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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毒产品人员培训

发布时间:2021-02-21 09:34:29

『壹』 消毒产品生产标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保证消毒产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含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厂区环境与布局
第三条 厂区选址卫生要求:
(一)与可能污染产品生产的有害场所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得建于居民楼。
(三)厂区周围无积水、无杂草、无生活垃圾、无蚊蝇等有害医学昆虫孳生地。
第四条 厂区环境整洁。厂区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便于降尘和清除积水。
第五条 厂区的行政、生活、生产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应分开。
第六条 厂区应具备生产车间、辅助用房、质检用房、物料和成品仓储用房等,且衔接合理。
第七条 厂区的生产和仓储用房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其中分装企业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60平方米;生产车间净高不低于2.5米。
第八条 厂区内设置的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厕所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易清洗、不易积垢材料。
第九条 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设施应不影响产品质量。

第三章 生产区卫生要求
第十条 生产区内设置的各功能间(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工艺流程应按工序先后顺序合理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
第十一条 生产区各功能间(区)应配置有效的防尘、防虫、防鼠、通风等设施。
第十二条 消毒剂、化学(生物)指示物、抗(抑)菌制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卫生湿巾、湿巾的生产企业生产车间包括:配料间(区)、制作加工间(区)、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等。
分装企业生产车间至少包括: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等。
第十三条 生产区内应设更衣室,室内应配备衣柜、鞋架、流动水洗手等设施,并保持清洁卫生。
消毒剂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更衣室内还应配备空气消毒设施和手消毒设施。洁净室(区)应设置二次更衣室。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皮肤粘膜消毒剂(用于洗手的皮肤消毒剂除外)、皮肤粘膜抗(抑)菌制剂(用于洗手的抗(抑)菌制剂除外)、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等产品的生产区应根据各自的洁净度级别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要求合理布局。同一生产区内或相邻生产区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污染,不同洁净度级别的生产车间避免交叉污染。
洁净区的设计、建筑、维护和管理等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十五条 物料的前处理、提取、浓缩等生产操作工序与成品生产应在不同生产车间(区)或采取隔离等其他防止污染的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 生产区通道应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防护需要,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物品。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不合格品应分别置于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中,并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生产车间地面、墙面、顶面和工作台面所用材质应便于清洁。对于有特殊卫生要求的产品,其生产车间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生产(包装除外)、分装应在10万级空气洁净度以上净化车间进行。
(二)皮肤粘膜消毒剂(用于洗手的皮肤消毒剂除外)、皮肤粘膜抗(抑)菌制剂(用于洗手的抗(抑)菌制剂除外)等产品配料、混料、分装工序应在30万级空气洁净度以上净化车间进行。
净化车间应符合《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的要求。
第十八条 消毒剂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生产的卫生要求对生产车间环境采取消毒措施,所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洁净室(区)应定期进行消毒处理。采用的消毒方法对设备不得产生污染和腐蚀,对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及包装材料不得产生污染,对生产操作人员的健康不得产生危害。
第十九条 卫生用品生产车间的环境卫生学指标应符合《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及其他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规定。
净化车间的洁净度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章 设备要求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应具备适合消毒产品生产特点和工艺、满足生产需要、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设备,生产设备应符合本规范附件1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生产设备的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和卫生要求,易于清洗、消毒,便于生产操作、维修、保养。
生物指示物应采用专用的生产设备加工、生产。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过程中与物料、产品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洁、耐腐蚀,且不与产品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作用。
第二十三条 制水设备、输送管道和储罐的材质应无毒、耐腐蚀。管道应避免死角、盲管。
纯化水等生产用水在制备、储存和分配过程中要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
第二十四条 使用、维护和保养设备所用的材料不应对产品和容器产生污染。
第二十五条 根据产品不同的卫生要求,对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管道、储罐和容器应定期清洗、消毒或灭菌。
第二十六条 生产和检验的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定期维修、保养、校验,记录备查。
第二十七条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应有合格标志,计量器具根据国家规定定期检定。不合格的设备应移出生产区,未移出前应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八条 分装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生产设备。

