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强工作人员廉政教育
加强和改进工作人员廉政教育:
1、要形成廉政教育的统一性
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工作,要切实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因此在整体工作上统一筹划、统一部署,加强领导。按照系统化的要求,形成完整的教育工作系统。单位一把手要主动抓,负总责,纪检监察部门要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主动担当起组织协调责任,组织人事、宣教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整体合力。同时,要把落实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的情况纳入考核,建立检查考核制度,硬化考核指标,严格检查考核,保证教育工作顺利进行。
2、要突出廉政教育的针对性
笔者认为:针对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现状,要重点抓好四个针对性教育:一是针对一些党员干部的攀比心理,坚持抓好艰苦奋斗教育。艰苦奋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革命法宝,近年来,一些干部受社会上的商人大款、贪官的影响,羡慕腐朽的生活方式,贪图安逸享乐,追求声色犬马,淡忘了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针对这种现象,必须大力加强国税干部的艰苦奋斗教育,开展以“五比五看“主要内容的自我对比启示教育,即同英雄及身边的先进典型比,比信仰、比理想、比奉献,看自己对待人生和事业的态度;同困难群众比,比生活、比环境,看自己对待群众的感情;同下岗职工、待业人员比,比条件、比追求、比毅力,看自己是否爱岗敬业;同自己比,比素质、比意志、比作风,看自己是否政治合格、业务过硬;同国税系统的过去比,比形象、比成就、比地位,看国税系统的希望所在。通过换位思考,对比启示,加深与人民群众的感情,增强敬岗爱业意识,解决盲目攀比、贪图安逸、意志消沉、不思进取等问题。二是针对干部职工、勤政意识不够,爱岗不敬业、廉洁不“奉公“的状况,开展典型示范教育。培养树立先进典型,通过学习英模人物,紧密联系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实际,搞好对照检查,激发爱岗敬业、勤政廉洁的积极性,增强拒腐防变的自觉性。用身边的人和事教育和感染干部,使大家赶有目标,学有榜样,在系统内营造出干事创业、争创一流的良好氛围。三是针对干部实际,开展党纪条规教育。守法的前提是知法和懂法,因此,必须加大法规教育力度,增强教育效果。剖析腐败分子违法违纪的根源和触犯了哪些党纪政纪法规的具体条款,同时对案例讨论的结果进行信息交流,使党员干部掌握重点,消化难点,进一步加深对重要法规内容的理解。四是针对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开展警示教育。近年来,各种新闻媒体相继公布了一批大案要案和反面典型。系统内部也查处了一批职务犯罪案件。都是对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教育的最好教材,因此要经常开展警示教育,采取让服刑人员现场说法,对系统内发生的案件及时剖析、通报等形式以案释法,警钟长鸣。
3、要突出廉政教育的丰富性
一是加强网络化教育,借助于网络信息存储量大,传播及时等特点,通过局域网、将有关的党风廉政教育信息、政策法规以及上级领导的廉政讲话、指示及时刊发,经常在网上组织交流心得体会和开展讨论,针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热点问题进行研讨,请领导干部和一般群众进行网上对话,释疑解惑,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参加党风廉政教育的积极性。二是要加强与报刊、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单位的联系,充分利用大众媒体搞好党风廉政教育。提高党风廉政教育的宣传层次;同时邀请检察机关、纪委领导等执纪部门领导举办座谈会和廉政讲座,扩大党风廉政教育的声势和影响。三是要组织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活动,通过开展“廉内助“、领导成员走访谈心、组织开展演讲比赛、歌咏比赛、文艺汇演、播放廉政教育题材电影等活动,丰富廉政教育的内容,寓教于乐,情暖于心,起到了春风化雨,润物细无声的作用。
4、要突出廉政教育的侧重性
各级领导干部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带头人,也是党风廉政教育的重点。因此,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也就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笔者认为,关键要通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增强一把手“两手抓“的意识,克服好人主义、明哲保身的不良风气,切实发挥民主生活会的作用,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同时要把“廉政谈话“列入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做好“及时提醒“性教育。对有干部反映问题尚不明确的,要求在民主生活会上予以说明;对反映问题属实,但情节和后果轻微的,没有够上违纪违规的,责令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检讨;对拒不接受教育的干部,必须严肃处理。
5、要注重廉政教育的超前性
一是抓住人生成功进步的关键环节,搞好激励教育。如在党员入党这个关键环节,抓好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灌输教育,帮助他们夯实思想基础;在获得荣誉,职务升迁,得到重用时,要及时“提个醒“,打打“预防针“;对受奖励受表彰的干部,要及时进行荣誉观教育;对新提拔的干部要及时进行廉政谈话;使他们清醒头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
二是抓住人生偏轨的关键环节,搞好警示教育。在纷繁复杂的形势面前,有的干部思想迷惘了,行为偏轨了,出现违规苗头或犯了错误。在这个关键环节搞好警示教育十分重要,对犯错误的干部,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帮助他们彻底悔悟。搞好“认账“,“认理“教育,启发他们总结教训,从世界观上查找原因,做到迷途知返,卸掉思想包袱,自觉加倍努力工作。
三是抓住重要岗位这一关键环节,搞好预防教育。对涉及到人、财、物和税款征收、减免、处罚等重要环节的干部,要坚持经常性的理想信念和法律法规教育。对发现有苗头的,采取廉政提醒,个别谈话等方式,让其说明情况,讲清问题,检点行为,强化法纪意识。
四是在元旦、春节、国庆等节假日和干部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等易发生行贿受贿、公款吃喝玩乐等不正之风的关键时期,不失时机地进行超前警示教育,防患于未然。
6、要强化廉政教育的严肃性
