构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下列职责:(一)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的治超制度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货运源头单位的治超登记、统计制度、档案进行检查;(三)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予以处罚;(四)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
第四章路面治理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运车辆为超限超载车辆:(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二十吨的(不含本数,下同);(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三十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四十吨的;(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五十吨的;(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的;(六)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七)行驶农村公路,车货总重超过二十吨的。
第二十条禁止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
运输不可解体的大件货物并超过国家公路车辆通行限定值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经自治区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开展路面执法工作。
路面执法工作应当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固定治超检测站和流动治超检测站范围内开展。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全路网的治超监控网络,按照国家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处理标准,在治超检测站联合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治理;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行为,应当以治超检测站为依托,以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治超执法人员依法对货运车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涉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应当立即责令停驶,引导车辆到治超检测站进行检测。
第二十四条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应当经称重设备检测后方可认定。对经检测确定的违法车辆,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治超执法人员对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当责令违法责任人对超限超载部分的货物自行卸载。拒不服从的,由执法人员依法强制卸载,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治超执法单位为卸载货物提供不超过三天的免费保管时间,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农村公路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施,在流量大、超限超载严重的公路入口,安排专人把守,控制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在路面执法工作中应当制定交通疏导应急预案,出现道路拥堵情况时,应当快速疏导交通,确保公路畅通。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承担治超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查获的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倒查装载、配载的货运源头单位、车辆生产或者改装企业、车辆所属单位、途经治超检测站或者流动检测点等单位或者个人的过错责任,提取相关证据,形成初步核实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治超工作机构。
过错责任的初步核实工作,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超工作机构负责治超责任事实、责任主体的调查和初步认定,对查实的相关情况抄告行政监察部门。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责任人的过错责任进行审核认定,作出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
第三十条责任倒查中涉及企业或者个人的,由行政监察部门监督其主管部门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治超工作不落实,不履行治超工作职责,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以及因超限超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由其上级行政机关予以行政问责。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以上运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以上运管机构给予警告,并对货运源头单位按照每辆次处以一千元罚款;同一货运源头单位一个月以内违规装载、配载达到五辆次以上的,由县以上运管机构移送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处理,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以上运管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按照每辆次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以上运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辆次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实施卸载,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超过认定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