第五章 物料和仓储要求
第二十九条 生产所用物料应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并能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或相应的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消毒产品禁止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激素等物料。
第三十一条 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以下要求:
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的生产用水应为无菌的纯化水;
灭菌剂、皮肤粘膜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的生产用水应符合纯化水要求;
其他消毒剂、卫生用品的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仓储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有通风、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并有堆物垫板,货物架等。其中挥发性原材料储存时还应注意避免污染其他原材料。
易燃、易爆的消毒产品及其原材料的验收、储存、保管、领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仓储应符合防雨、防晒、防潮等要求。
通风、温度、相对湿度等的控制应满足仓储物品的存储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 仓储区内应分区、分类储物,有明显标志。
储物存放应离地、离墙存放不小于10厘米、离顶不小于50厘米。
物料和成品应当分库(区)存放,有明显标志。
待检产品、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应分开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第三十四条 仓储区应有专人负责物料、成品出入库登记、验收,并记录备查。
第三十五条 菌(毒)种的验收、储存、保管、发放、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卫生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对产品质量和本规范的实施负责。
灭菌剂、皮肤粘膜消毒剂(用于洗手的皮肤消毒剂除外)、化学(生物)指示物、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生产企业应设置卫生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生产全过程的卫生质量管理。
其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设立专兼职卫生管理员,负责对产品生产全过程的卫生质量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消毒产品生产的各项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生产人员个人卫生制度、设备采购和维护制度、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留样制度、物料采购制度、原材料和成品仓储管理制度、销售登记制度、产品投诉与处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等。
第三十八条 生产企业同一生产线生产相同工艺不同产品时,应制定生产设备和容器的操作规程、清洁消毒操作规程和清场操作规程。
第三十九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并如实记载生产过程的各项记录,包括物料采购验收记录、设备使用记录、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留样记录等内容。
各项记录应完整,保证溯源,不得随意涂改,妥善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3个月。
第四十条 生产企业应按本规范要求建立与其生产能力、产品自检要求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根据产品特点和出厂检验项目的要求设置理化和/或微生物检验室。
微生物检验室应符合实验室设置的有关要求,并满足出厂检验项目的需要。
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其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静电、震动等环境因素应能满足仪器的特殊要求。
第四十一条 消毒剂、抗(抑)菌制剂有效成分含量检测需要使用气相色谱、高效液相色谱等仪器设备的,可委托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对产品卫生质量进行自检,不同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毒器械生产企业应对每个产品消毒作用因子强度进行检测;无特定消毒作用因子强度检测方法的消毒器械生产企业,应建立能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技术参数、检测指标及方法,并对每个产品进行检测。
(二)化学(生物)指示物生产企业应建立能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技术参数、检测指标及方法,并对每个投料批次产品进行检测。
(三)消毒剂、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应对每个投料批次产品的pH值、有效成分含量、净含量和包装密封性进行检测;无特定有效成分含量检测方法的皮肤粘膜消毒剂、灭菌剂、抗(抑)菌制剂不能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的,应作pH值、相对密度、净含量和包装密封性指标测定。
(四)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产品质量特点对每个投料批次生产的产品按照《隐形眼镜护理液卫生要求》(GB19192)进行理化指标、微生物污染指标和细菌、霉菌等消毒效果指标检测;无特定有效成分含量检测方法的,应对有效成分含量除外的其他理化指标进行检测。
(五)其他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每个投料批次的产品进行微生物指标和包装完整性检测,湿巾还应进行包装密封性检测,卫生湿巾还应进行有效成分含量、包装密封性检测。
生产企业有微生物检验条件的可以接受其分装企业、另设分厂(车间)的委托,对产品微生物指标进行检验。
生产企业无微生物检验条件的应委托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对产品微生物指标进行检验。
纸杯的批次还应符合《纸杯》(QB 2294)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每批产品投放市场前应按本规范的自检项目和产品企业标准出厂检验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企业标准中的卫生指标及其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有净化要求的生产企业应对净化车间进行以下项目检测:温度、相对湿度、进风口风速、室内外压差、空气中≥0.5μm和≥5μm尘埃粒子数、工作台表面、装配与包装车间空气细菌菌落总数。
有净化要求的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车间工人手表面进行细菌菌落总数和致病菌检测,并有检验报告。
其他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车间的工作台表面、生产车间空气细菌菌落总数,工人手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和致病菌进行检测,并有检验报告。

