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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人员培训

发布时间:2021-03-07 08:17:24

1. 如何加快房屋征收工作进展方法了及经验

房屋复征收工作进展是否制顺利说到底是补偿方案合理不合理,所谓经验也就是能不能依法办事,换位思考,如果你的工作人员不能做到公平、公正、阳光操作,被征收人对你不信任,你再有本领被征收人就是不相信你讲的话,大家左顾右盼,征收工作必然缓慢。
通常 情况下如果补偿价格合理,被征收人拿到补偿款足够到市场上买到同面积的商品房,加上各项奖励和补贴装修的钱都够了,有了这样的补偿征收进度是很快的。再就是有相当多的现房安置,安置房的价格都比被征收房屋补偿款还优惠,大家就会早日搬迁去选房。这两点是最好的工作方法和最大的实践经验。
相反你的补偿不足明显的侵害被征收人的利益,你再好的工作方法和所谓的经验也是没有用的,出现了这种情形不仅进度慢还会发生许多争议和诉讼。

2. 房屋征收培训主要培训哪些具体内容

首先按照培训人员分类
有新员工入职培训,关键人才的技能培训,中层人员的执回行力培训,高层的答领导力培训;
其次按照培训师资来分:
有内部培训还外部培训。
按照课程体系分
安全培训、技能培训、特殊工种培训、时间管理培训、企业制度培训、企业文化培训、目标管理培训、礼仪培训等。

3. 上海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基地上岗证如何取得

建设单位申请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 定的文件,还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拆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拆迁基地综合情况表; 3、自行拆迁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工作人员取得的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实施单位资格证书; 4、标明拆迁范围的1/500地形图一份,以及拆迁范围 1/500空白地形图一式四份。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提交《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以作为提交《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有关文件。 除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外,拆迁基地跨两个以上的区、县时,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所在地区、县房地局提供所需材料。 其次如果是个人申请房屋拆迁上岗证 向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申请房屋拆迁上岗证 一、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统一组织本市的房屋拆迁职业培(复)训,对成绩合格者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对取得房屋拆迁《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人员,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予以登记和备案。 二、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对取得房屋拆迁《职业资格证书》,直接从事房屋动拆迁工作的工作人员核发《上岗手册》。 《上岗手册》是记录持册人员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具体情况和考核成绩的,每一基地结束后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考核记录。 《上岗手册》限于本人使用,持册人员因工作调离、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应上缴或另办理换册手续。 三、本市房屋拆迁基地统一实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申领《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基地上岗证》(简称《上岗证》)后方可在房屋拆迁基地从事房屋动拆迁工作,禁止无证上岗。 《上岗证》由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统一核发。 四、本市房屋拆迁基地均应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对需要在该基地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向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申领《上岗证》。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查验所有上岗人员的所有证件。 五、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在房屋拆迁基地进行房屋动拆迁工作时必须统一佩带《上岗证》,公开办事、热心服务。对不佩带《上岗证》的人员,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以拒绝接待。 《上岗证》限于规定的房屋拆迁基地使用,基地工作结束后应上缴原发证部门。 六、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如遗失上述有关证、册,应书面说明情况,由原发证、册部门经查验后予以补发。

4. 房屋征收办公室 房屋征收是做什么工作的呢

房屋征收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政策;

2、对房屋征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制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

3、组织全市跨区大型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4、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

6、负责核实、处理违反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行为;

7、对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4)房屋征收人员培训扩展阅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第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条、二十四确定

1、确定征收范围,禁止建设和停办各类手续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2、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修改和听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5、补偿资金验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6、调查登记公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7、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8、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5. 今天上培训课了 房屋征收与补偿,老师说现在的房屋征收关系是 政府和被征收人的关系 然后在挂牌出售

1、现在的私人拆迁办还可以开吗?答:不可以!2、开发商还是可以直接从老专百姓那儿买房子属?答:可以!3、房屋征收关系是 政府和被征收人的关系 然后在挂牌出售。答:没有错!低价征收、拆迁,再高价卖出去!谁在赚钱?你明白的!