超过认定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超过认定标准百分之一百以上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四)超过认定标准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办理通行许可证件的;(二)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三)乱罚款、乱收费或者将罚款、收费据为己有的;(四)为违反规定生产、改装的货运车辆办理登记、发放号牌和行驶证的;(五)对有关部门移交或者通报的案件不及时查处的;(六)接到投诉、举报后,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七)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职责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三十八条阻碍治超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专用公路的治超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
㈤ 从哪些方面加强路政、清障安全管理工作
1、全面负责路政大队工作,安排、组织实施检查大队路政治超管理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路政治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各项管理规定;
3、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大队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目标;
4、负责本大队路政治超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路政治超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
5、负责制定本大队路政人员的教育、培训计划及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对路政大队人员的考核工作;
6、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路政巡查、案件查处、路产恢复、道路清障、紧急救援、建筑控制区管理等工作;
7、负责按规定权限对路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上报,并提出意见;
8、负责本大队的路政治超经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的管理;
9、负责参与辖区内新建、改建高速公路路产的验收工作;
10、负责本处与其他治超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11、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路政大队教导员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路政治超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大队长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路政大队党工团等工作,做好全队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提升政治思想素质和对外素质;
3、参与大队各项重大管理工作的研究和对策;
4、负责路政队伍纪律检查、执法监督、行风建设、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5、监督检查大队各项工作,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
6、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综合办公室职责
1、在大队长和教导员的领导下,负责行政、党政职责范围内的日常事务工作,当好领导参谋助手;
2、做好大队内部及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3、组织大队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及检查考核工作;
4、负责大队各项会议及各项活动的组织安排及材料准备工作;
5、负责大队各项决议、指令等贯彻落实及督办;
6、负责大队的公文处理工作;
7、负责大队的人员培训及对外宣传工作;
8、负责大队的印鉴管理及档案管理工作;
9、负责大队的接待工作;
10、负责大队的装备管理工作;
11、负责大队的人事劳资工作;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办公室主任职责
1、负责综合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起草路政管理工作目标、工作计划;
3、按规定组织制定路政装备计划,并按程序组织实施;
4、负责审核、批办文书处理工作;
5、负责会议组织、活动安排和后勤保障工作;
6、负责组织日常接待和对外协调工作;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干事职责
1、自觉遵守路政工作纪律及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各类文件、会议资料的起草和公文的处理等日常文秘工作;
3、负责各种会议的会议记录及信息管理工作;
4、组织全队人员的各类学习培训及宣传工作;
5、负责承办各种会议的会务工作;
6、负责承办后勤保障工作;
7、负责路政装备管理工作;
8、负责承办日常接待和对外协调工作;
9、负责路政大队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档案管理工作;
10、负责受理、反馈举报、投诉信息;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业务办公室职责
1、负责组织路政案件的查处工作;
2、负责组织各类路政许可申请审批资料的初审及现场勘验工作;
3、负责大队法律文书的管理工作;
4、负责各项业务数据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处理工作;
5、负责票证管理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业务办公室主任职责
1、负责业务办公室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路政案件的查处工作;
3、负责组织路政许可申请的现场勘验工作;
4、负责大队法律文书的管理工作;
5、负责票证管理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队长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各项管理规定;
2、带领本中队人员做好路政巡查工作,并负责填写巡逻登记表,确保辖区道路安全畅通;
