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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人员培训

发布时间:2021-03-01 07:46:33

1. 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1)保护和合来理利用农源用地。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格落实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提高农用地综合利用效益。
(2)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引导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提高基础设施用地效率,重点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控制。
(3)协调土地利用和生态建设。加强天然林、天然草场等基础性生态用地保护,强化土地生态环境整治,因地制宜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4)统筹区域土地利用。根据各地区土地资源条件、利用现状和潜力,加强各类主体功能区域的土地利用调控,实行差别化的区域土地利用政策,强化对省级行政辖区土地利用的调控。
(5)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严格执行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责任制,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健全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市场调节机制。推进土地利用规划立法,从严制定用地标准和供地政策。

2. 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根据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回实施情况和新形式答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需要,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在原规划的基础上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工作。规划修改通常涉及到规划主要指标和整体布局等原则性变动。

3. 土地利用规划修改与土地利用规划修编有什么区别

土地规划修编就是只新一轮的土地规划,一般都是上一轮土地规划规划期到期后,开内始新容的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而土地利用规划修改是只在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期内,因为用地需求等原因造成的需要对原规划修编内容进行适当调整,而进行的一次修改,一般一轮新的规划修编开始执行后,两三年内就会开始修改调整了,因为计划赶不上变化嘛

4. 作为一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员,我该怎么干

根据最新国抄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利用总袭体规划编制规程(市级、县级、乡级)附录A 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含义,自然保留地的含义是指水域以外,规划期内不利用、保留原有性状的土地,包括冰川及永久积雪、沼泽地、荒草地、盐碱地、沙地、裸地、高原荒漠、苔原等。详见各级规划规程。

5.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的应用

农用地分等工作中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成果,尤其是一些中间成果,可以用来核算耕地的粮食生产潜力,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的耕地保有量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土地开发整理区划定及耕地占补平衡提供依据。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将农用地分等成果作为测算用地规模(指标)的依据,根据农用地分等成果汇总所建立起来的农用地自然质量等别序列、利用等别序列、经济等别序列以及全国可比的光温(气候)生产潜力指数,测算农用地综合生产能力,结合人口规模预测结果和人均粮食需求量,测算农用地资源人口承载力,确定区域目前及未来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并可依据农用地质量空间分布差异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有差别地划分耕地保有量分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分区;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将农用地分等成果作为基本农田空间布局的依据,根据农用地质量区域差异和资源禀赋,合理进行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分解;乡(镇)级土地利用规划可将农用地分等成果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根据农用地质量状况,协调建设用地等其他各类用地的性质和规模,合理划分土地利用分区,对于生产条件好、保持高产稳产、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的耕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严禁随意进行农业结构调整。

农用地分等成果应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的思路为:以农用地利用等指数成果为基础,采用修正法,对区域内所有耕地进行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评价,采用频率法划分级别;在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和保护率的控制下,根据评价结果初步划定基本农田保护数量,再经过质量与空间分布分析论证,最终得到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结果。

6.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用途管制的基础。

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地(市)、县(市)、乡(镇)五级,国家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宏观控制性规划,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实施性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规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包括:①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②提高土地利用率;③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④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⑤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土地分类】是根据土地的特性和用途把土地归纳成不同的类型。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分为三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土地的实际用途可分为15类: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组成农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组成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和其他土地组成未利用地。

【土地利用分区】是指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依据土地的适宜性和利用现状,依据当地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要求和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指标和布局要求,划分出的土地主要规划用途相对一致的区域。土地利用区可分为农业用地区、建设用地区、人文及自然景观保护区、土地整理区、暂不利用区等。

【农业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分的土地利用区的一种。农业用地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耕地区、耕地开发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等。

【建设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分的土地利用区的一种。建设用地区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区、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交通水利工程用地区、特种用地区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哪级政府来审查和批准。我国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级审批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前述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内,需要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用地指标和土地利用布局等进行调整的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7.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规划修编,规划修改之间的区别