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本身就是一种教育。对违纪违规人员的惩处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就会让许多腐败分子逍遥法外,使其它人员心存侥幸,对廉政教育缺乏认识和重视,使廉政教育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必须坚持从严治队的方针,对违纪违法人员决不能心慈手软,严厉惩处,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只有这样,深入开展廉政教育活动才有说服力,才能收到应有效果。
总之,党风廉政教育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教育形式,丰富教育内容,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才能使党风廉政教育不断得到深化,才能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为国税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Ⅱ 新进员工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都培训些什么内容
新员工的岗前安全培训分为三阶段:
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公司级安全培训,主要内容是,安全意识教育、全公司的危险点源分布情况及危险性、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等。
第二阶段:是部门级安全培训,主要内容是,安全意识教育、本部门的危险点源分布情况及危害程度、部门安全工作要点及程序等。
第三阶段:是岗位安全培训,主要内容是,安全意识教育、本岗位的安全要求及违规后果、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等。这里强调安全意识教育贯穿始终。
厂级教育内容:
1、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通用安全技术、基本安全知识;3、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4、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
车间级教育:
1、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2、车间主要危害因素;3、预防事故的主要措施;4、典型的事故案例及应急处理措施。
班组级教育:
1、班组生产特点、作业环境、危险区域、设备性能等;2、岗位操作规程;3、劳动保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Ⅲ 新录用员工为什么要进行廉洁自律教育
1 提高新员工安全意识
良好的安全意识是进行安全生产的首要前提,只有加强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才能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安全意识不强,违规操作、建章作业现象就会发生,违章指挥现象就有机可乘。
2 提高新员工的安全知识水平
只有通过对新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使他们掌握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能力,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能,才能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3 提高新员工参加安全管理的积极性
新员工刚成为企业的一员,只有让他们确实感到搞好安全生产是他们切身利益之所在,是与自己本身和家庭幸福,与他人生命和家庭幸福息息相关的大事,他们才会积极行动起来,自觉地参与安全管理,所以要对新员工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使安全生产的思想深入人心,唤起新员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从而把安全管理工作树立在坚实的群众基础之中,确保安全生产,杜绝事故的发生。
Ⅳ 新员工入职廉洁教育课上什么内容
包括公司简介、公司制度、员工行为准则、考勤制度、薪金制度、请假制度等等。 总之就是将公司大概的东西给大家交代个明白。 然后就是各部门的领导给员工做的部门业务培训。 培训很重要的。不能马虎。
Ⅳ 新员工入职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意义
1.企业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
3.员工在职安全生产的前提;
4.生产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5.为企业降低安全用工的风险。
Ⅵ 单位组织一次新入职公务员培训 由你负责有什么打算
对新进公务员进行《公务员法》培训,不仅能让新进的公务员有一个清晰的职业版了解,更能够让他们权明白自身的职责和要求。组织此次培训十分的重要,我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开展此次培训:
第一:进行问卷调查和实地谈话相结合的方式,了解此次新进公务员的基本情况、人数和安排培训的合适时间;
第二:根据调查的结果,确定定培训的形势和培训方案。比如:通过讲课的方式,用PPT将《公务员法》的难点重点,进行重点的阐述;
第三:准备此次讲课的素材和案例,通过去图书馆或者上网查阅相关的书籍,收集好现实的案例,通过培训老师讨论,最后确定授课的定稿;
第四:在培训中,及时记录学员的问题,做好解答工作。培训结束后,通过测试和现场模拟等两种方式结合,考核培训的结果,并且将成绩汇总留档。
第五:整理好此次培训的照片和文字资料,制作成宣传资料放到单位网站上进行。同时,做好总结工作,留档,以备以后工作查阅和使用。
Ⅶ 如何对单位新入职人员进行培训
我觉得对单位新入职人员进行的一个培训,包括这个厂规厂纪,包括这个企业似的一个管理,嗯,还有其他的一个项目的培训的话都是要落实到位的。
Ⅷ 关于新录用公务员初任教育培训的几点看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培养
第五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 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 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第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第四章 取消录用
第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第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十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 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纪律约束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