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 2004~2007 急急急!
教育部 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关于2002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
(2003年12月15日)
〔全国教育经费情况〕2002年,全国教育经费为5480.03亿元,比上年的4637.66亿元增长18.16%。其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包括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城乡教育费附加、企业办中小学支出以及校办产业减免税等项)为3491.40亿元,比上年的3057.01亿元增长14.21%。
〔落实《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情况〕1.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内教育拨款(不包括城市教育费附加)为3114.24亿元,比上年的2582.38亿元增长20.60%。同年,全国财政收入为18904亿元,比上年增长15.36%,全国预算内教育拨款增长速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5.24个百分点。
2.各级教育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支出增长情况
2002年全国普通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支出情况是:
(1)全国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813.13元,比上年的645.28元增长26.01%,其中,农村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708.39元,比上年的550.96元增长28.57%。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湖南省(50.48%)。
(2)全国普通初中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960.51元,比上年的817.02元增长17.56%,其中,农村普通初中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795.84元,比上年的656.18元增长21.28%。普通初中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湖南省(37.28%)。
(3)全国普通高中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1565.25元,比上年的1471.12元增长6.40%。普通高中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西藏自治区(25.66%)。
(4)全国职业中学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1664.06元,比上年的1547.32元增长7.54%。职业中学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吉林省(27.97%)。
(5)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6177.96元,比上年的6816.23元下降9.36%。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贵州省(50.69%)。
3.各级教育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情况
2002年全国普通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和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情况是:
(1)全国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60.21元,比上年的45.18元增长33.27%,其中,农村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42.73元,比上年的28.12元增长51.96%。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青海省(161.38%)。
(2)全国普通初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104.21元,比上年的83.40元增长24.95%,其中,农村普通初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66.58元,比上年的44.95元增长48.12%。普通初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143.44%)。
(3)全国普通高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231.79元,比上年的237.98元下降2.60%。普通高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青海省(45.90%)。
(4)全国职业中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220.36元,比上年的220.39元下降0.01%。职业中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上海市(31.90%)。
(5)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2453.47元,比上年的2613.56元下降6.13%。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贵州省(78.04%)。
〔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情况〕按预算内教育经费包含城市教育费附加的口径计算,2002年全国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22053亿元(2003年《中国统计年鉴》公布数)比例为14.76%,比上年14.31%增加了0.45个百分点。从全国情况看,有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比上年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情况〕据统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为3.41%,比上年的3.19%增加了0.22个百分点,为1989年对此项指标进行监测以来的最高水平。
2002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结果表明,各级政府通过贯彻《教育法》,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政府教育投入总量继续增加,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比上年有所上升,但仍有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达到《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投入增长要求。
注:1.公告中所列教育经费数据以教育经费统计口径为准,包括国民教育序列学校所支出的经费,不包括党政工团的教育经费、职工培训费、党政群干训费和军事院校的经费。
2.公告中所涉及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均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3.全国财政收入18904亿元和财政支出22053亿元等数据来源于2003年《中国统计年鉴》。
