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职教师,可以在校外从事其他副业吗
在职教师,不可以在校外从事其他副业。
2015年6月29日,教育部以教师〔2015〕5号印发《严禁专中小学校和在属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该《规定》共6条。违反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对有偿补课划出六条“红线”:
1、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3、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4、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5、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6、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Ⅱ 目前校内外托管的背景是怎样的对托管老师讲座培训有影响吗
答:随着城市化推进,大量新生儿童出现在城市中,但是这些孩子的家长版却要长时间奔波于工作,没有权充足的时间去关注孩子们的成长与学习,因此能迫切满足家长需求的托管班应时而生。在托管湘江论坛上,主持人提出了目前这是一个很好的盈利项目,赚钱渠道虽然主要来源于收取学生托管费用,但成一定规模后还是有很多增项可以做的,可以拓宽学生视野,增强学生德智体美劳发展。
我国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后,校内托管开始在全国各地被推行。这份通知虽然明确了托管机构对中小学生的课后服务内容,推进了课后服务行业的发展,但是对于校外托管来说,他们即将面临的却是刺骨嶙峋的“寒冬”,如果熬不过去,就意味着在这个行业生存不下去。
教育部此次推行校内托管,便是考虑到一些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亟需服务群体无法得到正常的托管保障。当然,部分有能力的家长,也可选择校外有资质、有保障的课后服务机构。
Ⅲ 在岗教师私设补习班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理和处罚
在岗教师私设复补习班视情节轻重,分别制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Ⅳ 关于教师课外给学生补课,教育部门有什么规定
1、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规定: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2、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4)注重教师校内外培训扩展阅读:
对于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地区,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尤其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Ⅳ 在编教师开少儿艺术培训班违反规定吗
违反规定。在编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依照行政法规,在外兼职是禁止的。各地教育局有禁止利用教师便利补课,如果教育局有明文禁令的就不可以做,而其他兼职工作没有明文禁止也是可以的,前提最好不要影响正常的教学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注重教师校内外培训扩展阅读:
从事营利性民办学校(含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企业(如培训学校或中心等)登记纳入前置许可范畴,其办理设立登记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前置许可,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直接冠市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冠区的,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正如《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直辖市或设区的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报审批机关和办学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
Ⅵ 取消所有校内外补习班,老师补课抓到就下岗。还教育界一片净土,可行吗
还教育界一片净土,这种倡议是非常好的,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举双手赞成。可是取消所有校内外补习班,老师补课抓到就下岗,这样的做法真的可行吗?
所以说取缔补习班课后班,不太现实!
纯在即是合理,需求取决于市场!
Ⅶ 浅谈教师如何提升自己
一、不断学习,与时俱进,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
科学与艺术本来就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教师努力让自己成为“杂家”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作为教师,自己的教学风格就是自己的影子;教学之最高境界,就是在于形成了自己独到的教学艺术,自成一脉。我们应有自己的思想,自己的风格,自己的教学艺术。
二、 提高教育教学实践能力
1、把握好课堂,课堂是教育教学实践的主阵地,它是提高教师教育教学实践能力的最好平台。
2、要提高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我们还要有让每个学生都走向成功的理念。学生是一个个个体,他们之间肯定存在差异。我们要善于发现学生的闪光点,我们要相信学生,理解学生,帮助学生找到自信。
三、更新观念,转变方式,用新课程理念指导教育教学。
首先必须更新教学理念,尽快改变传统的思维方式和程序化的教学模式,摒弃相对滞后的教育思想和教学方法,树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新理念。其次要切实转变习以为常的教学方式和教学行为,让教师真正地成为课堂教学的组织者、引导者、参与者和促进者,在教学方式上要注重以学生为主,突出自主、合作、探究的教学方式,关注体验性的教学,提倡交流与合作的学习。
四、加强自我反思,促进专业水平
反思是以自己的职业活动做为思考对象,对自己在职业中所做出的行为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结果进行审视和分析的过程。教学反思被认为是教师专业发展和自我成长的核心因素。新课程强调教师的自我反思,反思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回顾”,而是思考、反省、探索和解决教育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反思可分为教学前、教学中、教学后反思。教学前反思具有预测性,使教学成为一种自觉的行为,有效地提高教师的分析能力。
Ⅷ 在职教师可以去其他培训学校做兼职教师吗
可以做来兼职教师,但是不能有偿补课自。
根据《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8)注重教师校内外培训扩展阅读:
对于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地区,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尤其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Ⅸ 在职教师在校外办收费辅导班违反了哪些规定.
公职教师在外补课收费是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和各地教委出台的地方性规定都是违规的。
主要是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提出,教师要坚守高尚情操,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另外教育部官网发布了《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育部将严禁6种有偿补课行为,对违反有偿补课“红线”者实施严厉处分,并已将有偿补课治理工作列为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
教育部列举了6种严禁的有偿补课行为分别为:
一是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是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是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本次印发的《规定》还明确了对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罚措施:
1、对于违反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2、对于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3、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地区,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