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请问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的执法人员是干什么的
一,交通行政执法局的职能
1、对道路客运和货物运输操作,车站操作,初始维护操作以及逐步的驾驶员培训实施行政许可。
2、颁发公路运输从业人员行政许可。
3、负责车辆技术管理。
二,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职能
重点对公路行政管理,公路运输管理,水路运输管理,水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行政干预等交通行政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交通行政执法文件,服装执法车辆的管理
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和县公路局的执法人员都具备行政许可执行证书。
四,执法工作要求
在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发现,行政对口单位已经占用,使用,开挖了受损的道路以及高速公路辅助设施的违法活动,应当依法缴纳道路补偿费。与县公路局的法律。
(1)组织交通执法人员法制培训扩展阅读:
流量管理的常用措施是:
管理方式:通过发布命令和指示,决定管理,干预和控制流量。
合法方法:通过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管理社会运输事务。
经济方法:根据经济法则,利用经济杠杆来管理社会运输事务。交通行政管理追求社会效益。中国的交通管理部门是国务院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以及各省的相应机构,直辖市和自治区。
交通管理是各种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监督国家社会事务的总称。它包括与运输事务相关的各种级别和各种形式的管理。根据管理类型,有交通行政管理,交通环境管理,交通经济管理,客运管理,客运安全管理等。
根据运输方式,有铁路运输管理,公路运输管理,水路运输管理,民航运输管理,管道运输管理,邮电管理等;根据管理内容,运输设施管理,运输运价和价格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
狭义交通管理是指国家通过行政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水平和交通安全的管理,即利用行政,法规,宣传和工程技术,设施等手段协调交通中人,车,路之间的关系。活动,使交通安全,通畅,污染少,成本低。
㈡ 我急需要一篇关于路政执法者学习公路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心得 帮忙谢谢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前一段时间,市委聘请法学专家教授,对全市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开展了法律法规培训,通过培训,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条文只是从表面理解,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质的转变。培训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对照笔记,联系交通系统执法工作实际,觉得在法制建设方面,交通系统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问题仍较普遍存在,乱扣滥罚、重费轻管、以权谋私等问题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交通行政机关的形象,如何从根本上解决交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就这个问题谈谈我的一点体会。
行政执法是我们交通行政机关最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它关系到交通管理活动是否能有秩序的正常运转,关系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经济的发展。因此,交通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使交通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准确、高效。
合法。合法要求我们交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注意五个环节。首先自身必须合法,即主体资格合法,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第二,我们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合法,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任何人都无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第三,行政执法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不能随意给被管理者设置障碍;第四,行政执法活动的依据必须合法,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须事先公布;第五,行政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手续必须完备,不能随心所欲。
合理。合理性是交通行政执法必不可少的补充。首先,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统一,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人人平等,不能忽松忽严,畸轻畸重;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公正,不能受不相干的因素影响;第三,行政执法决定必须尊重事实,不能作出无法执行的行政行为;第四,在坚持合法性的原则下应当充分考虑管理对象的意志,使多数管理对象能够接受、理解和支持。
准确。准确是确保案件正确的关键。首先是适用法律必须准确,不能张冠李戴;第二,认定事实必须准确,证据必须确凿,不能有任何脱节、含糊之处;第三,行政执法文书的叙述必须准确,必须能真实地表述交通行政机关的意图,要明确易懂,不能产生歧义。
高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有很强的时效性。首先,国家交通有关实体法和执法程序法都对时间有明确的时间规定,这些必须严格遵守;第二,采取行政强制检查、取证、扣押物品的时间必须紧紧围绕实际执法需要进行,不能无限制地滥用强制扣车和扣证措施权;第三,作出的行政执法(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必须即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所以,交通行政机关必须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保证反应灵敏,决策果断,指挥权威,处事迅速。
在加强和完善交通行政立法,严格依法行政的同时,还必须健全以交通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的监督检查体系。没有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作保证,交通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则难以实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对人采取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行政机关对自身内部。为了确保行政执法行为有准则,好坏有奖惩,在严格执法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两个方面起到保障作用,必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交通行政机关各项执法职责,建立起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执法责任体系,并把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交通行政机关内部各执法单位各层级和各个执法人员岗位,明确责任范围、职责、权限、执法目标,制定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将考核的结果与执法人员的任用结合起来的一种制度。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行政机关内部对执法活动的直接监督检查,是关系行政执法责任制能否得到全面实施的重要保障措施。鉴于行政执法包括了内外部两个方面入手。那么,交通行政机关如何开展好有效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呢?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六种方式。
一是由上级交通行政机关组织检查组,对本级和下一级交通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定期检查就是上一级交通行政机关根据需要每年确定一批重点的法律、法规、规章,有计划、有步骤地根据预定的时间进行检查。不定期检查是为了了解某个法规的执法情况,临时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一定要深入调查了解,不能走过尝严防流入形式,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及时纠正。
二是建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下级交通行政机关对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以书面形式报告上一级交通行政机关,上一级交通行政机关对实施中的问题要组织深入调查,解决存在的问题。这样,有利于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实施,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进行。
三是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主要是从交通局机关选出几名监督员,监督行政执法活动,这样可以督促交通行政机关及时纠正违法失职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是深入推行执法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完善“执法公示”、“执法错案追究”和“评议考核”三大制度,交通各行政执法机构都要将依法行使的登记、发证、收费、处罚等职责有关的具体规定,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并在办公场所公布上墙,做到办事权限公示、办事程序公示、工作时限公示、工作标准和质量公示、违法责任追究公示、监督渠道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这样可以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促进交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五是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各级交通行政机关对所属的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议和考查,对严格执法的单位和人员要予以表扬奖励,对有法不依、执法犯法、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查处。
