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教师职业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权利
教师职业是一项专门职业,教师是专业人员。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任何各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剥夺和侵犯。教师行使教育教学权的前提是根据国家制定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并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
(二)学术研究权——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教师拥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教师行使这项权利的前提是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并且完成本职工作,然后有权进行任科学研究,撰写、发表学术论文等。教师也有权在学术团体担任一定的职务。
这里备考需注意: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是实验是享有教育教学权,而学术研究权则是从事科学研究,进行科学实验。这一细节要注意区分。
(三)指导评价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主导地位相对应的特定权利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教师行使这项权利的前提是遵守法律规范、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并且对学生客观公正评价。教师的这一项权利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他人不得非法干预或侵犯。
(四)报酬待遇权——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在教师职业范围内具体体现
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里都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五)参与管理权——公民民主权利在教师特定职业下的具体化
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教师行使这项权利的前提是客观公正提出建议,不得主观臆断或歪曲事实。若由于教师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提出意见或建议后遭到打击报复或者,则严重侵犯了教师的参与管理权。
(六)进修培训权——教师职业权利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
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是终身学习,教师享有进修培训权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二、教师的义务
(一)遵纪守法。“守法”包括宪法、法律和教师职业道德等。
(二)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育教学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应履行的义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包括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法制教育等等。
(四)爱护尊重学生。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得讽刺侮辱或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
(五)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提高业务水平。教师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所以,参加进修培训并提高业务水平既是教师的权利又是教师的义务。
②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进行的培训。
第四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注重质量和实效。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中小 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及更新与扩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
第九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一)非学历教育包括:
新任教师培训:为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
教师岗位培训:为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
骨干教师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和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的培训。
(二)学历教育:对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 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统编教材;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评估体系;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政策和规划;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市(地、州、盟)、县(区、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普通师范院校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小学校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并组织开展校内多种形式的培训。综合性高等学校、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社会力量可以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机构,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地方教育费附加应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人均基本费用标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或挪用。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继续教育经费,由举办者自筹。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对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投入。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教师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大力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所在学校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办手续或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③ 进修和培训的区别。教师方面的,越详细越好。要快。谢啦。
进修和培训的区别:
进修,主要是侧重学历的提高。比如本科,通过在职研究生进修,提高学历;
培训,主要是侧重能力的提升。比如语文骨干教师培训,通过培训,提高教学能力。
进修与培训对教师是受益无穷的:
一、更新了观念,开拓了视野
培训期间我们聆听了很多专家教授的讲座。这些讲座,或深刻,或睿智,或沉稳,或思辨。他们以鲜活的实例和丰富的知识内涵及精湛的理论阐述,真有种“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的感觉。平时忙于教学很少静下心来学习,参加省“工程”培训,通过听讲座、以及与同学的互动交流,使我们加强了对新课程的理解,提高了自身创新使用教材和改进教学方法的能力,以及教学实践能力。使我感觉到比原来站得高了,看得远了,有一种“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的感觉。
二、认真学习,启迪智慧
曾经我是个不太爱读书的人,去书店买书也只是会考虑买学生思维训练、练习册、教学技巧、教案集等方面的书籍,虽然在工作中也感到自己专业知识的匮乏,但也不知道该读什么书。
学习的过程中,更深刻的意识到了:读书的重要性。读书不是为了应付明天的课,而是发自内心的需要和对知识的渴求。多读书、读好书可以开阔视野,积淀自身的素养,锤炼自身的数学功底。
三、善于反思、做一名反思型的教师
反思的方式有很多,如撰写教学随笔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反思方式;还有教育博客不仅仅是一个知识管理器,它更是一个人反思工具,是一个多向人际互动的装置,它为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④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为保障教师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面培训的权利什么应当制定教师
《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地为教师提供进修或培训的机会,
⑤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专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属术交流,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应当充分尊重教师的权利;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和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这也是教师的权利之一;
二、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体罚学生,尊重学生;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的责任心;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体罚学生,及时家校沟通,时刻关心学生的身心状况,培养学生积极向上的品质;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即使纠正学生的错误;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⑥ 教师法规定为保障教师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谁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
教师法规定,为保障教师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回学校主管部答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教师法》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⑦ 县区教师进修学校的老师是否属于义务教育教师
进修学校的老师多数来自基层,都是学科尖子,他们不是单纯培训教师的,是做基础教育教学研究的,研究对象不仅有老师,还有1-9年级学生,教材,教法。基层学校是他们工作的主阵地。没有自己收费的项目,工资由财政统一拨款,不算义务算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