土地利用抄总体规划的调整完善,是在土地利用规划执行两三年内,由于规划实施实际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或者上级规划的调整、或者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等等,原规划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与完善,调整与完善土规总体规划需要注意六个问题,如关于指标问题,关于布局问题,关于农村建设问题,关于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与行业规划用地衔接的问题,关于产业集聚区调整问题,关于规划数据库更新完善问题等;规划修编是指新一轮的土地规划,是在上一轮规划到期后或即将到期后,进行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规划修改则是在规划执行期内,由于用地需求等实际需要,进行的适当调整。我在勇先创景网站上看到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详细的,你可以前往勇先创景网站上看。

8. 提高认识 结合实际 稳步推进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年8月)

一、充分认识做好规划修编工作的重要意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宏观调控、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前提,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搞好规划修编,是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大举措;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客观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群众土地权益的重要保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土地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的必然要求。

我区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8年以来,对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起到了重要作用,实施情况良好。国务院确定我区1997~2010年建设占用耕地的指标为91万亩,从1997年至今,实际建设占用33.45万亩,占建设占用指标的36.76%,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控制在较为合理的范围内,在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的同时,满足了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供给;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保持较好的势头,耕地面积稳步增长,规划确定1997~2010年补充耕地的指标为1114万亩,从1997年至今,已补充耕地560.05万亩,占补充耕地指标的51%。近年来我区农业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草)力度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草)占用耕地444.9万亩。在不考虑农业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草)的情况下,增加耕地496.75万亩,实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稳中有升的目标,到2004年底自治区耕地面积达到6037万亩,耕地保护率达到85%左右,保证了自治区粮食安全,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了土地保障;在开发利用的同时,加大对资源的保护力度,严格控制重点环境建设区域的土地开发,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但是,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编制的,通过8年的实践,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对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估计不足;二是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尤其是工业用地预留不足;三是部分地区土地结构布局不尽合理;四是部分地方对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未进行充分落实;五是部分地方规划编制质量不高等,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和今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土地利用规划工作面临新的形势,目前我区正处在大开发、大发展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日益加大,尤其是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提出了发展新型工业化战略后,对我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区土地面积大,但人类居住生活的绿洲面积仅15.44万平方千米,占国土总面积的9.27%,如何解决好吃饭和建设问题,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头等大事。开展规划的修编,是新形势下对国土资源管理的积极探索,通过深入研究我区土地资源利用重大问题,清理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确立规划修编的原则,完善规划标准和工作措施,结合我区实际,探索既保证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土地需求,又保证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土地供给走出一条符合区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意义十分重大。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修编工作,切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休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组织好、协调好,积极努力完成修编工作。

二、迅速组织开展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一)有序推进规划修编前期工作

开展规划的修编,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大事,领导高度重视,社会相当关注。切实做好前期工作,确立规划修编的基本原则,完善规划标准和工作措施是规划修编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保证规划科学性的需要。

(1)根据《意见》精神,立即组织开展“四查清、四对照”工作。“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是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确定规划基础数据的重要环节,国土资源部对此高度重视,要求极为严格。要精心组织、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迅速安排开展并完成此项工作,查清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对照检查;查清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数量,与规划确定的节约用地挖潜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与规划保护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违法用地数量和处理情况,与违法用地的处理要求对照检查。要分析研究检查对照的结果,与土地利用现状变更相结合,作为确定规划基础数据的依据,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查。

(2)对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科学评价。按照《意见》要求,客观、深入地对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价,通过清理规划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确立规划修编的原则,完善规划标准和工作措施。

(3)研究土地利用重大问题。对如何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问题等六个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根据自治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要求,还要对国有未利用荒地的开发利用、开发区(园区)土地利用、绿洲现状与合理利用土地等自治区土地利用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要抓准重点,研究新疆干旱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与退耕还林、农业结构调整,城镇化发展与农村居民点面积减少相挂钩,新型工业化发展与荒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等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切入点,提出解决问题措施,为规划修编打好基础。

(二)依法开展规划修编工作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工作成果基础上,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相衔接,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相适应,编制自治区规划修编纲要,明确我区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主要控制指标,提出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在通过资源部审查的规划大纲的基础上,编写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及说明,编制规划图件,经过充分的协调论证后,完成审查报批工作。同时按照《规划数据库建设标准》和《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南》,做好建立规划数据库和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准备工作,在规划完成并通过审批后,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规划数据库和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地(州、市)、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1)开展县(市)级规划修编的试点工作。在自治区级规划修编的同时,根据我区地域特点,选择北疆选择石河子市、伊宁市,南疆选择喀什市作为试点,探索我区规划修编的方法和途径,积累经验,编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技术补充规定》,为其他县(市)规划修边打好基础。