六是认真搞好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既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也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一种活动。这种活动能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纠正和防止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补救作用,使行政机关能够更好地行使职权。因此,交通行政机关必须对行政复议工作有一个清醒的认识,采取得力措施,搞好行政复议工作,将交通行政机关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解决在萌芽之中,保证依法行政。
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建立健全交通法制工作网络。建立健全交通法制工作网络,实质上是交通法制机构和队伍的建设问题。这是搞好交通法制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矗这几年,在市政府和上级交通部门的重视下,交通法制工作机构得到明显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形象有了极大改善。但由于这些机构成立时间比较短,还存在法制人员法律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仍适应不了交通依法行政的需要。
首先,应建立健全交通法制工作机构体系。交通是个大行业,执法门类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管理对象流动分散,行政执法面广量大,因此,设置负责交通法制工作的专职机构,并由这些专职机构组成一个既有纵向联系,又有横向关系的法制机构网络。所谓纵向联系,既指交通行政机关内各级主管部门和各个执法单位的法制机构之间,上级对下级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下级对上级的执行、反馈关系;所谓横向关系,则是指交通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应接受同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业务指导的关系。通过上述一个联系,一个关系,使交通法制工作做到条块结合,发挥各自特长。
其次,应尽快建立健全交通法制工作专职队伍,与交通法制工作机构相适应。有了专门法制工作机构,还必须有一支素质较高的专职队伍,这支队伍要有较高的政治、文化、法律、经济、管理以及交通行业技术等素质。从三河市交通行业法制工作队伍的现状来看,大多数法制人员不是科班出身,都是半路改行,还有不少人没有大专文化程度,虽然这两年我们加大了法制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但仍有不少人不能适应。这就要求我们要有计划地通过合理调配和加大人才培训,逐步提高其素质,使其能胜任法制工作。这样才能为交通行业法制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适应交通行业管理的需要,推进依法行政。
综上所述,交通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必须大力加强交通法制建设,完善交通立法工作,加强和改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加强执法队伍和法制人员队伍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使交通行政机关更好地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行使管理职权,推进依法行政。
㈢ 如何合法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
根据交通运输部令抄2011年第1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证件申领必须符合第六条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合格。
第七条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二)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正式编制并拟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四)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经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㈣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第二章 证件申领
第六条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合格。
第七条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二)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正式编制并拟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四)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经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申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经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审核合格,可免予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
(一)在法制管理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岗位工作15年以上,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在法制管理或基层执法岗位工作10年以上,且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第十条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的,应当向其所属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申请表,注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拟申请参加资格培训和考试的相应执法门类等主要内容;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人员编制证明材料;
(五)所在单位的推荐函。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业务管理机构的,由业务管理机构对所提交的相应执法门类的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本机关公章后,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逐级报送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规划、各执法门类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根据教学设备设施、教学人员力量等情况组织选择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机构。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教学人员应当是参加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或者经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认可的法学专家、具有丰富执法经验和较高法制理论水平的专业人员。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由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法律知识、相关交通运输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现场执法实务和军训,其中面授课时数不少于60个学时。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制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各门类的大纲和考试题库,并逐步推行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计算机联网考试。
第十八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按照执法门类分别实行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
培训和考试应当按照申领执法证件的门类分科目进行。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基础知识,包括宪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二)专业法律知识,包括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章,以及与交通运输密切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三)行政执法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风纪、执法禁令、执法忌语、执法文书等;
(四)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其他相关知识。
第二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将资格培训和考试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并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审查。
㈤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需要掌握哪些法规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需要掌握《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通用法规和交通运输专业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5年 第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
祝你好运!
