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主择业安置的军官就业有哪些政策
自主择业军官7大优惠政策。
2020军官自主择业新消息:自主择业军官7大优惠政策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能享受哪些福利待遇,就业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有些干部可能还一知半解。为此我们从七个方面对自主择业的相关优惠政策进行了整理,希望能为军转干部提供参考。
一、自主择业的转业安置条件比较宽松
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除享受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安置去向条件外,还可以到本人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选去向明显增多。特别是一些接收军转干部数量多、计划分配门槛高的省会城市,对接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也没有太多条件限制,进一步为自主择业干部的去向选择开了“绿灯”。
此外,中发[2016]13号文件明确,军队调整改革期间军龄满18年的师级以下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放宽了军队调整改革期间自主择业的服役年限和转业对象条件限制。
二、自主择业干部能够领取数目可观的补助金和退役金
后财[2001]45号规定对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在发给转业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的基础上,发给自主择业补助费,也就是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除转业费外还可领取一笔数目不菲的自主择业补助金。
月退役金方面,国转联〔2015〕1号文件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基本退役金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其中,月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人职业津贴+房租补贴+地区津贴](80%+增发%)}+军龄工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并且每年定期增长。
国转联[2016]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役金按照国家政策继续发放,也就是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可以终生领取,并且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国转联[2006]1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并以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也就是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缴费满一定年限(一般为15年,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后财[2015]1726号文件,自主择业干部退役时军队不给予退役基本养老保险,所以这里的缴费年限特指自主择业后在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的缴费年限),且达到退休年龄时即可领取养老金,这样退休的自主择业干部既可以领取退役金,又可以领取地方的养老金,退休后收入更加可观。
三、自主择业干部可以享受公务员待遇医疗补助
中发[2001]3号文件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自主择业干部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自主择业干部未实现就业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安置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根据这些规定,自主择业干部可享受安置地与自己转业时职务等级相应标准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其中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住院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四、自主择业干部的住房权益受政策法规保护
中发[2001]3号文件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本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自主择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内容逐步规范
就业培训上,目前基本贯彻“政府主导、依托社会、个人自愿、按需培训”原则,主要由地方军转培训中心依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组织实施。
国转联[2008]5号文件明确,从2008年起加大经费投入力度,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提高到4500元(300元用于适应性培训、4200元用于专业培训)。适应性培训分层次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5天,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和安置地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自主择业管理服务相关规定、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法规及指导等。公共类专业培训大纲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行业类专业培训大纲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行业部门共同制定,专业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地方报到后3年内,可以根据个人需求,向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培训申请,经批准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其相关培训费用可在军转教育培训经费规定的标准内支付。
六、自主择业干部的就业创业得到国家政策扶持
国转联[2016]6号文件明确规定,各地要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本地就业创业工作总体规划,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纳入就业创业优惠政策范围,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并且要求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特点,开展具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目前,有的省市的实习实训基地或者创业孵化基地已经开始试运行,有的省市在组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招聘会、洽谈会、推介会方面积累了成功经验,在各地军转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平台建设正在逐步完善。
自主择业干部如果想从事个体经商或创办企业,国转联[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干部从事个体经商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关于最新的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请查看:
自主择业军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宝典
自主择业干部如果想通过招聘就业,国转联[2001]8号文件明确,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地方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
七、军转安置部门的服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国转联[2016]6号文件明确从2016年开始,中央和地方财政根据各地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干部人数,按照1000元/人/年的标准拨付管理服务经费,主要用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走访慰问、个案帮扶、档案管理、自主择业工作信息化建设、就业招聘、就业创业典型宣传、创业服务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此外,2016年底由国务院军转办牵头成立的自主择业工作信息平台实现了全国联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不仅可以异地办理年度签到、查询退役金,还能及时了解官方政策,获得就业咨询服务等。
可以预见,随着国家军转安置机构改革的逐渐深入,各级军转部门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将越来越完善,用于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务管理的经费将越来越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获得的服务水平必将越来越高。
2. 中宣部2007年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宣传教育提纲》
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宣传教育提纲
新华社
中宣发[2007]9号
2007年7月30日
今年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0周年。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最近,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当前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存在的实际困难,本着需要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原则,统筹研究出台了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给予部分参加作战和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以及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住房、社会保险接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统揽全局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我们党坚持以人为本执政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党和政府一贯重视和关爱广大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的又一具体体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对进一步弘扬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优良传统,激发广大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激发全社会爱国拥军的政治势情,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对广大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作出的积极贡献应予充分肯定
伴随着我军诞生、成长、壮大的80年光辉历程,广大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为民族独立解放和新中国的创建、为捍卫国家领土完整和维护主权统一、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
革命战争年代,广大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在党的领导下,同日本帝国主义、封建势力和国民党反动派进行了英勇顽强、艰苦卓绝的斗争,南征北战,出生入死,经过半个多世纪血与火的洗礼,取得了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的丰功伟绩,建立了卓越功勋。
新中国成立后,广大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坚决履行《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担负起保卫祖国、抵御外来侵略等急难险重任务,在历次作战中,他们不怕牺牲、冲锋陷阵,打出了中国军人的志气和威风,夺取了一次又一次伟大胜利;在雪域高原、边防海哨,他们舍小家、顾大家,恪尽职守、无私奉献,带来了祖国和人民的生活安定祥和;在研制“两弹一星”过程中,他们扎根戈壁荒滩,艰苦创业,为国防科研事业贡献了青春,极大地提高了我国的国际地位;在开拓边疆、建设边疆、保卫边疆的奋战中,他们舍己为国、舍家为民,为国家为人民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始终牢记党的教诲和部队的培养,不计名利,不计得失,坚决服从组织安排,顺利实现由国家安全捍卫者向国家经济建设者的转变,为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在各自工作岗位上,他们继续保持和发扬我党我军的优良传统,发愤图强,努力学习,扎实工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事实证明,无论在革命战争年代,在和平建设时期,还是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广大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都是党和人民培养的优秀儿女,都是国家和军队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我军建军80周年之际,大力弘扬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身上所体现的自强不息、勇往直前、英勇奋战的革命精神,顾全大局、珍惜荣誉、为国分忧的思想境界,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品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工作
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工作,是一项直接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服务的重要工作,是党和政府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高度重视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工作,政治上予以关心,待遇上予以照顾,使他们得到妥善安置,基本保障了他们退役后的生活和就业。改革开放以来,中央财政先后14次提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17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5次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出台完善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政策文件;开展了“爱心献功臣行动”和“关爱功臣活动”等一系列全社会大行动。
