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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制度

发布时间:2021-03-06 06:22:12

① 卫生技术人员的相关规定

乡镇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卫技人员)的服务水平,以适应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乡镇卫生院在职卫技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卫技人员是指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医疗、护理、药剂、预防保健及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培训是指对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进行以胜任岗位要求为基础,以学习基本理论、基本技术和方法为主要内容,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为目的各种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有参加和接受培训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工作实行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本地区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的培训工作。卫生部负责制定全国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政策和规划,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实施细则并进行协调、管理和指导。
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组织对培训基地的资格认定和评估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的组织、实施和培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统一培训计划,积极创造培训条件,组织并安排卫技人员参加培训活动。
第三章 培训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内容应突出实用性与适宜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培训内容主要是:(一)基础培训,包括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三基培训,培训内容参照《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在职培训指导手册》;
(二)知识更新培训,包括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能为主的四新培训;
(三)全科医学知识培训,学习全科医学基本概念和全科医学服务模式,掌握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适宜技术,培训内容参照卫生部《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大纲》。
第九条 培训应坚持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培训对象、培训条件、培训内容,可采取培训班、临床进修、研讨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项技术培训、远程教育等方式。
鼓励乡镇卫生院通过同行指导、自学、查房、病例讨论、技术观摩等形式举办各类院内培训活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远程教育教学手段开展培训工作。第十条 新分配到乡镇卫生院从事临床工作的高、中等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要到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或具备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接受为期一年的以临床能力为主的培训,使其达到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水平。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技人员,应按照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要求,参加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能。
其它卫技人员应参照上述规定,接受在职培训。
第十二条 在职培训要求: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应每5年至少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一次,时间不少于3个月,进修内容以提高临床能力、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专项技术水平为主。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在职培训实行学分制,每人每年应达到20学分。学分授予的管理办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鼓励已经取得执业资格的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参加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专业学历教育以及自学考试、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学历教育。
第四章 培训经费
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经费采取政府、单位、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培训经费纳入卫生事业经费预算,保证培训工作顺利开展。第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参加培训期间享有与在岗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第十六条 面向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开展的培训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五章 登记与考核
第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实行登记制度。组织院外培训活动的单位应详细登记培训内容、形式和参加人的情况,为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学习证明。院内培训活动及自学内容由所在乡镇卫生院负责登记和考核。
第十八条 培训考核以考核实际工作能力为重点,根据培训方式和内容采取笔试、口试、临床技能考核、临床审查指导等方法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的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技术档案,将考核合格作为其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条 将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工作情况作为考核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一条 地市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卫生技术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卫生技术职务
第二条 卫生技术职务是以医药卫生技术应用为主要职责,根据医药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卫生技术职务有明确的职责和履行相应职责必须具备的任职基本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合理结构比例。
第三条 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四类:
1.医疗、预防、保健人员: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
2.中药、西药人员: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3.护理人员: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
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
第四条 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高级技术职务;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五条 各类各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暂按卫生部( 82 )卫医字第 10 号、( 83 )卫防字第 61 号、( 81 )卫药字第 10 号、( 79 )卫药字第 983 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任职基本条件
第六条 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津,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七条 医(药、护、技)士
1.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
3.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第八条 医(药、护、技)师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用专业技术问题;
3.借助工具书,能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4.中专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士工作五年以上,经考核证明能胜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上学位者。
第九条 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2.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处理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能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3.在临床或技术工作中取得较好的成绩,或具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能比较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4.大学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四年以上;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三年左右;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二年左右;取得博士学位者。
第十条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能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3.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二年以上。
第十一条 主任医(药、护、技)师
1.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需要和专业发展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科学研究方向;
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专著、论文或经验总结。能熟练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3.做为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善于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4.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技术职务,必须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符合相应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中,按照限额进行聘任或任命。对未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或评审认定不符合任职条件者,任何单位或任何人不得聘任或任命其担任卫生技术职务。
第五章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别由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也可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单位直接组建,并报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是地方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业务主管部门,在地方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卫生部备案),并会同当地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卫生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参照执行

② 医务人员培训制度

缺乏有效的健全的急诊从业医务人员培养制度和准入制度,因此人员不整,技术回参差不齐,规范程度不答够,影响了急 制度化、规范化。不仅要培养医务人员,还要培养社会的相关人员,这是一项长期制度化任务。 目前我国仍

③ 食堂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食堂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的时间专与健康查看的时间同期进行,并且每年属复训一次,培训及格方可上岗。汕头食堂承包