如果能帮到你,请采纳!谢谢!
㈥ 交通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具体是做些什么
一、交通行政执法局职能
1、实施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许可。
2、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行政许可。
3、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二、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执法职能
集中行使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水上安全监督等交通行政管理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及行政处罚权。
三、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服装和执法车辆管理
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按规定配备执法证件、执法服装及执法车辆。县运管所、县公路局执法人员配备行政许可执法证件。
四、执法工作要求
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具有占用、利用或挖掘损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须缴纳公路补偿费用的,应配合县公路局依法征收。
(6)组织交通执法人员法制培训扩展阅读:
交通行政管理的常用措施有:
①行政的方法。通过发布命令、指令、决定对交通进行管理、干预和控制。
②法律的方法。通过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管理社会交通事务。
③经济的方法。依据经济规律,运用经济杠杆管理社会交通事务。交通行政管理追求的是社会效益。中国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务院的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民用航空总局,以及各省市自治区的相应机构 。
交通管理是国家对社会交通事务的各种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监督的总称。包括各个层次、各种形式的有关交通事务的管理。按管理类型分,有交通行政管理、交通环境管理、交通经济管理、客货运输管理、客货安全管理等;
按交通方式分,有铁路运输管理、公路运输管理、水路运输管理、民航运输管理、管道运输管理、邮电通信管理等;按管理内容分,有交通设施管理、交通资费与价格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
狭义的交通管理指国家通过行政机关对道路交通秩序与交通安全的管理,即运用行政、法规、宣传和工程技术、设施等手段,协调人、车、路在交通活动中的相互关系,使交通安全、畅通、低公害、低能耗。
㈦ 相城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心人员是不是每天站在街头进行交通执法的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试大纲一、《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1、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事,又积极履行职责。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3、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几方面要求二、《行政处罚法》1、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2、被处罚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3、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4、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5、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一.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三,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6、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要求(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7、行政处罚的管辖答,职能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8、行政处罚中责令改正的适用9、一事不再罚内容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10、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11、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答(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12、行政处罚的时效答“二年内13、行政机关告知义务的履行14、当事人陈述申辩权15、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条件和内容答:条件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内容:一,表明身份,二、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指出违法事实并说明理由。四,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16、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要件答:立案阶段调查取证阶段核审与告知阶段决定与执行阶段17、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答: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违法时间,地点,及具体的违法事实,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以及处罚机关的名称和印章,处罚决定书的日期和不服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18、一般程序处罚决定书送达答:真接送达,留置委托邮寄公告19、听证的适用范围,了解举行听证的一般程序答: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20、缴纳罚款的期限答: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21、行政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答:(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22、逾期缴纳罚款的处理答:(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3、暂缓或贫苦缴纳罚款的条件答: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24、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答: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5、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的情形(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26、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责任追究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的责任追究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行政许可法》1、行政许可的概念答,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答:,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的法定权利答:4、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答:一行政机关,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三,受委托行政机关,5、行政许可申请方式、权限、权利6、行政许可受理的程序、要求7、作出行政许可的期限、程序、要求8、行政许可听证的程序和要求9、行政许可有关收费的规定四、《行政复议法》1、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2、行政复议案件受案管辖要求3、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行政诉讼法》1、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2、对行政复议案件不服的管辖法院3、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几种情形4、证据的法定种类5、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基本要求6、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收集证据的规定7、起诉的期限和要求8、受理案件的条件9、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答辩、提供证据的期限,逾期提供的条件10、法院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判决的构成条件六、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1、交通执法禁令答:一、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二、严禁违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三、严禁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四、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五、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六、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制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七、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船、示警装置。