三、尊重关爱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尊重、关爱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方针,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从激发全社会爱国拥军热情、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好。
要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尤其是国家最近出台的有关政策。要按照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实质,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落实措施。要加大资金投入,积极筹措资金,并连同中央财政安排的相关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各级党委、政府和军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确保有关政策按时限要求落实到位,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取得良好社会效果。要加大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认真分析研究和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要对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医疗、住房、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以为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解决实际困难为主要内容的“关爱功臣活动”。要走访慰问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中的特困人员,及时将其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予以帮助扶持,充分借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的力量,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优待。要把开展“关爱功臣活动”、为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排忧解难的情况,列为评比表彰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内容。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大力宣传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作出的突出贡献,进一步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不断激发社会各界关心爱护、扶持帮助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的热情,营造拥军优属的良好氛围。
四、发挥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优抚对象为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作出了贡献和牺牲,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军队退役人员多年受党和军队的教育培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纪律观念和较强的吃苦精神、适应能力,是国家建设的重要人才资源。他们都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为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关爱、支持、帮助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的良好氛围。要把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认真抓好,积极为他们提供施展才华的机会和平台,尽可能使他们各得其所、各尽其才。要加大就业培训力度,帮助具备劳动能力的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能力。要善于发挥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的特长和优势,引导和组织他们参与城乡基层管理、社区服务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引导他们在平安创建活动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真正成为促发展、促稳定、促和谐的积极力量。
五、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组织管理与思想政治工作
加强对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的组织管理与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他们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是政治上关心他们的具体体现,是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贯彻落实有关政策,对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的组织关系、组织生活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调查摸底,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加强组织管理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依靠基层组织进行有效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要坚持不懈地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入细致地开展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把党和政府的关心爱护原原本本传达到每一个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帮助他们认清形势、理解政策,真切了解党和政府对他们的特殊关爱和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所作出的不懈努力。要教育、引导广大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识大体、顾大局,继续保持革命军人的优良品质,正确对待改革中的利益关系调整;要鼓励、支持他们努力学习、不断进取,掌握新的本领,自立自强、创业致富,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真正使落实政策的过程成为教育人、团结人、凝聚人、鼓舞人的过程,促进全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前,我国政治安定、社会进步、民族团结,国民经济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势头,大好形势来之不易,需要倍加珍惜和维护。广大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受党培养教育和部队大学校锻炼多年,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全面过硬的素质。希望广大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珍惜和保持自己的光荣历史和荣誉,讲政治、讲团结、顾大局,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要保持清醒头脑,坚定政治信念,明辨是非,带头遵纪守法,抵制各种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言行,自觉维护社会稳定。要继续保持革命军人甘愿牺牲、乐于奉献的高尚品质,自觉发扬自强不息、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积极投身经济建设大潮,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谐稳定的言行自觉维护社会稳定。要继续保持革命军人甘愿牺牲、乐于奉献的高尚品质,自觉发扬自强不息、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积极投身经济建设大潮,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3. 国家对待退伍军人免费培训技能的相关政策是根据什麼法律
国家对退伍军人实行免费培训技能的相关政策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是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算内的。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3)军队役人员就业培训相关政策扩展阅读: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4.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安置政策是什么
中国退役军人网上整理如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役安置第三章 安置自主就业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网页链接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5. 退伍军人培训技能政策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
2、其他: 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有相应规定,如《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服现役。学生依照前款规定应征服现役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校可以酌情减免学费;本人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妥善解决。”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不要求复学的,按本办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6.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有哪些优惠政策
第一节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7. 退役军人政策
你好楼主这是答案,希望能帮助你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8. 2011年度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是什么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长期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随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等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这项工作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安置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城镇退役士兵有的长期得不到安置,有的安置后长期不能上岗,有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优惠政策不能兑现。为此,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一)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
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二)坚决将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尽快安排到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清理,在切实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及时拟订、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
各地区务必于2005年8月底前开出所有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真正上岗就业。
(8)军队役人员就业培训相关政策扩展阅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卫生、国税、地税、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厅(局、委):
现就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二、 关于解决企业拖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督促各类企业切实履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责任主体的责任,维护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益。对恶意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发放拖欠的工资;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理。
对国有企业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问题,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采取切实措施限期解决。
三、 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各地要积极做好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后,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05] 36号)规定条件的要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9. 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享受哪些就学就业优惠政策
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享受就学、就业优惠政策,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规规定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条规定: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
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四、《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就业安置的规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