(2)对地(州、市)、县(市)级规划修编分类指导,根据因地制宜和科学实用的原则分类指导、突出特色,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规划修编工作的深度,加强与上级规划的衔接,充分体现规划的操作性。

①对土地利用需求大,经济发展速度快、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强度大、用地矛盾突出的乌鲁木齐市、昌吉州、伊犁州、巴音郭楞州、阿克苏地区、克拉玛依市6个地(州、市)级,昌吉市、米泉市、奎屯市、伊宁市、博乐市、乌苏市、塔城市、哈密市、吐鲁番市、库尔勒市、阿克苏市、阿图什市、喀什市、和田市、石河子市、五家渠市、图木舒克市、阿拉尔市等18个城市;乌鲁木齐县、吉木萨尔县、奇台县、玛纳斯县、呼图壁县、伊宁县、霍城县、新源县、查布察尔县、精河县、沙湾县、布尔津县、鄯善县、焉耆县、轮台县、库车县、巴楚县、莎车县、新源县、查布察尔县等20个自治区重要产业基地所在的县,规划修编深度应当按照《意见》要求进行,切实做好“四查清、四对照”。对如何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等6个土地利用重大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尤其是乌鲁木齐市和昌吉州,要紧密结合天山北坡经济发展和乌昌一体化发展的进程,研究区域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问题。在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前提下,解决好城市化发展和工业化发展过程中的土地利用问题,提供集约、节约规划用地保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宽松的环境。

②对土地利用需求较大,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用地矛盾较为突出的哈密地区、吐鲁番地区、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4个地级,尼勒克县、巩留县、额敏县、和丰县、福海县、哈巴河县、富蕴县、博湖县、和静县、和硕县、尉犁县、新和县、沙雅县、阿瓦提县、拜城县、温宿县、疏附县、疏勒县、泽普县、皮山县、墨玉县、洛浦县22个县级规划的修编,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与实际需要相结合,按照《意见》要求,切实做好“四查清、四对照”工作,专题研究除“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供需预测分析”等必须设置的专题外,其他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③对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土地利用矛盾不是很突出的克孜勒苏州、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博尔塔拉州4个地、州级规划,木垒县、昭苏县、特克斯县、温泉县、托里县、裕民县、青河县、吉木乃县、巴里坤县、伊吾县、托克逊县、且末县、若羌县、柯坪县、乌什县、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英吉沙县、岳普湖县、叶城县、伽师县、麦盖提县、塔什库尔干县等28个县级规划修编,在对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客观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四查清、四对照”结果,按照《意见》要求对规划进行调整,可以不做专题研究。

④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与县(市)规划修编同步进行。做好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和城乡建设体系规划相协调,落实上级规划的指标,合理安排用地布局,体现规划的操作性。

四、落实保障措施,保证规划修编顺利进行

根据《意见》要求,自治区规划修编及其前期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安排。地方各级规划修编及其前期工作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安排。各级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规划的修编工作,落实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保证规划修编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规划的修编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具体组织工作。要贯彻“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由各级人民政府牵头,成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以及专家咨询组,负责规划重大事项的决定,为修编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要加强对规划管理队伍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将出台《土地利用规划机构管理办法》,自治区也要拿出相应的措施,规范规划编制机构管理。加强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加强区内外交流和合作,学习先进经验,强化监督和检查,提高规划编制水平。

五、几点要求

(一)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

搞好规划修编,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大举措。规划的修编,要站在促进自治区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和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群众土地权益的重要保证,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土地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的高度来认识,通过规划修编,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

