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跟原单位签了“培训协议”,协议时间内算是这家公司的员工吗
什么叫培训期就是试用期都不算,按照协议来说你确实只做一个多月。(培训协议有效)
② 企业给员工提供在职培训前要求员工签订离职要自行承担培训费用的协议,这样做合法吗
要区分在职培训的性质,如果是单位自行组织的,则不需要承担相关费用。如果是单位支付相关费用通过其他单位给与培训的。则上述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③ 关于公司和员工签订的培训协议的问题
1、该培训协议一般而言是无效的,
2、就算该培训协议有效,但是今年2月才买的社保也能回让该协议失答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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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扣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了,或者找劳动监察大队反映
④ 公司让员工签的培训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任何法律文件一经签署都具有法律效力的,除非是不平等协议,或是被强迫胁回持,被施以诈术答,被外力以致签署人无法自由判断,而行签署行为;其实你觉得无法接受,你大可以不签呀!你签了後却企图不认帐,这可能会有问题的!
⑤ 员工岗前培训协议书算劳动合同吗
一、培训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合法有效!
二、试用期限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的,劳动者可以主张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补订书面合同之时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三、你和老板约定的工资属于口头约定,你想主张权利可能缺乏证据支持。
四、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四条),在30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你现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款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款、第四十七条规定主张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你因此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培训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四、主张权利需要证据,首先是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参考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收集http://wenku..com/view/4311739ff121dd36a32d8253.html,其它证据自己斟酌办理。
⑥ 在职期间签订了培训合同,离职时公司要求赔偿,并将员工告上法庭
您好,现在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存在以培训之名,行工作之实。如回果能证明不存在任何培答训的话,员工当然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赔偿。
当然,根据举证的规则,公司主张存在培训,那么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培训,而不是由员工举证不存在培训。
现因对方拿出发票及相关的培训合同证明存在培训,那么你方需要予以反驳和抗辩。第一,对方开出发票的时间与实际的培训时间严重偏差,并且两个公司属于同一法人,你方有理由怀疑对方存在伪造证据的行为,而且这种伪造证据的行为对于公司来说,轻而易举。第二,仅有培训合同和发票,不足以支持对方认定存在培训的主张,因为合同和发票都属于形式上的证据材料,在真实性严重存疑的基础上,该证据证明力不强。第三,己方已提交在日本期间,名义上为培训实质上为工作的工作证据及工作内容。
鉴于以上证据,请求法官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⑦ 公司培训员工时可否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书》、应注意哪些
提供专项培训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法的两大设立违约金的条件之一。“专项培训”是指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等,员工的上岗培训、安全生产教育不属于此列。一般来说,公司使用国外机器或引进国外项目,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以便将来从事此工作,是比较典型的“专项培训”。《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公司培训员工时可以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书》,且对于服务期的长短,国家没有上下限限制。签订培训协议需要注意的事项有:第一、培训协议应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如果培训协议的服务期限未到,企业与职工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应将培训服务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 第二、对试用期员工一次培训费不要太大,只进行一些入职培训即可。 第三、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时要注意写清培训名称、培训的具体起止时间、培训后的服务期限的起止时间也要清楚。 第四、 对于中途退学(因个人原因)的员工要有明确的处罚标准并要在培训协议中写明。 第六、 要写明根据时间长短培训结束后或中途对于员工本人要有一个评价,本人要写一份学习总结。对于重要的培训在培训结束后要注明企业根据考核有权调整工作的权限或给予有关职位。 第七、 对于服务期限要明确标明,特别是参加了多次培训要应用有关数学公式将培训服务期限写明,要注意累加计算问题。另外,根据国家有关培训服务期限的规定培训费用是逐年递减。 第八、 企业在签订有关培训协议时要注意一个现实问题,即很多人因交纳不起培训费用就不辞而别,这里建议可采取担保人制度:对于担保人要有明确的规定包括担保人年龄、有无房产、财产、收入、身体、身份、家庭、主要的联系方式等做明确规定。如是本公司员工担保还要写明对本人有关劳动合同的约束等等条件。要注明不能一人多保,参加培训人员不能互保等。另外,要注意在确定培训对象的同时一定要确定担保人,避免在出国培训护照取得后因找不到担保人而影响行程。 第九、树立保存好原始凭证的意识,以在可能发生的纠纷中作为证据。第十、委派员工出国培训,应尽可能让员工到投资方的外商方总部受训,以便管理。若条件不成熟,企业与国际培训机构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中要约定保证受训人员回国、回委托企业的有关事宜。如培训合格证书、职称证书等应交企业,由企业发给经委派培训的员工。尽量避免受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发生跳槽、出逃等事件。十一、违约责任要明确,注意培训协议与公司有关具体规定是否有相悖之处及如何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