2、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答: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男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系发辫(盘发),不得头发披肩。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戴围巾、耳套;(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四)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做到:(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第六条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双手抱胸;(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三)在行政相对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等;(四)除正当防卫外,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第八条驾驶车(船)执法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保持适当速度和距离,按规定使用扬声器和停靠。第九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行举手礼并出示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公场所、宿舍内的整洁。第十一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对前来咨询或申请有关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在对外事窗口以外的公场所,接待前来联系公务的外来公务人员应主动起身相迎、倒茶让座,接洽完毕应起身相送。在交通行政执法对外事窗口,应当设有必要的座位、饮水机、事指南等便民设施。第十二条升国旗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立正。第十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敬礼手势应当规范:上体正直,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约2厘米处(戴无帽檐帽时,微接太阳穴上方帽下沿;无制式帽时,微接太阳穴处),手心向下,微向外张(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成一线,同时注视受礼者。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3、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答: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用语,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第三条表明身份时,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例如:你好!我们是XXXX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请看清。第四条检查车(船)时,清楚明了地告知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例如:我们依法在这里进行XXXXXX(检查事项)检查,请你配合。第五条要求出示有关证件时,清楚简洁地告知所要检查的证件名称,例如:请出示你的XXXXXX证件(证件完整名称)。第六条勘验(检查)现场时,明确告知现场勘验(检查)的事项,例如:根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我们正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请你协助。第七条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清楚地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所要检查的资料的名称,例如:根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请提供XXXXXX(资料名称),按规定,我们有义务为你保守有关秘密。第八条调查取证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调查取证的事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涉及案件定性的问题,凡未经查证属实,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发表结论性意见,例如:(一)现在向你询问有关问题,我们依法对询问情况制作笔录,请如实回答。如果你不如实回答,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根据法律规定,我们现在进行录音(或录像)取证,请如实回答。若你不如实回答,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根据法律规定,现对XXXXXX进行抽样取证,请你配合。这是抽样清单,请你签字确认。(四)由于XXXXXX(证据名称)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本局局长批准,我们现在需要对XXXXXX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并将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你不得销毁或者转移XXXXXX(证据名称)。你(单位)负有保管责任,如证据灭失或转移,将承担法律责任。这是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请你核对。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签署姓名和时间。第九条制作笔录后,要将笔录交行政相对人阅读,要求行政相对人核对笔录,并清楚地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笔录上签署的具体内容。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有不识字或其他阅读障碍时,应该当场将笔录内容宣读给行政相对人听,例如:这是我们制作的XX笔录,请你仔细核对笔录内容,如果你认为笔录不全或者有错误,可以要求补正。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写明“以上笔录无误”,并请写清你的姓名和时间。(无书写能力的,由行政相对人按手印。)第十条在调查取证时,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拒绝在有关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字,应当简单明了地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例如:请你再次考虑是否签字。如果你拒绝签字,我们将记录在案,依法处理。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检查等完毕时,应向对方的配合表示感谢,例如:谢谢!谢谢你的配合,再见!耽误你的时间了,请走好!第十二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准确无误地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种类、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经调查,你(单位)的XXXXXX行为,违反了《XXXXXX》(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有XXXXXX(证据名称)证据证实,请你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根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拟给予XXXXXX(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对以上处罚意见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你对以上事实、依据和处罚意见有不同看法,现在可以进行陈述、申辩。