4.计算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时,所用国内生产总值102398亿元来源于《中国统计摘要2003》。
[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实施情况] “十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50亿元专项资金,加上地方配套资金,实施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到2003年,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的共同努力,“工程”进展顺利,已取得阶段性成效。
“工程”进展情况:(1)“工程”资金落实情况良好。20个项目省(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2001年~2003年的项目资金规划总数为47亿元,其中中央专款30亿元,省本级和省以下各级配套资金17亿元。截至2003年9月,实际落实到位资金近46亿元,完成规划总数的97.9%,其中中央专款30亿元,足额完成了规划任务,省本级和省以下各级配套资金近16亿元,完成规划的94.1%。(2)“工程”各项目的实施已取得显著成效。到2003年9月,“工程”共新建项目小学1633所,新建项目初中1043所;改扩建小学3627所,改扩建初中1898所;新建小学校舍105万平方米,新建初中校舍138万平方米;改扩建小学校舍166万平方米,改扩建初中校舍220万平方米;培训小学和初中校长与教师12.5万人次;向580万人次的贫困小学和初中学生免费提供了教科书;购置小学和初中课桌凳67万单人套,购置小学和初中图书536万册,购置小学和初中教学仪器设备价值4088万元,配置小学和初中信息技术教育设备价值1.17亿元。以上各项目均基本完成了规划任务。(3)“工程”实施的社会效益显著。二期“义教工程”中央专款的投入力度加大,平均每个项目县(旗、团场)5年内可得到中央专款和省级配套资金近1400万元。
[“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情况] 2001年-2002年,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共投入危房改造资金120亿元,实施了第一期“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总计改造2万余所中小学的3000万平方米 D级危房。其中:中央投入资金30亿元,地方各级政府配套资金38亿元,改造D级危房1700多万平方米;二期义教工程,中央专项资金中有11亿用于危房改造,地方政府配套资金5亿元,改造D级危房300万平方米;地方各级政府多渠道筹措危改资金36亿元,改造D级危房1000万平方米。
虽然一期危改工程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截至2002年底,农村中小学还存在4000万平方米D级危房。为加快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步伐,促进各地建立起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经费的投入保障机制,国务院决定,2003年至2005年继续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中央每年安排20亿元专项资金,3年共计60亿元,对中西部贫困地区的农村中小学现存危房改造给予支持。2003年8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方案》。2003年中央已安排危改资金20亿元,地方各级政府配套资金约31亿元,改造危房面积约980万平方米。
[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2003年,教育部继续把做好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作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大事来抓,全面落实和推进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政策及“绿色通道”制度,使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得到进一步发展。
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针对招生过程中社会上出现的一些对经济困难学生问题的反映,保证2003年新录取的经济困难学生能顺利入学,2003年7月,教育部发出《关于切实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全国普通高校的资助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了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003年初,教育部与财政部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首届国家奖学金发放仪式”,李岚清、陈至立、项怀诚等领导出席并为获奖学生代表发放奖学金。2003年底,在继续发放第二届国家奖学金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中央财政又从总理预备金中专门增拨4000万元,为1万名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发放了国家奖学金。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累计已有10万名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领取到国家奖学金,总金额达4.4亿元。
2003年,教育部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大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继续向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下达了2003年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同时,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广泛、健康、持续地开展,教育部建立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并于2002年9月在一定范围内开通了网上查询,在此基础上,教育部办公厅就继续做好2003年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工作作了详细部署。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据统计,2003年全国新增贷款学生26.5万人,新增贷款合同额20.2亿元;截止到2003年12月底,全国已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的学生人数累计达到79.1万人,贷款合同金额累计达到65.2亿元。
此外,教育部还通过组织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编印下发《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问答》小册子等多种方式,加大了对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政策的宣传力度。
实践表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经过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国已从总体上基本解决了高校经济困难学生问题,确保了高等教育改革的顺利发展。
