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有派员工到境外合作公司培训,向境外支付培训费时,要交营业税吗税率是多少听说还要交预提所得税
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
劳务在境外发生的,你们也不需要代扣代缴对方的营业税。
可以抵扣增值税。
『贰』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出国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各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培训结构、因事立项定人、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控费用规模,严格计划执行。
第五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各单位安排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应当实行经费预算先行审核,无预算或超预算的不得安排出国培训。
第六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实行计划审核审批管理。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的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注重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计划与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组团单位应当填报《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出国培训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审核并出具审签意见,报经本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审议确定。培训任务、培训费用预算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列入单位出国培训计划,不得安排出国培训。
第八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培训费是指出国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的管理要求和开支标准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执行。
培训费开支在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出国培训团组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内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组团单位和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双方应当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费用的明细支出项目。
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定期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检查,认定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安排出国培训专项经费,对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及社会工作人才类培训予以重点资助。
第十二条 由外方资助出国培训经费的,各单位不得重复支付。外方对费用开支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外方资助经费不足以弥补规定培训费用开支的,可以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由各单位补足其费用差额部分。
第十三条 培训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应当凭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培训审核件,填报《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报销单》,并附各项经费开支有效票据。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团组提供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培训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超出部分不得核销。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组织计划外或营利性出国培训项目,也不得安排照顾性质、无实质内容、无实际需要及参观考察等一般性出国培训项目。
第十五条 培训团组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一律不安排宴请。
培训团组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所属单位、我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培训费用。
第十六条 建立出国培训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和成果共享机制。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各级出国培训管理、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执行情况和培训费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出国培训管理、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执行和费用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各单位以及培训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无预算或未经财务部门同意安排出国培训项目的;
(二)违规扩大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的;
(三)擅自提高出国培训费用开支标准的;
(四)虚报培训团组人数、天数等,套取出国培训费用的;
(五)使用虚假票据报销出国培训费用的;
(六)培训期间存在铺张浪费、公款旅游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 各单位因公短期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培训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确有必要到未列培训费开支标准的国家(地区)开展因公培训的,可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机构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4〕162号)及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同时废止。
附件:附1.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略)
附2.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报销单(参考表样)(略)
『叁』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的第二章 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对派出人员在出国前开展境外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增强安全管理综合能力。实行项目总包合同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对参与合作的分包单位的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负总责。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派出。
第六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派出人员行为守则,规范驻外人员行为方式,要求派出人员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七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工商联对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境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机构定期进行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肆』 赴港澳中资机构常驻人员培训班一般什么时候举行
我是06年毕业户口迁回了原籍,但当时家里面落的是农业户口。现在签了家公司要失业证,如果我不农转非就不能办失业证吗?
『伍』 跨国公司如何培训外派人员(一)