第十三条适用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时,要向行政相对人出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这是《违法行为通知书》,请你认真阅看,并在此处写清你的姓名和时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是否要行使这些权利?如果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例如: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有听证的权利,你是否要求听证?第十四条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时,要告知当事人是否采纳的理由和依据,例如:经过复核,我们认为你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决定予以采纳。经过复核,我们认为你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决定不予采纳。第十五条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违法行为事实、理由、处罚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经查实,你(单位)有XXXXXX行为,违反了《XXXXXX》(法律、法规、规章的完整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根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的完整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XXXXXX(行政执法主体完整名称)现作出XXXXXX(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处以XXXXXX(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第十六条告知救济权利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具体方式、期限和途径,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具体名称,例如:如果你(单位)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十七条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例如:这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确认签收。第十八条行政相对人拒绝签收《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时,要明确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例如:由于你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留置送达,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第十九条依法当场收缴罚款时,准确无误地告知缴纳罚款的依据和具体数额,并向当事人开立缴纳票据,例如: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现在缴纳罚款××元,谢谢合作。这是缴纳票据,请核实。第二十条对于行政相对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但不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时,要告知其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的理由,例如:对不起,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第二十一条依法向银行交纳罚款的,要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交纳罚款的地点和期限,例如:根据XXXXXX(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XXXXXX银行(银行名称和具体地点)交纳XX元。第二十二条行政相对人拒绝缴纳罚款的,要告知法律后果,例如:如果你拒绝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采取必要的方式强制执行。第二十三条当对方妨碍公务时,警告对方不得妨碍公务,并告知法律后果,例如:请保持冷静!我们是XXXX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妨碍执行公务是违法的,将会受到法律制裁。请大家配合。4、交通行政执法忌语答: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行政,不得使用下列语言:一、执法检查时,使用轻蔑、粗俗类的招呼词。例如:喂,开车(船)的,下车(船)接受检查!喂,快把证件拿出来!二、发现有违法时,使用讥讽、歧视性语言。例如:你胆子不小,钱多了,欠罚!你是外地的,还敢到我们这儿耍威风!三、纠正违法行为为,对方没反应或对方动作慢时,使用侮辱性、训斥性语言。例如:喂,你聋了吗?要死不活的,你还不快点?四、当对方要求解释执法依据时,使用拒绝性、羞辱性语言。例如:我没功夫和你罗嗦。你还有完没完,我不是已经答复你了吗?你问我,我问谁?有什么规定,你自己没长眼睛。不会看吗?五、纠正违法行为,对方辩解时,使用拒绝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例如:少罗嗦,是你说了算还是我说了算!你在狡辩,罚你!你今天不讲清楚,就甭想走。六、现场实施罚款、收费,对方不服时,使用粗暴、威胁性语言。例如:你老实点,不交钱就扣你车(证)!七、暂扣违法车船,对方不服时,使用训斥性、挑衅性语言。例如:我就是要扣你的,你还能怎么样?八、要求对方在有关文书上签字时,使用拒绝性、欺骗性语言。例如:不用看了!都是照你说的记的,快签名吧!九、群众说自己执法态度不好时,使用挑衅性语言。例如我就这态度,你有本事去告吧!有意见,你去找领导(上级)反映好了!十、告诫违法当事人时,使用训斥性、威胁性语言。例如:如果下次再犯,就没这么客气了!十一、对方违法拒不改正发生争吵时,使用威胁性、挑衅性语言。例如:咱们走着瞧!我看你是不想混了!十二、向对方说服教育时,使用推卸责任、拨弄是非的语言。例如:我们也不想多事呀,是上面要我们这样做,没法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用行政执法忌语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勒令离岗培训或者收回交通行政执法证件。5、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水平,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安全。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检查完成后,对检查所涉及的物品要尽可能复位。第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在组织执法检查前应当制定完整、周密的执法检查计划、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执法检查时间;(二)执法检查地点;(三)执法检查负责人员;(四)执法检查参加人员;(五)执法检查内容;(六)明确的任务分工;(七)其他。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或上船执法检查时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可以携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对讲机、摄像机等必备的执法装备,以及交通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资料。第七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执法车船,保持车辆(船舶)清洁完好和标志清晰醒目,确保车辆(船舶)安全性能完好。第八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执法检查,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面向来车(船),在适当的位置指挥车辆(船舶)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第十条遇有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检查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强行拦截车(船),也不得追截,可采取记录车(船)牌号等方法进行处理。第十一条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抗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第十二条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如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口头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如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6、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答:7、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答:考试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自查阶段,考试试题由各自查单位自行组织制定。互查阶段,考试试题由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组织制定。