[规范学校收费管理] 近年来,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经过各级教育行政、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共同努力,学校收费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对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教育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出《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1)2003年,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标准不得提高,也不得设立新的收费项目,除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2)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规定,在所有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农村初中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不实行。(3)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 “三限”政策(即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择校生最高收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招生比例和最低录取分数线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具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各方面监督。(4)高等学校招收的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应与同等学力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除按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外,不得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5)经批准设立的民办二级学院、网络学院、计算机软件学院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严格核算生均培养成本的基础上,可实行按成本收取学费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按属地化原则管理。普通高等学校不得将国家下达的计划内招生指标转到所属民办二级学院而变相高收费;不得借民办二级学院之名搞“校中校”,变相“双轨”收费;不得以降分录取的形式高收费、乱收费。(6)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完善“奖、贷、助、补、减”等配套政策和措施,按照国务院要求继续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对中小学学生要进一步落实包括贫困学生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在内的资助政策和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就学。(7)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面实行公示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将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8)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收入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收入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项开支,不得用于平衡政府的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学费收入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代收的课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学校的收费收入要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平调学校收费收入。
在加强对学校收费管理的同时,针对一些地方的基层政府或单位违反规定通过学校搭车收费的现象,教育部又发出《关于禁止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不得下达给学校向学生收取,要严格按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搭车收费,学校要坚决予以拒绝,并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绝不允许学校向学生提出收取这些费用的要求,更不得因学生不缴纳规定项目和标准之外的费用而拒绝学生上学。
[教育利用外资贷款] 完成世界银行贷款/英国政府赠款“西部地区基础教育发展”项目的谈判和启动工作。项目总投资12.16亿元人民币,其中:世界银行硬贷款1亿美元(约折合人民币8.25亿元),地方政府提供配套资金3.91亿元人民币。项目性质为统借自还项目。英国政府赠款用于软化世行贷款条件,不计入项目总投资。项目贷款利率为2%,贷款期限为20年(含宽限期8年)。项目支持西部四川、云南、广西、宁夏和甘肃5个省(自治区)的112个县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巩固“普九”成果。项目资金主要解决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问题,同时兼顾“普九”成果的巩固和提高;以建设贫困乡、村两级小学为重点,同时兼顾初中。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进行教师和管理人员培训以及开展教学和管理方面的改革创新活动。
[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 2003年全国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基本情况如下。
一、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基地情况。2003年,全国共有45万所中、初等学校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勤工俭学活动和兴办了校办产业,安排学生参加劳动3.6亿人次。全国中、初等学校共有各类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基地约45万个,比2002年减少1.89万个。其中:农、林、牧、渔基地28.83万个(农村学校24.59万个,用地40万公顷);工业企业2.18万个;第三产业网点13.85个。
二、校办产业(勤工俭学)规模及效益。2003年,全国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勤工俭学)资产总额为501.1亿元,比2002年减少97.4亿元,下降16.27%。其中:固定资产净值170亿元,比2002年减少20亿元,下降10.52%;流动资产293.7亿元,比2002年减少70.7亿元,下降19.4%;负债257.6亿元(资产负债率为51.4%);所有者权益243.5亿元(实收资本122.2亿元)。全国从事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的各类职工达75.7万人(教职工16.3万人),其中农村学校28.86万人(教职工10.35万人)。2003年,全国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勤工俭学)销售收入及营业额768.6亿元,比2002年减少74亿元,下降8.78%。其中:农业销售收入39.2亿元;工业销售收入463.95亿元(工业产销率92.28%);第三产业营业额186.4亿元;其它勤工俭学收入79.1亿元。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利税总额达150亿元,其中利润总额117亿元(农村学校17.15亿元),比2002年减少5亿元,下降4.1%。
