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保安的培训等级有哪些
保安员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可分为5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初级保安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保安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见习工作1年以上。
——中级保安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3)愿意从事本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
(4)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高级保安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取得保安专业大专学历。
(3)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5)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保安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大专学历,取得本职业高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2)具有大专学历,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
(4)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高级保安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大专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⑵ 求一个保安考核制度与评分标准
保安员量化考评
(1)、考核目的:
对保安人员工作的评定,督促保安人员执行厂纪、厂规、,履行保安职责,保证公司财物及人员的安全.
(2)、 考核内容:
①、服从执勤日程安排,认真做好上下班交接填写好值班日志.
②、按规定着装,穿制服、打领带、扎腰带、戴帽子,注重仪容、仪表的整洁及保安室周围的卫生。
③、对公司主管干部应注重礼貌,热情接待来访人员和接电活的礼节.
④、自觉遵守厂纪厂规,随时督导员工遵守制度,与同事之间互相协助及团结.
⑤、当班期间对责任区物资的巡视检查,值班时不饮酒,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⑥、遇紧急情况的处理和对其他岗哨的支援.
⑦、积极参加训练(队列、擒敌、体能、消防、交通指挥)和组织活动.
⑧、对公司规章制度及保安有关规定的了解与执行.
⑨、对公司物品的保护及保安器械的保养、爱护与配带.
⑩、品行端正,言行诚信,忠于职守.
(3)、评分标准:
①、依据考核内容,对保安人员执行厂纪、厂规,以及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评定.
②、保安员总分为100分,根据工作表现和考核内容,民主评议,列出分数高低,并排出名次.
③、每月考核一次,月平均分低于80分的,警告并处30元罚款。
④、年平均分低于75分、进行脱岗培训(培训费由保安员负责),年平均分低于60分的,辞退。
⑤、年平均分低于85分以下,年终取消评定先进保安员资格。
⑶ 保安员考核标准是什么
保安工作考评标准
1、抓获偷自行车嫌疑人加10分/次。
2、抓获摩托车盗窃嫌疑人加20分/次。
3、抓获入园盗窃嫌疑人加20分/次。
4、抓获乱贴广告人员,并将其带到保安部登记、处理(清洗干净)加4分/次。 5、举报保安员敲诈游客、索取好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架骂人、擅自脱岗、酗酒闹事、赌博、随意检查、扣押他人证件或物品等违法违纪行为,经查实后,给举报人加10-40分/次。
6、抓获盗窃汽车嫌疑人加40-100分/次
7、抓获抢劫嫌疑人,个人加20-40分/次,或集体加60-100分次。
8、发现火灾事故及时报警,并积极参与灭火行动者,个人加20分/次,或集体加100-200分/次。
9、收到游客、用户表扬信加2分/次。收到锦旗加10分/次。
10、为游客、用户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加40-80分/次。
(3)安保人员培训考评办法扩展阅读:
1、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保安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2、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保安职业活动为导向、以保安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3、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保安职业分为5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4、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
5、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