6. 房屋征收工作中注意哪些重点环节

房屋征收重点环节确实比较多,如果是刚进入这征收岗位还是要认真学习征收法律法规的。

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一定是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千万不能将房屋开发商与征收工作有任何关联,一些地方政府房屋征收前就将某地块的房屋征收将来给哪个开发商建什么都泄漏出来,甚至讲等某某开发商打入资金就开始动迁,这与国务院590号令的规定是不相融的,属于违反程序的违法征收,这是一个重点环节。
另外就是按征收程序办事,有几个重点环节需注意:
一是 发征收调查通知,明确实施单位和调查期限、公示初步调查结果、对有争议的规定复核期限,对无产权手续的需确认产权的要统计上报由相关职能部门确认产权。停止一切变更房屋现状或迁移户口变更工商执照等行为。
二是 公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30天以上,对收集到的修改方案需要召开专业人士和有公信力的部门代表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领导、被征收人代表(一般需5人左右)听证会,形成修改后的方案,如果是旧城区改建项目还需将方案反馈给被征收人达半数以上通过,然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后作出《征收决定》。
三是 由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不能达成一致的需由公证部门抽签或摇号产生。
四是 评估初步结果公示、5日内反馈评估结果有无差错,修改差错后正式公布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评估公司作出解释,仍有异议的由专家组作出结论。
五是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一定是由产权人亲自签字,如产权人因故不能到场签字的一定要有真实的书面委托书,被委托人也需要在委托书上签名接受委托,征收人告知受委托人如属虚假委托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书上一定要明确委托权限是特别授权全权处理征收补偿事宜,委托权限不明确的可以洽谈但不可以确定补偿金额和安置房选择,防止产权人再返悔协议。
六是 产权不明确的房屋一定要现场公示该房产权不明并通过媒体公布寻找和告知产权人,60天后无人主张产权的可以作出《补偿决定》,90天后可以申请法院对补偿决定作出裁定书后允许保全拆除,产权不明有人主张产权的或有争议的房屋需要由法院作出判决确认产权人。
七是 规定时间内不能达成协议的进入司法程序一定要先作出《补偿决定》然后要等90天由法院作出裁定书等裁定书生效后还要再催告十天以上才能强制搬迁。对已签订协议而不履行协议的一定要诉讼至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后由法院执行强制政府配合强制搬迁。
八是 加强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凡签订协议后的原始档案由专人管理,动迁人员不可以随便再变更已签订的的协议书,协议书要建立电子档案。
九是 房屋拆除须是有拆除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专业公司。
十是 审计部门跟踪审计,征收项目结束审计同时基本结束,对违纪问题及时反馈及时处理减少和避免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以此保护征收工作人员,确保廉政征收、阳光操作。
如果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请参照《土地管理法》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是不同的两个法律体系不能混淆。 供参考

7. 拆迁工作人员如何取得拆迁员资格证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指房屋拆迁单位具备房屋拆迁资格的法律凭证。

一、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2 、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3 、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二、申请条件 :

1、年满18周岁,男不超过65周岁,女不超过60周岁;

2、初中及以上学历;

3、房屋征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5年以上拆迁(征收)工作经验,且已经取得《房屋征收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7)房屋征收人员培训扩展阅读: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例

第四条 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例: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第五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并对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未经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具体资格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

《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设立的房屋拆迁单位,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可以核发《资格证书》。对于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七条 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资格审批手续。

房屋拆迁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原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8.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什么证可考

一般根据工作人员的性质考取上岗证。一是征收管理办的工作人回员,这些人员属政答府工作机构的人员要考上岗证,二是征收评估人员要考取征收评估上岗证,三是征收实施单位人员,属于非企业服务机构人员做征收具体工作需考取上岗证。

9. 房屋征收工作需要了解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如上所述,看处于哪个阶段
如果是准备征收的话,先区分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然后按不同方向寻找法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部门规章,所在省关于条例制定的条例或办法,所在市制定的征收补偿标准;集体土地走:土地管理法,先征收成国有土地,然后再论其他,比如安置、补偿,这个集体土地征收各省市都有相应的标准和程序。
征收过程中的纠纷问题预防就是调解-复议或诉讼(行政诉讼参考民事诉讼程序)
如被征收人既不履行义务又未寻求救济,期满后,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部门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0. 房屋征收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依法办事,不谋私利,以人为本,求真务实,克己奉公,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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