三、校办产业(勤工俭学)收益分配情况。2003年,全国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总收益用于补充教育经费的部分为66.4亿元(包括校办产业向学校提供的劳务和部分物品等),占校办产业(勤工俭学)总收益的56.7%,比2002年减少1.83亿元,下降2.68%。其中: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修建教学用房、购置教学设备、补助公用经费等)的资金为42.8亿元,比2002年减少2.5亿元,下降5.52%。此外,用于教职工福利开支及补助困难学生的部分为12.98亿元(农村学校为4.65亿元)。上缴国家税金33.3亿元,比2002年减少3.7亿元。2003年内返还税金为2.07亿元。
教 育 审 计
[教育部加强对教育审计工作的指导] 2003年初,教育部办公厅印发《2003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结合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提出教育审计工作的重点和要求。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实施预算执行与财务决算审计制度;加强对“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面向21 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11工程”以及其他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审计;在校办企业改制和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要加强对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计;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积极开展审计调查等。在审计或审计调查中,各审计机构要加强对被审单位内控制度的评审,促进各项制度的完善和有效执行。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制定了具体的工作计划。部分省、自治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述要点中提出的“各级教育部门内审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内审工作的指导,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内审工作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帮助排忧解难,促进内审工作的深入开展”的要求,对本部门、本地区教育内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
4月,教育部财务司在北京师范大学召开全国教育审计工作会,总结2002年教育审计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司长杨周复在会上作了讲话,充分肯定了2002年教育审计取得的成绩,并对今后教育审计工作提出“紧跟形势、加强审计、适应形势、创新审计”的任务和要求。在大会交流和分组讨论中,大家认真总结了2002年的工作情况和经验。会议对推动教育审计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同时,组织教育系统内审人员学习审计署2003年颁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内审基本准则》,使广大内审人员进一步明确新形势下审计的职责和任务,在审计业务中严格规范审计行为,确保审计质量。
[教育战线开展审计工作情况] 2003年,教育内审机构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围绕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中心任务,共完成财政和财务收支审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程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企业经济效益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含“211工程”、“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危房改造”等)等各项审计210320项,审计资金约2724亿元,查出有问题的资金近32亿元,促进增收节支11亿元。发现经济案件线索291件,移送司法机关40件,移送纪检部门185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9人,受党纪政纪处分460人。在上述审计项目中有基建、修缮工程审计42488个项目,送审额311亿多元,审减额31.2亿多元,审减率达10.03%,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2. 如何统计基础基442专任教师接受培训情况
《弹琴》 作者:刘长卿
3. 培训机构资产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
总的来说培训机构的财务需要三个模块:
1、学生财务模块,主要是统计学生订单(订专单金额,优惠金额,到账属金额,如果有分期可能会麻烦很多),消课与学费统计(主要是避免学生退费,转课的统计,另外只有消课后的费用才是真正机构实收账目) ;
2、教师财务模块:主要是统计教师的所得财物,由基本工资和课时费组成,由于而其中基本工资可能也会和课时挂钩,比如满足多少课时费才能有额外的课时费奖励。
课时费统计和学生排课,消课有关系。
最后一个是教师可能通过试听或者续课得到一些提成 ,与以下模块相关;
3、销售统计模块:主要是统计销售各个环节中的提成。线索—销售转化-到店接待-试听-报名-续课各个环节中提成比例都不同,如何划分是精细化销售管理的必备,最后如何统计每个角色的财务呢?
综上,培训机构财务统计和招生、课程、学员、运营活动紧密相关,可以免费试用课栈互联体验一下。
4. 专任教师参加培训如何统计
看来这位网友是做人事工作的吧?基层报表中数据不要那么精确,可大可小!!凡是教师校内、校外参加的业务学习均可统计:可按天数统计,可按人次统计,也可按学时统计。
5. 近3年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及成果 如何填写
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填写
教师科研成果及相关信息登记统计表(近三版年)权
表1. 教师主持或参与课题统计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 负责人 项目参与人 审批单位 申报时间 结题 时间
表2. 教师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统计表
序号 作者 题目 字数 刊名 刊 号 期数 发表时间
表3. 教师主编或参编著作教材统计表
序号 著作名称 著作者及职位 出版社 书号 出版 时间 备注
注:是否为国家、省级十一五规划教材,是否为省部级优秀教材。
表4.教师获奖统计表
序号 获奖项目 奖励类别 主办单位 获奖时间 备注
表5.辅导学生参赛获奖统计表
序号 获奖项目 获奖 学生 奖励 类别 主办单位 获奖 时间 指导教师
表6. 教师参加培训统计表
序号 培训项目 主办单位 培训时间 培训教师
表7.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统计表
序号 挂职企业 实训内容 培训时间 挂职教师
6. 有能对培训学校教师的课时费用进行管理的系统吗,最好能轻松完成课时费用统计
你好,建议你最好去找汽车维修相关专业人士咨询下或直接到相关网站查下,谢谢,望采纳!