在资深人力资源专家说,选拔外派管理人员存在着“令人恐慌的高失败率”。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外派管理人员的培训不足或不当引起的。 一般来说,跨国公司在选拔海外管理人员时有三种策略:在整个企业中任用最适当的人选担任与其相匹配的职位而不考虑其国籍,即管理人员国际化策略;雇佣海外子公司所在国人员管理当地子公司,即管理人员当地化策略;在世界各地子公司的重要的管理职位都由母国人员担任,即管理人员母国化策略。仅从表面上比较,管理人员国际化政策由于体现了“唯才是用”的管理理念,似乎是三种政策中最为有效合理的一个,但在绝大多数跨国公司中,由于母公司高级职员和来自东道国的抵制以及国际人才市场的不完善、管理目标的差异化等等复杂因素,使得在目前采用这种政策的公司非常之少。本文就着重探讨一下管理人员母国化与管理人员当地化这两咱策略各自培训的侧重点。 一、对来自母国的管理人员的培训 从母国挑选的海外管理人员一般在国内工作较为出色,而且选用他们也具备相当的优势。例如,他们有尽忠于本企业的精神。在发生冲突时,其民族主义倾向能促使他们将本国利益放在第一位,亦利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等等。但在海外任职往往要求他们具备更全面、更特殊的知识和技能,因此,跨国企业必须对这类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一)培训目的 这种培训除了要让来自母国的外派管理人员获得国际经营管理的知识和经验外,主要针对的是文化敏感性培训。文化敏感性是跨文化管理能力的一项主要内容,对此进行培训的目的是使母公司的管理人员了解他们将赴任国家的文化氛围,充分理解东道国国民的价值观与行为观,迅速地增强对东道国工作和生活环境的适应能力,充当两种不同文化的桥梁。 (二)培训内容 1、文化差异对管理人员的 派往国外的管理人员要在东道国陌生的环境中重新建立工作关系和社会关系,必须了解东道国特有的文化以及这种文化对当地人员产生的影响。研究表明,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管理人员的行为具有不同特征。例如,在管理风格上,美国企业的管理人员较为民主,鼓励参与,日本企业的管理人员则习惯于集权;在财务决策上,发达国家的管理人员偏爱高风险、高收益的策略,发展中国家的管理人员则奉行较为保守的原则;在处理事情时,西方发达国家管理人员比较讲究原则,亚洲许多国家的管理人员比较讲究交情等等。这许多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文化差异对工作带来的影响。因此,外派管理人员只有尽快适应东道国文化环境,才能与当地管理人员建立良好工作关系,保证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与进行。 家庭对东道国文化环境的适应能力也会影响管理人员的工作。一项对跨国公司外派管理人员,由于文化隔阂,往往会采取抵制当地文化的态度。他们建立一个仅限于来自母国人员的小的社交圈,试图形成能适应的小环境。这样就很难融入当地文化。 2、进行文化敏感性培训 提高雇员文化敏感性的培训一方面能使雇员对自己的文化属性和环境做到自觉和自知;另一方面,这种培训还能提高管理人员对异国文化在知识和情感上的反映能力。无疑,获得文化敏感性最有效的方法来自于一个人在国外环境中的生活或工作经历。 文化敏感性培训有两个主要内容:一是系统培训有关母国文化的主要特点;二是培训外派管理人员对东道国文化特征的理性和感性分析能力,掌握东道国文化的精髓。实践证明,较为完善的文化敏感性培训可以在较大程度上代替实际的国外生活体验,使外派管理人员在心理上和应付不同文化冲击的手段上做好准备,减轻他们在东道国不同文化环境中的苦恼、不适应或挫败感。 目前许多大型跨国公司采用课堂教育、环境模拟、文化研讨会、外语培训等多种方式对他们进行系统的文化敏感性培训。系统的文化敏感性虽然可以提高学员对东道国文化的敏感性和适应能力,但并不能保证他们能够在东道国有效应付不同文化的各种冲击。因此,外派管理人员必须学会以尊重和接受的态度对待异国文化。切忌用本国文化标准随便批评异国文化,更不能把本国的文化标准强加于东道国公民,即应努力做到克服自我参照习惯的干扰。在遇到挫折时,要善于忍耐和克制自己,把自己当作东道国文化的承受者,灵活地处理因文化差异产生的各种摩擦和冲突,在建立良好工作关系和生活关系的过程中增强对不同文化的适应能力。 对于这种外派人员的培训通常在两个阶段上展开,上述所言及的是派出前的准备培训,第二阶段是现场指导,即外派管理人员在海外上任后,企业总部及当地的辅导者要对他们给予支持。在海外子公司是已存企业的情况下,前任者通常要给接任者进行几个月的指导。 此外,需引起注意的是,为了留住人才,让有能力的人安心工作,一些企业还对海外离任回国人员进行回国培训,以帮助他们减轻反向文化冲击,重新适应母国的企业文化,寻求进一步的发展。 3、培训形式 跨国公司针对外派管理人员制定的培训计划主要有外部培训、内部培训和在职培训三种形式。 外部培训计划不是由某个跨国公司制定的,而是由独立的培训机构针对跨国公司的某一类管理人员设计的。例如工商管理学院开设的国际管理课程,专业化培训公司提供的沟通技能和人际关系技能培训等等。这类培训计划往往邀请有经验的或在某个领域著名的专家授课,让学员从别人的经验中得到借鉴,或了解某些领域的最新发展。许多跨国公司喜欢把管理人员送到东道国接受培训。这样做可以命名管理人员在随工作压力之前,已经亲身经历了文化差异的影响。 内部培训计划一般是根据跨国公司自己的需要制定而成的。这种培训的效果通常较为直接和明显。培训计划的内容可以根据公司遇到的不同问题灵活地进行改变。现在许多知名的跨国公司都设立的自己的公司大学是一种典型的内部培训方式。公司大学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公司内部的管理人员等骨干力量。因此这些外派的管理人员可以去公司大学进行培训,培训计划也可以根据受训人员需要灵活设计,如在出国前准备阶段,可请一位熟悉两国文化的人担任培训人员,了解所在区域的环境因素,并对当地特有的管理问题进行探讨,为受训人员到任后有效的建立工作关系打好基础。 在职培训也是跨国公司内部设置的一种培训,培训对象是具有特殊工作需要的个别管理者,在职培训强调实践性,由于有经验的上级监督受训者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由于在职培训可以在工作中进行,时间约束性小,更适合于文化化差异的调节。 值得注意的是,跨国公司任命母国人员去海外工作遇到的最大问题是由他们的家属引起的。即使管理人员本人能适应并喜欢在海外工作和生活,其家属则并不一定如此。如果其家属不乐意,会带来一系列麻烦问题。例如,管理人员不安心海外工作、家庭破裂等等。于是在海外管理人员派往海外任职之前,很多公司都要努力估计管理人员的家属是否能适应在国外的环境生活。因此,跨国公司在制订培训计划时,除了考虑培训计划的目标、课程的组织及其内容之外,还要帮助返回母国的管理人员及其家属重新调整回国后的职业与个人生活。例如,在道化学公司,海外任职者的部门领导要给其一封信,说明该海外分支机构保证其在返回时至少能得到与其离开总部时同级的工作。在外派管理人员计划返回母国之前,其新工作就由其指导员给安排稳妥。这样可解除外派管理人员的后顾之忧,增强他们的职业安全感。(摘自: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陆』 送员工去国外总公司培训可否签订服务期协议
律师解答:
如果不是与业务有关系的基本培训,都可以认定为专项技术培训,注意专项,别人一般不会,只有培训了他才有的,明白了吗
『柒』 谁有境外外雇员工管理办法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保障“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是指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机构和派出的人员。
第三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管理。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本地区国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管理。各地工商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民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对派出人员在出国前开展境外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增强安全管理综合能力。实行项目总包合同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对参与合作的分包单位的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负总责。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派出。
第六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派出人员行为守则,规范驻外人员行为方式,要求派出人员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七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工商联对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境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机构定期进行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第三章境外安全风险防范
第八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派出企业机构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要求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保护、解决当地就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等工作,为其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条 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和公安部建立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通报境外安全信息,及时发布境外安全预警。外交部负责向驻外使领馆通报安全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监管部门指导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国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工商联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对外投资合作民营企业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各驻外使领馆要加强对驻在国政治经济形势、民族宗教矛盾、社会治安状况、恐怖主义活动等信息的收集、评估和预警,并及时报送外交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与驻在国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经常性沟通渠道,及时获取安全信息。