第七章 人员要求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配备适应生产需要的具有专业知识和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知识的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并经培训合格上岗。
质量检验人员应具有检验相关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以及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检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经培训合格上岗。
生产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经过相关知识的培训,合格上岗。
第四十六条 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及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肠道传染病患者及病原携带者、化脓性或慢性渗出性皮肤病、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的工作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分装或质量检验。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专业技术等知识的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培训计划应与企业当前和预期的生产相适应。
企业应保留所有人员的教育、培训档案。
第四十八条 非洁净室(区)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洁净室(区)。
第四十九条 生产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穿戴工作服,并不得有进食、吸烟等影响产品卫生质量的活动。
净化车间和卫生用品生产车间工作人员在操作前应进行洗手消毒;在生产过程中应穿戴工作服、鞋和帽,不得穿戴工作服、鞋和帽等进入非生产场所,不得戴首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等。净化车间的工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消毒产品:是指纳入卫生部《消毒产品分类目录》中的产品。
抗(抑)菌制剂:是指直接接触皮肤粘膜的、具有一定杀、抑菌作用的制剂(栓剂、皂剂除外)。抗菌制剂在使用剂量下,对检验项目规定试验菌的杀灭率≥90%(杀灭对数值≥1.0);抑菌制剂在使用剂量下,对检验项目规定试验菌的抑菌率≥50%。
物料:包括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
洁净区:指由洁净室所组成的区域。
生产区:指由仓储库、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车间等组成的区域。
净化车间:按控制区、洁净区严格分区设计,室内环境、用具采用无脱尘、易清洗、消毒的材料,通过物理过滤除尘、定向通风使室内微小气候达到相应洁净度的生产车间。
10万级洁净度净化车间:生产过程中室内环境应达到以下要求:温度18℃-28℃,相对湿度45%-65%,进风口风速≥0.25米/秒,室内外压差≥4.9帕,空气中≥0.5μm尘埃粒子数≤3,500,000个/立方米,≥5μm尘埃粒子数≤20,000个/立方米,空气细菌菌落总数≤500cfu/立方米,物体表面细菌菌落总数≤10cfu/皿。
30万级洁净度净化车间:生产过程中室内环境应达到以下要求:温度18℃-28℃,相对湿度45%-65%,进风口风速≥0.25米/秒,室内外压差≥4.9帕,空气中≥0.5μm尘埃粒子数≤10,500,000个/立方米,≥5μm尘埃粒子数≤60,000个/立方米,物体表面细菌菌落总数≤15cfu/皿。
生产用水:是指产品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水,包括生活饮用水、纯化水等。
纯化水:通过蒸馏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宜的方法制得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中“纯化水”项下规定,且不含任何添加剂的水。
投料批:是指计划在特定的限制内有一致的特性和质量,并在同一个制造周期内根据一个制造指令生产的消毒产品或其物料的具体数量。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卫生部发布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同时废止。
资料来源:消毒产品生产卫生许可规范

『贰』 消毒隔离培训内容

1.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医疗废物处理条例》。

2.重点检查治疗室、换药室及病房等区域的布局、分区及物品摆放的合理性。

3.对于无菌物品应保证100%合格,专柜专放,按消毒灭菌先后顺序排放,包装外应标明物品名称、灭菌日期、失效期、灭菌器编号、批次、打包者姓名;包装内应有化学指示卡,包装应无潮湿、破损,松紧适度;开包以后标注时间,有效期24小时。

4.无菌盘:应现用现铺,标注时间(有效期4小时),并及时更换(肌注小壶加药)。

5.无菌溶液应标注开启时间,根据用途有效时间为——无菌溶液有效时间≤4小时;配药、雾化等溶媒≤24小时;抽出药液≤2小时,故应现用现配;特殊药品如胰岛素,肌注常温保存,输液冰箱保存,应查看说明书。

6.酒精/碘伏容器应保持密闭,每周灭菌2次,容器上标注灭菌日期。

7.持物钳单包装一用一灭菌,II类环境,干罐标注灭菌日期、启用日期和时间,4小时更换。

8.一次性无菌物品注意有效期,包装完好(打开的不可再存放),应一次性使用。

9.治疗车物品摆放有序,上层清洁(治疗盘、手消液及输注液体等),下层污染(利器盒、垃圾袋及使用后的物品等)。

10.医务人员手卫生根据操作内容选择洗手、卫生手消毒或外科手消毒,并定期监测消毒效果。

11.冰箱应整洁,无过期私人物品,每周清理,定期除霜,保存药品需登记。

12.床单元晨、晚间护理,应一床一套(一次性)湿式清扫,扫床套总数不少于床位数,扫床套用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

13.患者转出、出院或死亡时,床单位应终末消毒,且病室通风,空气紫外线照射,物表用含氯消毒剂擦拭。

14.对桌面应一桌一布,不少于床位数,用后消毒晾干。

15.设备带面板各管道(氧气吸引管道)未用时封闭。

16.病室内清洁,空气新鲜(晨晚间护理后通风30~60分钟),地面湿式清扫,污染时即刻消毒(含氯消毒剂擦拭)。

17.每周更换床单、被罩、枕套一次,污染时随时更换,被褥定期拆洗消毒,更换污衣,被服放于污衣袋内或治疗车下层(不可再病房、走廊清点)。

18.含氯消毒液浓度达标(一般500mg/L,特殊感染2000mg/L),护理人员应掌握配置使用方法。

19.定期进行环境卫生学检测,对紫外灯进行擦拭和强度监测。

20.药杯每周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晾干备用。

21.止血带一人一用一消毒。

22.使用后含氯消毒剂浸泡后干燥保存。

23.吸氧管/面罩一次性使用。

24.治疗器械、器具如换药包、清创包等用后先清洗后由消毒供应中心消毒,特殊感染实行双消毒。

25.对于公共用具,如体温计应保证数量足够,使用后含氯消毒剂浸泡后晾干备用,血压计袖带应保持清洁,污染时用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听诊器、手电筒用75%酒精擦拭消毒。

