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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培训费协议

发布时间:2021-03-03 02:24:04

① 请问: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培训协议中约定的培训费用除了培训费,还包括其他的费用吗

企业向培训组织方支付的、由组织方提供票证的培训费用,可能含有食宿部分,其他应该不含。

② 企业给员工提供在职培训前要求员工签订离职要自行承担培训费用的协议,这样做合法吗

要区分在职培训的性质,如果是单位自行组织的,则不需要承担相关费用。如果是单位支付相关费用通过其他单位给与培训的。则上述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③ 培训协议怎么写

培训协议书

甲方:
乙方:姓名: 年龄: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专业: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为提高员工的基本素质及职业技能,公司鼓励并支持员工参加职业培训。为确保员工圆满完成培训学业 ,并按时返回公司工作,甲乙双方订立如下协议:
一、公司同意乙方赴 学习 专业,学习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实计为期 。
二、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或与甲方约定的学校及专业就学。如需要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批准,否则,以旷工论处。
三、乙方的学习时间,计入工作时间之内,按连续工龄累计。
四、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视情况按原工资办法的 支付。在晋级或工资办法修订时,乙方作为在编人员处理。社会保险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作为在编人员处理。
五、乙方学习期间患有不能继续学业的疾病时,应接受甲方指令,终止学习,返回公司,并依有关规定处理.
六、乙方在学习期间,必须每隔 天向甲方书面报告一次学习情况,并附学校有关成绩等方面的记录。
七、乙方应自觉遵守培训校方的各项规定与要求。凡因违规违纪而受到校方处分的,甲方将追加惩处,视同在本公司内的违纪。
八、乙方在培训学习期间的学费、书费、调研费、实习费、上机费、住宿费、来回往返公司的交通费(需有事招回)由甲方全额承担。
九、乙方如在培训学习期间辞职,应向甲方交纳所负担的全部培训学习费用的2.5倍。
十、培训学习结束后,乙方应在甲方连续工作 5 年。如一年内辞职应向应甲方交纳公司负担培训费用80%;如二年内辞职应向应甲方交纳公司负担培训费用60%;如三年内辞职应向应甲方交纳公司负担培训费用40%;如四年内辞职应向应甲方交纳公司负担培训费用20%;五年后则可免交培训费用;因违纪被公司辞退的员工亦照此办理。
十一、在培训期间,甲方给乙方伙食 元/月。若在培训学习期间,乙方接受甲方交付的调查或安排出差,差旅费按员工差旅费规则支付。
十二、培训学习结束后,乙方应及时返回,并向公司报到。
十三、乙方应找第三方做担保人。如乙方如有逾期不归、学习期从事超越学习范围的业余活动或擅自更改培训学习方向与内容等行为时,其乙方的担保人承担乙方全部培训学习费用。若乙方涉及法律责任,应由该员工自负,与本公司无关。
十四、乙方在学习期间成绩优异,有杰出表现,公司将视情况给予奖励。
十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你造着实际情况改就行了!

④ 与员工签订的培训协议中具体都有哪些费用

自然可以,所有涉及培训相关的费用(如车旅、书本、课时费、考试费用等)均可通常培训服务期协议亦应明确培训结束后,员工必须履行协议,在一定期限内不得

⑤ 培训协议

协议内容不合法,无效!这些都只属于公司内部的正常/普通培训而已,根本不是什么专项或专业技术培训!
该公司这种做法严重违法,如真敢开除你,你可以依法提出诉讼,要求该公司依法对你作出合理的经济赔偿!
参考资料:
2007年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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