(二)要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温家宝总理指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以节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为根本指导方针,坚决防止借规划修编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这是一件关系人民长远利益的大事,应该加强组织领导工作。”曾培炎副总理强调:“必须明确各地的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红线数字,此数不能突破,必须明确占补平衡是数量与质量并举。”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也多次强调保护耕地的重要性。我区耕地总量虽然在过去的8年里净增加了59.85万亩,但同期农业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草)占用耕地444.9万亩,建设占用33.45万亩,灾毁等减少29.85万亩,人均耕地从1996年的3.54亩减少到现在的3.08亩,耕地保护的任务依然很严峻。规划修编要确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对于违反退耕还林规定,将坡度不大、耕作条件良好的耕地退耕的,必须按耕地或基本农田保护;对25度以下耕地的退耕,未列入国家批准退耕还林规划的,不能退耕;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不能因农业结构调整而减少。做到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三)要与自治区发展新型化工业的战略目标相结合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提出的发展新型化工业的战略构想,是今后我区经济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用地指标的确定,要立足存量建设用地的挖潜,同时要适应自治区经济发展的形式,充分开发利用优势资源,我区荒地资源丰富,要尽可能利用,研究自治区产业布局问题,提供一个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为新型工业化发展提供良好的土地环境。

(四)要上下衔接,部门协调,突出规划的科学性

做好衔接和协调,是保证规划科学性和实用的重要前提。首先,要做好与现行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充分利用规划实施评价和重大问题研究的成果,找出与现行规划的衔接点,才能抓住解决问题的切入点。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规划修编完成前,要严格执行现行规划,确实存在困难的,可在县(市)规划修编之前,可根据当地工业化发展需要,并经原规划批准机关同意后对乡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在原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指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指标不减少的情况下,土地利用布局进行适当调整。其次,要做好与上级规划的衔接和协调,要充分体现自上而下的原则,上级规划下达的控制指标不能随意突破,贯彻落实上级规划确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方针和原则,才能充分体现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第三,要做好与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十一五”规划的协调和衔接,“十一五”规划是对短期内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总体安排部署,总体规划修编要充分体现“十一五”规划提出的方针和目标,保证“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第四,要加强与相关行业规划的协调,尤其是要理顺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管理、城乡建设的纲领性文件,直接关系到各行各业的健康发展,要加大协调力度,保证在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前提下,为各业提供用地保障。

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协调关系,国务院办公厅提出了6条具体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未经审批的,城市规划暂停审批;对目前已经上报的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资源部要抓紧审核提出意见,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查报批;对城市规划期限已经到期或涉及国家重大项目,急需尽快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而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未经审批的,可作为个案办理,由国土资源部出具土地规模等方面的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要加大两部门的协调力度,认真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五)要规范报批程序、把握进度,确保规划修编有序进行

规范规划的审查报批程序,是保证规划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重要环节。在会议结束后,各地(州、市),县(市)要立即安排开展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切实做好“四查清、四对照”和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的研究工作,要对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价,尤其是“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力量,加强协调,“四查清、四对照”和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的研究工作要在11月初拿出初步成果,形成工作报告,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审查后才能用于规划修编。要体现上下结合的工作方针,在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部审查后,根据指标下达情况,在2006年6月底以前,各地完成规划大纲的编制,报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审查,力争在2007年上半年完成规划规划文本的编制工作。

要加强对规划的审查报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地(州、市)、县(市)规划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乌鲁木齐市作为自治区首府,规划要经国土资源部审查,报国务院审批。乡镇级规划的审查报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地(州、市)级人民政府组织进行。要尽快出台规划修编的审查办法,做到按章办事,提高规划成果质量,衔接好规划修编各个环节,保证修编有条不紊地进行。

(在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原载《新疆国土资源》2005年第5期)

9.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用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内要依据,是实行最严容格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基本手段。规划指标是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系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
(2)审批各类土地利用项目的法定依据。预审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乡(镇)建设用地、农民住宅用地,审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项目用地,都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类土地利用项目均不得批准。
(3)使用土地和开发、整治、保护土地的法定依据。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确定了每块土地的用途。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类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没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用途。
(4)依法查处违法批地、用地的法定依据。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和使用土地的,要分别给予不同形式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是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的重要依据。

10.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及期限如何确定

《中华抄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有如下规定:①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②提高土地利用率;③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④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⑤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相平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限相协调,一般为10~15年,同时适当展望长远的土地利用。在规划期限内,应作出近期土地利用安排,期限一般为5年。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应当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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