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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1-02-18 08:51:27

A. 国务院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两个: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是:

(1)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宏观调控。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近年来出现职工大量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长期以来重复建设、盲目建设以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

(2)普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要坚持认真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调控的指导思想,围绕落实上述目标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目标和要求,使这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渠道。

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有效措施,是当前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各地要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体系。

(4)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抓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机遇,积极培育经济增长点,继续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地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利于扩大就业。

(5)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强化再就业培训。

要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适应,在所有企业(包括个体、私营等非国有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中推行和深化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动创造条件。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有:

(1)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要充分发挥我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发扬党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下岗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坚决制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倾向。

(2)积极促进下岗职工的再就业。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3)加强下岗职工劳动合同管理。

(4)进一步完善“三条保障线”制度。

(1)解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扩展阅读:

下岗职工再就业补助规定

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各地在确保稳定和促进再就业的前提下,可以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部分,调整用于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的补助,逐步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在《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2004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第1903款级科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下相应增设第190303项级科目“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用于反映财政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的补助。

中央管理企业原则上执行企业所在地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政策,中央财政对中央管理企业中的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B. 失业是不是有免费培训的。

需要先到当地的劳动保障局办一张失业证才可以进行免费培训,办理失业证以后可以每年进行一次免费培训。去你所在当地的劳动保障局就业处。

《失业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凭证 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凭《失业证》和《劳动手册》在有效期内按月领取救济金,并凭《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费转业训练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失业证办理方法:首先是确定身份。失业人员要取得原工作单位发给的能证明其失业的证明材料。对因履行劳动合同或辞退、除名、开除等发生争议的,应取得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或法院的判决书等。

拓展资料:

兹有本单位职工 同志,在本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为 年,因(本人意愿 、非本人意愿 )与本单位脱离劳动关系,属(终止合同 、解除合同 、开除 、除名 、辞退 、其他 )人员,已发给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 月,金额(大写) 元,前往你处申请失业登记,请予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失业登记;

1、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人员。

参考资料:失业证_网络

C. 刑释解教人员再就业有哪些政策支持

先告诉你全国的规定,中央综治委、司法部等6部委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根据该《意见》,在2005年年底以前,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将给予免征3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再告诉你江西省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江西省综治委办公室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难文件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地税局 江西省建设厅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司法厅 赣综治办[2003]5号 关于对刑释解教人员落实就业 与再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综治委办公室、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税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司法局: 为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就业与再就业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省对刑释解教人员落实就业与再就业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刑释解教人员属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赣府发[2001]32号、赣发[2002]13号及配套文件规定的促进就业政策。各部门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与再就业要给予热情帮助和大力扶持,营造宽松的就业环境。刑释解教人员属农业户口的农民,在加强流动人员管理和完善异地协查制度的同时,积极帮助他们通过劳务输出实现异地就业。 二、刑释解教人员属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其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行差额补助。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属农业户口的农民,在承包土地未落实之前,无生活来源的,可享受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由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送民政部门审批发放。 三、对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刑释解教人员,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对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刑满、劳动教养期满时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劳动教养期满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且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其刑满、劳动教养期满后,按原标准恢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家庭确有困难的(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只要符合下岗失业人员条件,且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凭证享受优惠政策。 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应将刑释解教人员作为重点帮扶对象,主动关心指导,帮助他们克服创业中遇到的困难。 五、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刑释解教人员只要符合下岗失业人员条件的,且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凭证享受优惠政策。 六、对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只要符合下岗失业人员条件,且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自领到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凭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七、凡城镇户口的刑释解教人员经培训合格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就业培训合格证》,为其就业与再就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具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基本创业条件的城镇户口的刑释解教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统一颁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并加盖“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培训专用章”钢印的《创业培训合格证》。具备与下岗、失业人员相同条件的,对其给予申请就业小额贷款的支持。 八、各级工商行政、财税、建设、土地、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当地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办公室确认授牌的过渡性就业与再就业基地、试工基地、就业指导站等实体,继续给予相应的扶持和帮助,在初创和起步阶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运作的前提 下,三年内减免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促进其发展。 九、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尽力做到经费每年均有所增加。

D. 刑释人员有哪些政策

先告诉你全国的规定,中央综治委、司法部等6部委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根据该《意见》,在2005年年底以前,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将给予免征3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再告诉你江西省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江西省综治委办公室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难文件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地税局 江西省建设厅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司法厅 赣综治办[2003]5号 关于对刑释解教人员落实就业 与再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综治委办公室、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税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司法局: 为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就业与再就业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省对刑释解教人员落实就业与再就业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刑释解教人员属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赣府发[2001]32号、赣发[2002]13号及配套文件规定的促进就业政策。各部门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与再就业要给予热情帮助和大力扶持,营造宽松的就业环境。刑释解教人员属农业户口的农民,在加强流动人员管理和完善异地协查制度的同时,积极帮助他们通过劳务输出实现异地就业。 二、刑释解教人员属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其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行差额补助。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属农业户口的农民,在承包土地未落实之前,无生活来源的,可享受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由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送民政部门审批发放。 三、对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刑释解教人员,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对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刑满、劳动教养期满时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劳动教养期满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且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其刑满、劳动教养期满后,按原标准恢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家庭确有困难的(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只要符合下岗失业人员条件,且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凭证享受优惠政策。 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应将刑释解教人员作为重点帮扶对象,主动关心指导,帮助他们克服创业中遇到的困难。 五、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刑释解教人员只要符合下岗失业人员条件的,且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凭证享受优惠政策。 六、对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只要符合下岗失业人员条件,且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自领到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凭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七、凡城镇户口的刑释解教人员经培训合格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就业培训合格证》,为其就业与再就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具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基本创业条件的城镇户口的刑释解教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统一颁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并加盖“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培训专用章”钢印的《创业培训合格证》。具备与下岗、失业人员相同条件的,对其给予申请就业小额贷款的支持。 八、各级工商行政、财税、建设、土地、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当地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办公室确认授牌的过渡性就业与再就业基地、试工基地、就业指导站等实体,继续给予相应的扶持和帮助,在初创和起步阶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运作的前提 下,三年内减免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促进其发展。 九、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尽力做到经费每年均有所增加。