二、除了卫生部门有组织的培训以外,依据本单位的实际状态和时节特性不定期地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三、卫生知识培训必需作为长期的根底性工作来抓,做到常常性培训与重点培训相结合,从而始终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

本文出自http://www.xbcy888.net/NewsDetails.aspx?iNewsId=51

④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培训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学校的有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七、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八、负责培训的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⑤ 卫生技术人员轮岗、转岗的上岗前培训制度

卫生技术人员转岗前培训制度( 卫生技术人员转岗前培训制度(试行)
1.医院要对转岗的职工实行岗前教育。岗前集中培训的时间不 得少于一周。
2.岗前职业教育主要内容有:法规与理念教育,医疗卫生事业 的方针政策教育,医学伦理与职业道德教育,医院工作制度、操作常 规、医疗安全管理措施及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医学文件(病历)书写的 基本规范与质量标准,心肺复苏的基本技能,当地医疗卫生工作概况 及所在医院情况, 现代医院管理和发展以及消防安全知识与技能培训 等有关内容。
3.岗前教育要经科室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4.岗前教育集中培训应当与专业技术培训教育结合起来,并在 入岗前作出评价。 5、对所有职工的培训,都要强调从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 技能入手,可采用岗位实践、脱产进修、建立导师制等多种途径,不 断提高和深化专业理论、实践能力以及外语水平。

卫生技术人员轮岗前培训制度(试行)
一、所有临床住院医师晋升主治医师前必须到急诊科轮岗 2 个 月。
二、以下科室临床医师晋升正(副)主任医师前必须到急诊科轮 岗不少于 2 个月:胸外科、普外科、普外器官移植科、骨科、脊柱外 科、血管外科、泌尿外科、泌外器官移植科、烧伤整形科、神经外科、 老年外科、心血管内科、肾病内科、血液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 风湿免疫科、内分泌科、老年科、传染科、ICU、神经内科、儿科、 妇产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
三、未按以上要求完成急诊科轮岗者晋升资格审查不合格。
四、心血管内科、肾病内科、血液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 风湿免疫科、内分泌科、传染科、老年内科、ICU 参加内科急诊轮岗; 胸外科、普外科、普外器官移植科、骨科、脊柱外科、血管外科、泌 尿外科、泌外器官移植科、烧伤整形外科、老年外科参加外科急诊轮 岗;神经内科、神经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急诊值 班由各科室自行安排。
五、内、外科急诊的轮岗医师由各科室上报(原则上每个科室每 月不少于 1 人) ,医务部统一安排。
六、原则上按晋升职称年限依次安排,今年申报晋升的临床医师 优先安排急诊科轮岗。
七、定期(每半年)举办急诊轮岗医师岗前培训,所有急诊轮岗 医师新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医务部组织的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考核合格 方能上岗。

希望对您有帮助!

⑥ 卫生培训制度

职责如下: 一、认真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做好学校领导的参谋和助手,为师生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二、认真制定好学期和学年的健康教育计划,学年末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价和总结,举办健康知识讲座,每学期四次,确保授课质量,开课率达100%。三、建设好健康教育各种宣传阵地,充分运用校报、广播、健康小报、文化长廊等进行健康教育,使健康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健康行为形成率达90%以上。四、在上级防疫部门协助下,每学年对全校学生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切实做好常见病及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五、按时完成各种预防接种、计划生育工作。六、有计划地搞好健康教育师资培训工作,以在岗学习培训为主,每学年组织一次外出参观学习。七、检查、督促、指导、搞好环境卫生,坚持做到每天检查、公布结果,协助伙房搞好膳食和饮水卫生,检查饮食卫生的执行情况,预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八、做好面向学生的简易治疗、急救及转治工作,保证不发生事故。九、严守作息、轮值制度,完成临时突击性任务和领导交办的事项。

⑦ 人员培训制度

转载
下面是某酒店的培训部制度,仅供参考!

