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生产企业的哪些人员应当进行相关的培训
王先生是一家煤炭采掘企业的总经理,为响应政府有关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培训的要求,王先生在参加完市安监局组织的安全培训后,打算委托专业的培训机构对企业内部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但是王先生在确定必须参加安全培训的员工名单时犯了难。那么,生产企业的哪些人员应当进行相关的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员工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责任,其中包括法定的安全培训责任。参训员工应当通过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具体参训人员的确定,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可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本单位的从业人员接受安全培训是其一项法定义务,组织参训的人员界定也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不能任意缩减参训人员的范围。
② 求劳动法合同法中所有关于员工培训的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③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正确否
正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文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拓展资料: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一本证书,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于特殊行业实行准入备案制度所颁发的证书,可证明持证人受过专业安全技术,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的培训,并已在地方安监局备案注册。
包括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人员、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制冷作业人员、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等,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
网络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④ 员工培训费及与培训有关的差旅费入账问题
1、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的规定,企业版职工教育培训权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因此与培训相关的全部支出均可以列入职工教育经费。借: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xxx 贷:现金等相关科目 xxx 2、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⑤ 新劳动法关于培训费的规定
没有具体范畴,包含岗前培训,专项培训两方面。
一、劳动合同法对培训费的规定,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能收取劳动者培训费;
1、岗前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收费,更不得约定违约金和服务期;
2、专项培训,也叫专业技能培训,企业应垫付培训费,但是可以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劳动者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
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单纯地认为只要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就可以向劳动者要回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培训费用。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培训费用,首先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法定条件: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培训前签订了培训协议
2、培训协议中,依法明确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责任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其次,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劳动者在培训期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有关服务期约定,在培训结束后,不进入或中断履行服务期,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3、劳动者在服务期内,因严重违纪或其他有损用人单位利益的违法行为,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⑥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强制
安全生产法》条款释义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⑦ 《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哪些规定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7)列人员参加有关培训按照什么扩展阅读: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_中国人大网
⑧ 职工培训的职工培训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职工培训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职工的工作能力,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企业法》和《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职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职工培训是指企业按照工作需要对职工进行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第四条
企业职工培训应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掌握职业技能的职工队伍为目标,促进企业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企业职工培训应贯彻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定向培训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和职工培训工作,各级政府经济综合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业职工培训工作,依法制定本行业职工培训规划、组织编写职工培训计划、大纲、教材和培训师资。
第七条
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公共培训机构,可根据企业需要自愿承担职工培训任务。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培训的规章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转业培训,对学徒及其他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
第九条
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培训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
第十条
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工作纳入厂长(经理)任职目标和经济责任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与考核。
第十一条
企业应结合劳动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对经批准参加脱产培训半年以内的职工,应发放基本工资、奖金及相关福利待遇(双方另有约定的可除外)。
第十三条
国有大中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资格培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必须经过技术等级培训,参加职工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方能上岗。
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第十四条
参加由企业承担培训经费脱产、半脱产培训的职工,应与企业签订培训合同。
培训合同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应按照培训合同的规定,保证职工的学习时间,创造必要的学习条件,发挥所学专长。
第十六条
职工应按照国家规定和企业安排参加培训,自觉遵守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有义务向本企业其他职工传授所学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
职工应履行培训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搞好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由企业出资(有支付货币凭证)对职工进行文化技术专业培训的,当该职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培训合同执行;未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执行。因培训费用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单独或联合设立职工培训机构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也可以委托社会公共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职工培训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职工培训专职教师、管理人员的职称评定、职务聘任、晋级、调资、奖励、住房和生活福利等方面应与普通教育教学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以下国家规定提取、使用职工培训经费:
(一)职工培训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取,企业自有资金可有适当部分用于职工培训;
(二)职工培训经费应根据企业需要,安排合理比例用于职工技能培训;
(三)企业用于引进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培训费用可以在项目中列支;
(四)工会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经费由各级工会掌握使用;