『叁』 医院消毒产品有哪些

范围很广,器械环境物表?还是公共设施?
但是不管你做那一块,我们久洁灵产品都可以做到,长效,主动,物理,无刺激气味,无毒等等一系列优势。

『肆』 供应室消毒员上岗证如何考取。谢谢/急

参加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

无论是初级消毒员还是中高级消毒员都必须经过若干标准学时的培训,全面掌握科学消毒的专业知识,掌握不同级别消毒员应掌握的消毒知识,领会科学的消毒技巧,并能够进行合理的现场操作。在参加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才能获得国家劳动部门和卫生部人事司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卫生部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地制定从消毒员《国家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培训教程》、《考试题库》到教学方法、课件平台、考试鉴定等都采用国家统一标准,并形成规范的培训鉴定认证体系、做到统一标准、统一培训、统一考试、统一质量。

(4)医院消毒产品人员培训扩展阅读:

消毒员要求规定:

1、受理申请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委托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定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实。

2、经审查核实,对生产场所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申请材料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予退回。

『伍』 一般医院都用什么消毒产品

空气消毒用紫外线灯,84消毒液,皮肤黏膜一般用碘伏或酒精,医疗器械一般用高压灭菌

『陆』 供应室消毒员上岗证如何考取。谢谢/急

参加消毒药考试成功即可考取消毒员上岗证。

消毒员分为三个级别,考取相应级别的消毒员,需要满足相应的级别要求。

一、消毒员

1、能正确执行常用的消毒灭菌程序和操作方法。

2、能操作常用的消毒灭菌器械并进行日常保养。

3、能正确区分和合理使用常用化学消毒剂。

二、中级消毒员

1、熟悉常用消毒灭菌器械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法。

2、能熟练操作和检修保养常用的消毒灭菌器械。

3、能正确测定消毒剂有效成分及配制、使用化学消毒剂,并掌握其性能及残留消毒剂的去除方法。

三、高级消毒员

1、掌握各种消毒器械的使用方法,能进行一般维修,可以排除常见故障。

2、掌握消毒灭菌效果监测方法。

3、有处理突发性、大范围污染区域的消毒、灭菌能力。

(6)医院消毒产品人员培训扩展阅读:

消毒员职业特点:

1、专业性

专业性是消毒员最重要的一个特点。一名消毒员一定要具有专业的素养。如果没有经过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未经过培训的人员临时仓促上阵。往往造成消毒药剂配制、使用不当,引起严重后果。

2、全面性

从事清洁消毒的工作人员须掌握消毒剂的使用方法、配制方法并熟悉各种消毒方法的操作规范,同时能操作和维护各种消毒器械,掌握的知识技能更为全面。

3、灵活性

消毒员掌握的知识技能不仅要具有专业性,还要能实际应用在各种环境中,并且根据消毒环境、范围、消毒剂、疫情来进行消毒方案的调整。

4、规范性

消毒员是国家认可的职业,有明确的职业范围、职业规范和职业标准,是在严格标准培训考试合格的专业的婴幼儿护理、生活照料、早期教育和营养、心理等方面的从业人员。

『柒』 医院常用的消毒剂有哪些

医学研究表抄明,健康人的口腔环境pH值为6.20~6.80之间,充分体现了人体长期使用的消毒产品pH值不能低于6.20,pH值低于6.20对粘膜和皮肤会有损坏;pH值高于6.80则杀菌效果严重下降,甚至无效。

拥有30年日本畅销品牌底蕴的CELA水:非电解微酸性次氯酸水pH值模仿人体口腔环境,无刺激,无副作用,确保了长期使用的安全性的高效医疗级消毒剂。


氯酸是人体免疫系统核心杀菌物质--由人体血液白血球中噬中性球生成的有效杀菌物质之一,当细菌侵入人体内或表皮受损时,白血球会开始作用抵抗外来细菌与病毒,此时白血球就会分泌次氯酸,专门破坏细菌与病毒的细胞壁,让细菌与病毒无法生存,由于与人体机能相同,就是所谓的生物相容性,不具伤害性。并具有杀菌广谱、杀灭力强、安全性高,环保性好、温和便捷等优点。


人和动物是真核细胞生物,酶系多藏于细胞的胞器内,次氯酸无法直接接触到,并且次氯酸在杀菌过程是透过氧化来瓦解细菌和其他微生物,其生成物是水、氯化钠(盐)、有机糖和微量的二氧化碳等无毒物质,因此,具有无残留、无毒害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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