第十三条 各驻外使领馆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工作的一线指导和管理,及时传达国内的指示要求,通报相关安全信息,定期到企业和项目现场进行安全巡查。
第十四条 各驻外使领馆要指导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帮助会员企业制订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增强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 商务部根据需要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工商联组成境外安全巡查工作组,对境外重点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排查项目安全隐患,检查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情况,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工商联开展境外安全巡查。
第四章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境外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境外发生的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失的事件,包括战争、政变、恐怖袭击、绑架、治安犯罪、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等。
第十七条 境外安全形势发生异常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应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应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在使领馆指导下妥善处置。具体程序如下:
(一)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做好事发现场处置工作,及时救助伤员,向当地警方报警。
(二)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了解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详情,包括:
1.事件涉及单位或项目情况;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
3.事件简要经过及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件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人员姓名、籍贯、国内联系单位、家属联系方式;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该报告的内容。
(三)驻外使领馆负责指导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开展具体处置工作,提供必要领事保护,及时与驻在国政府主管部门交涉,要求保护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要积极协助解决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在未建交国家和地区发生的突发事件,由代管驻外机构负责指导协调。
(四)境外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应及时报送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中央企业报送国资委,抄报外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和安全监管总局,必要时请国内派工作组赴前方指导协调。重大境外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由外交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工商联等部门在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五)地方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和驻外使领馆的要求,协助处理境外安全突发事件;根据需要派员参加有关工作组赴境外开展工作,或协助受害人家属赴事发国家(地区)处理有关事宜;组织相关企业处理善后、索赔、安置、抚恤、撤离等后续工作。
第五章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从严管理。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名单由外交部会同商务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确定,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对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商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进行审核,并征求驻外使领馆的意见。
第二十条 各地公安部门要对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人员进行提醒。
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前,应聘请专业安全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根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细化境外安保方案,最大程度降低境外安全风险。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时,应建立完整的境外安全制度以确保境外经营活动的安全,包括境外安全管理规定、境外安全成本预算、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二十三条 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到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并接受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项目驻地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设施,并可根据当地安全形势雇佣当地保安或武装警察,以增强安全防护能力,提高安全防护水平。
第六章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地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驻外使领馆,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建立境外安全联络员制度,指定一名境外安全负责人和一名安全信息联络员,专职负责境外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地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分别报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和安全监管总局;驻外使领馆和中央企业的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外交部、商务部、国资委和安全监管总局;地方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二十七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安全工作责任制。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负责人是境外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各地商务、发展改革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将境外安全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列入企业和负责人考核的内容。对于因安全教育、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明显疏漏而发生安全事件的企业,相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于因主观故意而引发安全事件的企业,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工商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