7. 想在教育培训行业有没有能够帮我自动统计老师每个班级的课时软件。算工资太麻烦了。
学校可以买一套系统,这样从咨询、报名就都在系统里,老师上完课可以进系统做课程记录,最后直接核算课时费就很方便。或者用Excel表格,设定公式,添加进去数据最后直接生成课时费。最重要的就是日常的可是课时记录做好了
8. 职业教育培训中心职业许可证一个可以卖多少钱
职业培训机构经营资质申的相关政策法规与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教育促进法》第11条举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十一条设立民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3、湖南省促进民职业培训实施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教育促进法》和《民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以下简称职业培训)的民职业培训机构(包括培训项目),适用本法。第三条民职业培训机构依法享有学自主权,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职业教育培训规划,并切实采取措施予以扶持。第四条民职业培训机构的举要适应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利于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第五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切实保证培训质量,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服务。不得以学为名骗取财物,不得从事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第六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民职业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等工作。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民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项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学校学许可证》或培训项目批准书(以下统称《学许可证》)是民职业培训机构学的合法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学校学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培训项目批准书有效期为二年。逾期需重新申请换发。《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职业培训机构的主要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在年检评估、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学许可证》的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进行学活动的有效证件。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和买卖《学许可证》。民职业培训机构遗失《学许可证》应立即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原审批机关提交补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补发。第八条举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内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二)申请举民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无违规学经历。联合出资举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者。(三)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其名称应按所在行政区域、字号、行业(工种)依次确切表示,字号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得使用专用名词,不得与已有名称相同;独立设置的培训机构名称为“XX市(县、区)XX职业培训学校(中心)”;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不独立设置的培训机构,其名称为“XX学校XX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或用原学校名称。2、未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世界”、“国际”字样,未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不得冠以“湖南”、“三湘”等字样。3、不得含有下列文字或内容: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企事业单位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名称;已被撤销或取缔的培训机构的名称;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4、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四)有符合民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附件1)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学职业(工种)、等级、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及管理人员。(五)有明确的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开设国家、省统一鉴定职业资格培训的应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六)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并应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七)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不少于二十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十万元。举民职业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九条申请筹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二)举者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住址、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举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学的证明文件;联合学的还应提供联合学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学宗旨、培养目标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责任等。(三)资产情况及证明文件,包括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设施设备证明。自有场地的,须有房屋产权证明和消防安检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和公证材料、消防安检证明;若租用中小学校舍作为学场地的,还须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租用的证明。资产证明须提交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开费用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四)筹建方案。同意筹建的,从批准筹建之日起,筹建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超过2年的,举者应当重新申。第十条申者申请正式设立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提交如下申材料:(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二)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附件2)。(三)民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1、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2、学校资产的管理与使用原则,终止后的资产处理。(四)法人代表、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董事长还须提交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五)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六)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学能力的材料。第十一条申单位(人)具备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举民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材料:(一)本法第九条第(一)(二)(三)项申材料;(二)本法第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申材料。第十二条申请举职业培训项目需提交如下申材料:(一)申请报告;(二)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湖南省职业培训项目审批表》(附件3);(三)举者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教学场地、设施、设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五)培训学员管理制度;(六)教学人员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民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一)申请举初级职业技能和非技术岗位的民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二)申请举中级(含中级)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民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三)申请举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民职业培训机构,经学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四)申请开展实行全国或全省统一鉴定的新职业(以下简称新职业)培训,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对新职业申请单位较多的,实行专家听证制度。(五)中央、军队驻湘单位和省属单位举各等级的职业培训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六)外省来湘或跨市、县举民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省或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学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权限审批。第十四条设立民职业培训机构,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批:(一)申请:举者按规定备齐有关材料后,按审批权限送交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受理窗口,填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举者在筹民职业培训机构时,可以到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学条件、申报材料等。(二)受理:符合条件并提供全部申材料的,当场告知受理。申材料不齐或手续不完备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三)评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举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学可行性进行考察评审,提出客观、公正的书面评审意见。(四)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省规定,依据专家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意见,对举者提交的全部材料和建校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是否同意举的书面答复;申请举职业培训项目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举的书面答复。(五)发证:符合学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正式批复,并发给《学许可证》正、副本。(六)公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正式设立的民职业培训机构及章程向社会公告。第十五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机构性质,持《学许可证》及正式批复,及时按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开立银行帐户、税务登记等手续。民职业培训机构刻制印章,应当持《学许可证》和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手续。印章启用前应将其印章、印模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省劳动保障部门的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民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和法。(二)负责本省民职业培训机构的综合管理、协调与宏观规划,指导民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行政等工作,制定本省民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四)负责制定民职业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法及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所审批的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变更与备案工作。(五)负责民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院(校)长、管理人员及教师的岗位培训工作。(六)组织开展教改教研活动,为社会提供培训信息与服务。第十七条市(州)、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行政区域内民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统筹规划,对民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行政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与服务。