3、负责并参与道路清障、抢险、救援以及路政简易案件的查处工作;
4、在路政大队长及教导员的领导下,负责宣传实施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通知、指示;
5、组织本中队路政员及时清理沿线建筑控制区违章建筑、违章广告、违章种植及违章占用;
6、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及信息传递反馈工作;
7、带领中队路政人员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路政巡查人员职责
1、熟悉掌握并严格执行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各项管理规定;
2、宣传有关高速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增强沿线群众爱路、护路意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3、在中队长的带领下实施高速公路路政巡查、清障、紧急救援、疏导交通、处理突发路政案件和交通事故;
4、负责路政案件的调查、取证,制作、送达法律文书;
5、参与特殊情况下的交通管制,施工养护期间的道路保通等工作;
6、负责路政案件的当场查处工作,依法制止、清除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并做详细记录;
7、做好日常巡逻记录,随时掌握并反馈辖区内路产路况信息;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治超办公室职责
1、在大队长和教导员的领导下,负责治超职责范围内的日常事务工作,当好领导参谋助手;
2、全面掌握辖区内治超点工作情况,处理日常工作事务,做好上传下达,转发上级部门下发的治超指令、通知、通报等文件,向大队领导报送治超相关资料;
3、负责监督检查治超管理的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4、负责辖区内治超工作的有关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核实、分析、汇总、报送、反馈、归档工作;
5、抓好辖区内治超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确保治超点正常运行;
6、负责抓好辖区内治超队伍建设,加强对治超人员业务培训和遵章守纪教育,督促各点坚持列队上岗,做到规范检测,文明执法;
7、定期做好辖区内治超点的日常考核工作,督促做好规范化管理工作,促进治超管理工作上水平;
8、加强应急管理,组织指挥所属各点各类应急预案的启动工作,快速处置公共突发事件;
9、负责辖区内治超点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安全管理情况,杜绝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治超点职责
1、负责检测点日常检测工作有序开展;
2、负责检测点值班工作的安排及人员管理;
3、负责检测点治超信息的上报、汇总归档;
4、负责组织对检测点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在职责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
5、负责抓好治超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确保治超点正常运行;
6、加强应急管理,快速处置公共突发事件;
7、负责治超点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安全管理情况,杜绝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8、负责检测点治超人员的考核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治超点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治超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规定;
2、在大队的领导下,负责检测点全面管理工作;
3、负责检测点的日常检测工作有序开展;
4、负责检测点人员的日常考核;
5、负责审核检测点上报、下发的文件和报表;
6、负责组织对检测点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在职责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
7、负责配合上级治超办受理举报和投诉信息;
8、认真完成值班任务和领导安排的其它日常工作。
治超点带班班长职责
1、负责当班期间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2、对治超现场突发事件给予协调解决,特殊情况应逐级上报;
3、协助、督促治超人员认真执行上级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4、负责当班期间治超人员的管理,遇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值班领导;
5、负责当班期间与收费、交警等部门的协调工作;
6、做好交接班、信息上报工作;
7、负责当班期间检测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8、负责当班期间检测区域的环境卫生;
9、认真完成值班任务和领导安排的其它日常工作。
超限检测员职责
1、按照程序做好超限车辆的检测工作;
2、做好超限车辆登记及资料整理工作;
3、积极参加各种活动,认真学习治超业务知识;
4、负责超限检测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5、负责对司乘人员进行治超宣传和咨询工作;
6、遇到重大、突发及紧急情况及时上报;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路政大队路政清障员职责
1、熟悉掌握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各项管理规定;
2、负责实施道路清障工作,按规定收取清障费,并做好详细记录;
3、参与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
4、负责清障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票证管理员职责
1、负责组织路政案件的查处工作;
2、负责组织路政许可申请的现场勘验工作;
3、负责大队法律文书的管理工作;
4、负责各种票证的管理工作;
5、具体办理票证的领用、发放工作;
6、负责建立和规范票证使用台帐,做好收集归档等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㈥ 治超检测站建设的程序是什么
一、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主要内容:
1、站点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设计指南(试点工程版)》的原则要求,参照其相关技术规定,尽可能统一检测工房(磅房)的服务窗口设置,统一外墙颜色和检测道形式,统一站点形象标识和站名设置;合理设置检测车道和布局检测工房,统一配以醒目的警示标志;设置预检系统,安装先进、精准的动态和低速动态称重检测设备;确保充足的场地面积,建设满足煤炭、矿石等主要货种卸装和保管需要以及面层硬化等基本要求的卸载场地;合理布局检测区、停车场、卸货场、办公区、生活区等功能区域,规范设置站内站外引导性、指示性、警示性标志、标线、路牌及其它安全设施,优化场区交通组织和工作流程;根据需要新建或改造、拓宽连接道路(匝道),确保安全和防堵保畅;规范建设视频监控系统、通信系统、照明设施;充分考虑消防、给排水、供配电(包括应急发电)及绿化等附属工程;保障必要的洗浴、供暖、空调等服务性设施;配备其它诸如对讲机、便携式检测仪等辅助设备或机具。
2、治超信息系统建设。依据《全国治超信息系统数据交换标准》的技术要求,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检测站点级信息管理系统和综合管理系统(两级系统,省、地、站三级设置),以及省级治超数据库。站点级信息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要求:检测信息实时登记录入;打印现场处罚决定书;超限超载记录查询(车辆、司机);超限超载许可查询;辖域内治超情况汇总;为路政、运政、公安等执法部门提供基础信息作为处罚依据;形成违法车辆和司机黑名单;对各检测站点实施监管;治超信息统计、分析和查询;向上一级治超办提供治超相关数据等。
不同层级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连接,采用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实现交互共享。
3、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按照依法行政、规范服务的原则,根据交通部《关于加强治超站点管理规范治超执法行为的通知》要求,参照全国《公路超限检测站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站点规范化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站点管理体制和工作流程;各级岗位职责;人员工作守则;廉政建设和监督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卸载货物保管制度;统计报表管理制度、文明用语以及应急事件的预案和处理机制等。
4、配套建设。检测站点配备称量设备和必需的装卸机械,以及固定的装卸工人、执法人员。
目前治超中经常有强行冲卡闯关发生,执法人员安全得不到保障,该现象有严重加重趋势。笔者建议:在条件容许的情况下在检测站点道路主线上设置轿车、货车分离车道,货车道设置拦车器,破胎器等强制停车设施。
二、检测站执法程序规范建设
1.引导车辆:配备专职引导员,正确引导所有预检超限超载车辆进站检测,保证检测正常运转。
2.精确检测:对预检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精确检测,出具精检报告,对未超限超载的车辆凭磅单放行。
3.处理处罚:对精检确认为超限超载的车辆,由执法大厅的执法人员制作法律文书并根据检测报告告知超限量和卸载规定。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登记违法信息并出具放行通知单。对流体、危险品及规格尺寸物品等无法卸载物资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罚并出具处罚单据和放行通知单。放行通知单上应注明无法卸载的原因。
4.卸载:将超限超载车辆引导至卸载场地进行卸载。
5.复检:对卸载后的车辆进行复检,未卸载到位的车辆重新卸载直到卸载到位并出具复检报告。
6.处罚:执法大厅的执法人员对卸载到位的车辆进行处罚并出具处罚单据和车辆放行通知单。
7.放行车辆:放行车辆时司机必须同时持有已消除超限超载的检测报告和车辆放行通知单。
三、治超执法人员配备
1.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主要从现有执法资格的路政人员中抽调。配备2名以上公安人员,以防暴力抗法。
2.治超检测站可配备路政协管员。协管员应经过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有关规定、操作程序、职业道德和队列训练的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四、统一设置公示栏。
1、在治超检测站办公区前设立公示栏,对检测站工作流程、执法人员、超限认定标准、主管单位和监督举报电话予以公示。
2、在执法大厅内对处罚依据,处理、处罚程序,处理、处罚及收费标准予以公示。每月治超工作情况予以公示。
3、在卸货场对货物装卸保管依据和标准予以公示。
4、在办公区对治超工作人员“十条禁令”、治超检测站应设置《治超检测站工作人员守则》、《治超检测站廉政建设制度》、《治超检测站票据管理规定》、《治超检测站卸载货物管理规定》、《治超检测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
五、便民设施建设
治超检测站应设置监督箱、驾驶员休息室、开水桶、药品等便民服务设施。(由于治超检测站大多远离城区有必要设置餐饮、住宿)。
检测站点的建设为重点开展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及时发布路网信息,为进一步增强应急处置和保障能力,为今后实现治超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互通作好准备,有效推动公路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建立,更好地发挥国省干线公路在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群众出行等方面起到巨大作用。
㈦ 香当网上的治超检测站站长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可以说是工作报告中的总结性报告。报告是向上级机关陈述事项的上行文,属于行政公文中议案、报告和请示三个上行文之一。
述职报告的外在结构是格式化的,包括标题、称谓、正文和署名四部分。 (一)标题。
1.单行标题:“述职报告”或者“在……(上)的述职报告”。
2.双行标题:正题写主题,或者写述职报告类型。
(二)称谓。称谓是报告者对听众的称呼。称谓要根据会议性质及听众对象而定。“各位领导、代表”。称谓放在标题之下正文的开头,有时根据需要在正文中间适当穿插使用。称谓一般采用提行的写法。要用“谢谢大家”等礼貌语言。如一篇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述职报告的称谓:“尊敬的各位领导、来宾,全体教职工代表,全校教职工同志们”。
(三)正文。述职报告的写法依据报告的场合和对象而定,一般来说采用总结式写法,共分四部分。
1.基本情况。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用平直、概括、简短。用最精练的文字,概括地交待,如主要情况、时间、地点、背景、事件经过等。
(1)工作过程。
(2)内容概括(成绩、经验为主)。可以将总结出来的规律性的认识、主要的经验或教训、主要的成绩或存在的问题用简短概括的文字写出来。
(3)主题认识。
2.成绩经验。自此以下包括问题教训和今后计划共三部分,要分出层次来分析证明主题,这才能条理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