E. 《就业促进法》中关于失业人员和残疾人的相关条款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第十八条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第四十三条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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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政府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培训后可以直接上岗吗

再就业培训是指对有过一次工作经历的职工失业或下岗后,对其进行的从事职业所必须的职业指导、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培训。再就业培训是帮助劳动者提高再就业能力,从而尽快实现再就业的重要措施。
关于提高再就业培训的效果,社会各界承担着以下责任:
1、政府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应把组织再就业培训作为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首要任务,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培训任务下达到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培训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及相关服务工作。其次要实行目标责任制,确立再就业培训计划,层层分解,逐渐落实,任务量化,责任到人。对各行业、各单位的培训情况要按月统计按季检查,按年度考核,把完成再就业培训情况作为评定领导工作业绩的一个主要内容。
2 、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做好宣传工作。
再就业培训机构应和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建立联系。沟通情况,明确培训方向,合理设置专业。对经过培训的下岗人员。要向社会发布求职信息,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就业形势、就业措施和方法。宣传下岗人员通过培训后再就业的典型事例。使广大下岗者了解再就业培训的重要性,积极参加再就业培训。
3、再就业人员个人要积极向上,增强责任感。
凡从事再就业培训的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感,真正做到想就业所想,急就业所急,充分认识到再就业培训是实施再就业工程中“即解近度,才能吸引更多的下岗者自觉自愿、积极主动地参加培训。
4、社会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准入制度。
以《劳动法》中促进就业和职业技能开发的方针和政策原则为依据,将再就业培训纳入法制化轨道,健全劳动力市场机制。对技术岗位和特殊职业实行就业准入,持证上岗。凡参加再就业培训的人员,职业技能经鉴定合格后,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优先推荐就业,并与上岗后的工资待遇挂钩。建立以“职业资格证书”为主要依据,市场双向就业选择制度,发挥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的再就业作用,推动和引导下岗人员积极参加培训。

G. 刑释解人员异地创业怎样落实优待政策

6月7日从无锡市司法局获悉,无锡市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对促进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作出系列规范。

“意见”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岗位信息,动员和鼓励刑释解教人员参加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经考核鉴定合格后,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减免相关培训费用。刑释解教人员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到相应岗位就业,用工单位应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的刑释解教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定额扣减4800元的税收优惠。工商、税务等部门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根据市场需求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行扶持政策。即在2008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对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属“三无”刑释解教人员的,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另外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失业保险、养老保险,户口落户等也做了相应规定。

H. 按照新的会计制度,企业发生的职工就业培训费应计入什么科目

按照新的会计制度,企业发生的职工就业培训费应 培训费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一般企业版的职工教育经费可权按工资总的2.5%计提留余。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开支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I. 关于刑满释放人员经商有那些优惠政策

自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颁布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先后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当前,我国就业压力较大,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大多数刑释解教人员文化水平较低、缺乏专业技术;一些刑释解教人员好逸恶劳的恶习很深,加上社会上对他们存在一定程度的偏见和歧视,因此,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困难,使得他们中的一些人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为了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将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尽最大可能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各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将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层层分解,督促检查,认真落实。各级司法行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为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提供服务和指导,做好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动员组织各方面力量,协助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更新观念,适应国家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变化情况,积极探索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新途径。注意总结新经验,不断拓宽渠道,鼓励刑释解教人员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包括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逐步实现就业市场化、社会化。要在帮助和引导刑释解教人员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就业的同时,制定并落实积极的政策措施,使他们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或临时社会救济。
(四)在社区建设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将社区就业作为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的一个主要渠道。要鼓励刑释解教人员在社区服务业的岗位就业,特别是在政府开发的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就业。
二、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实行扶持政策
(五)监狱、劳教所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的方针政策,教育服刑在教人员特别是即将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掌握出狱所后基本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常识。要进一步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和配合监狱、劳教场所管理部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适当减免有关费用。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岗位信息,刑释解教人员参加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再就业定点单位培训的,经考核合格并实现就业后,可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培训费用。
(七)对刑释解教人员在2005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根据中办、国办《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中办发[1999]17号)中“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的为刑释解教人员作过渡性安置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要扶持其发展”的规定精神,对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实行税收扶持。
1、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或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的,由安置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各市(地)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会同财政、税务、工商、司法行政机关对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实行年审。经年审合格的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凡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实体的资格,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3、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应当接受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管理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禁止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
(九)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所需的业务经费,各级财政要列入年度预算。
三、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责任田和社会保障
(十)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十一)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
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十二)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J.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正确否

正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文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拓展资料: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一本证书,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于特殊行业实行准入备案制度所颁发的证书,可证明持证人受过专业安全技术,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的培训,并已在地方安监局备案注册。

包括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人员、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制冷作业人员、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等,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

网络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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