(二)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行政区域内开展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职业培训机构,并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晋升信用等级、申报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职业培训机构。(三)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民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以及行政区域内民职业培训机构有关项目的变更与备案工作。第十八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学许可证》规定的层次、范围、形式、对象及学地点开展培训。不得将学资格承包、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第十九条民职业培训机构跨行政区域招生,应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报招生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条民职业培训机构跨行政区域设立培训点按以下程序:(一)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增设培训点的管理方案,方案包括:学地址和场所、培训内容、师资、管理人员、资产财务等资料。(二)经原审批机关准许并出具函件后,连同管理方案报增设培训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三)增设后的培训点应接受所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第二十一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管理、教师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学员考核鉴定、安全卫生、档案管理与财务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设立教学管理机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两人。第二十三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和组成校理事会、董事会者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校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决策机构)首批理事、董事由举者推选,理事长、董事长由理事、董事选举产生,报审批机关备案后聘任,以后董事及董事长的产生按照校董事会章程推选。校决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第二十四条民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下统称校长)实行上岗制度。校长应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培训考核,并专职从事管理工作。(一)民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人选,由校决策机构或举者提出并经审批机关核准聘任。(二)民职业培训机构校长的基本任职条件:1、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备良好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组织管理能力;3、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4、具有二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5、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第二十五条民职业培训机构的董事长、校长,应与在该民职业培训机构担任会计、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第二十六条民职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建立党、团和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七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其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聘任合适数量和素质的专兼职教师,其中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2,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第二十八条民职业培训机构聘任的承担理论和实习教学的教师应具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并还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一)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二)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第二十九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教师和员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其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同时应建立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培训、考核,不胜任教学要求的应予解聘。兼职教师应承担一定的课时。第三十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审批的职业(工种)和等级范围内,依照国家职业标准和市场需求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选择相应教材和方式组织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目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民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前培训的,依照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审核学员培训资格;学员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由民职业培训机构颁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证书,证书核发法按《湖南省职业培训证书管理法》执行;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民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核准表》,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第三十二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自身条件积极承担新生劳动力和失业人员的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给予支持。第三十三条民职业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按《湖南省民教育学机构收费管理法》文件要求。民职业培训机构应严格按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培训班,按照学习期限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培训班,按照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预收费用。民职业培训机构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要求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第三十四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印制、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应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按《湖南省职业教育培训广告备案法》执行。广告、简章内容应真实、准确,如实发布,经审批后不得擅自更改。不得以任何形式做不负责任的许诺和误导。第三十五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配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财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民职业培训机构在每年年终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具备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后2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出资人要求取得回报的民职业培训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与其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六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年度提留发展基金,用于其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民职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接受社会各界和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组织与个人的捐助或接受境外人员来校学习。以学校名义接受的资助或捐赠应全部用于学,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七条民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学需要开附属企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对其财产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民职业培训机构的资金和财产第三十九条民职业培训机构经批准学三年后,出资方方可提出撤资要求,并由举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清产核资,除依法返还其投入部分外,其余部分应继续用于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剩余财产不能达到学基本要求的,转入终止程序。发生经济纠纷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年度统计报表制度。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按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民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统计表。第四十一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各种教育培训信息及资料,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第四十二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年检评估制度和社会信用等级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民职业培训机构的信用等级分为示范、骨干、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年检评估和信用等级晋升法按《湖南省民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法》执行。第四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依法定期对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学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确定信用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第四十四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自觉接受审批机关的督导评估与检查。第四章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五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学地址,改变学性质、类型、形式、培养目标,更换举者或法定代表人、学校负责人,增加或减少培训职业(工种),扩大学规模,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等,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民职业培训机构在变更名称、注册地址、负责人,增加职业(工种),提高学层次时,审批机关须在收回原许可证后重新换发新证。第四十六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如下事项,按下列要求。审批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结。(一)变更举者或法人代表,由民职业培训机构组织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算后,经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由原举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举者或法定代表人的报告。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4)。3、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财务评估和审计报告。4、民职业培训机构关于资产处置及学员安置等的方案。5、变更后的举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本法第九条第二款)。(二)变更机构名称由民职业培训机构的举者向审批机关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机构名称的报告;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3、《学许可证》(正、副本)。(三)变更校长,由举者提出,经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报告;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3、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的意见;4、新拟任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5、《学许可证》(正、副本)。校长由举者或法人代表兼任的,按变更举者或法人代表的程序。(四)变更注册校址,由举者提出,报审批机关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注册校址的报告;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3、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同本法第九条第三款);4、《学许可证》(正、副本)。/main/zxfw/ggfw/zzrdlyfw/jyfwjg/3_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