(五)企业职工培训经费应合理使用,当年结余的可结转到下一年使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可以对尊师重教的厂长、经理、教学成绩显著的职工培训机构和岗位成才的优秀职工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劳动行政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可对不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培训经费、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征收一定比例的职工培训经费,用于组织联合培训,或扶持公共培训机构承担缴费企业的职工培训任务。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或经济综合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一)不按国家规定组织开展职工培训的;
(二)侵占职工培训校舍,损害培训教师或管理人员正当利益,影响培训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强令未经培训的职工上岗作业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使用培训经费或将培训经费挪作他用的。
第二十五条
职工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企业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故不服从单位安排参加职工培训的;
(二)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扰乱职工培训正常进行的;
(三)破坏职工培训校舍、仪器设备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和职工不履行培训合同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承担职工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或经济综合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培训资格:
(一)教学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不高,考核质量低劣的;
(二)侵害受培训职工权益,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
(四)截留、挪用培训经费的。 第二十八条
企业职工参加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⑨ 员工培训费及与培训有关的差旅费入账问题
1、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内317号)的规定,企业职工教容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因此与培训相关的全部支出均可以列入职工教育经费。
借: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xxx
贷:现金等相关科目 xxx
2、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⑩ 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及培训内容的明细条款,有没有啊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
(1996年10月30日劳动部劳部发(1996)370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职工培训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职工的工作能 力,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企业法》和《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职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职工培训是指企业按照工作需要对职工进 行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第四条 企业职工培训应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 纪律、掌握职业技能的职工队伍为目标,促进企业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企业职工培训应贯彻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定向培训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各级政府经 济综合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业职工培训工作,依法制定本行业 职工培训规划、组织编写职工培训计划、大纲、教材和培训师资。
第七条 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公共培训机构,可根据企业需要自愿承担职 工培训任务。
第二章 企业和职工的责任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培训的规章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对职工进 行在岗、转岗、晋升、转业培训,对学徒及其他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
第九条 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培训 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
第十条 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工作纳入厂长(经理)任职目标和经济责任制,接 受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与考核。
第十一条 企业应结合劳动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 待遇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对经批准参加脱产培训半年以内的职工,应发放基本工资、 奖金及相关福利待遇(双方另有约定的可除外)。
第十三条 国有大中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资格 培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必须经过技术等级培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方能上岗。
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第十四条 参加由企业承担培训经费脱产、半脱产培训的职工,应与企业签 订培训合同。
培训合同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应按照培训合同的规定,保证职工的学习时间,创造必要的 学习条件,发挥所学专长。
第十六条 职工应按照国家规定和企业安排参加培训,自觉遵守培训的各项 规章制度,并有义务向本企业其他职工传授所学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 职工应履行培训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搞好 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由企业出资(有支付货币凭证)对职工进行文化技术业务培训的, 当该职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培训合同执行;未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执行。
因培训费用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培训保障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单独或联合设立职工培训机构并报企业主管 部门备案,也可以委托社会公共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职工培训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职工培训专职教师、管理人员的职称评定、职务聘任、晋级、调资、奖励、住房和生活福利等方面应与普通教育教学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以下国家规定提取、使用职工培训经费:
(一)职工培训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取,企业自有资金可有适当部分用于职工培训;
(二)职工培训经费应根据企业需要,安排合理比例用于职工技能培训;
(三)企业用于引进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培训费用可以在项目中列支;
(四)工会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经费由各级工会掌握使用;
(五)企业职工培训经费应合理使用,当年结余的可结转到下一年使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可以对尊师重教的厂长、经理、教学成绩显著的职工培训 机构和岗位成才的优秀职工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经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劳动行政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可 对不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培训经费、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征收一定比例的职工培训经费,用于组织联合培训,或扶持公共培训机构承担缴费企业的职工培训任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或经 济综合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一)不按国家规定组织开展职工培训的;
(二)侵占职工培训校舍,损害培训教师或管理人员正当利益,影响培训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强令未经培训的职工上岗作业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使用培训经费或将培训经费挪作他用的。
第二十五条 职工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企业给予批评教育,经 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故不服从单位安排参加职工培训的;
(二)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扰乱职工培训正常进行的;
(三)破坏职工培训校舍、仪器设备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和职工不履行培训合同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承担职工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或经济综合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培训资格:
( 一)教学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不高,考核质量低劣的;
(二)侵害受培训职工权益,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
(四)截留、挪用培训经费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职工参加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