第一章 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 酒店员工培训,其一是对新招聘的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其二是对老员工进行在职培训。岗前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学习公司规章制度、基本的岗位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基本的专业知识,以便较快地适应工作。员工在职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干什么学什么,从实际出发,更新专业知识,学习新的业务和技术。

第二条 员工培训要按计划、分批分阶段,按不同的工种和岗位需要进行培训,要结合实际,注重实用性,逐步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第三条 培训内容:

1.员工培训主要应根据其所从事的实际工作需要,以岗位培训和专业培训为主。

2.管理人员应学习和掌握现代管理理论和技术,充分了解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高市场预测能力、决策能力、控制能力。

3.专业技术人员如财会人员、工程师、工程技术人员等,应接受各自的专业技术培训,了解政府有关政策,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业务操作方法,提高专业技能。

4.基层管理人员应通过培训充实自己的知识,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

5.基层工作人员须学习公司及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掌握各自岗位责任制和要求,熟悉宾客心理,学会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6.酒店的其他人员也应根据本职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相应的培训。

第四条 培训方法:

1.专业教师讲课,系统地讲授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业务知识,提高专业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素质。

2.酒店各部门骨干介绍经验,传帮带。

第五条 培训形式:

1.短期脱产培训,主要适用于岗前培训,或某些专业性强的技术培训。

第二章员工教育培训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开发人力资源,树立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以提高员工素质,不断为各岗位培养和输送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以实现公司战略目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教育培训体系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新员工岗前统一教育培训;

2.员工在岗教育培训。

三、在岗培训

第七条 在岗培训的目的:

1.提高、完善和充实员工各项技能,使其具备多方面的才干和更高水平的工作能力,为工作轮换和横向调整以及日后的晋升创造条件;

2.减少工作中失误、工伤事故和灾害的发生,降低失误造成的损失,保障员工人身安全;

3.减少员工工作中的消耗和浪费,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4.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合作精神,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气氛。

第三章员工岗前培训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岗前培训之宗旨系要使新进人员了解酒店概况及介绍酒店规章制度,便于新进人员能更快胜任未来工作。

第二条 凡公司新进人员必须参加本酒店举办的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其具体实施均需依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新进人员的课程,人事单位应事先制定日程安排计划表,培训进度记录表及工作技能评定标准表。

第四条 新录用员工报到后应接受人力资源部组织的岗前培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培训结果将作为今后定职定级定岗位的参考。

第五条 岗前培训的目的:

1.使员工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经营目标、各项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尽早融合到员工队伍中去,顺利开始其职业生涯。

2.使新员工尽早掌握工作要领和工作程序、方法,达到工作质量标准,完成岗位职责创造提高酒店经济效益和个人收人的条件。

3、对新进人员首先必须建立其所须知道的一切知识包括酒店的结构、目标、政策、产品及其特质、市场情况的分析,使其对酒店工作性质及进展先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和心理准备。

4、对新进人员应予以“程序规定”培训,培训对于时间的支配和工作的计划能力作适当的组织和配合,按一定的程序来达成工作的目标。

第六条 岗前培训的内容:

1.丁陶国际大酒店基本概况,基础设施等的介绍。

2.做酒店人必备的基本素质及服务员服务意识等的培训。

3.新进人员态度与自信心的培训。

4.解答疑问;

5.组织撰写心得体会及工作意向。

第七条 专业技术性要求较强的岗位,由部门经理根据需要另行组织岗前专业培训。培训计划及结果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 新进人员接受上述各条培训后,需给予“态度与信念”的培训。

第九条“态度与信念”培训的宗旨在于使新进人员对于酒店、顾客、工作岗位上的态度有乐观、积极、充满信心与活力的态度和热诚服务的信念。

第十条 主持酒店培训的人员,应对受训者的优、缺点做出评语提供给他未来的技术培训和实地培训负责人作为参考资料。

第十一条 新进人员在接受酒店培训之后,必须紧接着实地见习。

第十二条 关于培训纪律的补充:

1、培训期间手机等通讯工具要调成震动或关闭。

2、积极参与活动,并相互交流。

3、所有参与培训之员工,必须按时到达培训地点,不得迟到,早退或者无故缺席。、

4、所有受训人员必须参加入职培训考核评估,未能通过审核的员工须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将参加下次培训考核,并作延长试用期或者予以辞退处理。

本条例由酒店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⑧ 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提高本公司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充实其业务知识与技能,以增进工作质量及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所属从业人员的在职教育培训及其有关作业事项均依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工作权责划分 1.教育培训部 (1)全公司共同性培训课程的举办。 (2)全公司年度、月份培训课程的拟定、呈报。 (3)制定及修改培训制度。 (4)全公司在职教育培训实施成果及改善对策呈报。 (5)共同性培训教材的编撰与修改。 (6)培训计划的审议。 (7)培训实施情况的督导、追踪、考核。 (8)外聘讲师对公司的全体在职员工进行教育培训,每季举办一次。 (9)全公司派外培训人员的审核与办理。 (10)派外受训人员所携书籍、资料与书面报告的管理。 (11)其他有关人才发展方案的研拟与执行。 (12)各项培训计划费用预算的拟定。 2.各部门 (1)全年度培训计划汇总呈报。 (2)专业培训规范制定及修改,讲师或助教人选的推荐。 (3)内部专业培训课程的举办及成果汇报。 (4)专业培训教材的编撰与修改。 (5)受训员训练结束后的督导与追踪,以确保训练成果。 第四条 培训规范的制定 1.教育培训部应召集各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从业人员在职教育训练规范》,提供培训实施的依据,其内容包括: (1)各部门的工作职务分类。 (2)各职务的培训课程及时数。 (3)各培训课程的教材大纲。 2.各部门组织机能变动或引进新技术使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时,教育培训部应立即配合实际需要修改培训规范。 第五条 培训计划的拟订 1.各部门依培训规范及配合实际需要,拟订 《在职培训计划表》,送教育培训部审核,作为培训实施之依据。 2.教育培训部应就各部所提出的培训计划汇编《年度培训计划汇总表》,呈报人力资源部核签。 3.各项培训课程主办单位应于一定时期内,填写《在职培训实施计划表》,呈报核准后,通知有关部门及人员。 4.临时性的培训课程,亦需填写《在职培训实施计划表》,呈核后实施。 第六条 培训的实施 1.培训主办部门应依《在职培训实施计划表》按期实施并负责该项训练之全盘事宜,如训练场地安排、教材分发、教具借调,通知讲师及受训单位等。 2.如有补充教材,讲师应于开课前一周将讲义原稿送教育培训部统一印刷,以便上课时发给学员。 3.各项培训结束时,应举行测验,由主办部门或讲师负责监考,测验题目分三至四种,由讲师于开课前送交主办部门。 4.各项在职训练实施时,参加受训学员应签到,教育培训部应确实了解上课、出席状况。 5.受训人员应准时出席,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6.教育培训部应定期召开检查会以评估各项训练课程实施成果,并将记录送交各有关单位参考予以改进。 7.各项培训的测验缺席者,事后一律补考;补考不出席者,一律以零分处理。 8.培训测验成绩及成果报告,列入考核及升迁之参考。 第七条 培训成果的呈报 1.每项 (期)培训办理结束后一周内,讲师应将学员的成绩评定出来,记录于《在职培训测验成绩表》,连同试卷送人力资源部门,以建立个人完善的培训资料。 2.主办单位应于每项 (期)培训结束一周内填报《在职培训结报表》及《讲师钟点费用申请表》,连同《成绩表》及《学员意见调查表》,送教育培训部门,凭以支付各项费用及归档。 3.如需支付教材编撰费用时,主管部门应填写《在职培训教材编撰费用申请表》,送相关部门核签后凭此予以支付。 4.各部对所所属人员应设定《从业人员在职培训资历表》。 5.每三个月,各部门应填写《在职培训实施结果报告》呈教育培训部,以了解该部门最近在职培训实施状况。 第八条 培训评估 1.每项 (期)培训结束时,主办部门应视实际需要分发《在职培训学员意见调查表》,供学员填写后与测验卷一并收回,并汇总学员意见,送讲师转人力资源部会签,作为以后再举办类似培训的参考。 2.教育培训部应对各部评估培训的成效,定期分发《培训成效调查表》,供各部门主管填写后汇总意见,并配合生产及销售绩效,比较分析评估培训之成效,做成书面报告,并呈报核准后,分送各部及有关人员作为再举办培训的参考。 第九条 派外培训 1.因工作或晋升就任新工作前的需要,各部门应在推荐有关人员送教育培训部审议,呈总经理核准后派外受训,并依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办理出差手续。 2.派外受训人员返回后,应将受训的书籍、教材及资格证书等有关资料送教育培训部归档保管,其受训成绩亦应记录于受训资历表。 3.派外受训人员应将受训所获知识整理成册,列为讲习教材,并举办讲习会,担任讲师传授有关知识给本公司员工。 4.差旅费报销单据呈核时,应送教育培训部审核其派外受训的资料是否交回,并于报销单据上签注,如未经过审核,会计部门不予付款。 5.本条款适用于参加公司外的培训,对因升迁、储备需要,在任职前可集中委托外协部办理培训,但每年以三次为限。 第十条 附则 1.各项培训的举办,应尽量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如距离下班时间一个半小时以上,或上下午均排有培训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申报提供学员膳食,学员不得另报支加班费。 2.从业人员之受训成绩及资历可提供给人力资源部门作为年度考核、晋升的参考。 3.本制度呈总经理核准后颁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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